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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之不存,“合作”附焉?

胡靖 · 2023-10-12 · 来源:食物天地人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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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的成功,会不断改善村庄的环境和福利,让农村越来越美好,让没有山地、耕地等自然资源的城市居民羡慕。在这个意义上,“社”,其实就是“集体经济”,或者说“新型集体经济”。

  导语

  当合作社成为常见词汇时,我们是否思考过其背后的深刻内涵,是否质疑过它的词解与原则?胡靖老师独辟蹊径,从中国传统乡村社会文化中寻找“社”的内涵,即“社”其实指涉的是一个以土地为基础、以农业为产业的生态、生活的“共同体”(community)。目前,中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多只是一个纯粹的经济组织,其可能有“合作”,但“社”基本不存在,因而“社”也没有办法规范和保障“合作”。

  在中国三农危机面前,有必要重拾“社”的原则与内涵:(1)“社”是一个利益共同体,体现在农村广泛的公共资源,以及建立在这种公共性上的共同健康和福祉。这不同于现代化下强调的个人利益;(2)“社”也是一个产权共同体,即农村公共资源是作为一个整体由“集体”所有,而不是现在盛行的村民集体股份制,更不是资本主义的私有制;(3)“社”更是一个文化共同体,其包括了农村特有的遗产、习俗、情感等等,这不同于单纯经济逻辑下的“理性人”。

  只有从这三个维度实现了“社”的内涵,中国乡村才能真正得到振兴。

  图片来源:网络

  在中国,合作社遍地开花,同时又良莠不齐,甚至是鱼龙混杂。但不管怎样,目前的这种合作社绝大多数就是一个经济组织,一个纯粹的经济组织。这是一个客观的判断。对此,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即,“合作”可能存在,但“社”其实并不存在,或者说基本不存在。

  “社”不是一般的经济组织,也不是企业、公司。就其历史与逻辑的内涵而言,它在农村本应该是一个以土地为基础、以农业为产业的生态、生活的“共同体”(community)。比如,周代的制度规定,每二十五家就要立一个社庙,故而“社”也引申为一种基层行政单位。所有的“社”合起来即可成为一个社会(俞水生,2015)。“社”有点像放大版的家庭,家庭也是一个微小的生活“共同体”,但不是企业、公司那样的纯经济组织。企业、公司是典型的经济组织,但又不是生活、生态“共同体”,更不是“社”。所以,在学术上,不要轻易把市场中的经济“合作”与“社”结合起来。

  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村的一种经济组织,可以实现生产、加工、销售的部分规模化、组织化。但在我国,除了极少数集体经济发展较好的村庄,绝大多数专业合作社完全没有“社”的社会、文化和历史的内容,也不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和村庄责任。

  合作社的各成员之间也尚未形成可以共进退、共荣辱的生活、生态的“共同体”。成员都可以按照自己的个体利益,进退自由,不能强制。他们不用担心由此产生的社会后果,也不用顾及村庄内其他成员的感受。虽然成员大多是住在一个村内,但严格说并不是住在一个“社”内。因此,“社”完全没有起到规范“合作”的关键性作用。这就是目前专业合作社的问题所在。赚钱的时候成员分利走人,各奔东西,相安无事。亏本的时候,则互相埋怨、谁也不想担责。甚至会是少数带头人偷偷赚补贴,先富起来,其他成员蒙在鼓里。

  所以目前这种“合作社”(cooperative),翻译不准确,定义不准确,内涵紊乱,似是而非。称谓“合作联盟”可以,“合作伙伴”可以,“经济组织”也可以,但不能叫“合作社”。就好比不能把打工仔称“老板”一样。否则,范畴的混乱,必定导致理论的混乱和经济、社会政策的混乱。

  “社”,具有独立的内涵,它首先是农村的一种长期稳定的社会组织,而且是一个特别的组织。在农村,“社”与“合作”存在紧密的关系,农民真正的“合作”必须在“社”的平台上,也只有如此才会发挥长期的作用。这种性质与逻辑被无视和破坏,“合作”必然流于形式。这就可以解释目前专业合作社的困境和空壳合作社的大量存在。“社”,才是农民合作的前提和关键。各地政策显然未能抓住这一牛鼻子,往往事倍功半,造成财政补贴的巨大浪费。

  “社”,首先能够为成员或村民提供基本的福利、公共环境和特别的服务。“社”自然包含农民之间生产、供销、信用的合作。但“合作”仅仅是“社”的一个水到渠成的内容。

  现在的问题是,农村中的“社”,在现代市场化、资本化的环境中还有必要存在吗?

  粤北空心村 | 图片来源:新浪新闻

  随着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的深化,现代家庭都在逐渐分裂。三代同堂在城市基本瓦解,婚前协议由无到有,已经成为常态。资本化、私有化已经渗透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人,作为一个独立的公民,正在成为现代社会最基本的单元和行动单位。现代法制与伦理的基础是保障公民的利益,而非保障团体的利益或“社”的利益。这是现代法制哲学的问题。从系统角度,农村“社”的利益本质上就是村民的利益。但村民的利益,不一定是“社”的利益,部分村民在赚钱以后可以离开“社”。

  在这种背景下,“共同体”确实在城乡缓慢消失。现代公民的利益,可以在不同的企业、公司、团体、城市、农村,甚至不同的国家之间跃迁,就像蝴蝶在花丛无序地飞舞、跳跃一样。公民不需要依赖特定的“共同体”,所以也不需要“共同体”。由此,农村中的数百万个以自然村为基础的“社”作为一个曾经局部、稳定的生活“共同体”,逐渐失去了作为稳定、特殊的利益粘合剂的作用。也即村民不需要“社”其实也可以挣钱生存,也可以以逃逸和沉默的方式回避村庄的凋敝、衰败。

  这在云贵川偏远地区的农村尤其明显,在广东的粤北山区也常见,但这并非意味着村民在承认和支持这一社会的趋势。如果市场文明、资本文明,按照大多数经济学家的观点,是世界文明的一种终结状态,那么“社”这种超越家庭的“共同体”其实在农村就完全没有必要存在。因为市场才是配置资源最有效的手段,也是满足效用最有效的手段。

  但现实中的市场、资本与现代化,并非如现代经济学“范式”所迷信的那样完美、神圣。如此,世界才会存在多元化的社会主体。国际合作社联盟(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Alliance)中“Cooperatives”的寓意,其实超越了一般的经济合作,更接近支持“社”,或者说像是在鼓励通过“合作”在农村实现公平和可持续的社会目标。

  Cooperatives are people-centred enterprises jointly owned and democratically controlled by and for their members to realise their comm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needs and aspirations. As enterprises based on values and principles, they put fairness and equality first allowing people to create sustainable enterprises that generate long-term jobs and prosperity. Managed by producers, users or workers, cooperatives are run according to the 'one member, one vote' rule.

  ——https://www.ica.coop/

  译:合作社是以人为本的企业,由其成员共同拥有和民主控制,并为其成员实现共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需求与愿望。作为基于价值观和原则的企业,合作社将公平和平等置于首位,促使其成员创建可持续发展的企业,从而创造长期的就业机会和繁荣。合作社由生产者、使用者或工人管理,按照“一员一票”的规则运行。

  这种制度的述求是“自发性”(spontaneous)的。在中国,个别还在发展集体经济的村庄也具备“社”的一些稳定性特征。这些村庄的村集体悄悄地将农民的“合作”从农业扩展到了村庄的社会、生态、福利、教育等几乎所有领域,乡村振兴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成功,村民的收入增加,生活大大改善。如此看来,“合作社”作为一个普遍性范畴,尽管目前在中国的农村普遍不成功,但其本身确实隐含着“反市场”或“反资本”的原始的呼唤和要求,隐含着“社”的内生性要求。这是农村制度哲学的一种特殊现象,也是一种合理现象。

  只不过在理论上,由于我国的经济学家和政策拟定者过度关注“合作”的博弈规则,过度关注成员和个体经济利益,一叶障目,没有看见村庄共同的历史、文化、社会元素的重要性,才导致各地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总是抓不住重点,失败再失败,才会被大多数农民无视和放弃掉。所以,“合作社”的发展的确需要“解放思想”、正本清源,需要回归“社”的初心和原则,在实践中探索发展道路。

  而且这种探索一定是“草根性”的才会充满生机活力(理论常常是闭门造车)。这就可以诠释成都战旗村等个别村庄农民“合作”的成功,其本质是“社”的成功。事实上,一些优秀的乡村干部完全不知道“罗虚代尔”原则(Rochdale Principle),但远比经济学家更懂得农民和农民合作。他们的问题是不能把自己的经验完整表达出来成为一种学术“范式”。

  所以,在中国的农村,“社”是永远不能被遗忘的。“社”,有着以下重要的背景和原则。

  第一、“社”,存在共同的、不可分割的利益。什么是共同的利益呢?共同的利益是指乡村独特的共同利益和价值观,它们主要来自农业资源的整体性和公共性。因此,农村中的共同利益绝对不是一种可有可无的乌托邦,而是实实在在的、看得见摸得着的物质利益。这其实就是“集体所有”或“农村社会主义”。

  一些经济学家因为迷信米塞斯、哈耶克,而对社会主义谈虎色变,这没有必要的,也不客观。在农村,社会主义是个好东西。乡村公共的资源、公共的设施,比如公共的生态林,公共的水渠,公共的运动场、食堂、托儿所、祠堂等相当普遍,对于村民的福祉都非常重要。没有这些公共资源、公共品,农村的生活会非常困难、非常不幸福,甚至根本就无法生存下去。比如山上公共的水源被破坏、污染,住在村里的富人和老板有钱又有什么意义呢?难道能开奔驰喝污水?反过来,如果山上的水源都是没有污染的山泉水,这种福利就会极大地增进全体村民的健康、福祉和信心。

  这些公共资源、公共设施、公共利益和共同价值,不可替代,客观上就构成了农村的“社”的物质基础。这就是农村社会主义的起源。这种福祉其实可以通过机会成本的方法估计出来,以弥补现在“可支配收入”的计算缺陷。这种更全面客观的统计,完全可能改变现代核算方式对农村“贫困”的评价,修正城市的虚妄和骄傲。

  农民呼吸新鲜空气,城市居民预防雾霾;农民吃新鲜食品,城市居民吃保鲜食品。城市居民有什么可骄傲的呢?“社”会把村民联合在一起,受益匪浅的村民也会把“社”视为自己根本的利益,进一步形成平衡的乡村社会和乡村心理——这其实是一种非常接地气的、更符合生命哲学的幸福状态。

  而且这些公共资源,并非经济学意义的公共品。因为其中有相当部分是不能定价、不能交易的自然资源。比如村庄的空气、水源和环境,它们是一庞大的自然整体,怎么定价?无法清产核资,无法拆分,自然就无法直接定价。农民完全可能因为这种“社”的物质元素,而放弃昂贵的现代商品和服务。这有什么不对呢?

  政府和社会在深化市场化改革的同时,应该发现和包容农村“社”的这种文明的遗产和平衡性的力量。

  农村祠堂与公共活动 | 图片来源:搜狐网

  第二、“社”,存在共同的“产权”。有共同的价值和利益,还需要共同的物质基础。在现代市场经济的环境中,这种物质基础就是资源的公共产权;在农村,就是土地的集体所有。因为只有这种特殊的公共产权,才可以在村庄内部拒绝定价和交易(可以管理和调整),从而保证最重要的公共资源不被个体分割、动摇和侵犯。才能保障“社”的稳定。

  乡村的这种公共产权的产权主体是集体。这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清晰规定的,不容置疑。“集体所有”是一个完整、稳定的产权范畴和组织化范畴,并非是“村民集体”。集体不同于村民集体。集体不可分割,但村民集体本身就在分割,类似私有化的股份制。所以将“集体所有”解读为“村民集体所有”是对“社会主义”理论的极大误解,也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曲解。

  “集体”一般是由村民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使公共产权权利,包括对村庄的各类整体资源进行日常的治理、管理、经营。由于首先实现了村庄资源的整体性,村集体将会获得独特的、巨大的系统性效率(独立于村民个体利益)。村民可以由此分享这种公共产权带来的各种福利性利益,包括承包地、宅基地的利益。这种利益是长期的、稳定的。

  但是一般不能全部分割(私有化)这种福利性质的利益。这是因为“集体”需要保障的不仅是目前村民的利益,还要保障未来村民的利益,而且更重要的是还要保障村庄资源生态长期的完整性。这种“社会主义”土地制度的产权不可分割的逻辑必须清楚。

  但对此也不能僵化解读。不可分割并非就是一潭死水。相反不可分割具有更强的灵活性。在这一前提下,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经营制度上完全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管理办法,包括承包制、租赁制、托管制等,以保障集体产权的完整性和在市场经济中效率和适应性。笔者在《整体性、组织化与集体经济原理》一书中对此有完整诠释。这是因为承包制、租赁制,本质上是村集体在制定游戏的规则,是集体经营的演绎,而不是村民个体在制定游戏的规则。由此,村集体就可以守住村庄资源和集体产权完整性的底线,随时调整具体的经营制度。

  政府支持村集体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因为只有这一制度才能保障村庄资源的完整性和可持续性。其巨大的生态外部性福泽的不仅是村民,还有当下和未来几乎所有的城市和城市居民。

  但是私有化或私有化性质的股份合作就可能导致村庄资源完整性的瓦解,最后政府不得不介入以收拾村庄崩溃的残局。这是因为这类私有制性质的经营制度,由于决策的个体化,首先就无法在村庄内形成共同的利益。私有主体,包括股东都是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作为最终的目的,由此可以无视村庄很多重要、特殊的公共利益。甚至会在村庄内形成零效益或负效益的发展状态。即部分农户赚钱,但环境污染、生物多样性下降等外部性造成的危害更大。村民和“老板”不会担心这种整体核算的结果,因为他们赚钱以后可以随时跳跃、搬迁到其他地方去。

  这其实也是目前专业合作社的问题之一。“合作”,不仅规模太小,而且也没有不可分割的公共产权,也少有公积金、公益金的提留,“社”的意识基本为零。成员都是因为可以预见的个体利益前景而参与合作,而不是因为可以预见的共同利益而参与合作。由此可见,这种“合作社”其实就是私有制的放大版,基本不可能产生系统性的村庄发展前景,甚至还可能加速破坏村庄的未来。但这种危险的趋势没有被政府警惕。

  第三,“社”,存在村庄历史与文化的传承。“社”,显然会大大拓展了农民“合作”的思想和范围。由此在村庄形成一种历史、文化、农业的复合体。这会让村民感受到“共同体”的保障与前景,从而不断产生“合作”的动机。在城市化的进程中,他们会因为农村特别的生态环境而产生优越感、幸福感。文化,核心是村庄内共同的自然资源产生的共同价值观、生命观。如果村民相信并享受这种传统的平衡性文明,就会积极参加合作社。如果不接受这种文化,一定要享受现代文明,则可以离开村庄到城市去。

  “社”的文化,在村庄内会形成有效的村庄自觉和信任环境。村民在发展经济、遵守市场规则的同时,会很清楚自己的责任和义务。这不一定需要监督,甚至不需要报酬,而是一种村庄本能、习俗和习惯。就好比家庭内部的家务劳动不需要监督一个道理。这是千百年来传统村落能够延续的主要原因之一。

  林毅夫先生对中国农村中“社”的认识显然缺乏历史与田野的背景。他根据经济学的原理构建了一个简单的分析模型,就断言“集体经济”因为缺乏监督和计量就会缺乏效率,完全忽略了 “社”的文化在农村(包括生产队)的弥漫。林对“集体经济”的解读或许可以解读部分村民的“搭便车”行为,但无法完整解释人民公社在农田基本建设领域取得的里程碑式的巨大成就——正是这些成就(尤其是水利化)构成了中国当代粮食安全的基础和农业现代化的基础;更无法解释人民公社的社员自带干粮修水库、修水渠的普遍现象。林把“社”中的农民,假设为抽象的“理性人”,而“理性人”的实质是文化为零、信任为零。假设失败,导致分析失败。

  “社”在农村的特殊性、重要性,还构成了村落文化的多样性、稳定性,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逻辑。中国数百万个自然村落,都各有其独特的文化。这种文化,比如河北的梆子、山西的剪纸、陕西的秦腔、广西的山歌、广东的功夫茶等等,目前仍然是非常珍贵的文化遗产(因为深刻反映人性),其渊源都可以上溯到村落特别的农地资源与环境。这是人与土地的适应与进化的逻辑,是人类文明的一种珍贵的平衡状态。如果没有外部市场、资本的入侵和干扰,农村的“社”会长期保持稳定与宁静。

  陕西秦腔博物馆 | 图片来源:新华网

  但这种稳定从现代科学、市场的一面看,无疑就是僵化、保守、愚昧,与工资、利润、GDP以及自由、民主、人权、创新等完全对立。但在历史上,“社”让中国的农民从一出生就望到了死的边缘,生命就是一个按部就班的阶段和过程。许多中国历史上的村民,正是遵守这种生命的秩序,从呱呱坠地到归于尘土。不能武断地说这种传统社会,几千年一直就是在“吃人”,就是一团黑暗,没有任何一点可以传承、珍惜的文明的精髓。发展不易,但珍惜可能更不易。

  现代化的物质前景,会让人热血沸腾、心满意足,并充满胜利欲。但长远看,人类真正的未来是什么呢?这是一种发展的不确定性。科学与市场在不断解决不确定性,但同时又在生产制造更多的不确定性,结果让人类疲于奔命。如果现代化、城市化遭遇生态、资源、社会、伦理、科学和粮食安全的绝境,人类的“退路”在哪里呢?回到乡土重新寻找“社”的平衡性可能就是最佳的选择之一。

  由此可见农村中的“社”的重要性,它不应该仅仅是资本驱动的偶然的经济合作。这种视野的拓展,会使得专业合作社的边界,从五个人以上的“合作”拓展到了整个村庄;从狭隘的经济“合作”,拓展到了整个村落文化、村落文明;从现在的“合作”拓展到了未来。这种“社”及其自发产生的各种“合作”,才可以保住村庄的绿水青山。如果遵循这一拓展的思路与顺序,“合作”就会稳定、顺利。这是因为“社”可以在村庄内部清除各种障碍,保持“合作”的稳定。

  反之,如果固步自封于少数村民的经济“合作”,则这种“合作”就是画饼,而且还会诱发各种骗取补贴的假“合作社”,多数村民看都不看一眼。进一步,村庄内的青壮年看不到前景,仍然会义无反顾地离乡出走,最后把下一代都带走,甚至把老人也带走。人都走光了,村庄都遗弃了,“合作”啥?谁来合作呢?

  相反,“社”的成功,会不断改善村庄的环境和福利,让农村越来越美好,让没有山地、耕地等自然资源的城市居民羡慕。在这个意义上,“社”,其实就是“集体经济”,或者说“新型集体经济”。

  同时,集体经济也是“社”,是一种“村集体+”的混合经济模式,涵盖农业、加工业、流通业、旅游业及农村社会、福利等几乎所有领域的“合作”,发展的前景会非常广阔。这正是当下农民“组织振兴”的方向。但这种“社”的经营、管理,包括村庄生态环境的综合治理,确实有很大的难度,会非常考验政府的施政能力和村干部的认识水平、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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