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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利益集团的形成

杨帆 · 2008-11-30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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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帆利益集团报告(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利益集团的形成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

改革开放以前,社会主义的中国不存在不同的利益集团。其中的原因主要有二:其一,传统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认为,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的利益高度一致,而且价值观也是集体主义取向,强调个人利益服从组织利益,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所以,代表局部的狭隘的利益的利益集团不应该也不容许存在;其二,尽管事实上国家未必能真正使全体公民的利益同时得到满足,也就是说,个人以及团体的利益仍有待自己去争取,但由于计划经济时代每个人以及每个群体的利益分配都是由政府严格控制,每个人每个群体的利益分配由政府严格控制,其利益只能通过行政组织系统的“正常渠道”反映,或者在计划会议上进行激烈地讨价还价,但作为利益主体,公开独立地争取利益,则被认为是一种“非组织活动”,甚至是非法活动。各利益集团之间利益分配由上级决定和调节,不允许采取公开利益冲突的方式。因此,仅存在自在的利益集团,而不存在自为的利益集团。也就是说,各利益集团之间利益分配由等级决定,利益冲突很少。其三,正如奥尔森强调的,改革开放前长期的阶级斗争为纲,实质上也更是消灭了中国所有可能存在的特殊利益集团。所以总体上看,改革开放前中国不存在利益集团,更不存在特殊利益集团。

中国渐进改革的基本特征决定了利益集团形成的特点。第一,改革的起点是放权让利, 首先培植增量。放权让利隐含着承认社会中存在不同的利益主体:即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培植增量则造就了计划经济时代没有的新社会阶层,尤其是个体私营及外资经济相关阶层。第二,改革的取向是市场体制,这种市场取向的改革必然会培育出多元的利益主体,并且使得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实现更加依赖于自身。在这种背景下,原来计划经济下“自在的”利益群体,日益变为“自为的”利益阶层。各利益阶层中的人越来越意识到集团内部利益的共通性,以联合方式表达自己利益诉求,从而为利益集团的形成奠定了条件。第三,渐进改革的特点是利益转移的隐蔽性。利益集团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与腐败有密切关系,长期不能规范。集团获得的巨大利益,有相当一部分在目前社会结构中属于灰色存在。第四,改革不可避免地要走权力资本化的道路,(杨帆,1998), 如孙立平所言“不落空阶级”,无论政策和体制如何变化,总是那些实际占有权力和资源的群体得到好处。利益集团的主体由权力体系演化而来,利益主体基本上是原计划经济下或体制内各种权力在市场化中的延续

报告本部分以年代划分,阐述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利益集团的产生,演变及形成过程。

(一)70年代末到80年代末――利益主体多元化

任何改革都是利益的转移和再分配。改革不同于革命,其利益的转移和再分配不造成社会结构的根本变化,不是由下层推翻和剥夺上层实现的,而是遵循了“精英连续性”规律――基本上是由那些在计划经济下掌握资源的特权阶层,在改革过程中将这些资源变成私人财产,再通过某些政治和社会改革,如“民主改革”,为自己获得的利益取得新的合法性。这是一般改革的规律,也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特殊规律,并非中国所独有。前苏联东欧国家采用“休克疗法”,那些在计划经济下掌握资源的人虽然首先在政治和法律上放弃了特权,但仍然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占有优势,表现在知识、管理、社会联系、信息、能力各个方面,所以多数人可以在市场经济发展中成为新的企业家、议员。总之,保持了“精英阶层的连续性”而不是断裂。中国渐进改革中的利益转移,也遵循这一规律。

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名义上建立了“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实际上都是由国家控制。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行使权利,人民代表大会又通过立法将国有资产授权给政府管理,政府则通过行政体系,通过“官员群体”,实际控制国有资产,乃至几乎所有的社会资源。比如,通过人民公社制度,控制农民进城和粮食生产等。改革开放正是以无所不包的权力为逻辑起点。改革伊始,只有权力没有市场。一种办法是使权力崩溃,即“休克疗法”,另一种办法是使权力创造市场,即渐进改革。考虑到改革的稳定性,我国选择了渐进改革,即权力并未崩溃,而是向市场方向扩张,创造出一个“权力与市场相结合的经济”。由此,权力开始变成资本,并按照资本逻辑,在推动市场经济过程中,培育出一个个新的利益主体。

1988年3月15日党的十三届二中全会的工作报告明确指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内部仍然存在着不同利益集团的矛盾。”在政治层面首次承认利益集团存在。配合此报告,党内理论家郑必坚与贾春峰发表长篇文章,把处理不同利益集团的矛盾作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中心内容。文章认为:“讲国情,其次就要讲人们的经济和社会关系。这里不仅包括所有制结构和分配形式,而且包括在改革中人们利益关系的调整,社会利益群体、利益集团的形成和演变,以及各种社会矛盾的实际状况和变化。如果能就这类问题,特别是社会利益集团和社会矛盾问题,在一个县、一个市的范围,进而在全社会的范围,作一番深入的调查和分析,这对于精心指导改革、妥善处理社会矛盾、保持和发展安定团结的局面,都是一项基本功。”

姜洪和关山在80年代末提出,中国社会的利益主体多元化,形成五大利益主体: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垄断部门、企业,个人。地方政府和部门利益是行政权力体系的内部演变,国有企业利益是地方和部门利益独立化的衍生的品,个体企业则与权力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1.       地方独立利益的形成;中央政府放权让利

1985年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1988年颁布《关于地方实行财政包干办法的决定》,实行“切块包干、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财政分灶吃饭形成了地方政府的利益,72000 个镇,2780 个县,460 个地级市,28 个省市自治区,都有自己的独立利益,造成了每个权力主体发展经济的强烈冲动,中国经济发展有了自发的动力。

地方政府采取“打埋伏”和“拉上补下”的办法(即将超额部分隐瞒不上报或留作下一年弥补增长不足部分),不断扩大经济资源。为明确中央与地方的财权与事权,1994年实施分税制改革,建立分级财政体制框架,由行政性分权向经济性分权转变,给予地方很大的财税独立权和自主权,地方政府利益进一步膨胀。中央部分事权下放,地方政府要为当地居民提供公共产品,以及为市场化改革提供制度保障。中央对地方财税宏观调控能力削弱,地方经济发展不平衡,区域性两级分化严重。

(一)70年代末到80年代末――利益主体多元化

任何改革都是利益的转移和再分配。改革不同于革命,其利益的转移和再分配不造成社会结构的根本变化,不是由下层推翻和剥夺上层实现的,而是遵循了“精英连续性”规律――基本上是由那些在计划经济下掌握资源的特权阶层,在改革过程中将这些资源变成私人财产,再通过某些政治和社会改革,如“民主改革”,为自己获得的利益取得新的合法性。这是一般改革的规律,也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特殊规律,并非中国所独有。前苏联东欧国家采用“休克疗法”,那些在计划经济下掌握资源的人虽然首先在政治和法律上放弃了特权,但仍然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占有优势,表现在知识、管理、社会联系、信息、能力各个方面,多数人可在市场经济发展中成为新的企业家。总之,保持了“精英阶层的连续性”而不是断裂。中国渐进改革中的利益转移,也遵循这一规律。

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名义上建立了“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实际上都是由国家权力控制。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行使权利,人民代表大会又通过立法将国有资产授权给政府管理,政府则通过行政体系,通过“官员群体”,实际控制国有资产,乃至几乎所有的社会资源。比如,通过人民公社制度,控制农民进城和粮食生产等。改革开放正是以无所不包的权力为逻辑起点。改革伊始,只有权力没有市场。一种办法是使权力崩溃,即“休克疗法”,另一种办法是使权力创造市场,即渐进改革。考虑到改革的稳定性,我国选择了渐进改革,即权力并未崩溃,而是向市场方向扩张,创造出一个“权力与市场相结合的经济”。由此,权力开始变成资本,并按照资本逻辑,在推动市场经济过程中,培育出一个个新的利益主体。1988年3月15日党的十三届二中全会的工作报告明确指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内部仍然存在着不同利益集团的矛盾。”在政治层面首次承认了利益集团的存在。配合此报告,党内理论家郑必坚与贾春峰发表长篇文章,把处理不同利益集团的矛盾作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中心内容。文章认为:“讲国情,其次就要讲人们的经济和社会关系。这里不仅包括所有制结构和分配形式,而且包括在改革中人们利益关系的调整,社会利益群体、利益集团的形成和演变,以及各种社会矛盾的实际状况和变化。如果能就这类问题,特别是社会利益集团和社会矛盾问题,在一个县、一个市的范围,进而在全社会的范围,作一番深入的调查和分析,这对于精心指导改革、妥善处理社会矛盾、保持和发展安定团结的局面,都是一项基本功。”

我们认为,70年代末到80年代末,随着利益格局的调整,主要形成了四大利益主体:地方政府、中央行政部门、国有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其中,地方政府和部门利益是行政权力体系的内部演变,国有企业利益则是地方政府和部门利益独立化的衍生,并与之息息相关。

1.中央政府放权让利形成地方利益

权力资本的发展,是从中央“分权让利”政策开始的。从1985年起,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1988年颁布《关于地方实行财政包干办法的决定》,实行“切块包干、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财政分灶吃饭形成了地方政府的利益,72000 个镇,2780 个县,460 个地级市,28 个省市自治区,都有自己的独立利益,造成了每个权力主体发展经济的强烈冲动,中国经济发展从而有了动力。

延续“分权让利”的思路,到了90年代初,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财政收支出现很大的不平衡。中央财政承受极大的支出压力。地方政府采取“打埋伏”和“拉上补下”的办法(即将超额部分隐瞒不上报或留作下一年弥补增长不足部分),不断扩大经济资源。为明确中央与地方的财权与事权,1994年实施了分税制改革,初步建立了以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体制框架,由行政性分权向经济性分权转变,给予地方很大的财税独立权和自主权,使地方政府利益进一步膨胀。同时,在中央下放财权和部分决策权的同时,也将原中央承担的部分事权下放,如地方政府要为当地居民提供公共产品,以及为市场化改革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等。这些都使得中央对地方财税实施宏观调控的能力大大削弱,地方割据大大加强,扩大了地方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区域性两级分化严重。

以下以电力行业初期改革为例,可以看到中央和地方分权的轨迹。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公用电信业一直由邮电部独家经营,政企合一。邮电部是国家电信政策的制订者、执行者,又是电信业的经营者。中央对电信业实行中央和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二级管理体制。邮电部和省邮电局在规划和政策制定、电信业进入管理、电信资费管理、电信网建设等方面进行了分权。省以下的电信管理机构,本质上只是中央和省管理机构的执行机构。改革开放以后,为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电信业实行“双重领导”体制,鼓励地方办电信,如用多种方式支持电信筹资,包括在国家规定的权限内,按照有利电信发展的原则决定电信资费、批准征收通信附加费、直接投资或给予贴息贷款、使用国外贷款时承诺负责偿还(或担保偿还)、返还地市建设附加费和部分能源交通基金等,在通信工程选址、征地、物资供应等方面,支持农村通信发展等。通过以上电力行业初期改革可以看到,中央对地方的分权,充分调动了地方政府追求经济利益的动力。地方政府通过出台相关政策,大力支持了电信事业的发展。据统计,在80年代中期以前,电信业投资70%-80%来自邮电部的投资,而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中期邮电部的投资已降为25%左右。资金来源变化的重要原因是明确邮电部投资重点是国家骨干线,省会局及其以下地方网的投资主要靠地方电信部门。地方电信局筹资得到地方政府支持,最主要资金来源是“自筹资金”,其主要项目是电信初装费、留成利润和折旧,初装费收取金额范围由中央定,具体征收数由地方政府定,地方政策极为重要。

中央给特区和开发区的放权让利的力度最大。1980年8月26日,全国人大通过《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经济特区的设立在法律上扫平了障碍。中央希望通过开放国门,陆续设立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等经济特区,实行特殊的经济政策和灵活措施,包括:特殊的税收政策,特殊的资金、货物、人员出入境管理,特殊的融资、信贷模式,特殊的企业所有制形式,特殊的土地使用管理,特殊的价格体系,特殊的劳动用工制度,特殊的城市建设规划思路,特殊的政府架构和运作方式,特殊的人力资源引进和组和模式,特殊的住房发展和社会意识,特殊的城市化结构,特殊的文化旅游发展模式等等,吸引外国的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发展当地经济,摸索市场经济运行规律。这些特殊政策,正是中央对特区和开发区特殊的放权让利,使特区和开发区形成了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

90年代以后,中央对地方的放权让利在国有企业改革领域继续进行。比如,90年代中期开始,国有企业改革开始实行“抓大放小”的战略,即把大的国有企业组建成大型的企业集团,而把中小型国有企业推向市场。“抓大放小”、国有企业实行战略性收缩,本质上是把中小企业的处分权和收益权下放给了地方,改变了过去中央政府对国有企业财产的一级委托格局,形成中央和地方的多级委托、分级管理。但是,地方政府在处理中小国有企业的过程中过度民营化,导致问题重重。

2002年11月,中共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2003年3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 设立,将原国家经贸委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能,中央企业工委的职能,以及财政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职能整合起来,实现了管资产、管人与管事的统一。国资委经国务院授权,省、市(地)两级国资委经省、市(地)两级政府授权,代表国家分别对中央所属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中央政府把更多的国有资产管理权下放给了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法律和组织障碍进一步清除。

2.部门利益

这里的部门专指中央政府行政部门。

前苏联有位学者曾推导过这样一个公式:全民所有制实际上就是国家所有制,国家所有制实际上就是政府所有制,政府所有制实际上就是部门所有制。社会资源在很大程度上集中在政府部门手中。早在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时,我国的行政管理和国民经济管理体制就形成了部门分立的局面。而且,由于实行中央和地方的“归口管理”,各个部门还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自成体系的格局,即“条条管理”的格局。改革开放以后,中央政府各部门的职权发生变化,部门利益此消彼长,责权利逐渐明朗。

通过国有企业的管理体制的变化,可以看到部门利益的嬗变过程。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行政部门很大程度上按照企业的生产对象来设置,如冶金部、电力部、煤炭部、石油部、轻工业部等。国家对国有企业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管理体制,对企业生产统一计划、物资统一供应、产品统购统销、财政统收统支、人事统一调配,企业的自主权很小。国有企业实行“一级委托,分级管理”的管理模式,即国有企业在所有权上属于全体人民所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委托给中央政府一级管理,地方政府只是代中央分级管理。中央政府在代为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权利的过程中,将管理权予以分解:财政部行使国有资产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中央企业工委或组织部行使重要人事决策权;国家计委行使重大投资决策权;国家经贸委行使监督权;劳动部门行使就业与工资决策权等。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从1986年开始,国有企业之间的不断横向联合,出现了企业集团和股份公司等企业组织形式,产权转移逐渐兴起,这对国有企业的分头管理形成新的挑战。1987—1988年,政府开始了分离所有者职能和行政管理职能的工作,将国有产权的委托管理集中起来,把管资产、管人和管事统一起来, 1988年,中央政府成立了独立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局,直接向国务院负责,但接受财政部的指导。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都被赋予了国有资产总代表的职能。但是,在中央政府将各部委的所有者职能转移给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的过程中,遇到了来自各职能部门的强大阻力。国家体改委、经贸委、国有资产管理局为谁应成为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中国应当采用何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模式,一度争执不下。当然,这种情况在1998年的政府机构改革中得到了解决:绝大多数按产业设置的部门被合并到国家经贸委,它们的所有者职能同时被取消;国有资产管理局也被撤销,变为财政部的一个下属局。对国有企业的管理职能分别由财政部、大企业工委、金融工委、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劳动部等部门承担。2003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批准新一轮机构改革,再次实现政府所有者和公共管理者职能的转变。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将原国家经贸委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能,中央企业工委的职能,以及财政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职能整合起来,实现了管资产、管人与管事的统一。中央与地方的利益格局也随之发生调整,地方政府承担监管和运营地方国有资产的责任。

以下以民航运输业初期改革为例,可以看到民航主管部门利益的变化情况。改革开放之前,民航运输业的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民航总局政企合一。70年代末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民航总局由空军代管。1980年3月5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了《关于民航不再由空军代管的通知》,宣布“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从1980年3月15日起,不再归空军代管。” 1980年 和1982 年,民航总局进行了两次机构改革,改变了原来的军队建制,组建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各业务司局,为明确政府管理职能奠定了基础。国家同时对六大地区管理局进行改革:从1981 年起,实行利润包干;1982 年,推行经营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给予其更大的经济自主权。1987 年至1992 年,民航总局及其地区管理机构开始实行政企分开,分别组建了六个地区管理局和六家骨干航空公司。通过以上民航运输业初期改革的描述可以看出,民航总局的部门利益在改革开放中首先从空军中独立出来,然后在政企分开的管理体制改革的潮流中,逐步放开企业经营的职能,回归到行政管理的职能。当然,作为主管部门,民航总局与脱胎出去的航空公司仍然保留了千丝万缕的关系,从而形成新的利益集团,或利益共同体。90年代以后,随着民航运输业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完成,民航总局的部门利益更多的通过保护航空公司的垄断利益得以体现。

除了改革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导致部门利益的形成与嬗变之外,孙立平在《利益化部门的形成》一文中还从社会学角度提出部门利益形成的原因:“从历史上说,单位制是造就政府部门共同利益基础的一个重要的历史遗产。在单位制的时代,一个个的单位,既是一种承担特定职能的功能性组织,也是一个社会生活的共同体,即使是政府部门也不例外。……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单位制开始逐步解体,但由单位制赋予政府部门的生活共同体性质,却并没有随之而消失。在80年代到90年代初的一段时间里,单位的这个特征不仅没有减弱,甚至还有强化的趋势。”

3.国有企业利益

国有企业利益的形成过程就是国有企业改制的过程。改革开放后,政府开始注意运用经济、法律的手段间接管理企业。1978—1982年的改革重点是扩大国有企业经营自主权和明确经济责任制;1983—1986年主要是通过“利改税”和“拨改贷”明确国家与企业的利益分配关系;1987—1991年主要采用的是承包制;1992年开始企业股份制改造的试点。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指出:“现在我国经济体制的一个严重缺陷是权力过于集中,应该有领导地大胆下放,让地方和工农企业在国家统一计划指导下有更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中央政府确定了以扩大企业自主权为突破口进行企业制度改革的方针。1979年国务院下达了《关于扩大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关于国有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的规定》等五个文件。

通过对企业的扩权,政府减少了对企业直接的行政干预,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完成国家计划和增产增收的积极性,提高了企业的发展意识和盈利意识。但由于制度性的缺陷,企业行为缺少有效的约束机制,生产的增长主要依靠投入的增加,宏观上形成财政赤字的增加,1979年和1980年出现了历史上前所未有的近300亿元的财政赤字。因而,中央提出了增加财政收入、减少财政赤字的要求,各地政府为了落实财政上缴的任务,对部分工业企业实行了利润包干的经济责任制。1981年11月和1982年11月国务院分别批转了《关于实行工业生产责任制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当前完善工业经济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等文件,一方面要求进一步扩大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另一方面又要求“实行经济责任制的单位,必须保证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经济责任制的具体形式包括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利润包干,亏损包干,以税代利,自负盈亏。由于完成包干任务后超收的利润可以留在企业,大多数企业选择了经济责任制的改革形式。部分企业通过留成基金初步形成了自我发展的经济实力和再投资的能力,但存在着企业包基数确定不合理和“鞭打快牛”的现象,国家难以调节实际上存在着的企业之间的级差收益,更难以使企业真正承担经济责任。1983年利润包干制在更大范围内推行后,引起了经济秩序混乱和物价上涨,鉴于此,中央决定停止全面推行利润包干。

1983年,财政部发布《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的推行办法》,决定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利改税”的改革思路是通过税收这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形式把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确定下来,改变企业在上缴比例上讨价还价的状况。利改税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利税并存阶段。1983年4月,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利改税的试行办法》,把国有大中型企业由过去向主管部门上缴利润的制度改为按毛利的55%上缴所得税,对税后利润高于原留利水平的部分,以包干上缴、固定比例上缴、交纳调节税以及定额包干上缴的办法缴给国家,对税后利润低于原留利水平的则减征所得税。对小型国营工业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1984年,财政部又发布《关于在国营企业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报告》和《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主要内容是:在完善国营大中型企业所得税办法的基础上,取消其他税后利润上交办法,统一改征调节税;将原来的工商税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充分发挥不同税种的调节作用。将税利并存阶段的上缴利润也变为上缴税收。1984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从行政法规层面对财政部推动的两次利改税进行确认。

在推行利改税的同时,中央继续加大落实企业自主权。国务院于1984年5月颁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提出企业应有10项自主权:生产经营计划权、产品销售权、产品价格制定权、物资选购权、资金使用权、生产处置权、机构设置权;人事劳动管理权、工资奖金使用权和联合经营权。

与利改税相配合,1984年12月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颁布了《国家预算内建设投资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的暂行规定》,试图用贷款手段提高企业使用国家建设资金的效益。

1986年12月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提出要“推行多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给经营者以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在国家经委的部署下,承包制在全国迅速推开,到1987年,全国预算内全民所有制企业已有78%实行了承包制,大中型企业达到了80%。1988年2月27日国务院颁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切实落实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加强企业责任,明确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

1992年10月,中共十四大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改革目标后,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指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把现代企业制度概括为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要求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企业制度。1993年12月《公司法》颁布,为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制提供了法律依据。1994年,国家体改委选择百家企业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股份制试点工作迅速推开。

80年代到90年底初的一系列国有企业改制,包括国有企业管理体制的改革和与之同步的政府机构改革,逐步明确了政府和国有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使国营企业逐渐成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

改革开放后,军工部门也开始进行企业化改革。在计划经济时期,八机部为新中国的现代国防体系打造了良好的基础。中央对军工企业实行统一的计划管理,在资源分配上也是优先、重点倾斜。改革开放后,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军队规模和军品需求规模开始大幅度压缩,经济资源也被优先用于保障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军工部门从此失去了往日的“光环”,不少军工科研生产单位甚至陷入难以维持生存的困境。为了同经济体制的市场化取向改革相适应,军工科研生产单位开始走上企业化的改革道路,逐步确立军工科研生产单位的独立利益的市场主体地位。从1982年开始,六大军工总公司的相继建立:1982年,撤消第六机械工业部,成立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到1988年国务院决定由机械电子工业部归口管理;1988年,撤消核工业部,成立核工业总公司,由能源部归口管理;1988年,成立中国北方工业(集团)总公司(原兵器工业部撤消),由机械电子工业部归口管理;1990年,成立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1991年,成立中国电子工业总公司;1993年,撤消航空航天工业部,组建航空工业总公司、航天工业总公司。 绝大多数军工总公司是在撤消政府职能部门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有强烈行政色彩,但毕竟朝企业化方向迈进了一大步。改革开放后,军工企业在军转民方面做出了历史性贡献。

4.个体、私营经济主体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中央政府在改革旧体制的同时,在体制外同时进行增量培植,即允许和鼓励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形成新的市场经济主体。

在肯定个体经济方面,1981年6月27日,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明确了“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随后,1981年7月7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全面阐述了对个体经济的方针政策。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继续肯定个体经济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1982年12月4日,把“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确定下来。此后,国务院先后颁布《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的补充规定》、《关于农村个体工商业的若干规定》,把对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和农村个体工商业政策进一步细化。之后,1984年10月20日,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再次肯定了个体经济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地位。

在肯定私营经济方面,1987年1月22日,中共中央在《关于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的决定》中指出,第一次正式提出对私营企业也应当采取“允许存在,加强管理,兴利抑弊,逐步引导的方针。”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报告要鼓励私营经济的发展。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使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有了行政法规依据。1988年4月12日,私营经济在宪法上得到肯定,七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1988年6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条例》提出:“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私营企业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同年,国务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征收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1989年发布了《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  

中央对个体与私营经济的政治肯定与政策支持,使得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很快。l 990年底我国个体工商户为1328.3万户,从业人员2092.8万人;全国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达9.8万户,投资者22.4万人,雇工147.8万人,成为一个新兴的社会阶层。

杨帆利益集团报告 (五)

20世纪90年代以后三大利益集团形成

20世纪90年代以后的中国,劳动力变成商品,相应地,商品经济变成资本经济,特别是金融范畴进入中国。权力继续创造市场,政治改革的滞后使权力在创造市场的过程中不受约束,资本与权力高度依附,权力资本化进一步延伸。1995年以后,旧体制下积累的财富陆续转移,中央直接能够控制的国有资源越来越少,体制转轨逐渐完成。资源转化逐步发展出三大利益集团:国内垄断资本、国际资本、民营资本。计划经济积累的财富充分变成GDP,经济高速增长。

以前的改革具有普惠性,人民能够整体享受到改革所带来的利益,1995年以后的改革利益则更多地被权力以及依附权力的阶层所占有,腐败超越底线,两极分化严重。既得利益集团竭力维护既有财产,寻求合法化之路。为增强群体谈判能力和控制能力,他们日益集团化、组织化。

关于利益集团的形成标志,马克思主义有非常经典的表述。 我们共产党人历来把马克思主义先进理论的出现,作为工人阶级“从自发阶级向自为阶级转化”的标志。列宁论述革命党建设的必要性时说:社会是划分为阶级的,阶级是要组织起来的,其最高组织形式是政党,政党是需要理论的,而且由成熟的领袖集团所组成。利益集团,当它有自己的组织机构,代表人物,理论和理论家,能够系统而公开地表达和争取自己独立利益的时候,就算形成。

各利益集团内部成员具有共同或基本一致的利益和目的,在维护和扩大自己利益过程中,往往具有统一意志,并能够采取统一行动。从内部构成上看,各利益集团成员往往具有异质性,除了资本本身以外,权力部门和官员成为该集团的重要成员。在利益表达上,既有个体行动,也有集体行动。在集体行动下有两种方式:共同行动和代理行动。各大利益集团不同程度的吸收知识精英,包括学者、传媒人士,作为自己利益的代言人。各利益集团的组织化方式既有虚拟组织也有实体组织。作为第三部门,这些组织有的是合法的,有的则并未获得民政部门的认可,属于地下状态。当然,组织化的最高形式是政党,这在我国是不允许的。

1.国内垄断资本

垄断资本,在这里专指国有企业改制的深化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国家垄断资本。90年代以后,还出现了国际资本和民营资本在某些行业(比如彩电行业)的自然垄断,后面分析。

国家垄断资本的形成主要得益于行政垄断。行政垄断,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典型的是地方保护主义,地方政府禁止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阻止本地原材料销往外地。行业垄断,即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比如铁路、邮政、水电、电信、航空和金融等企业)实施的强制交易或限制竞争行为,企业主管部门往往利用行政权力保护本部门企业的高额利润,排斥或限制民营资本的准入。

《了望》周刊《警惕部门利益膨胀》一文中对国家垄断资本进行了重点描述:“能源、电信、铁路等行业,借助垄断,维持垄断高价,获得垄断利润,造成财富分配扭曲和资源配置恶化,‘煤电油运’全面紧张与行业垄断存在紧密关联。”“由于行政力量保护,垄断企业内部治理普遍存在严重缺陷,隐含着重大经济风险,‘中航油’、‘中棉储’以及国有银行大案要案不断等,就是集中体现。”“金融(四大银行、一大保险)、能源(电力、石油)、邮电(邮政、电信)、运输(铁路、民航)、基础建设等领域的国有垄断企业,长期依托行政垄断,拥有强大的博弈能力。为维护龙头地位、持续获得垄断利润,有些垄断企业在政界、学界、传媒界网罗代言人,影响甚至操纵话语权,为其垄断地位辩护,极力排斥行业竞争与民营经济介入,抵制《反垄断法》等于己不利的法律政策出台,或以本行业的特殊情况(如自然垄断、国家安全、为政府赚钱等)为由要求从相关法律政策中得到豁免,维持垄断。”

以下以电力行业改革为例,描述国家电力垄断资本的形成过程。20世纪80年代以前,国家对电力实行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中央政府独家投资、国家垄断经营。1988年国家开始实行“政企分开,省为实体、联合电网、统一调度、集资办电”的电力工业改革。1996年12月,国务院以国有独资形式出资设立国家电力公司,是国务院授权的投资主体和资产主体,是经营跨区送电的经济实体和统一管理国家电网的企业法人。1999年,浙江、上海、山东、吉林、辽宁、黑龙江“五省一市”开始进行“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的市场化改革试点工作。2002年3月,国务院批准《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决定由国家计委牵头,成立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小组,负责组织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实施工作。确定电力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健全电价体制,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电力发展,推进全国联网,构建政府管制下的政企分开、公平竞争、开放有序、健康发展的电力市场体系。2002年12月,国家电力公司管理的发电资产直接改组或者重组为规模大致相当的5个全国性的独立发电集团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和中国电力投资集团),逐步实行竞价上网,开展公平竞争。“厂网分开”的工作按照行政划拨的方式,以2000年的财务决算数为依据,5家发电集团的资产质量、规模大致相当,地域分布基本合理,在各区域电力市场中的份额均不超过20%,权益容量为2000万千瓦左右(2001年《中国电力年鉴》)。电网环节分别设立了国家电网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并且将国家电力公司直属的辅业公司、事业单位组建成4家辅业集团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和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

通过对电力行业改革可以看出,国家通过强制分拆、引入竞争的方式进行改革,改变了过去国家电力公司一家独揽的局面,但效果有限。回顾分拆过程,可看到传统垄断利益集团对电力行业改革的影响。1997年市场化改革后,电力产业供求基本平衡,国务院多次想对电力产业进行纵向分离和横向分割,都受到激烈抵制,发电资产剥离会极大影响电力公司既得利益。直到2002年底,电力产业才进行真正意义上的结构重组。 分拆后的五大发电公司和两大电网公司仍保留浓厚的计划色彩。分拆将独占改变为寡头垄断,这些寡头能得到主管部门的特殊照顾,比如限制市场准入、价格管制等,寡头因而高枕无忧,通过高定价享受更高的垄断利润。

除了整体性的电力行业垄断问题外,电力改革中还出现了地方政府的行业垄断问题,即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在“省为实体”的发展过程中,省级电力公司迅速壮大,一方面促进了电力产业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也形成了新的地区垄断,省间的市场壁垒越来越严重,电力市场被人为分割。市场按行政区划被分割的局面,严重影响了资源的配置效率,特别是一些清洁能源不能得到有效利用。在2002年的电力改革中,各省能源电力投资公司的发电资产并没有纳入改革的规划,这就为以后电力市场埋下了垄断的隐患。例如,在浙江省电力市场上,截至2003年底,能源电力投资公司的发电容量占全省容量的80%,如果不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五大发电集团在浙江市场都不可能与之竞争。

垄断资本的形成,与政府对企业的管理体制改革有密切关系。90年代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革,中期对国有企业“抓大放小”。在“抓大”的执行过程中,各级政府往往为追求“大”而“大”。很多的企业通过行政合并的方式捆绑在一起,有的形成了垄断企业。这些垄断企业延续了原来行政管理的运行方式,内部管理漏洞很大,在地方政府协助下,排斥外部竞争,保持垄断利润。

2.国际资本

20世纪80年代外商直接投资集中于沿海经济开发区与特区,多为港资与台资企业。1992年以国际资本为主的外商投资一年净增数为575亿美元,超过前十几年总和。2000年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对外资吸引力不断增强。 2002和2003年分别为527.43亿美元和535.05亿美元;2004年跃升到606亿美元,2005年与2006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都保持600亿美元。 至2005年5月底,全国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525378个,合同外资金额11615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金额5844亿美元。全球最大500家跨国公司有450家在华投资。

随着国际资本进入中国的数量与速度加快,国际资本形成了对中国本土产业挤压与控制之势。200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平交易局发布了《在华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表现及对策》的行业性调查报告。报告显示,一些进入我国市场的跨国公司逐渐显现垄断态势,许多国内企业遭到蚕食。跨国公司凭借其雄厚的资本,通过企业横向并购、品牌控制等方式迅速扩大规模和实力,在我国取得市场优势甚至是独占的地位。从部分行业市场份额来看,见下表:

部分行业

中国本土企业所占市场份额

跨国公司在华所占市场份额

软件行业

基本没有。

国内操作系统软件市场、支撑软件(包括数据库软件、软件开发工具和介于操作系统及应用软件之间的中间件)产品市场基本由国外软件所垄断。

感光材料行业

国内生产感光材料(胶卷)的只有乐凯一家,市场份额15%左右。

柯达公司市场份额超过50%;富士公司超过25%;其它如柯尼卡公司等占8%-9%。

电脑行业

联想公司在商用PC、消费PC和笔记本电脑市场占有率较高。

但在IA服务器:HP占25.2%;IBM占19.3%;DELL占14.4%;联想占12.9%。

手机行业

国货品牌市场份额为30%

跨国公司手机市场份额为70%,其中摩托罗拉占26.8%;诺基亚占16.7%。

照相机行业

以上海市场为例,传统相机产品<50%;数码相机市场<40%。

上海市场奥林巴斯市场占有率为25%,美能达占20%,位居前列;数码相机市场,佳能占24%;索尼占22%;尼康占20%。

轮胎行业

很少。

世界轮胎销售收入前十的企业除德国大陆公司外,均在中国有合资或独资企业,市场竞争主要在米其林、普利斯通、固特异、佳通、锦湖等之间。

软包装行业

占约5%。

在中国,瑞典的利乐公司控制95%无菌软包装市场,伊利、光明、三元等国内乳业巨头都使用利乐的无菌灌装生产线及相应的包装材料。

零售行业

在中大型超市,国资控制面<20%。

截至2003年底,全球50家最大的零售企业,已有40多家在我国登陆。其中大型超市,外资控制面更高达80%以上,拥有绝对优势

饮料行业

国产品牌很少。

可口可乐公司利用强大的资本优势,仅用几年的时间就把其品牌完全根植到中国年轻一代消费者的脑海中,可口可乐饮料、浓缩液在中国的市场份额已达70%。

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判断得到了中国并购研究中心的证实。该中心出版的《中国产业地图》一书指出,中国每个已开放产业的前5名都由外资公司控制;在中国28个主要产业中,外资在21个产业中拥有多数资产控制权。其中,在作为“产业之母”的制造业领域,包括原大连电机、西北轴承、佳木斯联合收割机、锦西化机、无锡威孚、常州变压器等等诸多行业“排头兵”,都已被外商控股或即将取得控股地位。即使是被视为产业低端的流通行业,占有主导份额的大型超市领域,外资控制的比例已高达80%以上,中国零售企业只能在中低端市场经营。

国际资本也进入中国金融市场。 至2006年6月有71家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了营业性机构,可在25个城市开办机构人民币业务;合资基金管理公司23家;合资证券公司7家;外资金融机构设立7家汽车金融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设立了3家 。截至2005年底,中国保险市场上共有保险公司82家,其中外资保险公司41家,分支机构接近400家,外资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已占全国保费收入的3.9%。2006年,丛亚平发表《警惕外资对中国金融资产的廉价购买》,通过描述我国金融企业向外资贱卖股权、仓促合资的事实,提出金融安全的严峻问题。

国际资本为保证在中国的利益,办法有三种;第一是通过所在母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施加压力,获得在市场准入、并购、利税等各方面的优势。第二是通过组织在华商会,集体表达自己的利益。至2006年,美国与欧盟等国资本都建立了在华商会及其在中国各核心城市的分支机构。第三是培植在中国本土的代理人。这些代理人与中国政府有着各种联系的渠道。而且有的甚至就是政府部门本身。

3.民营资本

我国民营资本的形成有不同的途径。

第一部分,80年代改革中作为增量部分的个体私营经济进一步发展壮大。这一部分民营资本是在党和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逐步宽松的政策下成长起来的,在实际生活中受到权力部门压制,不能获得与公有制企业平等的市场竞争机会。有的民营资本与权力保持疏远,甚至仇视,典型如孙大午,长期不满于国家对民营经济的歧视。有的迫不得已与权力部门相附和,寻求保护伞。

第二部分,来源于权力资本化过程中的利益转移,包括通过农村土地承包、官倒、生产资料双轨制、股市操纵、房地产炒作、以及坑蒙拐骗等不正当方式获得财富,进而作为原始资本,再行投资,改头换面,形成新的民营资本。这个过程本身就是一个洗钱的过程,即把非法收入合法化的过程。只要顺利投资于新的合法的民营企业,实际上基本难以追究这部分原始资本。但这部分民营资本并不因此感到安全,他们通过种种方式保护财产,比如汇出境外、反复漂洗,以及通过呼吁立法保护私有财产。

第三部分,公有制企业私有化,产生新的民营资本。1995年乡镇企业产权改革大潮出现“苏南模式”(所谓“地方政府公司主义”经济),在乡镇企业发达地区进行一场雷厉风行的私有化运动。受“乡企转制”的示范效应,县市一级的地方国有企业改制得以借鉴,出现了“卖光”乃至“送光”的私有化实践。在国有企业产权改革过程中,分化出以原来国有企业经理为背景的新民营资本。有的国有企业经理通过自己的亲属和朋友,另设私人企业,包括该国有企业产业链中的上游企业、下游企业,也包括同类企业,逐渐把国有企业资源向私人企业转移。有的国有企业经理则通过MBO,把国有企业直接贱卖自己或他人,实现民营化。90年代中期“抓大放小”,“放小”就导致过度民营化。这部分民营资本如同第二部分一样,很多也不具有实质合法性,也在积极寻求合法化。1997年中共十五大吹响“国企改革攻坚战”号角,许多省市相继宣布“告别国有独资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革,在原来的国有独资企业基础上,进一步形成新的民营企业。

进入新世纪以来,国家对民营资本的支持更为明显。200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了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7个方面36条的重要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了民营经济的发展环境,成为民营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各有关部门在放宽市场准入、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完善社会服务、改进政府监管等方面制定了具体措施,非公有资本进入民航、铁路、文化、出版和金融等重要领域的政策限制实现重要突破,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服务体系和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步伐加快。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已累计出台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规、政策性文件200多件。在各项政策的推动下,非公有制经济呈现出效益稳步提高的良好态势。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实现工业增加值5年共增长246%,年均增长28%;特别是私营工业增长更为迅猛。私营工业增加值5年增长7倍多,年均增长约50%;私营工业利润5年增长7.2倍,年均增长超过50%;远高于同期全国工业增加值平均增长21%和工业利润平均增长25%的水平。整个“十五”期间,民营经济投资年均增长29.1%,比同期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高9个百分点;民营工业企业的个数、资产总值、增加值、利润占规模以上工业比重,分别从2000年的49.7%、13.1%、21.8%和16%提高到2005年的68.3%、24.6%、32.2%和27.5%;到“十五”末期的2005年,内资民营经济在GDP中的比重约为49.7%,;民营经济占城镇就业的比重,从2000年的2/3左右提升到2005年的3/4左右。民营企业税收增长率5年来一直保持在40%以上,占全国税收的比重从2000年的3.3%提高到2005年的8.7%。在不少地方,民营经济税收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已经超过了60%,成为地方的财源主体。民营经济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半壁江山”。

民营资本通过四种途径巩固利益。第一,通过全国工商联或企业家协会半官方组织,采取集体行动。二是通过显形与合法途径,争当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2003年,民营企业家进入政治舞台成为一个引人注目的话题。民营企业家徐冠巨与尹明善以民营企业家身份成为省部级官员。“两会”上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政协委员达100人,人大代表达133人,都比上一届增长5倍;更加耐人寻味的一组数字是,在年底公布的中国福布斯富人排行榜上,有9%是人大代表,13%是全国政协委员,25%的企业家是中共党员。三是通过聘请相关专家学者担任独立董事,资助研究机构承担相关课题,或通过资本影响媒体,表达其利诉求,并影响政府宏观决策。”四是通过向政府部门或官员寻租,获得支持。

(三)20世纪90年代后期利益集团重要趋势:集团博弈

90年代后期以来,我国各利益集团之间进入利益博弈时代。

1、国际资本与垄断资本、民营资本的合作

垄断资本,特别是垄断国有企业的经理逐步买办化,可享受工资大涨、出国考察等切实利益。国际资本和国内资本本质上存在竞争,合作往往是表面的,最终目的在于通过本土垄断企业获取核心资源,如客户信息、渠道信息等,为自己下一步全面抢占国内市场份额作铺垫。

丛亚平曾对外资入股四大商业银行(不包括农行)有专门报道,反映了外资抢滩中国金融资产(尤其是垄断金融企业)的状况,指出了国际资本前期入股国内金融企业的潜在威胁。社会关于金融安全的讨论随后展开,金融安全也为中央所密切关注,最终使得外资并购金融资产得到遏制。

国际资本除了与垄断资本进行合作外,也与民营资本进行合作,并处于强势地位。许多民营资本为追求所谓的“国际化”,接受国际资本收购,丧失本土品牌。法国达能公司低价并购娃哈哈事件,就使本土品牌受到极大威胁。

国际资本由于技术进步、资本雄厚,往往更容易形成垄断。外资收购具有整体性战略部署,先通过培植理论学者作为代言人,在知识界和政府部门大肆宣传新经济自由主义理论,进而影响立法;在实践层面,制造国有财产和国有股低估的预期,进而低价收购。

2、国内资本对国际资本的抵制

加入WTO后,更多的国内资本(包括民营资本)从民族资本角度对国际资本予以抵制。

2003年3月两会期间,国内企业家要求遏制国外资本进入的呼声不断。东方集团董事长张宏伟将《商业领域过度开放报告》在政协会上公布,指出外国300余家大型零售企业,90%违规建立。外国零售企业进入全面快速扩张期,无论实际开店数目,还是计划开店数目都大大快于中国流通企业,单店规模远大于中国企业。报告呼吁:对提前违规进入的外资企业要停止其再开新店,直到其现有违规店数量达到原定批准数量时间后才能再开新店。政府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我国现代商业流通法,各级城市要提前做出统一的发展规划,中国现代商业流通企业要充分享受国家鼓励的产业政策。北京物美商业集团总经理张文中在政协会上拿出提案,指出中国流通业引进外资的四大误区。

2006年,三一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总裁向文波呼吁社会关注凯雷收购徐工事件,引起轩然大波。2005年10月25日,徐工与凯雷签署“战略投资协议”,凯雷注资3.75亿美元,获得徐工机械85%股份,成为国际投资基金收购中国大型国企绝对控股权的“第一案”。从2006年6月8日起,三一重工执行总裁向文波在新浪博客上发表文章, 指责徐工被贱卖,同时机械龙头不应该由外国人控股,引起了社会各界对国企并购的广泛关注。早在2006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李德水提出要谨慎对待垄断性跨国并购,防止出现财富创造出来后,其所有权和支配权却不完全属于当地政府和人民。商务部研究院专家梅新育提出三个观点:一是外资超国民待遇产生的一个原因是企业内部争夺控制权,国内并购企业的经营者为了保住自己的位置,宁愿选择并不有利于自己的外资并购,也不选择有利于企业经营的内资并购;二是外资超国民待遇并不有利于提高企业效率,是对市场的进一步扭曲,理所当然引发市场反弹,并且外资享受超国民待遇的时间越长、力度越大,反弹越大;三是任何国家和政府,都有权利和义务保护国家安全。随后,商务部两次举行了有关凯雷与徐工并购案的听证会。但在听证会上,基本形成三种观点:以三一重工总裁向文波为代表的少数几家民营企业,坚决反对收购;大型国有企业及中国工程机械协会则支持收购;部分小型企业及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则认为可以收购,但凯雷方面应该提高价格,中方话语权也应提高。迫于政策和舆论压力,凯雷将收购徐工的股权比例最终减少为45%,尚待监管部门最后批准。  

引起社会关注的案例还有德国舍弗勒集团整体收购洛阳轴承收购洛阳轴承案、法国SEB集团收购苏泊尔案等。2006年8月9日,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和外管局六部委联合制定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明确指出,对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如涉及重点行业,或导致拥有驰名商标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应进行申报。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并购导致一方当事人在中国市场占有率达到25%的,都必须接受反垄断审查。

法国SEB集团收购苏泊尔案消息公布后,业界出现巨大反对浪潮。2006年8月29日,爱仕达联合5家企业在北京成立反“苏”联盟,并向中国五金制品协会及商务部、工商总局、发改委、证监会、外管局等发出《反对法国SEB集团绝对控股苏泊尔的紧急联合声明》,呼吁主管部门立即对该并购案进行反垄断审查。2006年8月30日,苏泊尔发布声明予以反驳。之后,爱仕达、双喜、顺达等六企业接下来为阻止苏泊尔、SEB“成婚”四处奔走。诸多民间学者和人士、乃至政府官员则从民族品牌的保护角度表示担忧。商务部最后介入,举行反垄断审查听证会,征求中国五金协会对苏泊尔并购案意见,这也是商务部在我国首次启动反垄断审查。2007年4月11日苏泊尔发公告,法国SEB并购苏泊尔事宜正式获得商务部批准。在苏泊尔宣布SEB收购方案获商务部原则同意后,几家炊具企业仍坚持原有观点,并称并购后最终将导致广大消费者利益受损。沈阳双喜集团公司营销中心总经理马德桃表示,炊具行业是个劳动密集型的加工行业,中国是由于劳动力廉价所以产品价格一直比较低廉,同样一口锅,在法国的成本是中国成本的50倍。“这样差别的成本,SEB收购后以其雄厚的资金实力,加上苏泊尔现有的市场份额,在排挤其他企业后,中国的消费者能不受损吗?”对于苏显泽所称收购将对其技术起到提升作用的说法,马德桃也给予了批驳,“国内炊具行业技术与国外其实没什么差别,我们的技术已经接近或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根本没必要再引进所谓的外国先进技术。” 马德桃指出,国内有很多炊具贴牌企业,如果国内技术达不到国外水平,外国企业就不可能让国内企业贴它们的牌子进行销售。爱仕达电器副总裁陈美荣也表示,商务部给予收购的批复给行业其他企业造成的压力很大。陈美荣表示,希望国家能尽快出台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反垄断法,那样在评判是否构成这类不正当市场行为时好有法可依。

国际资本把国内民族资本的质疑归纳为我国的“经济民族主义”。可见其对国内民族资本的敏感。

3、对权力依赖程度的差异性

国际资本形成北京共识,取代华盛顿共识,进而对中国经济(包括人民币)、政治、文化、人口等多方面进行重估。国际资本对权力更加依赖,逐渐成为保守力量,比如抑制工会。美国虽然有《反海外贿赂法》,是从本国企业在海外平等竞争意义而言的,具有个案意义,不是整体的主导思路。

垄断资本需要依靠权力继续保持其垄断地位,需要与地方政府联合,在市场上,巩固其市场支配地位;需要与管辖部门联合,由管辖部门提供对自己有力的种种规范性文件,抵制反垄断政策。

民营资本和权力之间存在冲突。2005年武克钢、杨鹏、穆军提出“建立工商文明”,指出中国社会主要矛盾是“官民矛盾”,反映出民营资本及其代言人仿照资本主义历史上“第三等级”,以纳税为条件,向国王和贵族争取政治权利的趋势。

随着体制转轨的逐渐完成,随着经济增长潜力的逐步释放,利益集团要继续扩展其利益,需要寻找新的动力来源,有的利益集团倾向于保守,维持与权力的联合;有的利益集团则要求权力退出市场,摆脱权力对自身的束缚,寻求更多的经济自由。

4、利益集团之间和利益集团内部的分化

利益集团之间的冲突、利益集团对权力依赖程度的差异性决定了利益集团之间的分化。组织内部既具有一致性,也具有矛盾性。以民营资本为例,在反对权力干预、反对腐败上,民营资本具有一致性,但是在反对国际资本上则有分歧。代表民族资本的民营资本主张抵制,更多的民营资本则更希望和国际资本合作,甚至欢迎被国际资本收购。这就导致了民营资本内部的分化。同时,权力部门面对国际资本也有一个买办化和民族化的选择。这将成为未来中国国内的基本冲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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