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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杀人激辩:国人渐醒.李玫瑾挨骂.贺卫方登台

拓荒者 · 2011-04-13 · 来源:

               药家鑫杀人激辩:国人渐醒.李玫瑾挨骂.贺卫方登台

                                                                      
                                                  [修改稿]
                 
    也许善良者怎么也想不到,一起简单的故意杀人案居然再次引起轩然大波:李玫瑾似乎在以弱者女人的委屈向人们展示着她对犯罪心理学专业的执著而"挨骂"或多或少地吸引一些人的眼球令世人残留些许的敬佩,她象当年刘胡兰面对反动派铡刀似的英勇不屈地坚称:我不能说不杀药家鑫难平民愤"终于使曾经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的贺卫方登台声称:莫以群众狂欢的方式处死一个人。足见,药家鑫故竞杀人案的激辩其实质远远不是该案自身的讨论所能够说得清的问题,而是群众与精英又一波阵地战式的搏弈,对此声称"法治天下"的法学泰斗江平是否粉墨登场将贺卫方眼中的"群众"指斥为民粹主义不得而知,但有一点可以肯定:李玫瑾系"市场经济"张维迎"打左灯向右转"那一边的阶级兄弟姐妹,试想姐与妹"挨骂"那有兄和弟不护着的道理:
 
    一丶两条腿走路:德治与法治的治国方略面临严峻挑战

 
   正如我在拙文<<药家鑫杀人案:为被害农妇"辨护">>(见附3)所言: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女教授李玫瑾从犯罪心理学角度认为,连捅人6刀或8刀是弹钢琴的重复动作受到了众人"炮轰"辩解称:药家鑫的案件,真正有点评价值的不在于他本人将受到什么处罚,而在于我们中国有那么多相似的家庭,如何让这些家庭中的父母警醒;任何艺术、技能、知识、学历,只有在让我们的孩子具有人性的时候才有其价值,也许无可厚非。然而此种"无可厚非"是在其辩护人的"激情杀人"与"自首"情节成立应予从轻处其不死与依法应当处死的激辩氛围中出笼的,我认为:此说应当在依法处决药家鑫后,再谈我们中国有那么多相似的家庭,如何让这些家庭中的父母警醒;任何艺术、技能、知识、学历,只有在让我们的孩子具有人性的时候才有其价值,问题在于"没有人性"的孩子仅在于父母的"警醒"而与精英"市场万能"论所致的社会崇拜金钱进而衍生的以强凌弱无关吗?正是这个原因你所言暗含着对"自首成立"可免死刑之说的"补强"效应,你就自认倒霉吧!---也就是说李玫瑾辩解的这段话专心致志地回避了药家鑫出刀杀人动机是看到农妇在记他肇事车号而怕承担法定赔偿责任,于是在明知动刀捅人会致农妇死亡情形下故意而为的弹钢琴"连续不断"动做有着追求剥夺她人生命的目的而为,于是法定故意杀人罪成立。如果说前些年有支监中囚歌忏悔自已为金钱而犯罪"钱哪,你这杀人不见血的刀",而药家鑫为钱杀人不但见了血而且死了人李玫瑾不会不知道吧?!这种以犯罪心理学专业包藏着为罪犯开脱法定死刑的祸心,绝非以什么犯罪心理学专业的"连续不断弹钢琴"的动作以达"讼棍自首"成立,与十三个所谓药家鑫优秀证书为其保命的辩护免死所能凑效的,辨护律师的责任是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不是为犯罪嫌疑人开脱罪责,而李玫瑾辩解又如同抗战期间的"曲线救国"汉奸言论的化装与讼棍律师遥相呼应,已初见效:贺卫方登台奇怪吗!
    李玫瑾评马加爵犯罪声称:做出犯罪行为不一定需要巨大的冤屈,也不一定需要合理的理由,很多犯罪就是很愚蠢的(见附1)那么讼棍辩护人的"激情杀人"从何谈起?!此说之前怎么忘了与药家鑫的律师沟通一下以免"撞车"呢?
    李玫瑾称,马加爵的杀人行为,与贫穷无关、与歧视无关,应该对此血案负责的,不是社会而是马加爵本人。而现行的法律,也没有任何条文规定,在犯下此种罪行后,仅仅因为贫穷就可以减轻处罚。可是药杀人的动机是看到农妇在记他肇事车号而怕承担法定赔偿责任,李玫瑾说说看是怎么回事?谁能说不是缺少了两条腿"德治"的那条腿的缘故?“以德治国”同“依法治国”是相辅相成的。道德与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胡锦涛指出“关于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思想”的战略基点被声称"法治天下"的法学泰斗的江平一类法学精英砍掉了一条腿,正是在治国安邦的方略上的对抗所致。所以,导致了过失交通事故演变成故意杀人畏罪潜逃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惨无人道的犯罪行为用老百姓的话讲叫做丧尽天良令人触目惊心,谁能说药家鑫杀人不是源于德治缺失"法治"一条腿走路使社会重摔一跤的结果?!这正是李玫瑾作为犯罪心理学专家为腾讯网冠冕堂皇又给其带了顶"犯罪学家"精英头盔的弦机所在...。
我在拙文<<药家鑫杀人案:为被害农妇"辨护">>指出,问题在于:10月22日,专案组将犯罪嫌疑人药家鑫抓获。专案组民警透露,经审讯,药家鑫起初没有供述自己撞伤人持刀杀人的犯罪事实,也就是说,药家鑫早先向警方承认的“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主观行为掩盖了实际上的杀人行为。
    10月22日下午,在西安长安区郭杜派出所里,公安长安分局召集刑侦、交警以及韦曲、郭杜、兴隆、细柳派出所等单位召开案情分析通报会。专案组通报案情和前期侦查情况。直到次日的10月23日,当其父母再次带他到专案组后,经进一步审查,药家鑫这才交待了自己于10月20日晚将受害人撞倒后又杀害的犯罪事实。也就是说此前警方已锁定了药家鑫故意杀人行为之后他才交待了自已杀人的犯罪事实与此后所谓的"自首"相抵消!根据自首制度的立法精神与有关司法解释,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以后,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询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从而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并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与裁判的行为。显然药家鑫不具备自首的条件!虽然刑法对必须接受审查与裁判没有规定,但对自首的犯罪分子来说,必须做到这一点。只有这样才能说明犯罪分子有悔改的诚意,才能对其宽大处理从而维护宽严相济的社会和谐宗皆。所以我们说,药家鑫早先向警方承认的“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主观上掩盖了实际上的杀人行为,意在向李玫瑾暗示:莫再执迷不悟。
    很遗憾,她不仅没有收敛自己暗含"自首"成立的胡言乱语反而变本加厉地声坚称:我不能说不杀药家鑫难平民愤",接着曾经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的贺卫方登台声称:"莫以群众狂欢的方式处死一个人"。那么为以正视听不妨看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见附2)《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敬请持药家鑫"自首"成立者依据上引最高法的规定包括药家鑫在内就对号入座吧!

    二丶药家鑫犯罪的社会原因:“市场万能论”的拜金主义洗脑
 
   “市场万能论”的拜金主义与“补课论”是入侵中国文化意识私生子金钱致上的"人生"价值已成为药家鑫一类人犯罪的终极标准。
    张维迎一类海归精英深知市场经济就是资本主义,所以他在精英圈内坦言:打左灯向右转!但市场经济所致新三座大山崛起的贫富两极分化的现实使他们不能对"一切由市场说了算而自圆其说自巳勾画出的"仙境,遭遇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指出的:从中国国情出发,郑重表明我们不搞多党轮流执政,不搞指导思想多元化,不搞“三权鼎立”和两院制,不搞联邦制,不搞私有化使李玫瑾一类精英包括曾经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的贺卫方的跳出,使她不得不从犯罪心理学角度偷换概念的诡称,故而连捅被害农妇6刀或8刀是弹钢琴的重复动作,受到了众人炮轰的辩解中故意抽掉犯罪的社会原因,从而将其仅仅归咎于家庭父母的原因实在有愧于"犯罪学家"之称。
    诚然,对药家鑫一类犯罪案的讨论不在于案件自身的法定处理的结果,但依法判其死刑的目的则在于告诉包括药家鑫在内的同类犯罪这一强制性法律的神圣,旨在维护被害农妇的人身生命权,以达维护社会秩序之目的功效!更因为我们反对一种结果的同时更要反对产生药家鑫一类犯罪的原因应当是有着"犯罪学家"之称李玫瑾专业的目的所在。当我们指出这类犯罪的社会原因时,有必要重温毛泽东社会主义"过渡阶段的市场经济"
    1934年1月毛泽东在第二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的报告中就明确提出:“我们对于私人经济,只要不出于政府法律范围之外,不但不加阻止,而且加以提倡和奖励。因为目前私人经济的发展,是国家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所需要的。”1940年,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明确提出:新民主主义社会“不没收其他资本主义的私有财产,并不禁止‘不能操纵国计民生’的资本主义发展,这是因为中国经济还十分落后的缘故”。1945年,毛泽东在党的七大上所作的《论联合政府》,更加深刻地指出:“有些人不了解共产党人为什么不但不怕资本主义,反而在一定的条件下提倡它的发展。我们的回答是这样简单:拿资本主义的某种发展去代替外国帝国主义和本国封建主义的压迫,不但是一个进步,而且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过程。它不但有利于资产阶级,同时也有利于无产阶级,或者说,更有利于无产阶级...”。
    毛泽东还指出:“我们共产党人根据自己对于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明确地知道,在中国的条件下,在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制度下,除了国家自己的经济、劳动人民的个体经济和合作社经济之外,一定要让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在不能操纵国计民生的范围内获得发展的便利,才能有益于社会的向前发展。”毛泽东认为:“只有经过民主主义,才能到达社会主义,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天经地义。而在中国,为新民主主义奋斗的时间还是长期的。没有一个新民主主义的联合统一的国家,没有新民主主义的国家经济的发展,没有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合作社经济的发展,没有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即新民主主义文化的发展,没有几万万人民的个性的解放和个性的发展,一句话,没有一个由共产党领导的新式的资产阶级性质的彻底的民主革命,要想在殖民地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废墟上建立起社会主义社会来,那只是完全的空想。”“所以在一定要让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在不能操纵国计民生的范围内获得发展的便利,才能有益于社会的向前发展。”成为我国<<宪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我承认前辈刘日新等一大批老先生"市场经济就是资本主义"的提醒,但在此同时也得感谢右派精英的"市场万能论"和"补课论"为感谢他们,所以我认为毛泽东的"要让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在不能操纵国计民生的范围内获得发展的便利",正是社会主义过渡阶段的市场经济的思考,从而抵制右派精英的'市场万能论与"补课论"!欢迎志同道合的批评交流与右派的恶意拍砖:因为市场经济不应当成为资本主义的"专利",要害在于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与所有制的归属占有不能与社会主义分离,分离的结果必然是药家鑫案的恶性普遍发生而善良民众任人宰割...,让他们去说三道四吧,历史发展有着不以任何人意志为转移的规律。而我们社会主义市过渡阶段市场经济的内函之一即:打倒开发商,人人有住房!
 
    三丶两种文化冲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与"转基因主流法学精英"法治天下"的虚伪
 
    药家鑫故意杀人案告诉人们:法学泰斗江平的"法治天下""相对“以德治国”同“依法治国”相辅相成的治国方略是缺了一条腿的梦中呓语。
    我国法律文化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具有自己民族特色的中国的法律文化,我们叫它道德化的法律文化。它源起于我国公元前16世纪——公元前11世纪殷商时期的“德”“礼”“孝”,到公元前6世纪以后的春秋战国时期形成以儒家学说为主导思想的“德主刑辅”的完全道德化的法律文化。这种道德化的法律文化在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一直居于主导地位,成为我国文化领域上空一面永不褪色的旗帜。我国的法律文化和其他各种文化一样源远流长,早已是人所共知的事实。但对于我国的法律文化在长期发展中形成的一个鲜明特点——道德法律并重,其历史就是一部完全道德化的历史则少有人知,基于毛泽东在1943年就指出的:在中国的农村中,“几千年来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而使农民自己陷入永远的痛苦。克服这一状况的唯一办法,就是逐渐集体化,而达到集体化的唯一道路,依据列宁所说,就是经过合作社。”由此可见:毛泽东领导下的共产党当年组织的打土豪分田地在取得政权前后取得政权后所进行的土改与后来引导农民的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乃至人民公社表明: 土地改革之后,在工业还无法向农村大量提供农用机械的情况下,互助组能不能前进一步,成立农业生产合作社呢?毛泽东研究了世界现代化大生产发展的历史经验和中国农村的实际需要,指出:既然西方资本主义在其发展过程中有一个工场手工业阶段,即未采用蒸汽动力机械、而依靠工场分工以形成生产力的阶段,则中国的合作社,依靠统一经营形成新生产力,去动摇私有基础,也是可行的。他讲的道理得到了中共中央其他领导人的赞同。这便是被右派诬蔑的毛泽东共产党领了一帮穷鬼,夺了人家的土地分了的史实。
    从1953年开始,在毛泽东的倡议下,国家按照自愿互利和示范的原则,把农民组织起来,走上合作化道路。 这就是说,取得政权的中国共产党的人民政权仍处于'一家一户'的自然经济基础之上,毛泽东努力在使农民摆脱'陷入永远的痛苦'通过'逐渐集体化'走列宁指出路子的同时,则更注重对男耕女织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三十亩地一头牛老婆娃娃热坑头'农民社会主义理想的小农意识从量变到社会主义意识的质变。毛泽东依据马列主义的物质决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科学发展观,意在防止复古倒退回封建统治因为他敏慧地看到,在未经资本主义阶段的中国,潜存着封建私有文化意识与资本主义私有制文化意识入侵的"苟合",所以再三告诫我们防止资本主义复辟。这就是我们所看到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即毛泽东所说的四个字"洋为中用"的思想方法,从而解开了长期以来人们未经资本主义阶段的中国为什么会存在"资本主义复辟危险"的疑惑,而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们看到的钱权联姻地官商勾结进而形成的权贵资本集团垄断之"迷"就在于此!
    面对30年市场经济改革而致的新三座大山崛起的贫富两极分化与人们有经济纠或借债纠纷宁可找"讨债公司"付出百分之二十到三十的费用,也不愿到法院诉求打官司的情形。因此,我做了一个较长时间的观察探索、分析发现:西方"普世价值"派的"丛林法则"即:人生价值唯金钱的标准---拜金主义与30年前人们相互借钱没有书面借条总有一句话反差极大:下月开工资了还给你,那种借钱不还的现象极为罕见,即便有也会被周围同事丶亲朋好友敬而远之以致于赖账者抬不起头,而今人们却调侃这种普遍现象为:"欠账者是爷,讨债者是孙子不如,杨白老和黄世仁打颠倒喽"可见道德的力量!我时不时到当年下乡的农村和老乡聊天发现,同样"致富"者被众多乡亲们伸出大姆指称赞的是以德为主礼尚往来的好人,而那种视金钱如命的"致富"者被众多乡亲视为"抠门"偶有借钱"义举"也得打借条,私人间的借钱变异为"市场化"的"公司财务管理。一旦发生纠纷,讲德的诚信者面对法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在没有借条情形下只好摇头哀叹自认倒霉,民法中的"诚信原则"被遗忘,"老赖"层出不穷情形导致良知法官明知谁是谁非也是无奈---英美法系的"不干涉主义"取代了大陆法系的"干涉主义"令世人怵目惊心!这才是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丶"贪官免死论"丶边反边腐拔出萝卜带出泥窝案的终极社会原因,故而如今有点狼狈不堪的贺卫方声称:莫以群众狂欢的方式处死一个人意在含沙射影地指责依法应处药家鑫死刑是原始的"同态复仇"进而否定社会主义的德治与法治相辅相成的治国方略,谁又能说江平"法治天下"梦及其追随者贺卫方丶李玫谨等一杆人马不是"仇贫"而唯恐天下不乱的阶级斗争。其表现形式是以否定法的阶级性和法的"无产阶级专政工具论"之说,他们以其控制的如南方报系等平面主流媒体舆论,以所谓"人权"这类形式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掩盖着事实上的不平等,而这种事实上不平等下受压的人正是市场经济中的下岗工人失地农民和大学生毕业即失业的弱势民众。这种形式上的平等掩盖着事实上的不平等使人们失去了对法律敬畏的另一现状即为如: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被束之高阁而徒有其名,这正是人们维权不能且屡遭打压的"法治"原因。而药家鑫案引起激辨正是如此之故!当李玫谨"委屈"之际而登台声援称"莫以群众狂欢的方式处死一个人"的贺卫方怎么就不去查一查,引起此案激辩的始作甬者是谁,是弱势的老百姓群众吗?你们用阶级斗争方法诡秘地先声夺人,而势弱一方依法维护人权之际的阶级反抗,你们却又高喊是"群众狂欢"唯一的解释是低估了人民主张社会主义的民主法治(制)的力量,那么你们就向隅而泣吧...
    你们抹黑毛泽东在先,势必"唱红"在后与之相存;你们企图乱我中华在先,必有"打黑"在后与之博弈;你们扯破嗓子大喊"人权高于主权"却健忘了美国主权从英国殖民统治下独立战争的史实,奉劝西方"普世价值"派"丛林法则"的兽道崇拜者们:别忽视中国文化的民族认同感---矛盾的自身存在是以对方的存在为其存在的前题条件,谁让你们不幸生在了中国...。
(星期三 2011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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