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频频出现农民工欠薪风波,是其层层分包的用工体系决定的。这种以专业分包为基础的弹性生产方式在众多行业都有体现,但在建筑业体现得更加明显,更加极端。
20世纪80年代以前,中国的建设项目都由国营建筑企业承担,建设项目所需经费由国家财政划拨,纳入到当年的固定资产投资名目。建筑企业的工人主要是固定工人,按月领取工资,和其他行业的国企职工拥有相似的社会地位和福利配给。
在这种劳动关系下,建筑企业不但是一个生产单位,同时也是一个生活单位,负责工人的生老病死等社会福利和保障。作为工人阶级一部分的建筑工人,是国家的主人翁,享有相对比较高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
从1980年代初起,国家在建筑行业引入了一系列市场化改革措施,如开放建筑市场、允许国营建筑企业自主经营、建立工程竞价机制等等,现代包工制度也开始萌芽。一方面,国企内部承包人从原企业独立出来,雇佣农村劳动力,成为最早的一批现代包工队;另一方面,农村的一些带工师傅也开始带本村人外出打工,形成另一批庞大的包工队伍。这些最早的包工队完成了最初的资本原始积累。在这种状况下,国企固定工人的比例迅速下降,逐渐脱离生产一线,成为公司技术和管理人员。此后,建筑公司大量使用农村包工头带领的包工队,形成建筑行业层层分包的用工体制。
建筑行业的市场化改革也意味着生产关系的变革。在这种体制下的建筑工人已经完全不同于社会主义时期的国企工人,他们不占有任何生产资料,只能靠出卖劳动力维持自身及其家庭的生活。在建筑工地上打工的工资收入已经成为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
层层分包是建筑行业劳动体制的基本特征。一线作业任务基本上都是由以包工头为核心的农村包工队承担的。农民工通常由个体包工头带入工地,在包工头的直接管理下参与建筑生产活动,并从包工头那里领取自己的工资。
经过层层分包后,建筑工地上形成了一种临时的金字塔式的等级管理体系。该金字塔以开发商(或市政项目中的政府)为最上层,建筑工人为最下层,中间涉及建设单位、劳务公司、包工队、带工队等多层。
开发商位于整个分包体制的最上端,是整个建设项目的发起人,但它基本不参与实际的建设工作,而是通过招标等形式发包给一家或多家建筑公司。在符合建筑资质要求的基础上,竞价成本最低的建筑公司通常可以中标。
建筑公司在承接具体的建设项目后,只会部分参与管理工作,具体的生产任务往往在肢解后进一步分包给其他建筑公司,后者再分包给专门的劳务公司或者单独的包工队。有的包工队本身并不具备建筑资质,而是挂靠在一些具备建设资质的劳务公司之下,借壳开工。
劳务公司或者包工头一级,可能直接负责工人的招募与管理,也可能进一步肢解工程,分包给规模更小的包工头。最后,层层分包后,直接面对工人的包工头或带工,就是建设项目的直接管理者。他们不但负责工人的招募,而且在日常生产中全面负责具体生产计划的制定、工作任务的分派、劳动过程的监督等等。除此之外,劳动过程终结后,他们还要全面或部分地负责工资的结算。
这种层层分包劳动体制,对于工地上的劳动控制了一系列的影响。
第一,遮蔽了真正的劳动关系。在层层分包的用工体制下,工人通过老乡的介绍进入工地,跟着包工头干活,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往往只和包工头接触,将包工头当成自己的老板。层层分包、转包之后,大大小小的包工头横亘在工人和建筑公司之间,遮蔽了真正的劳动关系。它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当出现劳动纠纷的时候,工人竟然不知道谁是自己的老板。
第二,化整为零,分化瓦解。层层分包的用工体制不但实现了资本的灵活积累,在将工程分解的同时,也导致工人的分化,让资本可以更好地控制工人。
层层分包的体制先是将工人分成不同的包工队,同时在同一个包工队内部也造成分化。一个规模较大一点的包工队通常由不同地方的人组成,分别由不同的带工带领着。虽然他们有共同的老板,干同样的活,平时吃住也都在一起,但工人们之间的交往还是以地缘网络为纽带,形成不同的亲疏远近关系。有时候同一宿舍住着不同地方的人,彼此之间交流却很少。加上工人们流动频繁,不同地方的人难以深入交往,信任感难以建立。
第三,乡缘关系的挪用。在工地上,老板和工人之间实质上是雇佣关系,但工人和老板之间、工人和管理人员之间普遍存在的老乡、朋友关系,使得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变得模糊不清,这种乡缘关系被资本所利用,通过包工头达到控制工人的目的。正是这种关系的存在,使得老板不需要按月支付工人工资,而是拖到工程结束之后甚至年底工人回到老家才支付工资。原本是生产领域的矛盾被转移到生产领域之外,削弱了工人抗争的意识和力量。
在工地上,工人和老板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为生产关系,涉及到直接的经济利益问题,都可以摆到桌面上来讲清楚,而回到农村社区之后,所处的环境变了,工人和老板之间的乡缘、朋友的关系更加凸显,受到乡土社会规范的约束。在熟人社会,人们常说的一句话就是“乡里乡亲,抬头不见低头见”,这种乡土社会的规范可以约束包工头,同样也对工人具有约束作用。人们顾及面子,总不好撕破脸皮,把事情做得太绝。
总结起来,建筑行业分包劳动体制的一个基本特性就在于它的遮蔽性。在分包劳动体制下,包工头与工人之间的乡村社会关系遮蔽了工人与资本之间的劳动关系。在建筑业农民工的认知中,对“老板”的反抗和对“亲戚”或“熟人”的容忍之间的界限往往十分模糊。“老板”体现出一种劳动关系,“亲戚”或“熟人”则意味着前工业社会的人际关系。劳动关系和人际关系交叠在一起,使得工人经常只能看见人际关系,而无法看清楚劳动关系。
正是这种用工体系,使得在当下的中国中出现了“马克思未遇之难题”。在马克思的时代,剥削体现为通过延长工作时间,提高工作强度来尽可能多地榨取剩余价值,而劳动力价值的兑现,即工资的按时发放却不是主要问题。但是,在分包劳动体制下,劳动力价值的兑现却是分期拖延甚至不予兑现的。“企业家”们不仅要剥削工人的剩余价值,还要拿走工人的劳动力价值。
一些答主认为,农民工应该找包工头或分包单位要工资,不应该找中建二局要,认为中建二局对于工人的欠薪没有责任。这种观点的出现,正是被这种层层分包的用工体制”忽悠“了。建筑工人真正的劳动关系,不在于工人与包工头之间,也不在于工人与分包单位之间,而就在工人与总包单位——即中建二局之间。
法律也是这么规定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这种层层分包的用工体制,现在在外卖、快递等行业也有明显的体现。它最核心的目的,就是遮蔽资本与工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从而转嫁成本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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