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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经典政治经济学理论辑要》第十六章:论新中国成立前后的土地改革

萧绍良 · 2021-03-13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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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党和毛泽东领导的土地改革,自根据地局部逐步开展到解放后全面实现,彻底摧毁了我国自战国时代以来存在了两千多年的封建土地制度,地主阶级被消灭,农民翻身得到土地并成为土地的主人。土地改革解放了农村的社会生产力,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的创造性和生产积极性,为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创造了条件,农业生产的发展也为工业生产的发展提供了充足的劳动力、原料和广阔的市场,为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

  第十六章 论新中国成立前后的土地改革

  新中国成立前后的土地改革,就是土地制度的改革,包括多方面的内容,如土地所有制改革、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税收制度改革等。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国家,历朝历代都进行过土地改革。而我们党和毛泽东领导的土地改革,自根据地局部逐步开展到解放后全面实现,彻底摧毁了我国自战国时代以来存在了两千多年的封建土地制度,地主阶级被消灭,农民翻身得到土地并成为土地的主人。土地改革解放了农村的社会生产力,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的创造性和生产积极性,为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创造了条件,农业生产的发展也为工业生产的发展提供了充足的劳动力、原料和广阔的市场,为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工业化开辟了道路。

  第一节中国土地改革的必要性和历史进程

  土地改革以前,中国的土地制度极不合理。一般情况是:占农村人口不到10%的地主、富农,占有70~80%的土地,占农村人口90%以上的雇农、贫农、中农及其他人民,总共只占20~30%的土地。地主把土地的绝大部分出租给农民(富农也出租一部分土地),收取苛重的地租,使农民终年辛勤劳动,不得温饱。这种情况严重地阻碍农业生产的发展,妨碍工业化的实现,是近代中国贫困落后,遭受外来侵略的经济根源。只有彻底改革土地制度,才能解放农村社会生产力,使中国走上独立、民主、统一、富强的道路。因此,土地制度的改革就成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主要内容之一。中国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孙中山曾经提出过“耕者有其田”的主张,但孙中山逝世后,在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1928~1949年)不仅没有把它付诸实践,而且还反对土地制度的改革。只有毛泽东真正高度重视土地革命,并亲自多次深入农村调查研究,提出了一系列农村土地革命的理论、政策和措施,中国共产党由此提出了科学而彻底的土地改革纲领和法规,以此作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主要内容之一而为之坚决奋斗。

  一、新中国成立前的历次土地改革

  土地改革是1927年冬在中国共产党和毛泽东领导的井冈山农村革命根据地开始的(当时称土地革命)。1927~1937年间,各革命根据地都先后颁布了土地法令,废除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把地主的土地、公共土地以及富农多余的土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贫苦农民。这一时期是中国土地改革的开创阶段。中国共产党和毛泽东领导农民在实践中摸索前进,及时总结经验,到1931年春,基本上形成了一套正确的土地革命政策,主要内容是:依靠雇农、贫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由于党内路线斗争、缺乏历史经验和其他原因,这一时期的土地革命比较曲折,出现了不少偏差,其中以王明(1904~1974年)所推行的“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左”倾错误政策,造成很大的危害。

  (一)土地革命时期的土地改革。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开展打土豪、分田地、废除封建剥削和债务的土地革命,满足了农民的土地要求。1931年春,毛泽东制定出一条完整的土地革命路线: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为了保证土地革命的顺利进行,县、区、乡各级都建立了土地委员会。分田的大体步骤是:1、调查土地和人口,划分阶级。2、发动群众清理地主财产,焚毁田契、债约和账簿,把牲畜、房屋、农具分给贫雇家,现金和金银器交公。3、丈量土地,进行分配,公开宣布分配方案,插标定界,标签上写明田主、丘名、地名和土地面积。

  (二)抗战时期的土地改革。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由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转变为实行减租减息政策。1937年2月10日,中共中央在致国民党三中全会电中,提出了“停止没收地主土地之政策”。5月3日,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时期的任务》中,提出准备“用立法和别的适当方法去解决土地问题”。8月1日,中共中央在《关于南方各游击区域工作的指示》中,提出利用“减租、减息、减税”等合法的斗争方式,以“求得群众生活的改善”。

  到1937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在洛川会议上,根据毛泽东的提议,通过了《抗日救国十大纲领》,正式决定把减租减息作为党在抗日战争时期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基本政策。

  (三)解放区的土地改革运动。1947年11月,中共中央重新印发了毛泽东1933年主持制定的《怎样分析阶级》和《关于土地斗争中一些问题的决定》两个重要文件。同年召开的中共中央12月会议讨论了有关土地改革的一些具体政策。

  1948年3月,毛泽东对土地改革总的指导思想作了完整的表述:“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有步骤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这就是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的革命时期,在土地改革工作中的总路线和总政策。”

  在晋察冀、晋冀鲁豫和华东解放区,凡是过去封建土地制度已经全部或大部分被废除、土地改革基础较好的地区,均实行抽补、调剂政策,以解决贫雇农土地不足的问题;在土改工作薄弱的地区,则没收地主、旧式富农多余土地、房屋、耕畜、家具,按人口平均分配。在陕甘宁、晋绥和东北解放区,以自然村为单位,将土地打乱,按人口重新平均分配。在新开辟的解放区,也用老区、半老区平分土地的做法,迅速开展开仓济贫、分土地、分浮财的运动。

  二、新中国成立后的历次土地改革

  (一)第一次土地改革。1949年后,中国确立了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同时宪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这就形成了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主要特征:一是土地无偿使用,二是无限期使用,三是不准转让。

  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于30日公布施行。《土地改革法》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

  到1953年春,全国除新疆、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以及台湾省外,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任务。农民真正获得了解放。我国存在两千多年的封建土地所有制从此被彻底被摧毁,地主阶级也被消灭。

  (二)第二次土地改革。1953年到1956年。在保留农民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农业互助组和初级合作社的土地改革,这次土地改革在新中国历史上被称为社会主义的“三大改造”之一。

  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又叫作农业合作化运动,仿照苏联的经验建立合作社。从1951年12月开始,中共中央依据毛泽东把散漫的农民“组织起来”的重要理论和号召,颁发了一系列的决议,规定了中国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到1956年底,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在经历了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三阶段后基本完成,全国加入合作社的农户达96.3%。自此,中国建立起了社会主义性质的土地制度。

  (三)第三次土地改革。1958年到1978年。土地集体所有制下的高级农业合作社和人民公社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土地改革。

  虽然新中国在第二次土地改革中已经建立起了社会主义性质的土地制度,散漫的农民初步组织起来了,但是由于历史的种种原因,如土地规模、水利建设、生产习惯和农民组织的有限性等,以致农业生产力的局限性,尤其是粮食供给的有限,我国出现了粮荒,为此将原因很自然地归结为国家对土地和人力资源的利用管理制度还不够合理,所以又进行了第三次土地改革。这次土地改革的目的被宣传为增强民主集中制和发挥集体生产的优越性。这一次土地改革后的土地制度在中国存在了25年,持续发展了农村生产力,改善了城乡人民生活,促进了国家工业化建设。

  改革开放前,中国城镇的国有土地实行计划管理下的单一的行政划拨制度,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无偿、无限期提供给使用土地者,土地使用权不能在土地使用者之间自由流转和相互调剂。

  第二节 解放前后土地改革的路线和方针政策

  土地改革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和毛泽东领导下,彻底铲除封建主义剥削制度、解决土地制度不合理和农民阶级局限性问题的一场持续而深刻的社会革命,既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一项基本任务,又是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中国共产党早在民主革命时期,就提出了彻底的土地革命纲领,领导了解放区的土地改革。新中国成立前,占全国面积约三分之一的东北、华北等老解放区已基本完成土地改革,消灭了封建主义剥削制度。新中国建立初期,为彻底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任务,并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创造条件,在华东、中南、西南及西北等新近解放的地区( 即“新区”), 所涉及农业人口数和土地面积都占全国总数的2 /3 以上,继续开展了土地改革运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进程也迫切需要土地制度的沿革。新中国成立前后,随着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发展进程,党和国家的土地改革方针政策也相应调整沿革。

  解放前,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仍维持封建主义土地制度,农民生活十分悲惨,这种封建土地制度严重阻碍农村经济和中国社会的发展。新中国成立后,占全国三亿多人口的新解放区还没有进行土地改革,广大农民迫切要求进行土地改革,改变制度,获得土地。

  1927年10月至1928年12月,毛泽东在创建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过程中,坚决贯彻中共中央提出的土地革命总方针,深入开展根据地的土地革命,初步提出了一条基本上正确的土地革命路线,为其他革命根据地及后来中央苏区大规模的土地革命提供了宝贵经验,也为我们党土地革命路线和政策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1931年春,毛泽东总结土地革命的经验,制定出一条完整的土地革命路线。那就是: 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这条路线调动了一切反封建的积极因素,保证了土地革命的胜利。

  1942年1月,中共中央根据抗日统一战线精神,颁布的《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是关于减租减息的纲领性文件。它提出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土地政策的三项基本原则:一是承认农民是抗日与生产的基本力量,故应实行减租减息,借以改善农民的生活,提高农民抗日与生产的积极性。二是承认地主的大多数是有抗日要求的,故于实行减租减息之后,又须实行交租交息,以便联合地主阶级一致抗日。三是承认富农的生产方式带有现时中国比较进步的资本主义性质,故应奖励富农生产与联合富农。但对其一部分封建性质的剥削,则须照减租息,同时实行交租交息。文件的附件规定了具体政策。一是减租:不论何种形式的地租,其租额一般照抗战前减低25%,即“二五减租”(但在游击区及敌占区附近可少减一点)。二是减息:凡抗战前建立的借贷关系,应以一分半为计息标准,即“分半减息”(如付息,已超过原本一倍者得利还本,超过原本二倍者本利停付);抗战后的息额,则应以当地社会经济关系所许可的范围为限,听任民间自行处理。

  减租减息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农民的生活,既调动了他们革命和生产的积极性,又照顾了地主、富农的利益。特别是在抗日战争时期,它推动了国民党参加抗日,使解放区的地主减少了对于中国共产党发动农民抗日的阻力,是赢得抗日战争胜利的基本因素之一。同时,减租减息也消弱了封建剥削制度,为土地制度的改革准备了条件。

  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简称《五四指示》,决定改变土地政策,即由减租减息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五四指示”没有一般地宣布废除地主的土地所有权,而是赞成、批准并领导农民通过清算等途径以“有偿方式”等多种方式从地主手中取得土地。同时,对中小地主作了较多的照顾,富农的一般不动。这样做,是从当时的历史条件(全国内战尚未爆发)出发的,是正确的。

  1947年9月,中国共产党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西柏坡村举行全国土地会议,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于同年十月十日由中共中央公布。全国土地会议后,各解放区为贯彻会议精神,从各级党、政、军机关抽调大批人员组成工作组深入农村开展工作。1947年11月至12月,一个以土地改革为中心的波澜壮阔的群众运动,很快在陕甘宁、晋绥、晋察冀、晋冀鲁豫、华东等老解放区,东北等半老解放区,以及鄂豫皖、豫皖苏、豫陕鄂、江汉、桐柏等新解放区广泛开展起来。

  中共中央和毛泽东十分重视解放区的土地改革运动,于1947年11月重新印发了毛泽东1933年主持制定的《怎样分析阶级》和《关于土地斗争中一些问题的决定》两个重要文件。同年召开的中共中央十二月会议讨论了有关土地改革的一些具体政策。之后,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任弼时等领导人,集中力量解决新形势下土地改革的具体政策和策略。1948年1月18日,毛泽东在为中共中央起草的《关于目前党的政策中的几个重要问题》中写道:“土地改革在群众尚未认真发动和尚未展开斗争的地方,必须反对右倾;在群众已经认真发动和已经展开斗争的地方,必须防止‘左’倾。”经过两个多月的冷静观察和总结,在晋绥干部会议上,毛泽东对土地改革总的指导思想作了更完整的表述:“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有步骤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这就是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的革命时期,在土地改革工作中的总路线和总政策。”

  在党的正确路线、方针、政策的指引下,解放区的土改运动轰轰烈烈开展。在晋察冀、晋冀鲁豫和华东解放区,凡是过去封建土地制度已经全部或大部分被废除、土地改革基础较好的地区,均实行抽补、调剂政策,以解决贫雇农土地不足的问题;在土地改革工作尚薄弱的地区,则没收地主、旧式富农多余的土地、房屋、耕畜、家具,按人口平均分配。在陕甘宁、晋绥和东北解放区,以自然村为单位,将土地打乱,按人口重新平均分配。在新开辟的解放区,也用老区、半老区平分土地的做法,迅速开展开仓济贫、分土地、分浮财的运动。

  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猛烈冲击几千年来的封建土地制度。特别是在一亿人口的老区和半老区,基本消灭了封建土地制度,打碎了几千年来套在农民身上的封建枷锁,改变了农村旧有的生产关系。这一翻天覆地的变化,使亿万农民在政治上、经济上获得了解放,并由此迸发出难以估量的革命热情和生产积极性。他们踊跃参军参战,担负巨大的战争勤务,并以粮草、被服等物资支援自己的子弟兵。土地改革运动促进农业生产,为夺取全国胜利,提供了源源不断的人力和物力支持。

  1950年6月9日,毛泽东在中共七届三中全会的结论中,对这场群众性的土地改革运动作了充分的肯定:“对于过去这一年(从五四到现在)的土地改革要肯定它。这是一万万六千万人(不包括城市在内)的土改的问题。我们的胜利是从哪里来的呢?就是靠这一万万六千万人打胜的。这一万万六千万人给了他们什么东西呢?他们为什么能够发动起来呢?为什么能够组织这么大(三百万)的军队呢?就是因为在这一万万六千万人中间进行了土改。”“要肯定这个伟大的胜利,有了这个胜利,才有了打倒蒋介石的这个胜利”。

  1950年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根据全国解放后的新情况,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它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同年起,没收地主的土地,分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耕种,同时也分给地主应得的一份,让他们自己耕种,自食其力,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规定了没收、征收和分配土地的原则和办法。

  《土地改革法》将过去征收富农多余土地、财产的政策,改变为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以便更好地孤立地主,保护中农和小土地出租者,稳定民族资产阶级,以利于早日恢复经济和发展生产。

  《土地改革法》公布以后,在3.1亿人口的新解放区分期分批地,有计划、有领导、有秩序地开展了土地改革运动。近三亿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分到了七亿亩土地和大量的农具、牲畜和房屋等;还免除了每年向地主缴纳约三百五十亿公斤粮食的地租。1950年,美术家朱宣咸创作的作品《争阅土地改革法》,就非常典型生动的记录了在那个特定时代的历史场景。在土地改革运动中,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基本上正确贯彻和执行了党的土地改革的路线和政策。1952年冬,全国除新疆、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以及台湾省外,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任务。而在1959年,西藏地区也开始了土地改革为中心的民主改革。农民和农奴真正获得了解放。

  我国存在两千多年(建立于战国,公元前475年)的封建土地所有制从此被彻底摧毁,地主阶级也被消灭。1949年后,中国确立了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同时宪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这就形成了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主要特征,一是土地无偿使用,二是无限期使用,三是不准转让。由于没有把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开对待,致使土地无偿占用,乱占、多占的情况屡禁不止,造成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

  由于党和国家在解放区率先实行土地改革,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大大激发了人们生产劳动的积极性和创造精神。1948年冬,陈毅写道:“几十万,民工走不通。骏马高车送粮食,随军转运逐西东,前线征立功。”

  第三节 土地改革的行动纲领和主要法规

  一、《中国土地法大纲》

  中国共产党制定的《中国土地法大纲》是关于土地改革的重要纲领性文献。1947年9月中国共产党在河北省平山县召开全国土地会议,详细地研究了中国土地制度的状况,总结了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发布以后土地改革的经验,制订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共十六条,对土地改革的方针、政策和具体办法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个《大纲》于10月10日经中共中央批准,正式公布,建议各解放区政府实行。中国土地法大纲颁布后,各解放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又颁布了补充条例和实施办法。通过土地改革,废除了封建土地制度,摧毁了帝国主义和国民党政府的统治基础,巩固了根据地;农民分到了土地,为了保护自己的革命果实,组织人民武装,建立人民政权,并积极参加人民解放军;农民的革命热情被激发出来,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为解放战争的胜利奠定了物质基础。

  《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一)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废除一切祠堂、庙宇、寺院、学校、机关及团体的土地所有权;废除一切乡村中在土地改革以前的债务。(二)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同等的土地,并归各人所有。地主及其家庭,可分得和农民同样的土地及财产。土地分配以乡或等于乡的行政村为单位。(三)征收富农多余的土地和财产,分配给农民。(四)保护工商业者的财产及其合法的营业,不受侵犯。(五)为了保证土地改革的顺利进行和保障乡村的革命秩序,由乡村农民大会及选出的委员会,乡村无地少地的农民所组织的贫农团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区、县、省等各级农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委员会为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由农民大会或农民代表会选举的和由政府所委派的人员组成的人民法庭,对违抗和破坏土地改革的罪犯予以审判和惩处,政府负责切实保障农民及其代表在各种会议上自由批评、弹劾和在各种相当的会议上自由撤换,选举一切干部的权利。

  《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制订,改正了“五四指示”中对某些地主照顾过多的不彻底性,进一步明确了土地改革的方针 、政策和办法。它是解决土地问题的彻底的革命纲领。对各解放区的土地改革运动的顺利开展,彻底消灭封建土地制度,满足农民的土地需要,解放生产力,以及保证人民解放战争和民主革命的胜利,都起了重大的历史作用。

  二、中国土地改革的总路线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在领导土地改革过程中提出的总的方针,即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有步骤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它是在土地改革的长期斗争实践中逐渐形成的,是中国共产党和人民群众集体创造而由毛泽东加以概括的。

  土地改革总路线的内容,包括土地改革的阶级路线、斗争策略和要达到的目的。“依靠贫农”(包括雇农)、“团结中农”、“消灭封建剥削制度”,解决了依靠对象、团结对象、打击对象的问题。“消灭封建剥削制度”,是指消灭地主阶级和旧式富农的封建制经济(主要是没收其出租和管公堂的土地,废除其高利贷),而不是在人身上加以消灭。“有步骤,有分别”,是说明斗争的策略。“有步骤”,是指必须依据环境许可的情况,农民群众的觉悟程度和组织程度以及干部力量的强弱等三个条件,区分老解放区、半老解放区、新解放区(其中又须分别巩固区和游击区),决定发动斗争的策略。“有分别”,是指须分地主和富农,区分地主中的大、中、小,区分地主、富农中的恶霸分子和非恶霸分子,在消灭封建剥削制度的原则下,给予不同的待遇。充分调动农民积极性,发展农业生产,是土地改革的直接目的。

  上述阶级路线、斗争策略和要达到的目的三方面内容是不可分割的,形成了完整的土地改革的指导理论,它体现了农民的根本利益,是制定当时农村各项具体政策的基础。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在广大的新解放区进行土地改革的重要法律。它由中共中央草拟,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讨论并提出建议,经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于1950年6月30日由毛泽东主席发布命令公布实施。

  《土地改革法》共六章四十条,宣布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对于土地的没收和征收、土地的分配、特殊土地问题的处理、土地改革的执行机关和执行方法等,都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土地改革法》的基本精神和1947年全国土地会议制定的《中国土地法大纲》是一致的,但也有改进,有若干不同之处。其中最主要的是改变了对半封建富农即旧式富农的政策,由过去征收富农多余土地财产的政策改变为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这种改变是形势变化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恢复和发展社会经济已成为全国人民的基本任务,农民的负担随着战争的基本结束而大为减轻,富农的政治态度也比过去有了改变,因此有必要和可能采取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这样做可以彻底地孤立地主,更好地团结中农,稳定民族资产阶级,并有利于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克服当时面临的财政经济方面的严重困难。

  《土地改革法》既吸取了以往土地改革的成功经验,又根据新情况作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是一个完善的土地法。根据这个法令,建国以后的土地改革运动进展顺利,到1952年底就基本上完成了全国范围除少数地区外的土地制度改革。

  土地改革法公布以后,从1950年冬开始在全国广大地区分期分批地开展了土地改革运动。到1952年底,除了西藏和其他一些少数民族及尚未解放的台湾省以外,广大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都宣告完成。连同在这以前已经完成土地改革的老解放区,全国共有三亿多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分得了七亿亩土地和大批生产、生活资料、免除了过去为耕种这些土地被迫向地主缴纳的每年达3500万吨粮食的苛重地租。随着土地改革的完成,中国农村的土地占有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占农村人口的90%的贫农、中农(雇农已不复存在)占有全部耕地的90%以上,原来的地主富农只占全部耕地的8%左右。另有2%的土地为农村其他人所占有(包括部分公用土地)。这说明土地改革把在中国延续了2000多年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埋葬了,起而代之的是农民的个体的土地所有制。

  四、土地改革的基本方法

  在土地改革过程中,中国共产党遵循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人民群众必须自己解放自己的原理,派遣了大批土改工作队下乡,发动农民自己起来消灭封建土地所有制,而不是单纯由政府颁布命令把土地恩赐给农民。中国共产党从中国农村的实际出发,提出一条适合国情的中国土地改革总路线——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有步骤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在改革土地制度的过程中,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首先把受苦最深的贫农雇农发动起来,组织贫农团,使之成为农村斗争的领导骨干;然后,再组织起包括中农在内的全体农民参加的农会,作为实行土地改革的合法机关。农会没收地主的土地和接收公共土地(有时还征收富农多余的土地),以乡为单位(或相当于乡的行政村),以原耕地为基础,用“抽多补少,抽肥补瘦”的办法,按全乡人口平均地无偿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中农的土地基本不动,而且要满足其某些要求。对于地主分别其中的大中小,恶霸分子和非恶霸分子,给予不同的待遇。少数作恶多端,民愤很大的恶霸地主(即地主阶级中的当权派,以大地主居多),在经过人民法庭的审判之后,给以应得的惩处;大多数的地主则给以生活出路,即分给和农民同样的土地财产,并使他学会生产劳动。对于富农,根据不同时期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政策:在建国以前,征收其多余的土地财产;在建国以后,暂时不动他们的土地财产,并允许他们在土地改革之后继续租入土地和雇工。在土地改革中,中国共产党还根据解放区的不同情况,分别老区、半老区和新区(其中又有巩固区和游击区之别),实行分类指导,采取了不同的工作方法和步骤,保障了全国土地改革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四节土地改革的指导理论和历史意义

  解放前的土地改革,本来是反帝反封建的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基本任务,由于它对革命的软弱性和妥协性,只能由中国无产阶级的政党共产党来领导完成。这场土地改革的胜利,解放和调动了农民阶级空前积极而强大的革命力量,使中国共产党获得了领导全国人民战胜一切敌人的最基本的条件,对于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起了决定性的作用。这场土地改革的胜利,还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精神,他们把原来作为地租交给地主的大部分产品,用于扩大再生产,并创造互助合作集体化的社会生产力,强劲地促进了农业生产的不断发展,并为实现中国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现代化创造了有利条件。这场胜利确实来之不易。

  前期土地革命是抗日战争以前的土地革命时期,其显著特点是对土地革命的先行探索。毛泽东在1926年9月1日写的《国民革命与农民运动——〈农民问题丛刊〉序》中指出:“农民问题乃国民革命的中心问题,农民不起来参加并拥护国民革命,国民革命不会成功;农民运动不赶速地做起来,农民问题不会解决;农民问题不在现在的革命运动中得到相当的解决,农民不会拥护这个革命。——这些道理,一直到现在,即使在革命党里面,还有许多人不明白。他们不明白经济落后之半殖民地,而革命最大的对象是乡村宗法封建阶级(地主阶级),经济落后之半殖民地,外而帝国主义内而统治阶级,对于其压迫榨取的对象主要是农民,求所以实现其压迫与榨取,则全靠那封建地主阶级给他们以死力的拥护,否则无法行其压榨,所以经济落后之半殖民地的农村封建阶级,乃其国内统治阶级国外帝国主义之唯一坚实的基础,不动摇这个基础,便万万不能动摇这个基础的上层建筑物。中国的军阀只是这些乡村封建阶级的首领,说要打倒军阀而不要打倒乡村的封建阶级,岂非不知道轻重本末?”

  毛泽东在国民党中央土地委员会第一次扩大会议讨论“农民政权”、“解决土地问题之意义”等问题时的五次发言,先行而充分地阐述了土地改革的历史意义。这个会议是1927年4月19日下午在汉口举行的。

  毛泽东的第次发言:论土地纲领问题

  政权问题,不过是形式的问题。我们切实实现本党的决议已经够了,即是能够扩大农民协会的组织,则农民的政权是不成问题的。我关于土地问题有点意见,我以为这个问题应有一个纲领。即:(一)解决土地问题的意义。我们确定这个意义之后,须加以大力的宣传。(二)如何解决土地问题,即没收土地有何标准,如何分配土地,此点实为问题的中心问题。(三)农民的政权与土地问题,即用什么机关来没收和分配。(四)土地没收了,耕者有其田了,是否禁止买卖?所以发生了禁止买卖土地和土地国有问题。(五)地税问题,即如何征收田税,此问题亦甚复杂。

  毛泽东第次发言:论解决土地问题的意义

  解决土地问题的意义有:(一)使农民得解放。废除地主及一切压迫阶级的剥削和压迫,实为本题的主要意义。(二)土地问题不解决,经济落后的国家不能增加生产力,不能解决农民的生活痛苦,不能改良土地,据俄同志调查,我国土地生产力日见衰落,全国生产力已到了一个大危机,此危机不解决,必起绝大的饥荒。土地问题不解决,农民无力改良土地,生产必至日减。故第二个意义为增加生产。(三)保护革命。革命势力目前虽见发展,但亦即到了一个危机,此后非有一支生力军必归失败。要增加生力军保护革命,非解决土地问题不可。其作用,在解决土地问题后即能够解决财政问题及兵士问题。兵士能否永久参加革命,亦即在土地问题解决,因农民要保护他们的土地,必勇敢作战。这三点是解决土地问题的重要意义。

  毛泽东第次发言:再论解决土地问题的意义

  现在关于解决土地问题的意义可再加三项:(一)废除封建制;(二)发展中国工业;(三)提高文化。

  毛泽东第四次发言:论农民政权问题

  我很赞成主席的意思。我以为国民政府农政部应即设乡村自治委员会,专门管理乡村自治机关的事项。至于农民政权有两个阶段:(一)农民协会时代。在农村革命的时候,政权集中在农民协会。(二)革命过后,乡村政府应国民政府一个系统之下。农民协会与政府本来不同一个系统的,并且此种农民政权的行使,各省需要几个中心的县份做榜样。湖南已经颁布过区乡村自治条例,湖北亦可开始,广东则在例外。这些条例,最重要的须规定某种人不能加入自治机关之内。现在我们须要承认农民的政权,并且促进农民的政权。

  毛泽东第五次发言:再论农民政权问题

  (一)农民政权问题可以另成一问题。(二)增加土地分配之机关一项,加入上面解决土地问题纲要之内。

  1927年8月1日,根据中共中央的决定,以周恩来为首的中共前敌委员会和贺龙、叶挺、朱德、刘伯承等领导的北伐部队三万余人,在南昌举行武装起义。这次起义打响了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派的第一枪。从此,开始了中国共产党独立领导土地革命和武装斗争的新时期。

  8月7日,在共产国际的帮助下,中共中央在汉口召开紧急会议。会议总结了大革命失败的经验教训,彻底结束了陈独秀右倾投降主义在中共中央的统治,确定了土地革命和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派,并把发动农民举行秋收起义作为当前党的最主要的任务。在讨论中,毛泽东强调指出:今后党“要非常注意军事,须知政权是由枪杆子取得的。”同月18日,毛泽东在中共湖南省委第一次会议上的发言对这一思想作了进一步的阐述。他说:一、湖南的秋收暴动的发展,是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这是谁都不能否认的。但要发动暴动,单靠农民的力量是不行的,必须有一个军事的帮助。有一两团兵力,暴动就可起来,否则终归于失败。二、暴动的发展就要夺取政权。要夺取政权,没有兵力的拥卫或去夺取,这是自欺的话。我们党从前的错误,就是忽视了军事。现在应以百分之六十的精力注意军事运动,实行在枪杆子上夺取政权,建设政权。

  1928年11月25日毛泽东写给中共中央的报告《井冈山的斗争》中曾在《割据地区的现势》中有《土地问题》。写到:“边界土地状况:大体说来,土地的百分之六十以上在地主手里,百分之四十以下在农民手里。江西方面,遂川的土地最集中,约百分之八十是地主的。永新次之,约百分之七十是地主的。万安、宁冈、莲花自耕农较多,但地主的土地仍占比较的多数,约百分之六十,农民只占百分之四十。湖南方面,茶陵、盂县均有约百分之七十的土地在地主手中。”

  1928年12月毛泽东起草的《土地法》中规定:

  “一、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用下列三种方法配之:

  (一)分配农民个别耕种;(二)分配农民共同耕种;(三)由苏维埃政府组织模范农场耕种。

  以上三种方法,以第一种为主体。遇特别情形,或苏维埃政府有力时,兼用二三两种。

  二、一切土地,经苏维埃政府没收并分配后,禁止买卖。

  三、分配土地之后,除老幼疫病没有耕种能力及服公众勤务者以外,其余的人均须强制劳动。

  四、分配土地的数量标准:

  (一)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二)以劳动力为标准,能劳动者比不能劳动者多分土地一倍。

  以上两个标准,以第一个为主体。有特殊情形的地方,得适用第二个标准。采取第一个标准的理由:

  (甲)在养老育婴的设备未完备以前,老幼如分田过少,必至不能维持生活。

  (乙)以人口为标准计算分田,比较简单方便。

  (丙)没有老小的人家很少。同时老小虽无耕种能力,但有分得田地后,政府亦得分配以相当之公众勤务,如任交通等。

  五、分配土地的区域标准:

  (一)以乡为单位分配;(二)以几乡为单位分配(如永新之小江区)。(三)以区为单位分配(如遂川之黄区)。

  以上三种标准,以第一种为主体。遇特别情形时,得适用第二第三两种标准。

  六、山林分配法:

  (一)茶山、柴山,照分田的办法,以乡为单位,平均分配耕种使用。(二)竹木山,归苏维埃政府所有。但农民经苏维埃政府许可后,得享用竹木。竹木在五十根以下,须得乡苏维埃政府许可。百根以下,须得区苏维埃政府许可。百根以上,须得县苏维埃政府许可。(三)竹木概由县苏维埃政府出卖,所得之钱,由高级苏维埃政府支配之。

  七、土地税之征收:

  (一)土地税依照生产情形分为三种:1.百分之十五;2.百分之十;3.百分之五。

  以上三种方法,以第一种为主体。遇特别情形,经高级苏维埃政府批准,得分别适用二三种。

  (二)如遇天灾或其他特殊情形时,得呈明高级苏维埃政府核准,免纳土地税。

  (三)土地税由县苏维埃政府征收,交高级苏维埃政府支配。

  八、乡村手工业工人,如自己愿意分田者,得分每个农民所得田的数量之一半。

  九、红军及赤卫队的官兵,在政府及其他一切公共机关服务的人,均得分配土地,如农民所得之数,由苏维埃政府雇人代替耕种。

  按:此土地法是1928年冬天在井冈山(湘赣边界)制定的。这是1927年冬天至1928年冬天一整年内土地斗争经验的总结,在这以前,是没有任何经验的。这个土地法有几个错误:(一)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土地;(二)土地所有权属政府而不是属农民,农民只有使用权;(三)禁止土地买卖。这些都是原则错误,后来都改正了。关于共同耕种与以劳力为分配土地标准,宣布不作为主要办法,而以私人耕种与以人口为分田标准作为主要办法,这是因为当时虽感到前者不妥,而同志中主张者不少,所以这样规定,后来就改为只用后者为标准了。雇人替红军人员耕田,后来改为动员农民替他们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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