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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法院,没毛病!

林孤 · 2022-06-10 · 来源:林孤小姐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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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贵公平,法贵正义。

  1

  这158万要是赔了,我们整个社会的法治精神,至少要倒退二十年。

  昆山市人民法院官微近日公布了一起案件,引发网友热议。

  此前,昆山某小区业主陈某美一人在家,突然听到有人在外面开门锁的声音,怀疑对方是小偷,陈某美便立马给丈夫打电话,让其通知物业调查核实。

  随后几名物业保安在小区里发现了形迹可疑的秦某某,在保安喊着“抓小偷”的过程中,秦某某情急之下,跳进了河里,最终不幸溺亡。

  秦某某的家属将物业告到了昆山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8万余元。

  秦某某的家属认为秦某某在小区正常行走,没有任何证据显示他有盗窃或其他违法行为,物业工作人员前有“追赶”,后又“见死不救”,造成了秦某某死亡的严重后果,理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偷东西的小偷,自己怕被抓跳进了河里,溺死了,结果小偷家属反而索赔158万,小偷家属的“个人主观认为”,有理有据吗?

  2

  据法院查明,秦某某因入户盗窃于2017年3月被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及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秦某某,还是个惯偷。

  保安追赶小偷,是正常履职行为,小偷先到的河边,自己主动跳入河内,且,物业经理丁某强曾跳入河内试图对秦某某施救。

  也就是说,物业工作人员没有暴力威胁逼迫小偷跳河,并且有主动施救行为。

  事发后,多名目击事件的业主均证实,没有看到物业工作人员暴力殴打被追赶者。

  并且,公安部门在溺亡者也就是秦某某的身上发现了十几只塑料包装袋,分别装有珍珠耳钉、戒指、项链等物品及部分现金。

  当天晚上六点,该小区的另一业主向警方报警家中丢失了1万元现金及价值2500元的购物卡。

  也就是说,秦某某确实是个小偷。

  因此,昆山法院最后裁定,被告在追赶秦某某的过程中并无过错行为,驳回了秦某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总算是看到了一起符合程序正义、符合法治精神、符合道德伦理的正常判决了。

  终于,不再是和稀泥式的各打五十大板,不再是“谁死谁有理”了。

  3

  2019年的夏天,河南淇县。

  瓜农庞大哥家承包了200亩地种西瓜和玉米,经常有附近的人在瓜熟后前来偷瓜,庞大哥多次报警都未见效。

  某日,又有两个女子(是一对母女)开着三轮车来偷西瓜,偷了满满一车,庞大哥在与她们拉扯时,一女子摔倒,膝盖擦破流血并报了警。

  民警协调让庞大哥赔偿300元医药费,这让他感到十分委屈,称“以后偷瓜都不敢拦了”。

  律师指出,盗窃他人西瓜属违法行为,庞大哥属正当防卫,无需承担任何民事赔偿。

  有人来偷瓜,你报警,未见效。

  开着三轮车来偷瓜,你伸手去拦,拉扯中小偷摔倒了,膝盖破皮流血了,结果,你还得赔小偷300元医药费。

  这是什么阴间新闻?还有天理吗?还有王法吗?

  瓜农庞大哥这么委屈一哭,事情就捅上了热搜,网友骂街了,群情激愤了,然后舆情热议之下,相关部门就得出来走两步了。

  然后,更离奇的一幕又出现了。

  官方“术语”,都是艺术巅峰。

  当地公安局发了个警情通报:

  事件属实。

  民警处警后进行了询问,因西瓜价值小,对宋某及其女儿的摘瓜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

  同时考虑到宋某及其女儿受伤,进行了现场调解,庞某赔偿宋某伤情300元钱。

  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宋某及其女儿主动退还了之前赔偿的300元。

  注意,一个最重要的信息,被官方术语给掩盖过去了。

  在官方通报里,宋某和女儿,不是“偷”瓜,而是“摘”瓜。

  “因西瓜价值小,情节显著轻微,所以对偷瓜的母女二人进行了口头批评教育。”

  ——就问你服不服?

  官方可能原本以为这个通报一出,足以平息众怒了,哪知道这个“摘”字的迷惑发言,更加让舆论炸锅了。

  这一波骚操作之下,连人民日报都看不下去了,直接站出来实名diss:

  【“偷”还是“摘”?一字之差,性质大不同。情节再轻微,只要是偷,就是违法。若偏袒违法者,不仅让受害者遭受双重伤害,还会助长违法者气焰,侵袭法律尊严。有良法,更需落实,经得起“吃瓜群众”审视,经得起正义打量。】

  4

  如果偷西瓜没人管,那么瓜农的合法权益谁来保护?

  如果追赶偷西瓜的,小偷摔倒膝盖破皮,却要瓜农赔医药费,那么,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就会被无限击穿。

  如果小偷自己害怕从而跳河不幸溺亡了, 却要控诉保安索赔158万,并且法院本着“人死为大”的和稀泥判决,来对受害者家属进行安抚。

  那么,继老人跌倒扶不扶之后,就会出现另外一个话题,小偷偷东西要不要追赶?

  也就是说,都这么稀里糊涂地瞎判决的话,社会风气,会从冷漠自私,走向更多的违法乱纪行为。

  【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十次犯罪所造成的危害还要严重。因为犯罪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败坏了水的源头。】

  ——弗朗西斯·培根 《培根随笔集·论司法》

  所以,我举双手支持此次的昆山法院判决。

  道德是人性的底线,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如果偏离了法律的公允判决,那么我们夸夸其谈的道德说教,基本就是扯淡。

  一个人,如果连法律的底线都不肯遵守,你还能指望他有什么道德水准。

  一个社会,如果连法治精神都不讲求公平正义,那么这个社会,基本上也就没什么公平正义可言。

  5

  我希望此后的所有法律判决,都能够尊重事实原则,而不是遵循什么“人情世故”。

  法律是用来惩恶扬善的,总不能说保护坏人来让好人寒心吧?

  道德是用来教化众生的,总得让人相信善恶有报、天道有轮回吧。

  看看过往案例里,盗窃的、哄抢的、碰瓷的、未成年人渣犯罪的、为老不尊的,多少奇葩判决,既侮辱了公众智商,又玷污了法律尊严。

  法治社会理应保护合法行为的正当范围,对于因行为“越界”而致自损的行为,必须是非分明,坚持不牵涉无辜,坚决不“和稀泥”。

  城市文明的建设,和谐社会的发展,光靠道德说教那一套是不可能奏效的,司法文明如果不能刚硬抵挡在前,其他的一切文明,都是扯淡。

  【我很喜欢法律,我认为它是人类发明过的最好的东西。它不管你能好到哪儿,就限制你不能恶到没边。它清楚每个人心里都有那么点脏事儿,想想可以,但做出来不行。法律更像人性的低保,是一种强制性的修养,他不像宗教要求你眼高手低,就踏踏实实地告诉你应该是什么样儿,又讲人情,又残酷无情。】

  如果执法者执法不公,又如何要求老百姓奉公守法?

  法贵公平,法贵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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