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和社会的义务 徐迅雷
一个来自广东的好消息是:广东省物价局出台意见,叫停管道燃气初装费(12月28日《第一财经日报》)。原本9 楼以下收3000元、9楼以上收3500元,十几年收下来,至今已收了14亿多元了。管道燃气初装费在各地政策不一,有的收有的则不收了,大趋势是“取消”。道理很简单:“管道燃气”作为市政建设项目之一,在本质意义上属于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通常采用财政补贴予以扶持;在有的地方,其实已经纳入了土地配套费,也就是说包含在购房款里早已缴纳了。
但因“燃气初装费”是块大肥肉,有关部门吃起来很轻松很舒服,所以不愿让“煮熟的鸭子”飞走。现在有人担心:“初装费”是取消了,会不会给燃气提价,“换汤不换药”,老百姓照样得多掏钱?这确实是需要提防的,因为现实已经证明:面对巨大的利益,失去者从来是不甘心失去的。
最典型的是西部某城市,竟然将“天然气初装费”换了个名字,叫做“天然气安装费”,照收不误!“变一个字”就可以继续收,你还真得佩服利益攫取者的“聪明”。他们弄出了一堆让人眼花缭乱的理由,什么“建筑红线”内外之不同、什么“用户”和“小区”概念之不同,反正你“买菜还得掏秤杆的钱”就是了。有个市民很有权利意识,将有关职能部门告上了法庭,没承想,法院判他败诉!这就是典型的权力联盟侵害百姓利益。
有的地方则玩另一种花招,暗地里悄悄转嫁。央视《焦点访谈》12月15日播出了《燃气费为何重复收》的报道,说的是在福州市苍山区,其实已经在房价里被收取的燃气初装费,开发商还在收取每户5180元。地产商则暗暗叫苦,若不“代收”,燃气公司就不“通气”,你没脾气了吧?开发商本应该向燃气公司叫板,但他们也很聪明,宁肯向弱势的消费者“强索”也不去得罪燃气公司。
一位普普通通的市民敢于状告政府部门,一家力量不弱的开发商却不敢得罪燃气公司,而向市民转嫁负担,可见权利意识在不同利益主体那里相差是多么的大。
“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和社会的义务”,这是19世纪德国著名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的著名理念。在他的不朽名著《为权利而斗争》中,开篇就宣告:“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你必须到斗争中去寻找你的权利,“权利从放弃准备斗争的瞬间也放弃了他自身”。
所有的权利都面临着被侵犯、被抑制的危险。在耶林看来,对权利的侵害不仅仅是对权利所意味的物质利益的侵害,更是对权利主体人格的侵害。“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主张权利而准备的宝剑。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一位普普通通的市民为“初装费”和“安装费”的“一字之差”状告政府部门,以及此前广州人大代表提出取消“管道燃气初装费”,这就是最好的“为权利而斗争”,也就是对自己和对社会履行义务。
在我们耳熟能详的《国际歌》中,有一句“要为真理而斗争”,在今天,更紧要的是,我们一定要牢记:要为权利而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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