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教师于去年8月发生车祸,昔阳县交警队在对方无证无照驾驶、逆行上路、交叉路口不让行、假肢不能驾驶机动车、违规载人、交叉路口不减速等七条过错,老教师只有未注意来车一条过错的情况下,认定为同等责任。老教师申请晋中市交警支队复议,支队以“本案事实不清,调查与认定违反法定程序……责令昔阳大队重新调查、认定”下达复核结论。
昔阳大队在收到晋中支队的复核结论后,一方面以“赔偿”解决欺骗老教师,一方面又作出同等责任的认定,且再一次违反法定程序请专家做挡箭牌、延误认定时间3倍以上且不依法定责。由于老教师不接受《认定书》且当场辩论,交警队只能撤走《认定书》,又派人找老教师以“赔偿”解决问题,却又让老教师申请市公安局复议。
老教师多次申诉与上访,一个多月渺无音讯,后听说晋中市来了新局长,便找新局长请求复议。今年3月11日,晋中公安局派王处长一行六人来(包括专家与领导),以“不再分对错,交警队按照国家规定赔偿”作出解决决定。
本来依法核算,应该赔偿老教师16万,但县公安部门以无钱为由压到了12万,后又把赔偿变成了司法救助。公安局在骗取老教师在打印有12万元的《司法救助申请审批发放表》和《不上访承诺书》上面签字后,竟然只拿来2万元,还要老教师开虚假发票(老教师开有书店)。老教师认为有违财会制度,故不予接受。公安局干脆釜底抽薪,否定市里决定,又反口作出交警队认定本来就是正确的结论。并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欺下瞒上说他们做过证据公开和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申辩。
公安局不解决问题了,就应该退还骗取的资料与签字,但多次索要无果。
敬请通过网民效力,还老教师一个公道,退还骗取的签字与材料,并对这种执法违法、欺骗毁约、失信和欺下瞒上的行为给予评议,还老百姓一个清正廉明的治安环境。
参考资料:
下面是微博中的截图:
附:老教师的申诉材料、不服决定申诉书、县公安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一)交警队两次非法认定
一、交警队违法认定:本人于2021年8月26日下午6时12分许,于昔阳县辉煌路口横过道路,在路中间与一辆摩托车相撞,致使股骨骨折。9月29日,昔阳县交警队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本人认为,《认定书》中罗列了对方与此事故无关紧要的未注册登记、未戴头盔等过错,而与事故有因果关系的严重过错,如未取得驾驶证、逆行上路、交叉路口不让行人先行、行人已在路上不让行、假肢无驾驶能力、无驾驶资格、交叉路口超速、以及违规载人等只字未提,属于事实不清,取证不足;本该用《安全法》第四十四条“交叉路口应该让行人先行”之规定,却用了《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普通道路之“避让”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有意将“让行人先行”改成“避让不当”,对于车辆是否存在隐患,虽本人多次质疑但交警队并未鉴定,属于袒护对方;本人只有未发现来车一项过错,根据《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安全法》等规定,认定为同等责任是属于责任划分不公正;其逾期制作《认定书》等,属于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其严重违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故本人难以接受。
9月30日,本人向晋中交警支队申请复议,支队于10月22日下达结论:“本案事实不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根据……责令昔阳大队重新调查、认定。”
二、交警队违法复核:交警队在《复核认定书》中,抹杀了对方四条过错,只提及三条:
1、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行人先行;[《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下简称《省规》)A2e、《安全法》第44条](严重过错)
2、无驾驶资格;[《省规》B.1 b)《安全法》第19条一款](导致事故发生,为严重过错行为)
3、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省规》B.2b、、《条例》第55条]
而对于以下4条过错,只字未提:
1、逆行上路:摩托车应该在最右侧行驶,但该走了道路最左侧(从监控、时间、本人记忆可证相撞于道路中间分界线)[《省规》A.7、A.3a、《条例》第44条、《安全法》第35条](严重过错)
2、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驾驶人假肢,不能驾驶机动车。[《省规》B1b《安全法》第22条](因造成事故,按照《省规》b1规定,属于严重过错。)
3、交叉路口超速:该车交叉路口撞人速度为20.25km/h,已超过正常行驶速度20km/h之规定,且在50~100米内未减速,撞到人后5秒还无法停车。(可通过监控与其他摩托车速度比较)[《省规》B1f《安全法》第42条、44条、47条,《轻便摩托车技术要求》3](严重过错)
4、行人已经在路上未让先通过[《省规》A9d、A9 h《安全法》第22条、47条《条例》52条]
交警队认为本人的过错是:行人横过机动车道……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条例》第75条](质疑:此条只适用于机动车道,且在车辆临近加速。事发于交叉路口中间,交叉路口是否也是人行横道?行人已在人行横道上,且已经大步加速10余米,中途加速是否叫车辆临近突然加速?从不同监控看,是先加速还是车辆临近才加速?)
《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6.5a明确规定,按照过错相抵原则,过错较多的一方承担主要责任。肇事方有7条过错、即使受害方有1条过错,是远不能对等的;就按他们的重新定责,肇事者还有交叉路口未让行人先行、无驾驶资格、违规载人等三条严重过错,比受害者还多两条过错,能够同等责任吗?
三、对当事人疑问不加过问:该车辆从未审验,本人曾经于2021年9月17日,向交警队书面提出车辆是否存在安全隐患问题,交警队并没有鉴定。[《省规》A19a《安全法》第21条]
交警队至今没有给出一个合法的《责任认定书》,对肇事方违规行驶也没有进行任何处罚。
(二)、公安局骗取《承诺书》签字后速毁处理决定
2022年3月11日上午,晋中市公安局派出由交警支队事故处王处长带领的专家、有关领导等一行六人及昔阳交警大队的副队长等二人来解决问题。八个领导听取本人依法陈述申诉后,王处长以“认定只能一次,改不了啦,现在就不说对错了,只能解决赔偿问题。”提出解决意见。本人虽然提出“请求领导对认定书是否正确有个结论”的请求,但终未予采纳。昔阳县交警队李副队长当场明确表态“交警大队一定按照国家规定赔偿一切损失”,而王处长则以让本人“不问钱从哪儿来,不要再分对错,由交警队按照国家规定赔偿”为终结。最后还说“你要相信党!”
交警队根据所有证据进行核算,至少应有16万元经济赔偿,但交警队以无钱为由压到12万;后来又把赔偿变成了司法救助。5月12日,交警队事故科长和公安局崔副局长带着写有12万元的《司法救助申请审批发放表》和《不上访承诺书》,让本人分别签字后,崔副局长提出由于钱不好支出,让给开一份假售书发票(本人开有书店),本人认为有违财务规定,借口拒绝。
2022年5月16日上午,公安局崔副局长和交警队李科长带着2万元现金来给本人,说剩下的10万以后有了钱再给。本人认为,既然是司法救助,就应该一次性发给,且带来的是现金。里面可能有问题,故没有接受。而当本人请求交警队作出《赔偿承诺书》时,交警队以“单位给个人承诺不合适”为由拒绝。交警队提出让本人诉讼驾驶方,本人认为交警队给出《认定书》后才能提起诉讼。后来,交警队又以“不敢承担责任”为由,不再提赔偿解决问题。
2022年6月2日,县公安局再次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上面说,认定复核是由省级专家组成员刘秋生等三人确定的“事故各方负同等责任的认定意见是适当的”处理意见。回避了交警队才是处理事故的责任者,忘记了正真的准绳是法律,而不是什么个人的意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条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设立道路交通事故复核委员会,由办理复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会同相关行业代表、社会专家学者等人员共同组成,负责案件复核,并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名义作出复核结论。”可见代表、学者和专家应该由晋中交警支队邀请组成复核委员会,而不是由昔阳大队通过关系找几个专家“确定”,且有违《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一百零一条有关请专家组织复核之规定,原事故认定交警并没有回避,这样的复核结论能够信服吗?
交警队既然在王处长一行面前公开承诺的“赔偿”不算数了,就应该把骗取的材料和签字(包括《不上访承诺书》)一并退还本人,但多次索要无果。如果老百姓这样做,可能会负法律责任,他们这样玩弄法律,是不是也应该负责任?
县公安局和交警队多次让起诉驾驶方,却至今没有给出《责任认定书》,如何提起诉讼?
县交警队与公安局的“赔偿”欺骗手段已经三次。第一次是在2021年10月,晋中交警支队下达《复核结论》后,交警大队为了掩盖其认定错误,找本人在公安部门工作的学生来做工作,让以赔偿放弃复议,还带来初步赔偿核算。同时,他们又找了专家做挡箭牌,放弃赔偿。
第二次是在2021年11月2日,交警队向本人交付《复核认定书》时,由于本人依法不予签收且当场辩论,交警大队当即撤回该《认定书》后,又再次找本人亲属说情,用“赔偿”幌子欺骗本人不要上访,且派办公室主任前来协商赔偿数额。但来人走后交警队再不理睬此事。
这次县公安局和交警队以“赔偿解决问题”,骗取本人资料和《承诺书》,已经是第三次。不过,这次的“按照国家规定赔偿”是交警大队在晋中支队王处长一行面前当众宣布的,王处长也重申了这一决定。现在他们拒不执行这一决定,否定了他们的承诺,也否定了他们与本人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存有违反协议之嫌?算不算诈骗行为?
还有,昔阳县公安局在6月2日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说,本人在信访材料中引用的《安全法设施条例》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处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不正确,因为“交通事故认定不属于行政处罚决定,故不适用本条。”可见,公安局除了此条外,并没有对本人提出的其他理由和法律依据作出否认。也就是说,他们承认除了此条以外,本人在信访材料中提出的十二条理由和三十多条法律依据是完全正确的。换句话说,他们不打自招,承认交警大队的《认定书》是非理非法的!
既然公安局认为《认定书》适当,为什么要三番五次玩弄“赔偿”?其手段是否有违法纪?
(三)违反法定程序且多次欺下瞒上
一、违反法定程序:
1、违反《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之五十九条,未采纳驾驶方患有妨碍驾驶疾病、路线错误等证据,属于事实不清、取证不足、定责不公、认定程序错误。
2、违反《规定》第二十八条,未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对于当事人提出车辆是否存在隐患(见本人2021年9月17日递交昔阳县交警队的《对事故处理意见》之“八”)不加过问,对车辆隐患拒绝进行鉴定。
3、两次违反《规定》第六十二条、七十九条,分别逾期25天、30天下达《认定书》;
4、违反《规定》第二十六条、七十九条,未送达《认定书》。本人拒签表示不服认定,交警队取走《认定书》,且未下达《原认定书》作废的通知,意味着撤回,至今未有任何处置信息。
5、违反《规定》第八十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一百零一条,未设立“复核委员会”,越级请专家参与,原办案交警未回避。
6、两次违反《信访工作条例》二十三条规定,县公安局分别在2021年10月5日和2022年3月7日受理的信访,都在长达三个月时间里,没有下达《受理通知》,也未通知本人已受理。
7、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2021年10月5日公安局受理的的信访,应该在60日内办结,他们延期了30日,并没有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8、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2022年3月7日他们受理的信访,是本人第二次信访,按照规定应该在30日内作出复核意见,但在87天后才提出处理意见。
二、欺上瞒下:
1、2022年6月2日,公安局在寄给本人且在山西信访网上发布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说:在事故复核“调查过程中,进行了证据公开,并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完全是无稽之谈。交警队什么时候对本人“证据公开”了?在哪里公开的?有谁参加了?又是什么时候听取了本人的申辩?是谁听取的?在哪儿听取的?假话也太多了!
2、公安局两次接到上面转来的信访事项,应该通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他们从来不给出信访人《受理通知》,而是在网上汇报信访结果时,在发送《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的同时,一并发一个假的《信访事项告知单》。是否弄虚作假欺下瞒上?
3、上面已经说过,公安局说假话、办假事,以“赔偿”骗取本人材料与签字,不知道又是如何向上级解释的?
总之,虽然晋中市公安局新来的靳局长在收到本人复查申请后,没有十天时间就派王处长一行来解决问题,但问题并未解决且出现了违反决议和诈骗问题。也就是说,问题在晋中并没有解决。根据《安全法》第八十五条、《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申诉贵处。
本人请求:通过贵处组织听证给本人一个公正结论;责令县公安局退还骗取的一切资料;对该公安部门多次诈骗与违背解决问题决议的行为给予评议及处理。
胡红
2022-7-6
不服昔阳县公安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的理由
1、《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说,本人反映的问题他们已“于2022年3月7日受理”。既然受理,就应该按照《信访工作条例》和《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给出信访受理通知,但本人至今没有收到。昔阳县公安局不给信访人受理通知,却在网上发布《处理意见书》时,同时补发一份《受理通知单》,这是不是欺下瞒上?
2、这是本人第二次信访,应该在规定日内作出复核意见,但在87天后才收到处理意见,而且没有告知延期理由,有违《信访工作条例》和《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之规定。
3、《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说:“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进行了证据公开,并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完全是假话。他们在何时何地进行了证据公开与听取申辩?是那些人参加的?
4、《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上面说,认定复核是由省级专家组成员刘秋生等三人确定的“事故各方负同等责任的认定意见是适当的”处理意见。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一百零一条有关请专家组织复核之规定,代表、学者和专家应该由交警支队邀请组成复核委员会,原事故认定交警应该回避。在上述依据中找不到“交警大队找几个专家提出意见”之规定,这样的复核结论能够信服吗?
既然是总队专家确定的,就应该由总队下达《认定书》,现在是交警大队签名盖章的《认定书》,县公安局还有没有一点担当?
昔阳县公安局办案到底是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还是以个人意见为依据?国家的法律什么时候改成了“专家说了算”?
既然公安局认为专家意见正确,为什么要三番五次找本人进行“赔偿”呢?
5、《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上面说:“2021年11月29日,昔阳县交警大队在进行重新调查后作出第140724120210000076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请问,此认定书什么时候送给本人了?”在2021年11月2日,交警队向本人交付《复核认定书》时,由于本人依法不予签收且当场辩论,交警当即撤回该《认定书》后,又再次派办公室主任前来协商赔偿数额,难道不是事实吗?交警队违反《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既没有给本人送达新的《认定书》,也没有下达原《认定书》作废的通知,执法违法也太过分了!
6、《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上面说,本人在信访材料中引用的《安全法设施条例》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处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不正确,因为“交通事故认定不属于行政处罚决定,故不适用本条。”也就是说,县公安局对本人的上访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后,除了此条外,本人提出的十二项理由与三十多条法律依据是正确的!
此《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提出的答复,不是假话就是违法,本人不能接受,故向贵处申请复议。既然王处长一行没有解决问题,敬请贵处组织听证,还本人一个公正的《认定书》,责令公安局骗取本人的签字与材料一并退还,对于交警队否行在王处长一行面前的承诺与王处长最后的决定以及失信欺骗的行为,作出评价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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