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不足两年的企业可不执行《劳动合同法》?很不妥!
望长城内外
据媒体报道,全国人大代表、天明集团创始人兼董事长姜明近日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提交了一份议案,建议在《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增加前提条件——创办两年以上。具体修改表述为:创办两年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姜明的这个议案,实际上就是建议成立不足两年的企业可以不执行《劳动合同法》。我认为他提的这个议案是非常不妥的。
首先,违背了我国宪法的规定精神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所有企业都是人组成的,如果规定成立不足两年的企业可以不执行《劳动合同法》,就会造成法律上的两个“不平等”:一是创办两年以上企业的企业主与成立不足两年企业的企业主“不平等”,二是创办两年以上企业的员工与成立不足两年企业的员工“不平等”。这样做,显然违反了我国宪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精神。
其次,将会与《劳动法》产生明显的法律冲突
《劳动法》是劳动保障立法体系中的基准法,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根据,也就是说《劳动法》是《劳动合同法》的母法。
现行《劳动合同法》是依据《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和有关规定制定的。而《劳动法》里并没有规定成立不足两年的企业可以不执行《劳动法》。因此,如果规定成立不足两年的企业可以不执行《劳动合同法》,就必然会与现行的《劳动法》产生明显的法律冲突。
第三,将会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利益,进一步加剧劳资之间的紧张关系
姜明提出这个议案的主要理由是:现行《劳动合同法》“制约了企业的用工积极性,增加了管理难度和成本,加剧了企业与员工之间的紧张关系,是制约劳动力市场灵活性,制约和谐劳动关系的主要制度障碍。”
我认为,这个理由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一是现行《劳动合同法》已经充分考虑到兼顾劳资双方的利益。据有关资料,《劳动合同法》在起草阶段,曾经搞出了4个草案,其中以全国总工会意见为主的草案,比最后通过的《劳动合同法》要激进的多,体现了对劳动者全方位和立体的保护。因此,现行《劳动合同法》在制定时已经充分考虑到兼顾劳资双方的利益。
二是当前劳资关系紧张的主要责任不在劳动者而在企业。大量的事实说明,当前我国一些企业劳资关系之所以紧张,主要原因大都是由于企业不遵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造成的,劳资关系紧张的主要责任并不在劳动者。
关于这一点,福耀玻璃董事长曹德旺在美国办企业就有很深的体会:美国的工人比中国工人难管理得多。前几年,曹德旺花了10亿美金,在美国俄亥俄州办了一个厂子,然而,时间还未过去半年,他在美国就摊上事儿了。事情的起因是:解雇了几位美国高管,福耀认为他们没有效率,拿钱不干活,而高管反诉福耀解雇他们,只是因为他们不是中国人。许多美国员工抱怨说,“如果不足够早地提前申请带薪假,福耀就会以旷工为由对工人进行纪律处分。”一个因旷工记录太多被福耀解雇的工人表示,公司让他暴露在刺鼻的化学物质中,令他的双臂起疱,肺活量变小。于是有人说:曹德旺千算万算,光看到美国的电价便宜,土地便宜,燃气便宜,没算到美国的工会这么厉害。
其实,解雇美国高管是因为他们不尽职,解雇工人是因为他们消磨时间,而美国工人不满的原因是因为“不让旷工”闹事。美国工人闹事时,福耀刚刚给他们涨了薪水,集体涨薪,涨幅约为14%-15%,此前福耀美国工人的时薪为17美元,相当于人民币110元每小时!相比之下,咱们中国的工人要比美国工人勤快得多,也要老实得多。
三是如果按照姜明的议案修改《劳动合同法》将会进一步加剧劳资之间的紧张关系。例如,如果按照姜明的议案规定成立不足两年的企业可以不执行《劳动合同法》,就会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造成法律空白,也就会大大增加劳动合同纠纷发生的数量。
再如,如果规定成立不足两年的企业可以不执行《劳动合同法》,还会产生大量虚假的“劳务派遣公司”。现行《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如果按照姜明的议案修改《劳动合同法》,许多企业主就可以在已有企业的基础上,再创办一个“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向自已的企业“派遣”员工。当这个“劳务派遣公司”成立快到两年时就注销,然后再成立一个新的“劳务派遣公司”。这样,这些企业主就可以永远也不执行《劳动合同法》了。这必然将会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利益,加剧劳资之间的紧张关系。
第四,这样做最终也会损害企业主自己的利益
众所周知,和谐的劳动关系对于提高企业的劳动效率和经营效益至关重要。如果按照姜明的议案修改《劳动合同法》,规定成立不足两年的企业可以不执行《劳动合同法》,必然将会加剧劳资之间的紧张关系。如果一个企业,劳资之间的对立情绪很大,关系很紧张,这个企业的经营肯定是搞不好的,最终也会损害企业主自己的利益。
综上所述,姜明提出的修改《劳动合同法》,规定成立不足两年的企业可以不执行《劳动合同法》的这个议案,违背了我国宪法的规定精神,并会与《劳动法》产生明显的法律冲突,如果采用他的建议,将会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利益,进一步加剧劳资之间的紧张关系,最终也会损害企业主自己的利益。所以说是非常不妥的,全国人大绝不能采纳他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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