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古井集团腐败窝案反思毛泽东时代的《鞍钢宪法》
云淡水暖
2月26日,媒体报道,国资委纪委监察局公布了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中央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讲话中透露,中纪委最近查办了某知名国有企业集团高管腐败窝案,李荣融称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绝大多数中层干部涉案,几乎“全军覆没”,但国资委方面并未公布该企业的名称。这句“并未公布该企业的名称”,立马激起网民的兴趣,热议不断,因为这里面有模糊空间,模糊空间带来联想空间。
好在相关方面的响应比较及时,国资委新闻发言人连夜通过短信向首先报道这一消息的《新京报》发声明,证实该企业为安徽古井集团,这也表明,网络舆论越来越为官方所正视。其实,这个案件不算是“新鲜事”了,2007年4月,古井集团原董事长、亳州市原政协副主席王效金(副厅级)被纪检部门带走双规,尔后就牵扯出一系列的贪腐案件,执法机关把整个古井贡集团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几乎一扫而空。
在王效金今年2月被安徽省高级法院维持原一审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王效金受贿人民币507万元、美元67万余元、港币5万元之前,该集团11名原高管人员全部进入了司法程序。2008年一审终结领刑的有: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总经理甘绍玉受贿案,安徽老八大酒业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阮昆华受贿案,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原常务副总经理、销售公司总经理朱仁旺受贿案,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公司原常务副总经理郭新民受贿案。
值得一提的是,国资委主任李荣融称,中纪委就此案向党中央提交了案件剖析报告,报告的分析,该企业由于“一把手”独断专行,有关部门对高管人员疏于监管,规章制度形同虚设,致使腐败渗透于生产经营各个环节,最终才出现了几乎“全军覆没”的局面。李荣融补充,原因是: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还没有普遍建立,企业权力制衡的机制还不够健全,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还没有普遍建立,很多企业还是“一把手”体制…。
那么,什么叫做“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呢,这一点,王效金居然与之有高度的一致。媒体报道,王效金曾公开表示:由于体制本身的缺陷,导致古井集团的经营机制还没有得到根本转变,只有国有资产大部分退出,才能使企业再次焕发生机。他表示,希望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转变经营理念、改善治理结构,推动古井实现新的辉煌。就是说,把国有资产赶走,古井贡成了他们王家的私产,就可以“改善治理结构”了。
既然把这个“一把手”体制作为肇事祸根,那就不得不反思一下,“一把手”体制是在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形成的。按照惯常的思维,这应该是“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端了。但如果草民没有记错,应该始于80年代之后力推的“厂长负责制”,后来证明,所谓“负责制”,就是一个人说了算,也就是上述的“很多企业还是‘一把手’体制”。
而最重要的一点,在毛泽东时代,曾经有一个坚决反对“一把手”体制的企业管理制度,叫做《鞍钢宪法》,后来被认为是“极左”的东西,被废止了。
按照比较主流的理解,所谓《鞍钢宪法》,始于1960年3月毛泽东主席对鞍山钢铁公司《关于工业战线上大搞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的报告》的批示,毛泽东的批示说:【…过去他们认为这个企业是现代化的了,用不着再有所谓的技术革命,更反对大搞群众运动,反对两参一改三结合的方针,反对政治挂帅,只信任少数人冷冷清清的去干,许多人主张一长制,反对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他们认为“马钢宪法”(苏联一个大钢厂的一套权威性的办法)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人们开始想问题,开始相信群众运动,开始怀疑一长制,开始怀疑马钢宪法。…这个报告,更加进步,不是马钢宪法那一套,而是创造了一个鞍钢宪法,鞍钢宪法在远东,在中国出现了。】
之所以说《鞍钢宪法》“极左”,应该有两个因素:一是其萌生于“大跃进”时期的群众运动,还经过了“反右倾”;二是在推广的过程中有一些如“否定技术权威、工人领导一切”之类的“极左”嫌疑。
有人总结,毛泽东所说的《鞍钢宪法》应该有三个方面:一是政治挂帅,群众性技术革命,这是企业的指导思想;二是企业的领导体制不同于一长制,是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三是企业的管理制度实行“两参一改三结合”(工人参加管理,干部参加劳动,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实行工人群众、技术人员、领导干部三结合)。
1960年曾经《人民日报》发表了中共成都量具刃具厂委员会写的《新型的社会主义企业管理制度》文章介绍了成都量具刃具厂是如何实行“两参一改三结合”的企业管理制度,刘少奇主席为此文写了编者按:【凡是条件已经具备的厂矿企业,应当推广成都量具刃具厂的经验,条件尚未具备的厂矿企业,则应积极创造条件,以便在不久以后也能推广。】,以此,刘少奇主席推荐的成都量具刃具厂的范例,以及后来中央主管部门的释义,都强调鞍钢宪法的具体内容就是“两参一改三结合”。
所以,“两参一改三结合”作为《鞍钢宪法》的核心,是共识的解读。
事实证明,《鞍钢宪法》所表达出来的管理理念,并不比西方现代企业管理理论和实践“落后”,根据一些中外学者的研究,认为风靡中国企业管理界的“西方先进成果”,在《鞍钢宪法》中早已得到体现:如日本丰田公司的“丰田生产方式”,也称“团队合作”(Team Work)模式,就是工人、技术人员和管理者的“团队合作”,工人、技术人员和管理者不严守分工,人人可以参与解决生产当中出现的问题。1935年美国通过的《劳工法》(Wagner Act)中规定“团队合作”非法,而在现代企业管理体制形成时,1995年国会开始对原《劳工法》进行修正,在企业管理中充分发挥“团队合作”的效力。还有被“引进”的TQC(全面质量管理)体系,与鞍钢宪法的质量管理理念也基本一致。
应该说,在鞍钢宪法的这些核心元素,体现的是一种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办企业的基本精神。就“两参一改三结合”而言,充分体现了工人、技术人员、企业管理者在企业中的平等地位,人人参与生产、人人参与劳动、人人参与管理,换句话说,就是“以人为本”,全员管理的理念。这样,企业的管理者将会受到有效的制约,避免产生一个拿高薪的“老爷”阶层,因为要使极少数管理者的利益最大化,一方面是侵害企业利益,一方面要侵害普通工人和基层管理人员的利益,在工人参加管理,干部参加劳动,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实行工人群众、技术人员、领导干部三结合的原则下,只维护小集团利益的做法,将会被工人和基层管理人员视为“不合理的规章制度”。
应该说,《鞍钢宪法》最具闪光点的“两参一改三结合”的体制,起码在国有企业内,一是有利于经营管理的科学性,二是有利于经营管理的合理性,三是不给“一把手”的私欲膨胀的空间,如果要说“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鞍钢宪法》就应当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工业企业的管理体制。
从古井贡腐败窝案的所谓“一把手”体制缺陷,反思《鞍钢宪法》在企业管理中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可以说“两参一改三结合”是这种“一把手”体制的克星,提所谓“改善治理结构”,王效金们就说“只有国有资产大部分退出”别无它途,如果是“两参一改三结合”,这些人起码不敢如此明目张胆地贪腐国有资产。
毛泽东时代的好东西,为什么非要扔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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