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分裂国家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05年3月14日通过。目的是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据宪法原则而制定的。
首先,尽管《反分裂国家法》当时主要是针对台独分子制定的,但对其它地方、其它方面、其他人员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依然适用。比如疆独藏独等分裂分子。
其次,出台《反分裂国家法》目的在于对台独分子形成震慑,为和平解放台湾、促进祖国统一,创造环境和氛围。
事实上,由于对《反分裂国家法》的执行力不足,并没有对台独分子形成震慑,更没有对和平解放台湾创造出有利环境和氛围。
台湾各党派、各代表人物,不时向外跳窜、引美西方及日韩政客到台窜访,说明,他们并没有把《反分裂国家法》放在心上,而却视其为无物。
再者,《反分裂国家法》的实施,与随时武装解放台湾并行不悖,并无冲突。
《反分裂国家法》在解放台湾前中后期,都可以对台独分子实施。比如,对窜访美日的台独分子就可以随时进行物理清除,因为他们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反分裂国家法》,对其及时实施物理清除就是对《反分裂国家法》的具体实施和有力执行;在解放台湾过程中,如果台独分子准备逃窜,也可依据《反分裂国家法》将其直接击毙;当然,台湾解放后,也可根据《反分裂国家法》对俘虏或逃亡的台独分子进行审判和追击。
《反分裂国家法》的实施,并不是不独不统的理由和借口。不独不统,让台湾长期孤悬海外的现状不能持续。
武力解放台湾,是中国人民解放事业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内战的延续。一旦激发武力解放台湾的因素和节点出现,我人民解放大军可以随时跨海作战、解放台湾。这是不受《反分裂国家法》约束的。
可见,将《反分裂国家法》和武力解放台湾人为地捆绑在一起,认为只有台湾方面宣布独立,我们才能武力解放台湾,是极其错误的认知和思想。对此种错误说法,必须及时澄清、广泛宣传、人人知晓。
由此想到党的领导、人民意志和国家法律间的关系。
我们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任何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必须维护和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的领导下制定;必须体现和尊重人民意志、在人民监督下实施。不能有任何法律凌驾于党的领导和人民意志之上。当然,也不允许有任何特权群体凌驾于党的领导、人民意志和法律法规之上。
特别是事关国家安全、领土完整和人民利益方面的事情,必须由党和人民的意志决定,而不需法律规定。不能因为法律缺失或没有明确的约定,而放弃对国家安全、领土完整和人民利益的责任。
治理社会、管理国家需要有法律,但绝不是任何事情都得以法律为依据。在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的问题上就必须服从人民意志,而不是法律。
日本帝国主义入侵时,没有法律规定应该抵抗还是不抵抗,但抵抗外来侵略是人民的意志,人民会自觉起来反抗侵略,保卫家园。
党领导人民闹革命,推翻国民党反动统治,是党和人民的坚定意志、自觉行动,根本不需要啥法律依据。
抗美援朝、保家卫国也是党和人民意志的体现,绝不是什么法律规定的行动。
等等……
可见,事关国家安全、统一、人民利益和生命健康保障等方面的行为,必须服从人民意志、俗成惯例、自然公理,而不是什么法律法规!
同样,无条件解放台湾、实现国家完全统一,是党和全国人民长期以来的坚定意志和共同心愿,不需要有任何法律规定来约束,不是什么所谓的只有台湾宣布独立,才能武力解放台湾。
和平解放台湾的可能性或许从未有过,但武力解放台湾的机会不断出现。我们必须抓住又一次出现的历史性机遇,在我们这代人手上,解放台湾、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
抛开出现其它不利情况不说,如果台湾不能快速、顺利、有力地武力解放,将直接改变南海东海等形势的走向、影响我们的国际地位及声誉、阻碍我们长期发展战略的成功落实,在周边或国际上形成系列难以应对的复杂而危险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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