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是“后李斯特主义”还是依附型模式?
一兼论“中国模式”话语对未来经济发展的误导
贾根良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北京100872)
[摘要]自美围掌者雷默提出“北京共识”并引发海外“中国模式”话题的热议之后,两位英国学者近年来又将其解读为“李斯特主义说”、“后:斯特主义说”。但是,这两种解读祇是看到了事物的表象,并未能把握“李斯特主义模式”的实质,没有研究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结构的重大变化。“中国模式”实质上是一种在“新国际分工”条件下有别于旧国际分工时代依附型模式的新类型,是“中国崛起”之前将新自由主义的自由贸易、自由投资与“东亚模式”中“国家主导作用”融合而成的一种暂时性过渡式模式。由于放弃了作为“东亚模式”之基础的“原始李斯特主义模式”(对外贸易保护,对内自由贸易,自由竞争)的基本要素, “中国模式”存在着结构性缺陷。“原始李斯特主义模式”揭示了落后大国经济崛起规律的主导因素,“中国模式”的话语体系假定了一种中国可以违背这种历史规律而实现国家崛起的“中国例外论”。但中国经济所面临的挑战说明,这种“中国例外论”是不成立的。祇有经历一场新李斯特主义的革命,即在继续保持政府主导良性作用的基础上,将“原始李斯特主义模式”的要素引入到中国经济发展的新模式之中,“中国模式”纔有可能推动中国经济的最终崛起。缺乏历史感是“中国模式”话语体系的致命缺陷,它遮蔽政府决策层对中国经济真实面相的认知,造成对发展方向的误导,迟滞中国经济的转型升级。
[关键词]李斯特主义 中国模式话语发展型国家新国际分工
[简介]贾根良(1962-),男,河北省蠡县人;1 9 95年毕业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获经济学博士学位;1999年破格晋升为南开大学经济学系教授,2001年被聘为博士生导师;2005年作为引进人才,调任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经济思想史学科责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经济思想史、演化经济学、发展经济学和比较经济学研究,代表性著作有《演化经济学的综合:第三种经济学理论体系的发展》、《劳动分工、制度变迁与经济发展》、《演化经济学:经济学革命的策源地》、《东亚模式的新格局》(合着)、《“经济学改革国际运动”研究》(合着);主编和合作主编的丛书有“演化经济学译丛”、“经济思想史研究丛书”、“中国演化与创新经济学丛书”、“经济史与国富策译丛”等。
自2004年5月美国学者乔舒亚·库珀·雷默(Joshua Cooper Ramo)发表《北京共识:提供新模式》以来,海内外学术界掀起了讨论“中国模式”、“中国崛起”的热潮,并产生了一套有关“中国模式”的论说和话语体系。有趣的是,当中国经济学界对1 9世纪德国著名经济学家弗里德里希·李斯特(F.Liszt,1789-1846)的经济学已感隔膜和生疏之时,有两位英国学者——肖恩·布雷斯林(Shaun Breslin)和杰勒德·斯特兰奇(Gerard Strange)却将李斯特与“中国模式”联系在了一起——前者把“中国模式”看作是“中国特色的李斯特式发展型国家”,后者则将“中国崛起”称作是超越激进全球化理论和新自由主义霸权的后李斯特主义崛起。这两位学者有关“中国模式”的“李斯特主义说”、“后李斯特主义说”是否正确:)本文拟在概述他们观点的同时,运用一个简化的四要素模式(对外贸易、外国直接投资、货币金融体系、统一国内市场)讨论历史上的李斯特主义发展模式究竟是怎样的:在此基础上,通过比较研究,概括“中国模式”与“李斯特主义模式”相去甚远的基本特征,继而对他们的观点提出质疑。虽然“中国模式”既不是“李斯特主义”的,也不是“后李斯特主义”的,但在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前中国经济之所以能够高速增长,说明“中国模式”自有其合理基础:然而,这些合理成分无法弥补“中国模式”反李斯特主义的结构性缺陷,并受到了“中国模式”话语体系的误导。目前的中国经济急需一种李斯特主义发展模式的革命,纔能摆脱“中等收入陷阱”,为中国崛起奠定新的基础。
一、中国模式的“李斯特主义说”和“后李斯特主义说”
在确认“中国模式”是由哪些要素构成时,布雷斯林指出,虽然学者们探讨了“中国模式”展现出的多样性,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对“中国模式”唯一并且最为重要特征的概括:“对大多数观察者而言,在保持政治稳定的同时,促进增长的实验与非意识形态承诺是中国治理模式的关键特征。”在他看来,强政府与稳定性是形成“中国模式”许多特征的政治基础。布雷斯林认为,中国经验无疑是非常独特的。例如,与韩国相比,最突出之处就是作为国家发展主义的代理机构,中国地方政府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样,中央的权力较之以前相对减少。但是,布雷斯林又问:“中国模式”难道真正具有独特性吗:)在他看来,强势国家通过与全球经济不对称的融合来实现出口导向的增长,这种思想或许并不陌生,特别是对亚洲其他地区而言。
在对美国、德国、日本的“李斯特式发展型国家”进行简单说明后,布雷斯林认为,李斯特的发展型国家表明了“中国模式”、以前亚洲的国家发展主义模式与更早的欧洲和美国的国家主导型发展体制之间的连续性。在这种背景下,把“中国模式”说成是代表对正常模式的偏离是非历史的做法;毋宁说,“中国模式”是许多地区多年以来相当成功的工业化模式的一个例证。在这个方面,不是从“中国模式”的角度来思考,而是讨论中国特色的李斯特式发展型国家,或许是更正确的做法。从这种角度来看,中国的经验似乎并不是特别惊人的。但为什么世界上对中国非常关注呢:)因为从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的角度来看,它为国家主导的“李斯特式发展型国家”提供了最新和最成功的持续例证,使人们注意到它是对新自由主义的成功替代。
但是,布雷斯林也承认,“中国模式”是“中国特色的李斯特式发展型国家”这一看法是不会被中国政府及其官方学者所认可的。因为,中国政府积极地宣传中国要走“和平发展”的道路,不会因袭历史上一国崛起将造成对其他国家威胁的老路。按照这种理解,“中国模式”必须是一种独特的现象;就其本质而言,它是反常和异常的,不仅不同于新自由主义的“华盛顿共识”,而且也在根本上不同于在它之前的任何发展型国家——是一种完全独立的、迄今为止不曾存在的国家和经济。布雷斯林将这种看法称为“中国例外论”。他指出,在国际关系研究领域,一些中国学者正在创立一种有助于解释中国崛起为什么是和平的而不会重蹈德国等西方大国覆辙的“中国学派”,其立论基础是:中国是具有与西方不同价值观的不同类型的国家,中国的价值观建立在不同的文化和哲学传统之上,而不同的文化和哲学传统将会塑造中国作为大国的行为。
然而,在布雷斯林看来,建构中国的形象——即不同类型的国家和国际经济体系中不同类型的行动者——的尝试,部分地来源于脆弱感。中国从一开始就尝试缓和其他国家对中国崛起成为世界大国的担忧,并强调中国是和平的、和谐的、负责任的大国。虽然这种宣传尚未被西方国家认可,但中国政府的这种观点得到了以乔瓦尼·阿里吉( GiovanniArrighi)为代表的一些激进学者的赞同。这些学者借鉴“发展型国家”模式的论说,把中国的崛起视为国家主导的“现代化”过程,这个过程有意无意地挑战了西方在世界体系中的结构性优势。在这些学者中,阿里吉的观点是有代表性的。他认为,“中国的挑战”在本质上是良性的,因为它本质上是和平性的:由于“中国模式”是建立在根植于社会的市场经济这一共识性模式基础之上的,因此,这是亚当·斯密(A. Smith,1723-1790)利伯维尔场经济理论的胜利,为此阿里吉撰写了《亚当·斯密在中国:21世纪的谱系》的专著。虽然阿里吉也认为,中国模式借鉴了中国革命和国家权力集中化的历史经验。
但是,正如斯特兰奇指出的,由于阿里吉等把“新自由主义的全球化”当成“正常资本主义”的起始前提,把“后福特主义”的资本主义当成当代世界秩序中的生产方式,这种国家主导的发展主义一直受到许多激进学者的质疑。这些学者对中国内部和外部的经济实力表示怀疑,认为由外国直接投资驱动而不是由独立的国内力量驱动的现代化在很大程度上是不牢靠的,中国对低工资竞争力的依赖也证明了这一点:受全球新宪政主义和美国货币霸主地位的制约,中国展现自己力量的能力有限而且日益在减少。例如,在货币领域,虽然中国的外汇储备增加,但这些储备主要是美元资产,这是中国的弱点和依赖美国的明证。因此,这些学者对中国未来和世界秩序未来的预测都很悲观。斯特兰奇在其文章中把这种质疑和悲观主义的评价称作“激进全球化理论”。
斯特兰奇的“中国模式的后李斯特主义说”就是通过对这种以新葛兰西学派马克思主义学者斯蒂芬,吉尔( Stephen Gill)为代表的激进全球化理论的批判提出的。吉尔发展了罗伯特·考克斯(Robert Cox)关于资本主义生产国际化以及强调跨国社会力量是超越国家的重要力量配置的思想,认为由全球新自由主义霸权所支配的“新宪政主义”对独立民族国家的自主能力构成了“宪政化的”严重限制,使其远离国家导向的需求管理或国家发展主义的目标,排除了那些与新自由主义全球化根本不一致的体制,例如,严重保护主义的发展体制以及在很大程度上要求去商品化的劳工和福利制度。按照这种理论分析框架,激进全球化理论认为,自中国在200 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全球新自由主义霸权所支配的“新宪政主义”制度迫使中国遵守而不是挑战国际组织的新自由主义规则。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崛起是不大可能的。
斯特兰奇对上述激进全球化理论进行了批判。在他看来,按照吉登斯(AnthonyGiddens)的结构化理论,新宪政主义的决定论分析框架以及有关中国发展的悲观主义分析可能在根本上是误导性的。因为,结构与行为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互动关系,它包含着结构化的社会条件、历史构成和竞争行动的灵活辩证法,而不是结构决定了行为者行为的线性关系。在斯特兰奇看来,曾被剑桥大学韩裔经济学家张夏准( Ha-JoonChang)看作“邪恶的三位一体”的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具有超越阶级和国家的独立性,它可以促进反对力量和战略行动并使之宪政化,从而发生改变。中国已经借助这些国际组织宪政化的全球治理展现了自己日益增长的力量,从而推动了新自由主义霸权的瓦解而不是进一步巩固了新自由主义霸权。
根据上述论述,斯特兰奇将中国定义为“后李斯特主义的发展型国家”。所谓李斯特主义发展战略,其出发点是国家主权或独立自主,其核心是具有“运作独立住”的“行动能力”,防御性的保护主义是其基本保证。但是,全球化意味着对独立自主的限制,创造了一个剥夺发展型国家运作独立性的“后李斯特主义”世界。在斯特兰奇看来,在这种国家独立自主的能力受到严重限制的“后李斯特主义”世界中,“影响力”就显得尤为重要了。所谓“影响力”,就是利用对外部他者的“杠杆作用”,“塑造事件或结果的能力”。在全球化的世界中,发展中大国可以运用全球影响力积极地展现其力量,通过“影响力”恢复严重受损的自主能力。因此,与保护主义的李斯特主义发展型国家不同,“后李斯特主义模式”可以使发展中国家在自由贸易和自由投资的情况下,通过“影响力”实现国家崛起。中国就是这样一个“后李斯特主义的发展型国家”,它代表着一种改变现存世界并使之超越新自由主义乌托邦的一种可行战略。
二、历史上的李斯特主义发展模式究竟是怎样的?
在布雷斯林、斯特兰奇的文章中,他们都把“中国模式”看作是与李斯特有关的模式,看作是对新自由主义模式的成功替代,所不同的是,斯特兰奇将“中国模式”定义为与布雷斯林的“李斯特式发展型国家”相当不同、甚至存在某种冲突的“后李斯特主义发展型国家”。要想对他们的观点作出评判,首先需要弄清历史上的“李斯特式发展型国家”究竟是怎样的:)布雷斯林在其文章中指出:“美国是第一个‘资本主义发展型国家’。恰如美国制度( AmericanSystems)有力地促进了美国的发展,秉承李斯特思想的俾斯麦计划也推动德国进入了欧洲的核心。这些都成功地影响了大久保利通的思想。”笔者曾对美国学派的“美国制度”做过研究,也深知“美国制度”对日本明治维新成功的决定性影响,因此赞同布雷斯林关于1 9世纪的美国是一个发展型国家的观点,所以,这里就先从“美国制度”谈起,对“李斯特式发展型国家”进行探讨。
美国著名政治家亨利·克莱(H. Clay,1777-1852)在1824年提出的“美国制度”包括三大要素:关税保护,内部改善,国家银行。内部改善最初是指改善国内交通运输,在扩展的意义上是指统一国内市场问题,因此,笔者使用的“统一国内市场”概念将涵盖这两方面的内容。李斯特于1825-1832年(除了一年外)在美国期间成为“美国制度”的坚定拥护者,参加了1828年美国新关税法通过之前的贸易保护与自由贸易之间的论战,1827年出版了《美国政治经济学大纲》,成为第一代美国保护主义的整理者。在克莱和李斯特的时代并一直到19世纪70年代以资本输出为特征的帝国主义时代来临之前,很少存在外国直接投资,因此,“美国制度”没有涉及这个问题。但自19世纪70年代以后,如何对待外国直接投资问题就成为了欠发达国家经济发展模式的一个重要因素。所以,对于观察以美国、德国、日本为代表的“李斯特式发展型国家”来说,外国直接投资问题就与对外贸易、国内市场开发、货币金融体系一样,成为其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
首先,对外贸易。李斯特从英国崛起及其工业革命的历史经验中总结出了欠发达国家工业化和国家崛起的基本原则:进口原材料并出口制成品。这一原则对国家的命运是决定性的,因为“殖民地”在经济学上的经典定义就是宗主国的原材料来源地和工业制成品的销售市场。李斯特经济学提出了一个至今仍然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问题:“当英国成为第一个工业化国家后,世界各国如何纔能经受得住生产力更强、效率更高的英国经济所发起的‘排挤性竞争’,避免沦为工业革命领先者的边缘性附庸:)”答案是:保护幼稚工业。这是由第一任美国财政部长汉米尔顿(A. Hamilton,1757-1804)在其1791年的《制造业报告》中提出并由李斯特发扬光大的学说。因此,贸易保护就成为“美国制度”的第一个关键性要素。从19世纪20年代一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美国实行了世所罕见的高关税保护主义政策,正如麦格劳(Thomas K.McGraw)写到的:“在长达一个多世纪的时间里……美国国会中那些旨在保护美国新兴产业、成长期工业以及弱小工业的政治势力常常获得胜利。因此,美国经济是在30%进口关税的铜墙铁壁的保护中步入成年期的。……这一政策大大保护了美国国内市场的发展,与德国在经济发展期(1879-1914)的政策以及日本在创造经济奇迹时期(1951-1973)的政策很相似。”李斯特主义发展模式的第一个突出特征,就是只有在其工业和技术达到国际领先地位之后纔能实行自由贸易。
其次,外国直接投资。美国、日本在崛起前都严格限制外国直接投资,甚至采取了拒绝外国直接投资的政策。经济史学家利普西(Robert Lipsey)指出:“美国在19世纪许多行业技术落后于欧洲国家,令人惊讶的是,这些行业中基本没有直接投资,而直接投资是开发优势技术的天然渠道。”原因何在呢:)美国总统威尔逊(T.W.Wilson,1856-1924)在1913年对此做了解释:“曾有人说拉丁美洲给外国资本以特许权,但从未有听人说美国给外国资本以特许权……这是因为,我们不给他们这种权利”,因为“投资于某个国家的资本会占有并且统治该国”。而在日本,正如麦格劳指出的,“在大多数重要的制造业中,日本政府极力保护国内市场,以保护本国制造商的利益。与其他主要的工业化强国相比,日本政府更多地限制跨国公司的活动……日本政府坚持回绝了美国和欧洲的一些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日本、韩国对外资限制的态度是众所周知的,在20世纪90年代末购并高潮之前的十五年内(1981-1995),就外国直接投资占总固定资本形成的比例来看,发达国家的平均数为3.5%,而在1971-1990年期间,这个比例在日本只有0.1%:1971-1995年,韩国的外国直接投资在总固定资本形成中的比例小于1%,而发展中国家在1981-1995年的平均值是4.3%。笔者虽然没有找到有关德国在这方面的资料,但德国在其崛起的关键时期(1879-1914)实施的“对外关税保护,对内建立卡特尔”的制度无疑限制了外国直接投资的进入。
再次,统一国内市场。重商主义、美国学派、李斯特经济学,是分别指导英国、美国、德国崛起的国家经济学说,它们都把市场划分为世界市场与国内市场,在世界市场上强调贸易保护和对国际市场的各种干预,而在国内市场上强调自由贸易与自由竞争。作为后发崛起的国家,美国、德国、日本的现代民族国家建设在统一国内市场上面临着三大历史重任:其一,在对外经济关系方面,保护本国幼稚工业。对欠发达国家来说,与发达国家的自由贸易将破坏国内统一市场的形成,保护本国幼稚工业实质上就是保护国内市场,这是统一国内市场的基本条件。其二,建立中央集权的国家治理体制,目的是为了实现工业发展的规模经济,把地方性的、行会支配的区域市场转变为高度竞争的国内统一市场。本塞尔(Richard Franklin Bensel)认为,由国家建构的、不受约束的和高效率的国内统一市场是美国崛起的关键性因素之一;在日本学者依田熹家看来,导致日本明治维新成功和中国洋务运动失败的关键性因素就是有没有形成中央集权的国家体制和统一的国内市场;德国在1834年建立的关税同盟和1871年的统一对德国统一国内市场无疑是决定性的事件。其三,发挥基础设施建设对统一国内市场的巨大推动力作用。作为德国“国家铁路体系之父”,李斯特所谓“关税同盟和铁路系统是联体双胎”的思想强调了关税保护之下基础设施建设在统一国内市场上的关键性作用。这种思想得到了历史的验证:在美国,“交通革命”所导致的国内市场扩张并不亚于技术创新对美国工业化的影响;在德国,1850-1870年掀起的铁路建设热潮为德国在1871年统一后的迅速崛起奠定了基础。
最后,货币金融体系。国家银行是“美国制度”的第三大支柱,它是由汉米尔顿1790年向国会提交的报告中提出的。李斯特在其著作中,论述了国家建立完整的和独立自主的货币和信用体系的必要性,并强调信贷体系必须受到保护,避免外国的破坏。国家银行制度的核心是中央政府拥有唯一的货币发行权,它为国内经济发展提供稳定的、充足的国家主权信贷支持。美国的国家银行制度先后通过美利坚第一银行、美利坚第二银行和财政部在内战期间的“绿背纸币”发行执行其职能,最后通过1863年的《国家银行法案》,终于建立起发行纸币和扩张信贷的权力集中于中央政府的国家银行制度,这对摆脱欧洲金融资本的控制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日本明治维新时期,正是在日本天皇顾问、第二代美国学派经济学的综合者帕申·史密斯(E.P.Smith,1814-1882)的力促与伊藤博文(1841-1909)对美国财政金融制度考察的建议之下,日本完全按照美国国家银行制度,在1872年颁布国家银行条例并在1882年建立日本中央银行。日本国家银行制度的建立排除了西方列强对日本财政金融体系的控制和支配,为日本的工业化提供了关键性的国家支持,一直影响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日本经济奇迹。在德国,国家银行制度采取了对银行业信贷进行协调乃至集中管理的模式,主权信贷在其崛起中起到了比美国更成功的作用。
三、“中国模式”的历史性透视
布雷斯林和斯特兰奇的文章都强调了“中国模式”与历史上李斯特主义发展模式之间的历史联系,布雷斯林甚至认为中国是“李斯特式的发展型国家”。那么,与历史上相当成功的李斯特主义发展模式相比较,“中国模式”具有哪些相同和不同之处呢?在按照发展模式的四要素对“中国模式”的基本特征迸行概括之前需要说明的是,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结构发生了两个重大变化——全球价值链分工的兴起和美元霸权的出现,从而导致了欠发达国家经济追赶的国际环境发生了重大改变。在这种情况下,李斯特主义发展模式如果仍然要取得历史上类似的成功,它也必须相应地做出创新。
首先,对外贸易。“进口原材料并出口制成品”是历史上李斯特主义发展模式一直遵循的国家致富的基本原则。在当时,与报酬递减和完全竞争的原材料生产不同,制造业则因具有熊彼特(J. A. Schumpeter,1883-1950)所说的“历史性报酬递增”(技术创新加规模报酬递增)和不完全竞争的特点,从而成为富国裕民的基础。在全球价值链兴起之前,由于整个制造业的价值链基本上是局限于一国之内的,所以,一国只要抓住了制造业,也就抓住了高创新率、高附加值、高工资、高就业的高质量经济活动,这是英、美、德、日、韩为什么在其制造业落后时对其幼稚工业及其国内市场实施保护的根本原因:如果没有这种保护,这些国家的工业是不可能取得国际领先地位的。
但是,在全球价值链分工兴起之后,李斯特的上述原则基本上已不再成立。因为,当全球价值链在国家之间进行分解之后,原先只有制造业纔具有的历史性报酬递增和不完全竞争之特征在原材料、农业、服务业的高端环节也出现了,并都集中在了发达国家,而过去三十年间在发展中国家得到迅猛发展的制造业绝大部分集中在了几乎没有创新机会视窗、很少有报酬递增和进入壁垒很低的价值链低端环节。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制成品出口飞速增长,它也无法实现国家致富的战略目标。因此,在所谓全球价值链分工的新时代,李斯特主义的国家致富原则就应该修正为“进口低端产品并出口高端产品”,欠发达国家只有通过建立并保护自己的价值链高端,纔能实现国家崛起。
按照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原则,在全球价值链分工的时代,李斯特主义必然要遵循“进口低端产品并出口高端产品”这种国家致富的新原则;如果一国的进出口结构与之相反,那么,该国就应该采取新李斯特主义的保护政策。显而易见,“中国模式”不仅是建立在“进口高端产品并出口低端产品”这种对外贸易结构之上的,而且也是以信奉自由贸易信条为基础的。它从根本上来说,是与李斯特主义国家致富原则相连背的。由于中国遵循比较优势和自由贸易原则,通过引进外资和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迎接发达国家产业转移”,从价值链低端融入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的全球价值链,导致了核心和关键技术长期依赖外国,不少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陷入“高端产业低端化”的陷阱之中,并在相当多的开放产业中陷入了“高端失守,低端混乱”的状况,阻碍了中国的经济赶超,这显然是与“李斯特式发展型国家”背道而驰的。
其次,货币金融主权。在目前各国实行国家信用本位制下,一国可以随着经济增长和生产规模的扩大,自主地增加基础货币供应晕,只要基础货币供应量的增加不超过生产规模扩大的程度,就不会发生通货膨胀:而这些每年新增加的货币供应量几乎是没有成本的,也是不需要收回的,作为“铸币税”,它构成了国家财政“免费午餐”式的巨额财源,国家可以将其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或用于公共福利开支。因此,一国财政部通过向央行发行国债作为增加基础货币供给的途径是最公平的货币发行办法,因为这种铸币税收入可以通过政府的公共财政开支被全体国民所分享。美联储资产负债表清楚地表明,国债是美国基础货币发行的主要途径。但是,中国在1994年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的第二年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九条却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这项法律虽然禁止了政府因为超发货币有可能导致通货膨胀的行为,但也阻断了财政部通过向央行发行国债增加基础货币供给的途径,在大力引进外国直接投资、出口导向型经济形成大:量贸易顺差、热钱流入和国内企业海外上市等诸多政策体制下,这项法律在事实上开启了中国通过外汇占款实现基础货币发行的机制(参见下表)。
从表中可以看出,从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开始,外汇占款占基础货币发行的比例以每年30%的速率高速增长;特别是到2005年以后,由于汇率机制改革,大量热钱流入中国,导致了所谓的“流动性过剩”。为了避免通货膨胀,央行不得不通过提高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率和发行央票等措施回收过去通过主权信贷发行的基础货币,这纔使得2005年以后流通中的基础货币小于外汇占款产生的基础货币(参看上表)。这说明,从2005年开始,中国的货币发行是以流入的美元为基础发行的,形成了事实上的“美元本位制”,中国财政、货币和金融制度的性质发生了改变:美元本位制构成了中国货币金融制度的核心。这显然也是与“李斯特式发展型国家”的国家银行和主权信贷制度背道而驰的。
再次,外国直接投资。在李斯特时代,很少有跨国公司母国控制的在东道国的外国直接投资,所以,李斯特的保护幼稚工业理论不可能涉及这一问题。保护幼稚工业理论的实质,是通过将外国工业品挡在国门之外,使本国民族企业独占国内市场。按照这个理论,美国、德国、日本、韩国等“李斯特式发展型国家”很少引进外资,甚至排斥外国直接投资。因为,当外国直接投资绕过关税壁垒,在欠发达国家内部直接控制了其产业的情况下,运用关税保护民族产业的政策初衷不仅将完全失效,而且这种关税保护反而会成为跨国公司攫取巨额利润并垄断欠发达国家市场的工具。阿根廷经济学家普雷维什(R.Prebisch,1901-1986)倡导的“发展主义”并不明白这个道理:他在给拉丁美洲提供了通过关税保护推行进口替代工业化战略的同时,却又将积极地引进外国直接投资作为进口替代工业化的基本手段。这完全是自相矛盾和自我毁灭的,结果必然是导致战后拉丁美洲国家保护主义进口替代工业化的失败。
从理论上来说,与发达国家通过对欠发达国家商品销售来摧毁其工业相比较,在外国直接投资的情况下,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将会更加轻而易举地摧垮发展中国家的新兴工业和价值链高端。原因在于,即使是在自由贸易的情况下,发达国家的企业也不得不使用成本高昂的本国劳动力进行生产并与发展中国家低劳动力成本的产品进行竞争,这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其产品的竞争力。但在直接投资的情况下,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可以直接使用发展中国家的廉价劳动力,与发展中国家的本土企业展开短兵相接的直接竞争,发展中国家民族企业仅有的一点劳动力成本低廉的优势就荡然无存了,其绝大部分高端产业在没有走出国门之前在本土上就被发达国家直接剿灭了,所以,只能在全球价值链分工中被永远地固化在价值链低端“担水劈柴”的地位上。
与“李斯特式发展型国家”严格限制、排斥外国直接投资不同,除少数“敏感”产业外,中国在产业政策上对外资采取了税收优惠、廉价出让土地、压低劳动报酬、降低环保要求和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等一系列政策,大力引进外资,从而在二十余年里形成了依赖外国直接投资推动中国经济增长的出口导向型发展模式。其结果是,截至2005年底,外资企业进出口占中国进出口总额已超过55%,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占比更接近90%。当跨国公司在中国国内控制和垄断了有利可图的价值链高端之后,从2005年开始,中国大量资金因无利可图从劳动密集型出口产业中游离出来后,不得不投资于可以在短期内就能产生回报的产业,因而造成钢铁、水泥、煤炭、轻工、建材等产业的大量产能过剩:或者转向股市和房地产等投机活动,特别是在前者的产能过剩日趋明显的情况下,无形中又加剧了房地产的投机活动。由于跨国公司大量的利润转移和民营企业的不景气,中国地方政府从实业上征收的税赋入不敷出,因此纷纷靠卖地增加财政收入,从而不断推高房价,更加助长了房地产业的投机活动,成为社会不和谐的重要因素。因此可以说,中国无限制地大量引进外国直接投资与“李斯特式发展型国家”更是背道而驰的。
最后,国内市场。高度竞争的国内统一市场是工业化成功的重要基础,但中国过早的不分阶段的全面对外开放、“GDP”作为地方政府官员考核指标的弊端以及货币发行权的丧失等因素交织在一起,使得中国“地方发展型国家”造成的市场分割比对外开放前有增无减,使中央政府统一实施产业振兴政策越来越困难。虽然地方政府的竞争曾是中国高速增长的强大推动力,但“地方发展型国家”的制度后遗症已显示其得不偿失——不仅阻碍了国内统一市场的形成,而且也是导致中国深陷“美元陷阱”的重要因素。“李斯特式发展型国家”的实质是建设高度统一的民族国家,而中国“地方发展型国家”却使国内市场走上了四分五裂的道路,它在经济方面的弊端至少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在加入世贸组织前,中国的市场分割、各省之间产业结构雷同和地方保护主义问题就没有得到解决,特别是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片面强调“用开放倒逼改革”,忽视了统一国内市场问题,这包括高昂的社会物流成本(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比发达国家高一倍)和流通渠道严重不畅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使国内企业在开发国内市场潜力上知难而退,纷纷通过加入跨国公司控制的全球价值链,被迫走上出口导向型经济的道路。因此,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跨国公司就把中国各省廉价劳动力和廉价自然资源迅速地纳入其全球产业价值链之中,其结果是中国各省的国际一体化程度大幅度增加,而国内市场的一体化程度却进一步被弱化了。这种状况导致了外国产品和外资在中国畅通无阻,而国内市场的分割却有增无减。这是导致中国制造业企业不仅在进出口而且在国内市场上均没有渠道控制权和价格定价权的重要原因。
其二,经济区、开发区在改革开放初期曾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在“GDP”挂帅的思想指导下,包括从省、市到县的各级地方政府长期以来所热衷建设的各种经济区、开发区现在已演变为全国统一市场形成和国内经济一体化程度提高的阻碍因素。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分权体制和“GDP”作为考核地方政府官员考核指标的巨大刺激之下,地方政府竞争导致了“地方政府的公司化”,地方政府的逐利行为使其竞相通过开办这种画地为牢的经济区和开发区,以各种不计生态成本和损害其他地区的优惠政策招商引资,并在一有所谓新的产业机会就闻风而动,一哄而上,遍地开花,加剧了地方政府的各自为政和市场分割。这是中国长期以来无法解决各地重复建设、产业结构雷同的主要原因,使得中央政府统一实施产业振兴的难度越来越大。
其三,外国直接投资导致和加剧了国内市场分割,严重阻碍了国内统一市场的形成。在外汇占款成为人民币发行和信贷的基本途径之后,地方政府只有搞到美元,纔会有发展的资金;而搞不到美元,该地区将因缺乏资金而无法发展,所以,驱动着地方政府大力引进外国直接投资。外资在哪里建厂,哪里就有了发展的资金,有税收,有就业,因此,跨国公司就利用地方政府的竞争,利用地方市场分割,哪里越不要求技术转移、给的市场越多,就在哪里投资建厂。合资企业曾被看做是发展中国家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重要途径,但合资模式在中国却培养了中方利益集团,地方政府与外资企业、中方利益集团在利益上是一致的,当合资企业遇到真正的自主企业竞争时,中方利益集团和地方政府反而保护外资的利益,因为保护外资的利益就是保护自己的利益。而对中方利益集团来说,引进技术后自主研发费时费力,利用廉价劳动力和资源从事低端产品生产并垄断国内市场立竿见影,何必再去自主创新?这不仅是导致“市场换技术”失败的基本原因,也是外国直接投资利用“地方发展型国家”对中国市场分而治之、阻碍国内统一市场形成的重要根源。
四、对布雷斯林和斯特兰奇观点的质疑
布雷斯林之所以把中国模式附会为“李斯特式发展型国家”,主要原因就在于中国发展是由国家主导的。确实,这是导致中国相对于20世纪80年代以来其他发展中国家出现良好经济增长记录的重要原因之一。但是,并非所有的国家主导都是好的,有的甚至是非常有害的。如果国家主导背离了李斯特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它还是“李斯特式发展型国家”吗?首先,布雷斯林认为,中国经验是非常独特的,理由之一就是中国出现了“地方发展型国家”,并把这种“地方发展型国家”看作是对“李斯特式发展型国家”的创新。这种观点从根本来说是站不住脚的。在历史上,中央政府作为国家发展主义唯一代理机构是“李斯特式发展型国家”成功崛起的基本特征之一,即使是像美国这种具有典型地方分权的联邦制国家,在其崛起过程中,国内统一市场的形成也是由中央集权的司法体系为其提供基本的政治结构并最终完成的。时至今日,美国联邦政府仍是统一对外实施有关外资进入等产业政策,这就是为什么中国企业“华为”并购美国一家200万美元的小企业还被美国联邦政府否决的原因。
但是,“中国模式”却与中央政府作为国家发展主义唯一代理机构的“李斯特式发展型国家”背道而驰,出现了在中国经济学界备受争议的所谓具有发展型国家特征的“地方发展型国家”模式。这种“地方发展型国家”的严重缺陷也是布雷斯林自己所承认的:中国行政、财政分权化导致地方政府绕开中央政府吸纳外资,以及地区间的竞争,都使得中央的发展政策在地方执行的过程中被扭曲乃至被抵制,使得中央统一的产业政策无法实施,难以实施全国性的经济协调。既然布雷斯林曾批评那种把“中国模式”说成是代表对正常模式的偏离是非历史的做法,难道中国这种“地方发展型国家”不是对“李斯特式发展型国家”的严重背离吗?
其次,在经济发展模式的一般特征上,布雷斯林之所以把“中国模式”确认为“李斯特式发展型国家”,原因就在于中国的出口导向型经济发展模式与东亚“四小龙”的模式特征存在着高度一致性。但问题是,在某种经济体或某种历史条件下成功的某种具体模式,在另一种经济体或新的历史条件下是否还能成功:)因为,出口导向型经济发展模式并非都是“李斯特式发展型国家”,例如,19世纪下半叶拉丁美洲的初级产品出口导向型经济:而“李斯特式发展型国家”也并非都是出口导向型经济,例如,布雷斯林所承认的第一个发展型国家——美国——在其崛起时期和目前都不是这种模式。实际上,笔者早在2002年就已指出,出口导向型经济发展模式从根本上来说并不适合中国国情。
更为重要的是,布雷斯林从没有注意到,自20世纪70年代特别是80年代以来,美元霸权的出现已彻底颠覆了导致英国、战后日本和东亚“四小龙”成功发展的出口导向型经济发展模式的性质:美国生产不被任何实物支撑、只由美国军事力量和地缘政治支持的美元纸币,而世界上某些国家生产美元纸币可以购买的产品。按照美元霸权的逻辑,只有在这些国家通过出口导向型经济对美国贸易存在着持续出超的情况下,美国纔能通过印刷美元纸币不劳而获地坐享这些国家的劳动成果。布雷斯林对此不察,仍把这种“中国模式”概括为“李斯特式发展型国家”,相信如果李斯特地下有知,无疑会声称自己决不是“李斯特主义者”。最后,布雷斯林对“李斯特式发展型国家”以偏概全的认识有误导世界舆论和阻止中国做出新选择之嫌。在布雷斯林看来,中国政府及其官方学者不承认“中国模式”是“中国特色的李斯特式发展型国家”,原因就在于“李斯特式发展型国家”并不代表着“和平发展”的道路。究竟“中国政府及其官方学者”是否这样认为,这里姑且不论,但布雷斯林自己在行文中无疑已将“李斯特式发展型国家”视作是一国崛起必将造成对其他国家威胁的老路了。历史果然如此吗?确实,英国、德国、日本的崛起都是通过武力侵略别国并建立殖民地实现的。然而,显而易见的事实是:美国在1894年就崛起了,虽然美国在崛起过程中也伴随着扩张,但它并没有像德国、日本那样对世界和平造成威胁;相反,美国奉行的“孤立主义”政策却使其在崛起后并没有做好从英国手中接管世界领导权的思想准备。如果有人拒不承认20世纪初的美国是和平崛起,那么,战后韩国的崛起难道不是一种并未对他国造成威胁的“李斯特式发展型国家”吗?布雷斯林既然对“李斯特式发展型国家”深有研究,不可能不知道这些基本的历史事实,但他却对此不加以澄清,这无疑误导了世界舆论——大国崛起必然会侵略别国,并且鼓励了中国学者构建一种对现实错误认知的所谓“中国学派”。这个“学派”并不知道,和平崛起并不是以其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和平崛起必须是以打退胆敢阻碍其和平崛起的力量为前提的:这个学派也不知道,文化从来就不是一种经济发展模式的决定性因素。
既然中国模式不是李斯特主义的,那么,它是否就是斯特兰奇所说的“后李斯特主义”模式呢?也不是的。首先,斯特兰奇的立论基础不成立。他在文章中写道:全球化“创造了一个剥夺了发展型国家运作独立性的后李斯特主义世界”。难道真的如此吗?假如久远的世界历史可以忽略不计的话,那么,从1850-1914年的世界经济可以称得上是真正意义上的第一次全球化时代。但就在这次全球化中,由英国推动的全球化仍不能剥夺美国和德国独立自主的选择:在英国大力推行自由贸易的世界秩序的同时,美国一直采取高关税保护的李斯特主义战略,而德国在1879年也采取了类似的政策。同样,在20世纪的第二次全球化中,美国所主导的全球化也不可能剥夺中国的自主选择。
其次,斯特兰奇对结构与能动性之间辩证关系的认识是有缺陷的。斯特兰奇指出,结构与能动性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互动关系,它包含着结构化的社会条件、历史构成和竞争行动的灵活辩证法,而不是结构决定了能动性的线性关系。斯特兰奇的这种认识在一般原则上说无疑是正确的,正因为如此,斯特兰奇对斯蒂芬·吉尔过分强调全球新自由主义霸权这种结构性因素对民族国家自主能力的决定性制约提出了批评。按结构与能动性之间的辩证法,在既有的国际经济秩序中,民族国家的能动性就在于通过有利于本民族国家的制度性构建,旨在于改变这种结构性制约,但斯特兰奇并不是着眼于改变这种结构性制约,而是企图在完全受这种结构性制约支配的条件下,再通过所谓的“影响力”改变这种结构性制约。这不仅是自相矛盾的,而且也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斯特兰奇对民族国家能动性的认识是错误的,他有关结构与能动性之间辩证关系的认识是有缺陷的。
斯特兰奇之所以发生这种认识论上的错误,是他没有认识到,虽然民族国家的能动性与国际经济秩序(结构)相互构成,但这两者又是相当不同的事物,使这两种相当不同的事物发生接触的正是国际经济关系,只有这种国际经济关系纔能说明不同的民族国家如何因其自身原因采取能动性的行动,从而改变既有的国际经济秩序(结构)。举例来说,在第一次全球化浪潮中,美国、德国的李斯特主义者认识到,英国推行的自由主义世界经济秩序实际上就是一种使其他国家沦为英国工业原材料来源地和制成品销售市场的经济殖民地的国际经济关系,为了改变这种结构性制约,美国、德国对国内市场采取关税保护的制度性建构,到20世纪初,这种能动性作用终于使美国、德国在工业实力上双双超过了英国。而如果美国、德国完全认可英国推行的自由贸易的世界经济秩序,那么,即使它们再有影响力,也无法改变与英国旧有的国际经济关系。最后,斯特兰奇在将结构与能动性之间的辩证关系运用于对中国与新自由主义世界秩序之间关系上的分析是误入歧途的。很明显,针对中国目前的“出口低端产品,进口高端产品”的国际经济关系,国家能动性的关键作用就在于通过贸易保护、严格限制外国直接投资和主权信贷等制度建设扶植高端产品,占据全球价值链高端,而不能像斯特兰奇所建议的那样,在遵循(美国从不遵循的)自由贸易、自由投资和金融自由化的新自由主义规则下,通过“影响力”实现国家崛起。斯特兰奇的建议实在是无稽之谈:英国在18世纪下半叶的“影响力”可以说是史无前例的,它都已经通过军事占领把其纺织品最大的竞争对手——印度次大陆——变成了其殖民地,但它当时为什么不对印度次大陆棉纺织品实行自由贸易制度,反而对其采取了禁止性的关税保护政策?如果没有这种保护主义制度,英国工业革命还会发生吗?如果没有这种保护主义制度,它又怎能通过工业革命最终打垮在国际上处于领先地位的印度次大陆的棉纺织手工业?
总结以上讨论,可以说,全球化并没有像斯特兰奇所主张的那样:创造了一个剥夺了发展型国家运作独立性的后李斯特主义世界。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大国的能动性作用就在于立足于独立自主,从结构性制约入手,通过国家干预,保护、扶植和壮大自身的高端产业,再通过国际“影响力”逐渐改变在世界经济秩序中的地位;而不应该像斯特兰奇所建议的那样,放弃独立自主,从价值链低端自愿纳入到发达国家控制的全球价值链之中,再通过所谓的全球“影响力”恢复其严重受损的自主能力,因为这从根本上来说是不可能实现的。历史经验表明,自由贸易和自由投资是一种“扶强抑弱”的高效率市场机制,这是市场经济的规律使然,发展中国家如果不从阻断这种机制入手,为民族产业的生存和壮大创造战略性空间,反而任由自由贸易和自由投资支配本国经济,该国能有多大的“影响力”胆敢与客观规律相对抗?
简言之,发展中国家如果不从旨在于改变结构性制约的能动性作用入手,再大的“影响力”也无助于改变其在世界经济中所处的依附地位。实际上,斯特兰奇所谓的“一个剥夺了发展型国家运作独立性的后李斯特主义世界”只能是一个新自由主义世界,但这种新自由主义世界已经不属于任何意义上的李斯特主义世界。将一个自愿放弃独立自主、与李斯特主义对立的世界称作“后李斯特主义世界”,无疑是对李斯特主义的歪曲和曲解。斯特兰奇给中国和广大发展中国家指出的所谓“后李斯特主义发展型国家”的前途,实际上只不过是一种虚无缥缈的乌托邦而已。
五、“中国模式”的性质及其李斯特主义革新的必要性
既然“中国模式”既非“李斯特主义”的,也非“后李斯特主义”的,那么应该如何认识所谓“中国模式”的特质呢?为了回答这个问题,这里仍需以世界经济史的广阔历史背景作为坐标系进行探讨。首先引入一个“非李斯特式发展型国家”的失败案例——19世纪下半叶至20世纪初的“阿根廷模式”——作为切入点,再转入对20世纪下半叶以来造就中国模式的特定时空背景的讨论。
在1 9世纪末到20世纪初的三十多年里,从当时的历史情况看,阿根廷经济的高速增长并不亚于20世纪末和21世纪初的中国。根据安格斯·麦迪逊(A.Maddison,1926-2010)的计算,1870-1913年阿根廷国民生产总值的年均增长率为6.02%;阿瑟·刘易斯(W.A. Lewis,1915-1991)曾对此评论说,如此高的经济增长率,“使得阿根廷能与日本竞争1880年到1913年间世界上增长最快国家的称号”。因此,这一时期被历史学家们誉为阿根廷现代化进程中的“美好时代”。高速经济增长曾使阿根廷在历史上一度成为世界上的富裕国家:按照科林·克拉克(C. Clark,1905-1989)的资料,直到20世纪20年代,阿根廷的人均收入仍高居世界第五位。在当时,由于都是资源丰富和出口导向型经济,阿根廷与人均收入位居世界第六位的澳大利亚具有很强的可比性,但到了1977年,前者却只是后者的1/4.5: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公布的数据,在2013年世界各国“人均GDP”排名中,澳大利亚为64863美元,而阿根廷却为11766美元;前者从20世纪20年代的世界第六位跃居第五位,而后者则从第五位下滑至世界第58位,“人均GDP”也下降到前者的1/5.5,成了名副其实的“失败型国家”。
究竟是什么因素使一个曾经高速增长并在20世纪20年代已是世界富裕国家之一的阿根廷在随后的历史进程中逐渐衰落并陷入“中等收入陷阱”而长期不能自拔呢?为什么具有高度可比性的澳大利亚与阿根廷经济发展绩效的差距如此之大?国际学术界对这个“阿根廷之谜”一直予以关注。固然,阿根廷衰落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和复杂的,但董国辉在对各种解释进行比较后认为,阿根廷“衰败”的主要原因在于过度依赖初级产品出口部门的发展,而忽视了对国内工业部门的扶持,使其经济具有严重的对外依附性。这是一种利用人口和资源“红利”、依靠外国资本和外部市场需求实现高速增长的依附型的“阿根廷模式”。森哈斯(Dieter Senghaas)在对阿根廷与澳大利亚的经济进行比较后,得出结论说,导致两国命运截然不同的关键性因素就在于是否在20世纪10-20年代通过保护主义政策建立起独立自主的资本品工业,从而实现经济结构的转型。导致澳大利亚成为高收入国家并与阿根廷产生巨大差距的主要原因,就是该国对国内市场的保护并致力于以本国高端产业为核心的国内经济一体化。
阿根廷“美好时代”昙花一现从反面再次证明,李斯特主义国家致富原则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前的世界经济中的正确性——“进口原材料并出口制成品”。世界经济史无一例外地说明,那些没有通过保护主义政策这种国家能动性作用改变其“出口原材料并进口制成品”的落后国家都没有能够逃脱依附型经济的命运,即使是像阿根廷这样曾几何时的“增长明星”也不例外。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的阿根廷经济之所以高速增长,原因就在于西欧各国(某种程度上也包括美国)迅猛的工业化导致了对原材料等初级产品的大量需求,拉丁美洲各国就通过大量接收移民和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卷入到了欧美资本主义的国际分工体系之中,成为其主要的原材料来源地和工业制成品的销售地,阿根廷“美好时代”的高速增长虽然辉煌一时,但也使其深陷欧美国家经济殖民地的地位,这无疑为其后来长期深陷“中等收入陷阱”埋下了伏笔。
旧殖民主义体系是以工业制造业与(原材料等)初级产品之间的产业间分工为特征的旧国际分工体系为基础的。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随着旧殖民主义体系的瓦解,国际分工体系出现了新的变化,先是出现产业内贸易,后来又出现了产品内分工,“新国际分工”逐渐赋形。其基本特征是:发达国家从事包括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在内的所有产业的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制成品和服务的生产,欠发达国家则从事与之相对应产业的劳动密集以及资源密集的低技术含量、低附加值制成品和服务的生产。特别是到了20世纪八九十年代,由信息革命所催生的模块化生产在所有产业都导致了国际分工的关键性变化:由于模组化生产具有核心功能集成化、整体功能模块化的特点,因此,跨国公司可以通过“归核化”战略把劳动密集以及资源密集的非关键性环节外包或转移给发展中国家,从而催生了由发达国家跨国公司所掌控的全球价值链分工的迅猛扩张。
实际上,全球价值链分工并非全新的现象。早在19世纪,发达国家就已经建立了控制和剥削拉丁美洲国家的咖啡全球价值链;旧殖民主义时代宗主国与殖民地之间的工业制成品与原材料之间的垂直分工就是最早形态的全球价值链分工。但与旧国际分工不同,“新国际分工”产生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新现象,这包括国际分工范围的空前扩大,如服务业以加速度方式卷入到新国际分工体系之中,大量的工业制成品日益“农产品化”(以旧国际分工体系下包括原材料生产在内的农产品生产的特征命名的,完全竞争、不存在进入壁垒,当然也不具有国家致富的机会窗口),原材料和农业生产中高附加值和高进入壁垒产品的出现,以及“新国际分工”的主要目的在于“工资套利”等等。这是导致笔者提出李斯特主义国家致富原则在“新国际分工”条件下必须加以修正的原因。
在这种“新国际分工”的透视下,人们不难发现,旧殖民主义体系之下的工业制成品供应者与原材料供应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较简单和范围狭窄的主导与依附关系:而“新国际分工”使发达国家与欠发达国家之间的主导与依附关系,全面扩展到了目前发达国家各产业的价值链高端与发展中国家价值链低端之间的交换关系。从本质上来说,“新国际分工”是旧殖民主义体系瓦解后,在生产力新发展水平下,发达国家支配和剥削发展中国家新的国际分工形态。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积累率危机的驱使下,跨国公司纷纷将其价值链中劳动密集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以大幅度提高利润率空间。中国经济融入全球化,就是通过接受发达国家的这种产业转移,卷入到发达资本主义新国际分工体系之中的,从而成为了跨国公司全球低端工业制成品的加工和组装基地。
正是缘于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是在上述广阔的历史背景之下发生的,因此,为了理解“中国模式”的性质以及它为何需要一种李斯特主义的革新,就必须回答以下六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为什么在过去三十多年中,当广大亚洲、非洲、拉丁美洲国家经济长期处于低迷状态的情况下,中国经济却一枝独秀?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是由哪些客观原因导致的?相对于其他发展中国家,中国经济高速增长最重要的因素是:在信息革命的条件下,由于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推行“新国际分工”的主要目的在于“工资套利”,所以它对发展中国家国际分工的要素需求已不再是第一、第二次工业革命时对欠发达国家原材料等初级产品的需求,而是对高素质、守纪律的廉价劳动力及其高制造能力的需求。中国在改革开放前及其之后高水平的教育体系,儒家文化和社会主义制度造就的勤劳和守纪律的产业大军,特别是在改革开放前中国工业体系所奠定的制造能力,孕育了中国融入全球化之后的高速增长,而这些因素是广大的亚洲、非洲、拉丁美洲国家所不具备的。此外,中国大量低收入水平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在转移到工业领域后,不仅导致了总和要素生产率的大幅度提高和“GDP”的高速增长,而且也迅速缩小了与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就已达到中等工业化水平的诸如拉丁美洲各国劳动者之间的收入水平。
第二,国家主导是导致“中国模式”与“华盛顿共识”产生重大差别的原因,如何认识其作用?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离不开制度和政策因素,对这些因素需要作出科学的阶段性划分。有些制度和政策在高速增长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未来将有可能成为进一步发展的桎梏,如国家主导方面的“地方发展型国家”、“强势国家通过与全球经济不对称的融合来实现出口导向的增长”和大量引进外国直接投资等,长期坚持下去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而有些在过去三十年推动高速增长的国家主导作用,在中国真正崛起之前仍将继续发挥积极的作用。这包括:没有实施全面的私有化,而是积极改进和发挥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重要作用;拒绝开放资本项目并拒绝金融自由化确保了货币金融体系的稳定,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严重受损的主权信贷对国民经济的危害:政府在高铁等基础设施方面的大规模投资对国内统一市场形成上的作用毫不逊色于历史上“李斯特式发展型国家”的作用;政府采取补贴、资金支持和信贷优惠等措施直接干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最近十年来重建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劳动者权益和报酬等等建设和谐社会的种种政策措施,都构成了抵制新自由主义改革的重要支柱。这是“中国模式”有别于“华盛顿共识”的主要因素。
第三,“中国模式”与“美好时代”的“阿根廷模式”具有哪些类似性?为什么说“中国模式”存在着结构性缺陷?李斯特主义革新的理由何在?虽然“中国模式”与“阿根廷模式”是在不同时空背景下产生的,但人们不难发现它们具有高度的结构同构性。这就是,它们都是通过自由贸易、依靠外资和按照比较优势原则自愿卷入到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支配的国际分工体系之中的,也都是通过中国学者津津乐道的“人口红利”实现粗放式高速增长的,虽然阿根廷是通过大量吸引移民而中国则主要是通过转移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实现的。当然,由于新旧国际分工对欠发达国家的要素需求不同,阿根廷主要是通过资源要素而中国则主要是通过劳动力要素卷入到发达资本主义国际分工体系之中的,但这种差别并不影响“中国模式”与“阿根廷模式”的同构性。这种同构性说明,与“阿根廷模式”相类似,“中国模式”也是一种依附型的发展模式,在技术、贸易、资本、金融等方面都存在着对发达资本主义的依附,虽然这种依附程度低于“阿根廷模式”。“中国模式”的这种依附性质潜在地具有陷入“中等收入陷阱”的危险:如果不进行结构性调整,中国至少是不可能再像历史上的英、美、德、日那样崛起为世界技术经济大国了。因此,它迫切需要一种李斯特主义发展模式的革命来弥补结构性缺陷。
第四,“中国模式”为什么又不同于“阿根廷模式”,这对目前中国经济的转型具有何种意义?“中国模式”与“阿根廷模式”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虽然出口导向型经济是过去二十多年内中国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但对于中国这样一个超大规模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出口对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贡献远小于内需的作用。其二,中国的中低端制造业出口对发达国家的依附是一个崭新的现象,国际学术界目前对此几乎没有进行过深入细致的研究:根据目前的初步观察,由于制造业的分工程度、创新机会窗口、产业集聚效应和提高收入水平的可能性等都大于原材料生产,因此,中国经济转型的难度和陷入“中等收入陷阱”的程度可能都要小于“阿根廷模式”。其三,有利于长期发展的国家主导作用也是“阿根廷模式”所不具备的。“中国模式”不同于“阿根廷模式”的这三个方面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中国陷入“中等收入陷阱”的风险,对中国经济转型具有重要意义。
第五,与东亚“李斯特式发展型国家”相比较,中国模式变革的方向是什么?布雷斯林之所以将中国模式附会于“李斯特式发展型国家”,原因就在于他主要根据的就是“东亚模式”的经验。然而,“东亚模式”是在继承英、美、德“原始李斯特主义模式”基础上有所创新而形成的“李斯特式发展型国家”。所谓“原始李斯特主义模式”,是一种“对外贸易保护、对内自由贸易和自由竞争”的模式。英、美、德就是在这种模式基础上崛起的,它并没有实行后来日本、韩国在发展过程中以产业政策为特征的“国家主导作用”。但“中国模式”是把新自由主义的自由贸易、自由投资与“东亚模式”中“国家主导作用”结合而成的模式,它抛弃了作为“东亚模式”之基础的“原始李斯特主义模式”的要素,因此,它存在着结构性缺陷。迄今为止,包括韩国在内的发达国家无一不是通过保护国内市场、严格限制乃至排斥外国直接投资并拒绝从价值链低端加入领先国主导的全球价值链而实现崛起的。这是一种客观的历史规律,也是李斯特主义模式的精髓。“中国模式”变革的方向就是在继续保持政府主导良性作用的基础上,将“原始李斯特主义模式”的要素引入到中国经济发展的新模式之中。
第六,如何认识“中国模式”的历史性质?由于“中国模式”是在“新国际分工”这种新的历史条件下最早诞生的一种有别于旧国际分工时代依附型模式的类似模式,同时又是在社会主义国家发生的,因此,它在世界历史上是一种相当独特的发展模式。由于它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对国家崛起进行探索的一种模式,所以,所谓的“中国模式”只不过是一种暂时的过渡模式,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从成功崛起国家的历史经验来看,它实际上只不过是类似于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在崛起过程中通过保护主义从低端产品出口导向经济转向“李斯特式发展型国家”之前的一种临时模式。因此,目前的“中国模式”正处在十字路口,要么转向李斯特主义模式,要么通过资本项目开放、金融自由化、贸易进一步自由化和国企私有化等新自由主义政策,趋同于新自由主义模式。中国社会究竟如何对此作出选择,关键性因素在于如何认识“中国模式”。如果中国社会要选择李斯特主义模式,就必须深入研究并借鉴世界经济史中相关的历史经验和教训。
但是,在过去十年中,有关“中国模式”连篇累牍的文章鲜有对中国经济所面临的严峻挑战进行讨论者,大部分文章停留在对“中国模式”意义的放大和美好理想的憧憬上,这就遮蔽了政府决策层对中国经济真实面相的认知,阻碍了选择李斯特主义模式的可能性。造成这种状况的最重要原因是目前的“中国模式”话语体系缺乏历史感,这是它的致命缺陷。熊彼特指出:“如果一个人不掌握历史事实,不具备适当的历史感或所谓历史经验,他就不可能指望理解任何时代(包括当前)的经济现象。”在“中国模式”的话语体系中,像布雷斯林和斯特兰奇这样涉及历史经验的文章是极少见的。然而,即使他们涉及了历史上的李斯特主义模式,也由于只是停留在表面现象,仍不免发生认识上的严重错误,何况那些从不在世界经济史的视野中讨论“中国模式”的文章呢!
布雷斯林有见地地指出:“对一些中国学学者而言,这种正在形成的话语和关于中国模式的思想不仅相互强化,而且帮助加强了中国的现状。关键是,那些拥护中国模式的外国学者被认为推动了这一‘规划’……‘中国模式’可以被认为是一种言语行为——以特殊的方式对其进行谈论和定义,使它变得真实,并赋予其真实的力量。”但问题是,“中国模式”怎样“说明加强了中国的现状”,并被赋予了什么样的“真实力量”?由于“中国模式”话语体系严重地缺乏历史感,其“真实力量”除了在很大程度上迟滞了对中国经济转型必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外,还导致了如下雨方面的弊端。
其一,学术依附。正如布雷斯林指出的,“正是外国人对中国式替代的极为独特的确认,纔在实际上开启了中国模式话语的议程”;目前,中国许多学者也承认,直到今天,这种话语体系仍操纵在外国人手中。“中国模式”话语起始于雷默在2004年提出的“北京共识”概念,这时实际上也是中国过去发展积累的许多矛盾开始暴露之时;特别是,美元外汇储备的迅速增加导致中国陷入了对中国国民经济造成危害的“美元陷阱”,但雷默在概括“北京共识”的突出特征时却将之视作中国积聚不对称力量的工具:再加上雷默作为基辛格(Henry Alfred Kissinger)的高足和美国高盛公司高级顾问的身份,难免不使人对雷默提出“北京共识”这一理念的动机产生怀疑——陶醉于表面繁荣,而不是去反思,进而找到一种“强国富民”的经济发展新模式。因此,“中国模式”话语体系本身仍是依附文化的一种表现,在中国学术史上有可能成为“学术依附”的一个典型案例。
其二,“中国模式”话语体系的陷阱造成了对经济发展的方向性误导。自2004年“北京共识”概念提出后,“中国模式”连带“中国崛起”的论说风靡全球,“中国是全球化的最大受益者”成为国际社会和中国精英阶层的高度共识。他们坚信,更大规模地开放国内市场和金融自由化是中国崛起的必然选择。这种选择,毫无疑问是新自由主义的,但颇具讽刺意味的是,原本作为新自由主义对立面的“中国模式”的话语体系对这种选择也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然而,一旦人们认识到“中国模式”所具有的依附性质,就必然会对这种新自由主义的选择重新思考。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笔者无意否认“中国模式”的历史必然性和合理性,中国在改革开放之初面临着诸如农村存在大量剩余劳动力等困难,能够取得现在的巨大成就实属不易。但承认成就并不意味着回避问题和缺陷,只有批判性地讨论“中国模式”的缺陷,纔能取得更大和真正的辉煌。当初阿根廷人对“美好时代”的“阿根廷模式”的自豪不亚于当代中国人,但却没有人也不可能有人警告阿根廷人,他们的国家未来有陷入“中等收入陷阱”之虞。实际上,并不是所有经历过类似于阿根廷“美好时代”依附型高速增长的国家必然会走向衰败。从世界经济史来看,在旧国际分工时代,其他一些国家也经历过从具有依附性特征的初级产品出口导向型发展模式起步的阶段,如美国、澳大利亚、丹麦、芬兰、瑞典、挪威等,但这些国家与阿根廷等拉丁美洲诸国不同的是,它们最终都通过面向“基础宽广的发展”和“国内市场开发”的经济转型走上了独立自主发展的道路:其中,美国是典型的“李斯特式发展型国家”,其他国家也具有不同程度的李斯特主义发展模式的某种要素。这一历史经验告诉人们,由于“中国模式”的依附性质,它迫切需要一场新李斯特主义的革命;只有通过这种革命,它纔有可能最终实现中国经济的崛起。
[注:本文系中国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外国经济思想史学科建设的重大基础理论研究”( 14ZDB122)的阶段性成果;原为笔者主持的“纪念李斯特经济学传入中国90周年”计划中的第三个专栏《将新李斯特学派的视角引入中国模式的研究》所撰写,现应《南国学术》编辑部之邀,特在此刊发。前两个专栏请见《学习与探索》2015年第1期和《教学与研究》2015年第3期,新的第三个专栏请见《管理学刊》201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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