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全国人大正式通过决议:
同步启动延迟男、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用十五年时间,逐步将男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从原六十周岁延迟至六十三周岁,将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从原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分别延迟至五十五周岁、五十八周岁。
至此,议论多年的“延迟退休”终于“靴子落地”。对于普通劳动者而言,无论接受与否,都改变不了这个结果;接下来该关心的,应该是怎样消除就业年龄歧视。否则,即便法定退休年龄延迟了,某些年纪大的劳动者却找不到工作,延迟退休就失去了实际意义,仅仅是晚几年领取退休金。
就业年龄歧视的问题一直都是存在的。
1、许多企业、单位的招聘广告中明确列出年龄要求,特别是对于35岁以下的求职者更为青睐。
例如,环球时报在此前的招聘信息中,明确要求应聘者“年龄在35岁以下”、“能承受夜班工作压力”:
成都富士康的招聘公告里则明确要求应聘者年龄在18岁-45岁之间。而笔者从劳务中介那里了解到,因为“僧多粥少”,用人企业往往会优先招聘更年轻的劳动者,超过三十多岁,可能连“进厂打螺丝”的机会都很难获得。
即便是申请外卖骑手也有年龄限制,通常要求骑手年龄在18-50周岁之间。
公务员招聘的年龄同样要求一般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只对少数高学历人员放宽到40岁。
2、企业在裁员时,会优先考虑裁掉那些年龄大的员工,特别是那些工龄工资较高的老员工。即便很多企业没有裁员要求,也动辄搞所谓“优化”,35岁裁一轮、45岁裁一轮,同时再招聘刚毕业的“廉价劳动力”填充岗位。
例如,去年媒体曝光《旬阳市人民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其中规定:
已取得中级职称的执业医师、特殊紧缺岗位的聘用人员,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0周岁不再续聘;其他各岗位聘用人员男性满55周岁,女性满44周岁不再续聘。
据媒体报道,该医院已经以上述文件为由辞退了12人,都是年满44岁、在医院工作多年的女性;其中一些人称,在终止劳动关系时,只拿到了1万多元到2万多元不等的经济补偿金。
之前某些互联网大厂“优化”35岁以上员工的事曾经引发过热议。私营企业“优化大龄员工”这事儿并不新鲜,而这一次这样干的竟然是一家公立医院,规避《劳动法》的套路也是如出一辙:
2017年,该医院就有了“到龄不续聘”的规定,开始零星辞退“到龄”的编外人员,去年开始涉及医技人员,去年以来被辞退的12人,都是年满44岁、在医院工作多年的护士或医技科室工作人员,且均为女性。她们一开始与医院签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三年,2011年前后开始一年一签。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企业单纯从自身利益考量、而丝毫不顾及企业的社会责任。再讲直白一点,这就是资方对劳方单向的阶级战争,而劳方却没有丝毫的还手之力——之所以会这样,就在于连资方连作为底线的《劳动法》都不愿遵守。
企业之所以在招聘时会产生年龄歧视,主要原因还是资方对劳方的压榨越来越厉害,劳动者的工作时长、工作强度不断加大,更年轻的劳动者在加班、上夜班以及持续的高强度工作等方面,因为身体原因,有着更大的优势。
此前有媒体统计了各国劳动者的平均周工作时长,中国的劳动者“稳居全球第一”:
996工作制还不够,某企业在今年上半年还搞出了“自愿”的“896工作制”,这算下来周工作时长竟然高达78小时,几乎达到了法定周工作时长的两倍!
超时加班的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这是资方对劳动法的蔑视。
同样地,企业裁员的手段也是在践踏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07年6月,《劳动合同法》审议通过并正式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而某号称民族之光的大厂,从2007年下半年就提前开始了“骚操作”:安排工作年限满8年的老员工向公司提交请辞、“自愿”离职,辞职员工随后即可以竞聘上岗,职位和待遇基本不变,变化就是再次签署的劳动合同和工龄,工号也要变动。
此举被视作是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中“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相关条款,将之前的工龄抹去,达不到10年,自然就不用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然而,这样“掩耳盗铃”的做法,却被当地方劳动监察部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默许了,后来才被各个企业效仿。
所以,劳动者如果想要消除就业年龄歧视,除了应该推动企事业单位在招聘时彻底放开年龄限制要求,还应该积极争取劳动法的落实,如工作时长的限制、“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签订,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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