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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汇问题”是“养殖户的私欲造成的”么?“挽救民族品牌”的借口也可以休矣了!

MarkTwin · 2011-04-08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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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cs8888网友发帖希望《挽救双汇民族品牌 严查养殖户违规出牌》。拿“民族品牌”说事,这倒并不算不可理解。令人不可理解的是,该网友在贴中,把所有的责任统统推给了“养殖户的私欲”:“无论是双汇,还是三鹿问题,都是养殖户的私欲造成的,很多东西企业无法检测”!

按照双汇目前给出的说法,双汇要求的是“出肉率70%”,并未要求“瘦肉率70%”,也未对收到的猪的瘦肉和肥肉进行区别对待。

关于“出肉率”,一位自称“老双汇人”和“技术人员”的匿名跟帖者在跟帖中是这样说的:
“看到一所谓“知情人士”爆料:“双汇要求瘦肉率须达70%,猪农被迫用药”,作为双汇一名技术人员,针对该说法,想从技术角度就这个问题探讨一下,以正视听。

首先,我们应明确几个概念,即出肉率、瘦肉率和分割肉出品率。

我们通常说的“出肉率”是指屠宰后猪胴体重量占毛猪重量的百分比,这个比例一般在65%-70%之间。

“瘦肉率”是指生猪各部位的瘦肉重量占胴体总重量的百分比,根据生猪品种及生猪改良情况不同,瘦肉率的指标一般在35-58%不等,国内外从未有瘦肉率达到70%的报道。

“分割肉出品率”:是指分割后1#肉、2#肉、3#肉、4#肉的重量占分割白条重量的百分比,这个比例一般在35-40%之间。

这是几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双汇从未在合同中要求瘦肉率需达70%,也从未误导猪农瘦肉率必须达到70%;有意把“出肉率”替换成“瘦肉率”,不知道是对这几个概念不理解,还是有意混淆视听,误导消费?。

在此,还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双汇从未在广东惠州建过任何工厂,也不存在“双汇惠州工厂”的说法。该“知情人士”冒天下之大不讳,公然谎言与众,混淆视听,欺骗善良民众,不知是何居心?”

本网友在这里首先要指出:
1)“不存在“双汇惠州工厂”的说法”确实是事实;
2)在网上可以找到《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鲜冻品事业部惠州分公司(点击进入)》;
3)点击上面的超级链接,可以看到该公司的如下信息:
“公司名称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鲜冻品事业部惠州分公司
经营模式 生产加工、经销批发
所在地区 广东省 惠州
主营产品 鲜冻肉类 鲜冻肉类 猪副产品 鲜猪肉 冻牛肉
主营行业
公司注册时间 1981
法定代表人 万隆
工人数 1000
年营业额 人民币 1 亿元/年
是否提供OEM加工 否
联系人姓名 殷永照 先生
固定电话 0752-2326008
传真 0752-2326008”

经查,“0752”是广东惠州的电话区号。

由此可见:虽然“不存在“双汇惠州工厂”的说法”,但是,在广东惠州确实有这么一家“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鲜冻品事业部惠州分公司”,它是负责“生产加工、经销批发”“鲜冻肉类、鲜冻肉类、猪副产品、鲜猪肉、冻牛肉”的!因此,在这件事上,相关报道并无问题。

再来看“出肉率”的问题。按照这位“双汇人”的说法,“双汇从未在合同中要求瘦肉率需达70%,也从未误导猪农瘦肉率必须达到70%”,只是要求出肉率达到70%。此外,还有人指出:根据出肉率的定义,体重较大的时候,肥猪比瘦猪的出肉率还高。

那么,这里就存在一个无法解决的问题了:既然双汇只是要求“出肉率”,并未对瘦肉肥肉进行区别对待,而且据说“肥猪比瘦猪的出肉率还高”,那么,养殖户们给猪喂瘦肉精,究竟能得到什么好处呢?

本网友认为,只有一个可能的答案:双汇虽然没有要求“瘦肉率70%”,但是却对“分割肉出品率”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而后者只能通过给猪喂“瘦肉精”才能得到满足!

按照这位“老双汇人、技术人员”在上面给出的说法:
1)“出肉率”是指屠宰后猪胴体重量占毛猪重量的百分比,这个比例一般在65%-70%之间;
2)“分割肉出品率”是指分割后1#肉、2#肉、3#肉、4#肉的重量占分割白条重量的百分比,这个比例一般在35-40%之间。

“1#肉、2#肉、3#肉、4#肉”又是指的什么呢?这位“技术人员”似乎不打算让大家知道。

经本网友搜索,找到了如下介绍:
“颈背肌肉(简称1号肉)指从第五、六肋骨中斩下的颈背部位肌肉;
前腿肌肉(简称2号肉)指从第五、六肋骨中间斩下的前腿部位肌肉;
大排肌肉(简称3号肉)指在脊椎骨下约4-6cm肋骨处平行斩下的脊背部位肌肉;
后腿肌肉(简称4号肉)指从腰椎与荐椎连接处(允许带腰椎一节半)斩下的后腿部位肌肉。”

我们通常说的“肥肉”就是指猪身上的脂肪,“瘦肉”则是指猪身上的肌肉。
很显然,“1#肉、2#肉、3#肉、4#肉”就是猪身上比较强壮的那些“肌肉”,大致上就是我们通常说的“瘦肉”。
因此,“分割肉出品率”这个专业术语,其实大致上就是我们日常所说的“瘦肉率”了。
如果双汇要求养殖户提供的猪“分割肉出品率”必须达到70%,那么,与“这个比例一般在35-40%之间”相比,确实是提高了近一倍了!

有人可能要问:如果双汇只要求“出肉率70%”,又怎么可能要求“分割肉出品率70%”呢?

这就需要注意这两个术语的定义了:
1)“出肉率”等于“白条+头颈脚”的重量除以总重量;
2)“分割肉出品率”等于“1#肉、2#肉、3#肉、4#肉的重量”除以“白条重量”。
很显然,这两个比率的分母是完全不同的,前者的分母是猪的总重量,后者的分母是屠宰分割之后的“白条”的重量。
因此,两个比率要都达到70%是可能的。

出肉率70%,按照双汇的说法,是防止养殖户给猪注水或灌沙来冒充猪肉,这确实是事实。
而“分割肉出品率”如果也要达到比如70%,那就需要猪在生长过程中更多地长肌肉而少长脂肪,这就需要“瘦肉精”来发挥作用了!

本网友认为,广州日报的报道里那位“知情人士”对记者所说的“瘦肉率70%”,多半就是指“分割肉出品率70%”。
从那位“双汇技术人员”给出的数据(“这个比例一般在35-40%之间”)和报道中提到的“比通常比率高了近一倍”来看,应该是对得上号的。

为什么“知情人士”不说“分割肉出品率”呢?这应该是考虑到记者和读者们对专业术语的理解程度。
日常所指的“瘦肉”,其实大致上就是指“1#肉、2#肉、3#肉、4#肉”,因此,用“瘦肉率”是符合日常语言的含义的。
而如果使用“分割肉出品率”这个术语,肯定没人知道是啥意思。
那么,记者在报道里就必须给出这个术语的定义,然后再解释一番“1#肉、2#肉、3#肉、4#肉”各是啥意思,这对于记者写稿和大部分读者阅读都不方便。

综上所述,本网友认为:
1)在“双汇问题”里,“养殖户的私欲”当然是有一定的责任的,但是双汇本身的责任绝不仅仅限于“检验不力”;
2)“知情人士”爆料中的“瘦肉率”是通俗提法,对应的术语应该是“分割肉出品率”;
3)广东省惠州确实存在“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鲜冻品事业部惠州分公司”,它不仅从事销售,还从事“生产加工”,因此,实际上“双汇惠州加工厂”也是存在的,只不过是这个“惠州分公司”的下属加工车间而已。

最后,昨天某几位“双汇员工”在“双汇是在操纵舆论么?”的帖子里要求所谓“对双汇放冷箭的人”站出来说出自己的姓名身份,本网友认为,这种要求是没有什么道理的。

你们这几位“双汇员工”不过就是报了自家姓名,而且根本就没法核实。而且,你们有双汇集团的“法务部门”撑腰,打起官司来也不是啥个人行为,那些“放冷箭”的“知情人士”可未必有私人律师。双汇集团虽然可能面临倒台,但是这么大的一个公司,如果真的铁了心要专门对付几个有名有姓的人,那也不是办不到的事情。

sccs8888网友在《挽救双汇民族品牌 严查养殖户违规出牌》里,不但把责任推给“养殖户的私欲”,还为双汇打“民族品牌”这张牌。

很可惜的是,早在2006年5月12日,双汇集团就已经成为由罗特克斯公司全资拥有的外商独资企业,并于2006年12月7日获得商务部批准,2007年1月5日在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变更登记!而这个“罗特克斯公司”则是美国高盛和鼎晖Shine公司为了收购双汇集团而专门在香港注册的外资公司。

因此,“双汇”这个商标,从形式上虽然暂时还算是“民族”(暂时还没有更名为某个洋文),但是,双汇集团早在2006年5月12日就已经不是“民族企业”了。

有人这样为之辩解:这次的股权出让交易是为了实现彻底改制,也就是所谓的“MBO”(“管理层收购”)。根据相关协议,高盛和鼎晖虽然实现了100%股份控股,但是双汇集团的实际经营权仍然在万隆和管理层手里。

本网友的回答是:这只是说双汇的管理层仍然是中国人,但是所有权早已成为了外国公司。如果这样的辩解能够成立,那么,那些在华外资企业,管理层的大部分人都是雇佣的中国人,难道这些在华外资企业也统统算作“民族企业”?

没想到还真有这样认为的网友呢。左右互搏网友就在跟帖里引用温总理的话说:“[ 左右互博01 ] 于2011-04-08 13:46:30 上帖 [ 发短信 ]
温家宝:“所有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注册的企业都是中国企业,它们制造的产品都是中国制造,它们研发的创新产品也都是中国创造。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资企业都享受国民待遇。同时,中国的政府采购,对外商投资企业和中资企业在中国生产的产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左右互搏网友引用的这段话,确实是温总理说的。可惜,这段话是无法成为双汇打“民族品牌”这张牌的依据的。

为什么这么说呢?

“所有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注册的企业都是中国企业,它们制造的产品都是中国制造,它们研发的创新产品也都是中国创造。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资企业都享受国民待遇。同时,中国的政府采购,对外商投资企业和中资企业在中国生产的产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是中国政府在WTO协议中做出的“国民待遇”和“政府采购”的政治承诺,只能用来制约中国政府的行为。也就是说,只要中国政府颁布实行的法律法规能够使“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资企业都享受国民待遇”而不予以歧视,政府采购计划也“对外商投资企业和中资企业在中国生产的产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就可以了。

然而,如今的双汇集团,如果要打“民族品牌”,其对象是中国政府么?显然不是,而是广大的消费者。

那么就有一个问题:广大的消费者会不会认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资企业”也是“民族企业”?会不会认为它们的品牌也统统都是“民族品牌”呢?

遗憾的是:无论广大消费者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是”还是“否”,双汇集团都无法再打“民族品牌”的旗子了!

如果广大消费者回答“否”,那么,双汇集团已经成为外资企业,当然不算“民族品牌”。

如果广大消费者回答“是”,那么,双汇集团虽然仍然算“民族品牌”,但是,这样一来双汇的那些包括雨润在内竞争对手也统统都是“民族品牌”了!
“挽救民族品牌”的前提是“民族品牌”很少,现在既然有这么多的“民族品牌”可供选择,广大消费者为何一定要来“挽救”双汇这个“民族品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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