《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通过,正式颁布自2021年1月1日生效。退役军人保障法的实施,将使我国退役军人权益保障进一步提升到“依法保障”新的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一个相互矛盾又有机统一、不可分割的矛盾统一体。这个矛盾统一体告诉我们:第一、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不能不能分开的,即没有不享受权利的义务,也没有不履行义务的权利。第二、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应的,就是履行什么样的义务,才有什么样的权利。要享受一定的权利,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履行了一定的义务,就有了与之相对应的权利。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退役军官依法履行了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业军人的国防义务,就应当享受职业军人应当享受的合法权利。
计划安置在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安置在国家机关的军队转业干部一样,依法履行了国防义务,就应当依法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同等的待遇权利。
在我国各个时期对职业军人的称谓不同,实质上计划分配在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也是我军退役军官的重要组成部分。
退役军官作为职业军人,履行了特殊的法律义务,应当享有与国防劳动相对应的特殊待遇权利。
作为职业军人,我们把青春年华和大半生贡献给了国防事业,应当得到党和国家的认可,并被一视同仁地赋予法律、政策规定的相应待遇。
职业军人履行的特殊义务,是以鲜血和生命为代价的国防劳动。我们从参军那一天起,就意味着把我们的躯体和灵魂交给了国家。我们从提干的那一天起,就意味着我们把自己的一生献给国防事业,并时刻准备着在祖国需要的时候,做出以生命和鲜血为代价的牺牲。
在我们群体中,有一大批退役军官参加过建国以来的多次战斗,肉体和精神留下过战争的创伤;
我们中许多人参加过军事科学试验,接触过有毒有害物质,留下了至今未治愈的病患;
我们中许多人十多年二十多年甚至三十多年戎边守疆,长期远离家乡,骨肉分离,忠孝不能两全,既不能关照妻儿,又不能赡养父母,甚至妻子生产、父母离世都不能在跟前,家家都是一人从军,全家奉献;
我们许多人长年在高原海防艰苦地区,恶劣的环境气候和艰苦的生活条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后半生的身体健康;
我们许多人参加过抢险救灾等重大艰巨任务,为保卫国家和人民利益,做出过牺牲和贡献;
虽然军人职业是最艰苦、最危险和最具有奉献性的职业,我们当战士时月津贴仅有几元十几元,当军官时月工资仅有几十元一百多元,也只能是象征性的待遇,怎么也算不上以生命和鲜血为代价履行国防义务的对等待遇权利!但是,我们不后悔、不感到吃亏,因为我们履行的是保卫祖国的国防义务,为此感到光荣和自豪!我们转业时部队给的几百元至几千元的安家费,不能算是我们履行了国防义务后的待遇。国家并没有以现金货币量化的形式给我们的待遇给予一次性结算。党和国家对我们退役后的待遇,给了一个明确的待遇政策,即享受当地国家机关相同职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这个待遇权利,是我们付出国防义务后国家以“妥善安置”而开始享受的合法权益,并不是某某部门编造的“当时已经套改了工资”所能体现的。退役军官国防劳动的待遇是终身享有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剥夺我们的合法权利。
在有明确政策承诺的前提下,国家分配我们到企业工作,也给我们套改了“国家标准”的工资。但是前脚套改,后脚取消,不得已时对我们实行“解困+维稳”的临时措施。一些连共产党员都不是的年轻人,对耄耋辈的退役军官共产党员实行严密监控,给我们戴上“不稳定因素”帽子,不允许我们反映基本诉求。我们怎么也不会认为,在我们履行了职业军人的法律义务后,对我们发放困难补助费的同时对我们实行维稳监控,就应该是中国退役军官法定的政治、经济待遇。这也就是我们坚持不懈寻求公平正义的原因。
国家有关部门强调我们的问题不能解决的理由是因为“改革了”,“企业不再与国家机关比照了”。事实是,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至今的几十年中,党和国家依据“涉军三法”出台的数十份军转政策文件,每次都强调“军转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军转干部享受当地行政机关干部相应的政治、生活待遇”、“师团职转业干部不能相应安排的,分别享受当地市(地)县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特别是在企业深化改革的阶段,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军转政策文件还紧锣密鼓地一次又一次强调“对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要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事实充分证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从没有因市场经济、政企分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而改变。
河南省洛阳市在企业军转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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