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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莉门”让监管层丢脸
2010-4-17 每日经济新闻
4月15日,证监会就李莉案作出全面回应,除了认为李莉门确有直系亲属炒股外,将涉及证监会的所有指控推得一干二净。
李莉门让监管层丢脸。
李莉门显示,监管层的政策形同虚设。按照《证券法》《刑法》及《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在内幕信息公开之前,“泄露该消息”、或建议他人买卖、或自己买卖,均属内幕交易行为。2009年11月出台了新的《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行为准则》,比照《公务员法》,并吸收《证券法》精神,对系统内工作人员在执业行为、执业责任、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方面提出要求。比如明确规定,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不得泄漏工作中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虽然证监会规定配偶及其子女不得买卖股票,但没有完整的报备制度,形同虚设。
证监会对此事的态度是先不承认有内部交易。3月29日,证监会回应称,年报利润分配预案不属于证监会的行政审批事项,该公司从未将2006年报提交证监会审核。李莉的母亲从未买卖该公司股票,其前夫在与李莉婚姻存续期间也未买卖该公司股票。经查证,没有证据表明李莉利用该信息从事内幕交易。4月15日的回应比以前进了一步,承认李莉当时的直系亲属炒股,但并未对李莉发短信是否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给出明确回应。
证监会的调查似乎存在无法取证的困惑。在接到举报人反映李莉通过本人手机操作其前夫账户买卖股票的情况后,证监会即向中移动公司查询,2008年6月26当日,证监会委派纪检监察部门的两名工作人员前往调查。对方回复,电话记录查询的最长期间是6个月,无法查实从2006年12月19日至2007年4月18日尾号为“2279”的手机具体使用情况。即使这一说法属实,但在两年时间里一直没有明确的表态,李莉内幕交易,是或不是?难道是事有出处,查无实据,且目前的涉及金额仅为3万多元,就可以不了了之?
无法举证之说站不住脚。举报者李莉的前夫曾经表示,李莉给炒股建议,自己一度亲自操作炒股。而一份证券公司出具查询单显示,2007年1月至6月,该账户连续7次买入卖出的操作,均为李莉的手机号。内幕交易实行举证倒置,让他人举证已经强法所难,面对证据还语焉不详,看来法律只针对普通炒股者。中国不是法律不够严密,而是特殊人物、特殊机构有足够的能量让法律千疮百孔。
对于媒体所报道的欧洲四国游,证监会提出是公务考察,证监会人员费用由证监会承担。好吧,出于信任的善意,我们认可证监会的说辞,但问题是证监会人员与上投摩根、华宝兴业、申万巴黎的高管接触密切,此后上投摩根出现“老鼠仓”事件仍然受到监管层的信任,获批两个新基金,并未任何暂停发售新基金等常规惩处,而李莉还一度是上投摩根的基金持有人,难道不是自律不严?
通过李莉案件,我们看到了监管部门的人员如何与上市公司、与基金公司保持密切交往,而这种交往很容易转化为利益上的互相扶持。2000年9月14日,中国证监会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守则》,第七条关于公务回避条款规定:工作人员在处理证券期货监管业务时,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单位等被监管对象进行接触,不得对应回避事项施加任何影响。作为监管市场秩序的拥有权力者,连自律首先要杜绝瓜田李下之嫌的概念都不存在,连起码的公务自身不正,何以正他人?
证监会否认存在对上投摩根的基金产品审批存在优惠对待或违规审批情形,证据是审批日期与上投摩根老鼠仓案发时间不符。
根据证监会的说法,2007年上投摩根基金公司有两只基金发行。第一只产品在2006年10月受理,2007年3月30日获批,4月10日募集完毕,4月15日媒体曝光唐建涉嫌“老鼠仓”事件是在4月15日,该基金已完成募集,不存在“老鼠仓”案调查期间违规审批的问题。
这一辩驳明显在忽悠大众智商。根据证监会对上投摩根唐建搞“老鼠仓”行为的调查,唐建“老鼠仓”案发的时间正是2006年。当年9月,证监会基金部曾提醒上投摩根,希望其完善对基金经理的权限管理。同年10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唐建的投资行为给予电话提醒。2008年,证监会作出中国证券市场第一例“老鼠仓”处罚案例。也就是说,上投摩根基金审批时证监会已经了解了老鼠仓的事实。
不仅如此,2007年10月上投摩根还发行了亚洲优势基金,募集资金高达300亿,至今难有基金超越。当时有律师张远忠请求证监会对上投摩根进行行政处罚,责令上投摩根退还唐建“老鼠仓”事件后违法收取的管理费。但证监会认为唐建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要求退还管理费无合法依据。一切过失归于个人,而上投摩根悠游于监管之外。
证监会欢迎监管,并表示,“待核查清楚后,我会将对李莉直系亲属买卖股票问题一并做出处理”,态度可嘉。但现实是,报道的媒体被强迫道歉,而证监会的回应避重就轻。欢迎媒体监督是否存在表里不一?
李莉门涉及感情沦丧,令人痛心。即便如此,道德批判与法律皈依不可混为一谈,不然,就是对制度的亵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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