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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改革失误在于西化倾向严重

张玉录 · 2008-12-08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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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录:该怎样思考司法改革? 

时间:2008-11-10
 
高法换届,司法改革争论的烽烟再起。

黄松有案发,司法改革争论的烈火点燃。。

对于一个曾经从事司法实践多年,并研习法律与法学至今的我,也曾经对于司法改革充满幻想,也曾经发出一些声嘶力竭的呼喊。对于贺卫方们慷慨激昂的演讲曾经动容。也曾经从羞涩的囊中取出不菲的大洋,买了很多关于美国法院与法治的书。也曾经在深夜昏黄的电灯下,苦读西方哲人关于司法独立与司法理念的论述。

现在看来,昨天的我竟然如此天真和幼稚:法院让那些法律精英们来断案,那些精英们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完全独立,完全我行我素。他们就像白璧无瑕的圣人,道德高尚、业务精湛、受人尊敬,他们的判决就像圣旨,无人抵制。于是我也曾经强烈反对复转军人进法院,也曾经在心里暗暗讨厌过对案件无端发号施令的庭长甚至院长。法院就一定是一块净土和圣地,不容许任何些许的亵渎。为此,我还怀着万分激动的心情,写了一部20万字的《论法官职业化》。今天真得要感谢那些需要巨额费用的出版社,也要庆幸我的小气与寒酸,使得那部书稿还在我的书架上安眠。

今天的我终于知道,这些制度发端于英美诸发达国家,他们这套制度的实行也需要相当的文化与历史背景。实行过程中,具体做法也完全相同,也并不是完全的精英治理。他们那些判决的内容,很多竟然源于那些来自法盲般的陪审团。这些陪审团成员有时候是一些普通民众,甚至是社会最底层的平民。所谓的完全精英治理法院,是骗人的鬼话。当年,美国法院当着全世界人民的面,竟然宣布橄榄球明星辛普森无罪,是美国人民(陪审团)的主意,而不全是法律精英们(法官)的意见。因此,群众办案、走群众路线,并不是中国的专利,在美国也有鲜活的例证

我从不否认,西方国家在实现法治的道路上有其成功的经验。但是,我们的东方国家应该如何走下去,应当有自己的思考。

这几年,在司法改革过程中,法院系统出了些问题。从廉政和操守上,很多法官、庭长、院长都锒铛入狱;从案件公正性上,出现了很多冤假错案,甚至杀错了人。使得初期建立起来的司法权威大打折扣,使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产生了怀疑。这说明若干年的努力存在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我认为从微观上讲,是改革的方式方法出了问题;从宏观上将是改革的方向出了问题。归集起来,就是西化倾向严重。例如,在强调法官独立的洪亮声音下,过分强调独任法官和合议庭的独立,使得分管院长难以监督案件,从另一方面放纵了某些不法行为,使某些法官在尊重合议庭独立的大幕下,独立的胡作非为。还有在法官任用资格上,由于我们采取了一刀切通过考试取得资格的方式,使得那些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人生阅历的人拒之门外,录用的人大都是善于掌握考试技巧者、善于掌握读书技能者。导致现在很多法院的领导都过分年轻化,过早的担当其重任、挑起了大梁;也导致了法官职业过分技巧化和技术化,使审判几乎成为玄学,一般的老百姓听不明白、看不清楚。这与法院的职业特点不符合。其实这也不是西方的真正做法。他们的法院院长、法官一般都年纪不轻,他们的判决书也都通俗易懂。我有一本书,叫做《大法官的智慧》,从中可以略见一斑。即使对非常艰难的问题,法官也要用通俗的语言释明。

不管怎么说,有一点是清楚的,西方法官贪污受贿者少、徇私枉法者鲜。这是中国司法改革中亟须解决的头等大事。

过去多年来,很多学者都认为监督是解决权力运行过程中腐败问题的关键。因为他们信奉“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主要是运用在针对行政权力滥用的场合。但是到了法院那里就变了味,似乎就忘记了权力需要监督的问题,就又不假思索地吹捧法官的绝对独立。就像当初的米歇尔和亚当斯,从国务卿和总统位置上的时候,好像就是权力面前的恐怖分子。一旦他们转变角色,坐上法官的交椅,似乎有变成了坐怀不乱的圣人,不需要监督,只需要独立。国外的事情太陌生,我们摸不清他们的底细,还是随他们去吧。别让西方忽悠我们了。我们还是要信奉伟大领袖毛主席说的,“有人民群众的监督,我们就能走出历史周期律”。

还是那句话,“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小鸡尿尿,各有各的道。按照小平同志意见和中央的思路,我的意见是,正视国情、实事求是,坚持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改革的道路。公正立信,廉洁立威。公正与廉洁是今后法院工作的重要抓手。据此,在思考法院改革上,应当跳出所谓的学术圈子,不要再玩弄诉讼技巧,也不要再搞什么精英化,而应当放下身段,放平心态,找准问题发生的症结,从以下角度入手:

第一、 让法院净身。

当然这里的净身,并不是像太监那样阉割法院,而是还法院以审判机关的本来面目。这是我最近一段时间以来的主张。现在的法院,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审判机关,实际是集合立法、司法与行政权力于一身。法院的立法权,在名义上叫做司法解释,在相当多的场合、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它可以行使变相的立法权。例如,为人们所诟病的“同命不同价”就来源于此。法律没有规定的它可以造法。对成文法它可以修改,也可以补充,也可以解释。例如,原来的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两次不到庭可以缺席审理,最高法院就明目张胆地改成了一次。对于一些公布但是当时尚未生效的法律,例如物权法,在正式实施之前,高法就开始组织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当初立法中搁置的争议,或者一些争执不下仅做了原则规定的条款,具体含义如何,实际就由高法说了算。随着国家的进步,人们的权利意识逐渐在增强,一些利益集团、利益阶层和利益部门,正在试图通过影响立法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利益。立法中的出现面红耳赤对立博弈的场景已不鲜见。司法解释权的滥用,会扰乱国家的立法秩序。由于现在出现的问题还不是很突出,暂且搁下不论。法院的司法权,这是它的本职工作,不用赘述。但是,法院不公和腐败最初来自于审判领域。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就是这里。法院的行政权,内容很多。突出表现在法院对案件的强制执行权力。这项权力本质上是行政权,应当由行政机关行使。对此,笔者在其他地方曾经多次论及。现在的执行案件是法院产生腐败的重灾区。在案值上经常会超过审判领域。黄松有案件就是最大的例证,涉案四亿,足以惊天地泣鬼神。执行案件对于法院来讲是个天大的好事,既长人气,又长财气。对于黄松有之类的人,自然是晦气。执行中的腐败,对于法院的负面影响巨大,它打压了法院的正气。我的观点是,正本清源,让法院回归审判。缩小司法解释范围,真正对“审判过程中的问题”进行解释。将执行从法院中分离出去,因为在执行中还可以对裁判进行监督,在体制外面监督法院,或许也会降低审判领域的腐败程度。

第二、 让法院清心。

法院产生腐败和不公的原因是什么?这是一个太大的问题。我想, 从根本上不是制度不严密、不健全的问题。因为无论多么健全的制度也是存在漏洞。就像电子计算机软件,科学家们殚精竭虑,也难免出现漏洞。真正的原因还是操守和道德问题,来自于思想内部、灵魂深处。因此,最根本的问题在教育。过去有人讲一直坚持说要用提高法官待遇的方式防止法官腐败。在法官法和公务员法中还规定可以给予特殊津贴。黄松有已经明确回答说,“这是一个梦想”。高薪养廉,对于黄松有们来说是不管用的,如果他们需要发泄,我们总不能给其奉上美女吧。他们实际什么都不缺,黄金屋、美如玉,大大的有。古人早就说来,欲壑难填是人的本性。这欲望,也不全是金钱和美色,也有一些说不清楚的东西。因此,对于法院来讲,最重要的是要保持先进性。在法院必须开展一场触及灵魂的思想教育运动。法院不是清水衙门。你看那林立的高楼、那森严的门岗、那成排的汽车、那免费的珍馐,特别是人们羡慕的眼神。法官是一个神圣的职业,是受人尊重的职业,也是有相当经济收入的职业。有这些就够了,你还想要什么呢?当然,思想教育历来容易走过场。但是方法总还有的。

第三、 让法院健体。

就像一个人一样,生病了就要查体,就要对症治疗。只有这样,才能重获健康体魄。特

别是得了重症,就要敢于下猛药、敢于动大手术。黄松有案发,给全国法院提了醒。首先是腐败分子就隐藏在法院内部。从基层法院到最高法院,或许还有更多的腐败分子。他们涉案金额或许更大、情节或许更恶劣。其次,国家惩治腐败的决心大、手腕硬、查得深。真正是不管涉及到谁,一查到底。从古今中外的历史,已经充分说明,防止、查处和惩治腐败,一是要有严密科学的监督体制和机制,二是要有坚强的杀人如麻的决心。无论是明朝的朱元璋、朱棣,康熙乾隆雍正年间,惩治贪腐的经验主要就是这两点。尽管他们都未能消除腐败,但是他们的确抑制了腐败的蔓延。腐败就是人类的另外一种异常顽固的疾病,与人们共存亡。不要希望,通过什么活动消灭腐败。最好的方式就是严密的监督和坚决的惩处。治乱世用重典,此言颠扑不灭。朱元璋当初剥皮实草、雍正时的索命追财之术是个好办法。法院是个一个国家公信、正义价值体系的确定。法官腐败绝对不是一个人的问题,是一个国家的耻辱,是对举国善良人民的亵渎。对于那些患有腐败疾病的法官应当一律革职,然后重刑伺候。只有这样,作为法官之家的法院才有健康的体魄。


黄松有落马是中国法治的悲哀

2008-11-02

来源:东方网   高一飞   2008年10月31日 


最近,我的校友,西南政法大学82级的陈卓伦和78级的黄松有先后被有关部门双规或者免职,他们分别被认为是西政校友在广东“最牛的律师”和在法院系统级别最高的法官。他们的倒下,为“西政现象”这个神话抹上了一笔浓重的悲剧色彩。为母校痛心之余,我想,这何尝又不是中国法治的悲哀,这引发了我对中国司法如何向前走的再一次思考。

  中国目前出现的一些司法腐败和不公原因何在,“西政”校友中最有影响力的学者贺卫方先生和我有不同看法。他认为,司法不公“根本原因在于法院不能够独立地裁判案件”。(7月13日《经济观察报》)而我认为,“现行司法制度的最大问题是司法不受制约。在任何法治国家,法官确实需要独立、中立、冷静、理性,但这都是在首先解决了司法制约问题前提下实施的。没有制约的司法独立,只会让独立成为腐败和徇私枉法的借口,在这种情况下,独立意味着拒绝监督,中立意味着拖延、推诿。”(8月4日《经济观察报》)

  古代的皇帝是独立办案的,但他的办案是司法独立的表现吗?我无法理解的是,这种求真务实的“纠偏”做法,被有人误解或者强加为否定司法独立、“走回头路”。贺卫方先生说:我的想法都是他“不大赞成的观点”。(8月31日《经济观察报》)而更奇怪的是,这种误解反而获得了很多网友的同情,陷入了另外一种政治正确!

  没有制约的司法独立会造成什么样的恶果,国外一个很好的前车之鉴是斯洛伐克。斯洛伐克在上个世纪90年代和捷克分家后,制定了新宪法,进行彻底政治和经济改革,实行议会民主、司法独立、新闻自由。实行了司法独立,法官独立进行判决,只受法律约束(李丹林:《东欧中亚国家政治制度》,1997年版)。但就是在这样一个奉行司法独立的国家,由于相应机制没有建立起来,法官阶层的利益集团化却成了法治最大的挑战。

  在“司法独立”后,“法官们形成了法官阶层紧紧抱成一团,同时与实权阶层和经济寡头们等社会精英联盟的局面”。有一起国有资产贱卖的案件被媒体曝光了,进入了司法程序。和大多数法官不同,有个年轻法官抱着维护公共利益和法治精神的激情,严格审理案件,他的年长同事们立即开始着手收拾这位不识相的异类。他们暂停其工作,胡乱罗织了一个罪名,直接革职。由于年轻法官审理案件积极,受到媒体和民间组织的关注,年轻法官亦得以继续留下工作。作为对此事的报复,几个月后,年轻法官驾车回家途中,又被人制造撞车陷阱,并被人作伪证诬陷。媒体铺天盖地的报道再次出现,对手再次收兵,年轻法官才重获自由。(6月26日《南方周末》)

  《南方周末》介绍斯洛伐克这一“法治怪象”的文章总结说:“因为真实,所以滑稽。社会转型时不彻底,导致在自由度增大后,正面的因素如媒体、民间组织会更好,但负面的如法院、律师等群体也会更坏。”所谓社会转型,应当包括完备的对司法的监督机制的建立。在当今中国,出现类似于黄松有这样的案件,我想问一下贺卫方先生:这是司法不独立造成的吗?

  观察各国的政治与司法制度,可以发现,对法官的制约比行政官员更多。在解决司法权制约这个问题之前搞“司法独立”,其结果是可想而知的。司法独立要以严密的司法制约机制为前提,这应当成为“常识”。

  对法官制约的方式,我考虑的最重要的方式有三个方面,一是法官选拔要重视道德评价而不能光看职业能力,如何考察看不见的道德,各国有了一套看得见的程序机制可借鉴。二是司法程序要自我完善、实行精密司法,如集中审判原则下的连续不断的审理和当庭判决,完善陪审制度,加强司法民主化和大众化,在审判中“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评判”(王胜俊语)。即法官经常性、制度化的听取和考虑民众意见,加强对审判的新闻监督,保障民众对司法的批评甚至抗议的权利,与直接根据民众激情要求进行判决是两回事。三是要有相对独立的、由法律执业人员和非法律人员共同组成的机构对法官进行观察、监督。

  “如何制约”问题可再研究,但“司法要独立,必须要先有制约”立场不容置疑。为避免再被误解,我最后重申一下,没有司法制约前提的司法独立本身会引起司法专断和司法不公,是不应当存在的;如果存在,会比各种力量制衡下不独立的司法后果更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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