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劳分配”的真谛
——从公有制再生产说起
公有制的再生产指的是公有制本身的再生产,是公有制作为一种生产关系周而复始进行复制、延续的过程,它不是在公有制条件下物质资料的再生产,但却是物质资料的再生产得以保持社会主义性质的前提和条件。这个问题似乎从未有人提及。上世纪五十年代出版,由苏联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写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社会主义生产方式”部分,在“社会主义再生产和国民收入”这一章,说的也只是社会主义社会的物质资料再生产,而没有提到公有制本身的再生产。然而这却是一个极其重要的理论问题,是必须搞清楚的。
资本的再生产,马克思告诉我们,是通过资本主义分配实现的。“利息和利润作为分配形式,是以资本作为生产要素为前提的。它们是以资本作为生产要素为前提的分配方式。它们又是资本的再生产方式。”(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97-98页)那么,公有制的再生产,它又是如何实现的呢?按照马克思的说法,无疑的,我们也应当在社会主义分配中找到答案。
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是社会主义分配方式的基础和前提,自然地,社会主义分配方式则是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延续发展、成长壮大的先决条件。也就是说,作为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决定了产品中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的分配去向,而社会主义分配方式则通过确保产品中的生产资料的公有,来保证再生产的社会主义性质。因此,没有产品中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分配,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再生产。这是不言而喻的,但我们恰恰在这个问题上面临着理论上的困境。
“按劳分配”是公认的社会主义的分配方式,但是,现在人们在谈到“按劳分配”时,一般仅涉及消费资料的分配,而不考虑生产资料的分配,似乎社会主义分配不包括产品中的生产资料的去向,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再生产不需要经过社会主义分配就能实现。这可能吗?大家都知道,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无产阶级革命夺取政权后剥夺剥夺者后建立起来的,它的延续不可能再通过“剥夺”来实现了,唯一可能的延续方式就是自身的再生产,即通过社会主义分配来实现。如果社会主义分配不谈产品中的生产资料的分配,那么如何保证再生产的社会主义性质,或者说社会主义再生产所需要的公有的生产资料又从何而来?因此,我们不能不对“按劳分配”就是劳动者多劳多得,就是把消费资料分到每一个劳动者手中的说法表示深深的质疑。
有人肯定会说,:“按劳分配”就是指消费资料在劳动者之间按劳动量进行分配,这是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说的,无可置疑。那么,我们现在就来看看马克思到底是怎样说的。
事实上,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并没有把“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的分配仅仅限定在消费资料上,相反,马克思对拉萨尔只讲消费资料的分配而不提生产资料的分配表示出强烈的不满。
马克思说:“如果我们把‘劳动所得’这个用语首先理解为劳动的产品,那么集体的劳动所得就是社会总产品。
“现在从它里面应该扣除:
“第一,用来补偿消费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
“第二,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
“第三,用来应付不幸身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
(在这些“扣除”之后,——笔者)“剩下的总产品中的其它部分是用来作为消费资料的。
“在把这部分进行个人分配之前,还得从里面扣除:
“第一,和生产没有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
“第二,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
“第三,为伤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总之,就是现在属于所谓官办济贫事业的部分。”
马克思在列举了以上各项“扣除”后说道,“只有现在才谈得上纲领在拉萨尔的影响下偏狭地专门注意的那种‘分配’,就是说,才谈得上在集体中的个别生产者之间进行分配的那部分消费资料。”(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9-10页。)
请注意,消费资料在个人之间的分配,在马克思看来,只是“在拉萨尔的影响下偏狭地专门注意的那种‘分配’”。很显然,不“偏狭地专门注意的”分配,不仅是产品中消费资料在个人之间的分配,还应当包括产品中的生产资料的分配。并且生产资料这种分配,要比消费资料在个别生产者之间的分配更重要,而这一点恰恰是拉萨尔之流没有认识到的地方。所以马克思特别强调说:“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同上,第13 页)
所以,根据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评》中表达的意思,我们应当这样认为,社会主义分配是对集体劳动所得的社会总产品的分配,这种分配无疑包括社会总产品在“个人分配之前”对全部生产资料和部分消费资料进行的“扣除”,以及消费资料“在集体中的个别生产者之间进行分配”两个部分。谈社会主义分配只说消费资料在生产者(劳动者)之间的分配,而不提把全部生产资料和部分消费资料从社会总产品中“扣除”,是“偏狭的”,不符合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表达的原意。既包括对全部生产资料和部分消费资料的“扣除”,又包括消费资料在生产者(劳动者)之间进行的分配,这才是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按劳分配”的全部内容。也只有这样认识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才能理解公有制再生产的实现,才能保证社会再生产在公有制的基础上的顺利推进。
至于社会总产品的分配中,对留给生产者(劳动者)集体共同支配,直接或间接地用于为生产者(劳动者)谋福利的那部分产品,马克思为什么没有用“分配”一词表示,而是用“扣除”来说明,笔者是这样理解的:因为主持社会总产品分配的是生产者(劳动者)集体,而不是其他人,也就是说是自己把自己生产出来的产品留给自己的,所以马克思在这里不讲“分配”,而是说“扣除”,这就比较贴切,更显示了生产者(劳动者)在产品分配中的主体性。所以,对社会总产品的扣除也是对社会总产品的分配,“扣除”属于分配,是分配的一种特殊形式。
全部生产资料和部分消费资料在社会总产品进行分配时,留给生产者(劳动者)集体共同支配,直接或间接地用于为生产者(劳动者)谋福利;余下的消费资料在生产者(劳动者)个人之间进行分配,由个人支配、消费。这就是说,生产者(劳动者)必要劳动的产品分给生产者(劳动者)个人消费,劳动者剩余劳动的产品留给生产者(劳动者)集体共同支配,社会总产品作为生产者(劳动者)通过劳动创造出来成果统统归于生产者(劳动者)所有,由生产者(劳动者)享用,没有任何剥削者、寄生虫立足的余地。这里遵循的是“谁创造(劳动)谁所有”的是无产阶级、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正如《国际歌》的唱词所说:“是谁创造了人类世界,是我们劳动群众,一切归劳动者所有,那能容得寄生虫!”所以,“谁创造(劳动)谁所有”,才是“按劳分配”的本意,“一切归劳动者所有”,才是“按劳分配”的真谛!
不过有一点需要说明,由于我们现在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马克思所说的作为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尚有相当的距离,因而“按劳分配”必然也带有现在这个时代的特征。在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情况下,社会主义公有制本身就具有“内‘公’外‘私’”的特征,决定了社会主义国家所有的生产资料(国有资产)仍须以国有资本的面目出现,并服从“谁投资谁受益”的“按资分配”分配原则。但是这并不妨碍我们对“谁创造(劳动)谁所有”的“按劳分配”原则的坚持,因为国有资本的所有者是国家的全体人民(劳动者),国有资本的投资收益归根结底还是属于全体人民(劳动者)。在这里,“谁投资谁所有”的“按资分配”仅仅是表象,是外衣,“谁创造(劳动)谁所有”的“按劳分配”才是本质,是内核。“谁创造(劳动)谁所有”的“按劳分配”和“谁投资谁所有”的“按资分配”,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创造了一个对立面的高度统一的奇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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