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1年9月13日,林彪折戟蒙古温都尔汗(现成吉思汗市),林彪集团主要成员相继被隔离审查交代问题。
黄永胜:1971年9月24日开始在北京卫戍区隔离审查,1976年12月被关押在秦城监狱。
吴法宪:1971年9月24日开始在北京卫戍区二师隔离审查,1976年12月31日下午开始,被关押在秦城监狱。
李作鹏:1971年9月24日开始在北京卫戍区隔离审查,1976年12月29日开始,被关押在秦城监狱。
邱会作:1971年9月24日-1976年12月30日,在北京卫戍区警卫三师师部隔离审查,1976年12月30日开始关押在秦城监狱。
1976年9月9日,毛主席逝世。
短短27天后,1976年10月6日,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被逮捕。
1977年7月16日至21日在北京举行的十届三中全会,邓小平复出。
1978年12月18日-2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北京举行。
1979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刑法经全国人大通过,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1980年2月,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决议,“四人帮”、“林彪集团”触犯了国家刑律,应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80年4月,公安部受理开始侦查预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参加侦查预审活动。
1980年11月20日下午三时,开庭。
1981年1月25日,宣判。
上述人员面对审判,态度如何呢?有谁是“拒不认罪”?有谁是“认罪态度”好?
笔者根据群众出版社1981年3月出版的《历史的审判》进行了整理,以飨读者。
笔者还搜集了新华出版社出版的《共和国大审判(第二部)》。
资料来源为《历史的审判》的,笔者不再逐一说明来源。对于其他来源,笔者会列出书名。
江青
公诉人江文(一九八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被告人江青在法庭上顽固地坚持她的反革命立场,她总是以“不知道”、“不记得”或者上推下卸,拒不供认她的罪行,甚至公然在法庭上诽谤国家领导人,攻击诬蔑法庭和法庭人员,扰乱法庭秩序,继续新的犯罪。
公诉人公诉人江文(一九八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被告人江青,在法庭面前,不仅对于本厅指控并经法庭调查证实的她的反革命罪行,拒不认罪悔罪,并且公然继续施展反革命两面派的诡辩伎俩,继续诬陷党和国家领导人,诬蔑、诬陷用铁一般的事实证实她的罪行的证人,诬蔑全国各族人民对以林彪、江青为首的反革命集团进行的正义审判,目无国法,蔑视法庭和法庭规则,诽谤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及法庭其他人员。对于江青的这种新的罪行,我提请法庭严重注意。
判决结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江青在法庭
张春桥
公诉人马纯一(一九八〇年十二月二十日):(张春桥)在审讯过程中,态度顽抗,在大量的证据面前,拒不供认所犯罪行,请法庭依法从严惩办。
井冈山观心注:张春桥在法庭自始至终一言不发。
判决结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张春桥在法庭
姚文元
公诉人钟澍钦(一九八〇年十二月十九日):被告人姚文元在事实面前,拒不认罪。他把他的反革命罪行,无理辩解为错误和严重错误;他把他应负的罪责,无理辩解为“应作自我批评”。抵赖狡辩,推卸罪责。
判决结果: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王洪文
公诉人敬毓嵩(一九八〇年十二月十九日):被告人在预审中和法庭上有一定的认罪悔改表现,表示愿意承担罪责,这也是应当注意到的。请法庭根据被告人的罪行和认罪态度,依法予以应得的惩处。
判决结果: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陈伯达
公诉人曲文达(一九八〇年十二月十八日):建议特别法庭对被告陈伯达根据其罪行及认罪态度,依法予以应得的惩处。
为被告人陈伯达辩护的辩护词律师甘雨霈傅志人(一九八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被告陈伯达在庭审过程中,承认了全部犯罪事实和所造成的后果,承认他的“罪恶是重大的”,并一再向法庭表示他承担罪责,接受应得的惩罚,态度是比较好的
判决结果: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黄永胜
《历史的审判》中公诉人未提及黄永胜的态度。
根据新华出版社出版的《共和国大审判(第二部)》(2009年10月第一版,王文正口述,沈国凡采写。王文正时任特别法庭审判员):
参加法庭审判旁听的各方面代表共达六万多人次,这些人通过各种方式向法庭表达了他们各自的意见,......黄永胜认罪态度不好,应判二十年徒刑。
判决结果: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吴法宪
为被告人吴法宪辩护的辩护词律师马克昌、周亨元(一九八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三)犯罪分子犯罪后,凡是认罪悔罪、交待罪行并揭发同伙的,司法实践中在量刑上历来都是作为可以考虑从轻的情况。这种情况在被告人吴法宪身上明显地存在着。吴法宪看了起诉书之后,在许多场合一再表示:“起诉书是公正的,是实事求是的。”在律师与他会见时,他又向律师表示:“我堕落成为林彪反革命集团的主犯,这是由于我的个人野心所造成的。我的罪行严重,怎么判我都可以。我希望能给我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使我能赎一赎我的罪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他再三表示“完全知罪,认罪,服法”。这些都是吴法宪认罪悔罪的表现。
被告人吴法宪不只是口头上表示认罪悔罪,而且有实际行动。他如实地交待了自己的罪行,对同案其他主犯的罪行也进行了揭发。在交待罪行方面,他交待自己诬陷、迫害朱德、贺龙、罗瑞卿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和诬陷、迫害空军大批干部和群众以及其他反革命罪行,法庭调查的结果证明,这些交待符合实际情况。在揭发同伙方面,吴法宪对林彪、江青、叶群、黄永胜、李作鹏、邱会作等人的罪行,都写了揭发材料,经查证,他的揭发基本属实。由此可见,被告人吴法宪认罪悔罪的态度是比较好的,请特别法庭在量刑时能够考虑他的这一较好表现。
判决结果: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李作鹏
为被告人李作鹏辩护的辩护词律师 张思之、苏惠渔(一九八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我们查阅了有关的案卷,有材料证明,李作鹏在预审中主动交待过林彪、叶群授意他诬陷罗瑞卿的罪行,并对叶群有所揭发。这个情况经王宏坤、张秀川证明属实。这表明,李作鹏对这条罪行已有认识,并有所悔改。
......在被告人开始认罪的基础上,对他过去的状况适当地给予考虑,对本案来说,可能会达到定罪量刑更为正确、更加恰当的结果。
判决结果: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邱会作
《历史的审判》中未提及邱会作。
根据新华出版社出版的《共和国大审判(第二部)》:
吴法宪、邱会作的认罪态度相对要好一点儿,应判十五年或十三年。
判决结果: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从上述被告人在法庭的态度,可以大致判断一个人到底是什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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