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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依法治国难在破除官本位观念

智广俊 · 2022-04-26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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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依法治国难在破除官本位观念

  智广俊

  一件清清楚楚的事,六年坎坷官司路,历经呼市中院内蒙古高院最高法三级法院7次审理,居然没有判决结果。我向党中央书记处写信反映,书记处转到国家信访局,国家信访局立了案,编号2022040105793,逐级批转下来,竟然让市信访局否决了。该局出具书面答复,不予受理。这是理应由市政府处理的案件,你不向市委政府汇报,岂能越俎代庖作出决定?一件基层小事,牵动市、自治区、中央三级行政、司法、信访办案,还没有一个结果,由此可见,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有多么的难,难在官本位观念的阻拦。有的公务员、法官、检察官就像童话故事里的大臣,玩起了皇帝新衣的把戏,这是严重的官僚主义!我希望有关部门将这个案件作为麻雀来解剖,从而总结出行政司法系统中存在的官僚主义问题。

  我把事情来龙去脉叙述如下:

  我知青下乡起就在山村开始搞作物育种研究,包产到户后主要以个人业余自费形式继续进行。我在小麦燕麦大麦三种作物上选育成功经自治区审定命名的5个新品种,获得了自治区科技进步奖三等奖3项,这是内蒙古历届科技进步奖中唯一3项非职务科技成果,同时获得市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三等奖各1项,还获得自治区级其他奖项8项(次)。2016年,乌兰察布市政府出台了科技特别贡献奖,规定个人只要获得市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1项就有参评资格,我参评并通过了专业小组的评审。按照评奖条例,评委会和奖励委员会只有将各专业小组评审出来的人,进行综合平衡择优评选的权力,没有否决专业小组推荐意见的权力,就像高考招办没有权力否决评卷组评出的分数一样。由于本届各专业组只评出二人,而奖励指标也是两个,所以我是等额当选。可是市科技局局长等人,却想把奖金扣下自用,他在评委会上说,为了维护特别贡献奖的权威性,建议本轮空缺。在他的操纵下,我落选了。我向市科技局、市政府申诉无结果,向自治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答复是科技进步奖不属于行政行为,不予受理。我只好向呼市中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本案要害在于:市科技局局长以口头意见取代评奖规则;评委会、奖励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委员没有达到规定的比例,不合规,其中两个评委同时是获奖人。内蒙古政府法制办信口雌黄,竟然说科技进步奖不属于行政行为;自治区政府接到行政复议申请书,过了四十五天才答复我,严重超过五天法定审查时限,这都是一加一等于零的错误,无可辩驳。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由此,我将作出行政决定的乌兰察布市政府和作出复议决定的内蒙古政府一同告上了法院。呼市中院第一次开庭就是以两个被告来开庭的,判决结果被高院撤销重审。我对庭长在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向自治区纪检委进行了举报。2018年7月23日,高院举报网站登出中院的公开答复:根据纪检监察部门的调查,您反映的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属实,我院将依纪依法做出相应的处理。但处理结果一直不告诉我,实际上很可能欺下瞒上没有做处理。中院第二次审理,庭长提出了一个观点,即按照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但以复议结果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法官将这条规定任意发挥曲解为只能在作出行政决定的单位和作出复议决定的两个单位中二选一,并称其为一项法律原则。我认为这是不妥当的。因为第一百三十三条并没有明确规定只能二选一,这条司法解释本身是为了减少行政诉讼中一些不必要的诉讼事项。不能由此认为,两个被告都有错,只能告一个。这条司法解释与其他多条法律条款产生了法律冲突,例如,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原判决、裁定结果确有错误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 (四)违背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的;我认为应该按照《监督规则》第八十四条来审理案件才对。

  我在中院第二次开庭前,应法官要求写下了个人书面意见,即,我认为两个被告都有错,都要告,但法庭一定要我二选一,我尊重法庭的意见,可以选一个被告。开庭时,我同样表明了上述意见。但庭长却宣布休庭,随即下达了裁定书,以我违反了二选一,裁定驳回我的起诉。中院这份裁定书又被高院第二次驳回。中院第三次审理时,庭长继续提出让我在两个被告中二选一(只提了一次),我提出不同意见后,庭长采纳了我的意见,宣布开庭,庭审进行了4个多小时。刚开庭时,我要求法庭出示被告方的授权委托书和领导不能出庭情况说明书,庭长说,法庭看了,你就不必看了。我说法官你撒谎,他们大概率没有,我要求书记员记下来,法官拒绝我看对方出庭文件,否则,庭审结束后我不签字。果然书记员没有记下来,我不签字,庭长只好让我在庭审记录上手写了上去。中院第二次裁定书隐瞒了以上事实,胡说向我充分释明了应该二选一,我不同意,因而裁定我败诉。高院第三个组建的法庭,没有开庭,也没有与我交换意见,维持了中院的裁定。我向最高法提出再审,在再审申请书中我只提了乌兰察布市政府一个被告,可最高法行申(2021)468号行政裁定书,却给我强加了一个内蒙古政府为被告,进而说我违反了二选一选被告,裁定我败诉。最高法行政庭的法官能这样陷害我吗?真是没了天理!

  我向最高检提出抗诉申请,最高检转到内蒙古人民检察院受理。

  内蒙古检察院作出了高检内检行监(2021)15000000025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该决定书刻意隐瞒了案件关键事实,即:法官拒绝我看被告方授权委托书和领导不能出庭情况说明书;隐瞒了已开庭审理了4个多小时的事实,胡说我拒绝二选一;对最高法给我强加了一个被告,进而说我违反了二选一的事,只字不提。更为严重的是,检察官自己杜撰法律依据断案。25号决定书里写到:“关于申请人称其在上诉状及再审申请中对二被告作出了‘二选一’,法院应当按照其选择进行审理的主张。法院针对同一案件的一审、二审、再审是一个连续的过程,一般来讲,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在一审时提出,二审不得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这种理论的依据主要是对两审终审制以及当事人审级利益的维护。”这种判案依据是检察官自己杜撰的,不是法律所规定的。 况且,中院当初就以两个被告立案的,我也没有主动要求更改过呀。

  五年里,除中院第一次判决被高院驳回,其余三级法院下了6次裁定书。 裁定本是法院系统内部下级向上级请示的一种程序,二审下了裁定书,案件自动回到一审状态。此案,从法理上讲又回到一审状态,但我已经把法律程序都走完了。最高法、高院和内蒙古人民检察院对我十几次的再审申请和信访件都不作回应了。无奈之下,我向党中央书记处等单位写信反映,书记处将上访信转到国家信访局,国家信访局于2022年4月1日立案,逐级批转到乌兰察布市科技局。4月15日,我收到科技局的答复,该答复对事实本身不作一句辩解,却声称要执行中院作出的三次判决、裁定。中院判决、裁决已被高院二次撤销,最后一次,高院直接审理,意味着中院第二次裁定书已经失效,这个答复真够奇葩荒唐。我向市信访局提交了请市政府复查申请书。

  4月25日,我拿到市信访局答复意见,信访局给出了书面不予受理的答复。理由是通过司法处理的案件,即使没有结果,司法程序已经走完,也不能在进入信访程序,即使由国家信访局立了案,照样不受理,可是《信访条例》并没有这样的规定呀。

  本案起因和办不下去的根源,就是市科技局前后两任局长官僚腐败,中院高院和内蒙古政府法制办都明白是科技局错了,但因为告的是自治区和市两级政府,他们官官相卫,投鼠忌器,不敢判决。高院中院自治区法制办曾与市科技局沟通过,中院法庭上还专门进行过调解,但现任局长,就不接受,他也不提具体反对意见,刻意回避事情真相,根本不与我对质争辩。科技局委托出庭人员还是调离本单位的一个普通工作人员,他在法庭上基本不说话,也不提交辩护词,局长本意就是让上级领导去背锅,他在一旁看笑话。这是一种另类腐败行为。

  官僚腐败行为不破除,就没有公平正义可言,这与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的方针背道而驰。我希望中央有关部门对此事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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