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五月,检察院的一名办案人员,亲自来到案件当事人亲属的家中,开口索贿。
这样的丑事,发生在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相关信源介绍,吕海涛、王志慧夫妇在庆安县经营一家租车行,其汽车被一名客户租用后失踪;通过车载GPS,吕海涛发现汽车在当地刘浩勇家的车库里。
吕海涛前去索要车辆时,与刘浩勇发生了冲突。这本是一桩“车辆失踪后,自力救济”的事件,顶多算是民事纠纷。
但是,由于“非法律因素”的影响,2020年12月,庆安县警方以臭名昭著的“寻衅滋事罪”,将吕海涛夫妇抓捕。随后,又陆续抓捕了吕海涛的14名亲友。目前,吕海涛夫妇已被羁押近一年。
相关信源介绍,刘浩勇,庆安县的一名商人,原来是庆安县人大办公室主任徐驰的司机。
立案已经离谱,更离谱的是,在案件的侦办阶段,庆安县检察院的一名工作人员,直接来到吕海涛亲属的家中索贿。
索贿一事,发生在今年五月。一名自称“庆安县检察院办案人员”的男子,来到吕海涛亲属孙某家中,说“如果能拿3万元出来,他可以帮忙判到最低”。
孙某没有答应,第二天,孙某给该男子打电话询问情况,该男子再次来到孙某家中,几次提到“给办案人员打点”的事情。
孙某明确告诉对方,“我家没钱给他,他就走了。”期间,孙某悄悄对双方的谈话进行了录音。
录音内容显示,该名庆安县检察院办案人员,说了“实在不行就打点……一分不出你怎么整?”“无功不受禄,人家谁给你……凑出来……别到最后那啥……”之类的话语。
2021年12月2日,该案在庆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第二天,孙某向庆安县相关部门,实名举报上述庆安县检察院办案人员涉嫌违法办案、索贿,并提供了录音证据。
12月15日,庆安县检察院作出答复称,该院聘用制书记员丛喜龙在第二检察院从事辅助性工作,因在非工作地点,与孙某谈到其家属涉嫌的案件情况,违反了工作纪律。
“依据《黑龙江省法院、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办法》和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经庆安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会议研究决定,2021年12月10日终止与其聘任关系。”庆安县检察院答复称。
但是,在庆安县检察院作出的答复内容中,仅仅提及该书记员丛喜龙“违反工作纪律”的问题,并未提及对其“索贿”一事的调查、处理结论,仅予以解聘。
对于这一答复,孙某表示不予认可。她认为,丛喜龙公然索贿,已经涉嫌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录音内容显示,丛喜龙通过“明示”的方式,向案件当事人亲属索要财物,因遭到拒绝而未遂。
但是,即便索贿未遂,即便是“聘用制书记员”,丛喜龙的行为,也已然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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