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上午,宁波日报报业集团旗下公司起诉红歌会网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在宁波余姚市人民法院正式开庭,择日宣判。
国庆前夕,红歌会网发表了《红歌会网因转载人民日报高干文章遭起诉,原告又是一党媒》,对该案做了较为详细的介绍。这是我们因转载人民日报原副总编梁衡的文章,宁波智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侵犯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起诉,索赔5.2万元。
红歌会网于2013年-2016年在人民网、人民日报、环球网等国家级党媒党报转载了梁衡几篇文章,后来梁衡将文章结集出书《千秋人物》,在2018年将图书著作权卖给了天津华文天下图书有限公司,天津这家公司后来又将著作权卖给了宁波智码科技有限公司。然后宁波这家公司把红歌会网告了,进行巨额索赔。
本案原定于10月14日开庭,后因所谓“排期”原因,法院取消开庭。大概半个月后重新确定新的开庭时间。
由于疫情原因,本次开庭采取的是线上开庭审理。红歌会网负责人胡志玉和代理律师马志远同志出庭参加庭审。
原告代理律师称:2018年12月,梁衡将《千秋人物》作品的著作权相关权利及转授权独家授权给天津华文天下图书有限公司,并授权其有权依法独立对侵权盗版行为采取维权措施,授权期限为2018年12月28日至2023年12月27日。后天津华文天下图书有限公司将上述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原告,同时独家授权原告以自己的名义对授权之前或之后发生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原告发现被告在其运营的“红歌会网”(www.szhgh.com)上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千秋人物》中的相关作品,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权利。
红歌会网代理律师马志远答辩称,我方对原告不构成名誉侵权,理由有:
第一,我方红歌会网站转载原告所称的文章,是分别在国家级公共媒体《人民网》《人民日报》《环球网》公开发表的,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
第二,从原告起诉状叙述的事实看,原告是从2018年12月28日之后获得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此之前并不享有此项权利。而从原告提供的证据看,其所称的作品被侵权时间最迟的一篇发生在2016年11月24日,此时原告尚未获得授权,自然无权主张权利。
第三,如前所述,原告所称的侵权时间最迟的一篇是2016年11月24日,至原告起诉时,早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没有事实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建议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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