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在企业军转干部原告第二次集体到法院催促依法办案
继2024年3月7日洛阳市400多名在企业军转干部原告到涧西区人民法院催促依法办案之后,2024年6月6日,500多名军转干部原告再次到法院催促依法办案。
从2021年开始,洛阳退役军人事务局公然违反中央以“职工平均工资”和省以“省辖市上年度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解困标准的规定,在解困文件中明确载明以含“劳务派遣”的平均工资作为对在企业军转干部的解困标准。原告认为,洛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不仅违反了中央和省的解困政策规定,而且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不得把退役军人以劳务派遣人员对待”的法律规定,同时还违反了国家有关部门“政府不得购买劳务派遣服务”的规定,对广大在企业军转干部构成了违法侵权。
洛阳市在企业军转干部代表在与退役军人事务局8个月沟通无果,事务局无视军转干部请求意见,无视中共洛阳市委江凌书记“弄清政策,做好工作”的批示意见,无视洛阳市复查复核委员会撤销其《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的信访事项复查处理意见,傲慢坚持其违法侵权行为的情况下,2023年10月16日,原告代表向涧西区人民法院对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涧西区人民法院在接收诉状后,不能按照法律规定办案,在长达数月的时间里,既不立案,也不出具不立案的裁定书。原告一次次打电话、发快递信,催促法院依法办案,法院都不能正确回应原告请求,他们总以各种理由推脱责任,不履行法律职责。从2024年3月7日原告第一次集体请求到6月6日三个月时间,法院仍然不能依法立案审理,激发了原告强烈的不满情绪。原告认为,管辖法院不管以什么样的原因,都不能成为既不立案,也不裁定的理由。于是就发生了再次500多名原告到法院讨说法的集体请求行动。
6月6日原告代表向法院提出3条要求:1、依法立案,依法审理;2、驳回原告起诉,要载明不立案的理由;3、法院如果想调解,可以由法院、原告、被告三方在场情况下,由被告方做出书面保证,加盖法院和被告方公章,载明纠正错误,以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不含劳务派遣)平均工资水平为标准发文,把错误纠正过来,并补发少发的补助费。
这次原告到法院要求依法办案,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管辖法院的重视。他们表示,由法院出面,向市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请求尽快拿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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