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案撤诉:国法在前越卑微者越崇高
司马平邦
2011年4月22日,上午10点半,重庆江北法院宣布接受江北检察院公诉人撤回李庄漏罪案的起诉,江北区检察院负责人在回答撤回理由时表示,公诉方在对本案提起公诉时,有充分证据指控李庄犯有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应依法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该案在庭审过程中,辩护方向法庭提交了新证据,与公诉方指控李庄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有罪证据矛盾。4月20日休庭后,检察院对该新证据进行了认真核实,并经院检察委员会研究,认为现有证据发生变化导致指控事实和证据产生疑问。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既重视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也重视有利于被告人的无罪证据,本着对事实负责、对法律负责的态度,坚持依法办案、客观公正、不枉不纵的原则,决定将本案依法撤回起诉。
江北检察院的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在一审判决宣告前,检察机关要求撤回起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并准许后,检察机关可以撤回起诉。
而江北法院亦依据相关法条接受了检察院的撤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合议庭经过认真评议后认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在判决宣告前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依法裁定准许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检察院提起撤诉请求中的“该案在庭审过程中,辩护方向法庭提交了新证据,与公诉方指控李庄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有罪证据矛盾”是最关键理由,这所谓的新证据,据说是:
其一,辩方律师手中有证人在李庄介入案件之前就改变证言的录音,即李庄介入该案前上海的两位法律工的取证录音,这份录音证明试图证人改变证词不是李庄引诱所致。
其二,李庄对证人取证时的录像,试图证明当时并未引诱证人。
而与辩护方提供的新证据相对应的,是公诉方曾有多份可以证明李庄作为孟英的辩护人引诱证人徐丽军改变证词妨害作证,尤其是4月19日检方举示的第三组证据,该组证据包括证人徐丽军、苏文龙、王辽、杨盛梅、诸雪岭5位证人证言,多份证据直接或间接证明李庄教唆证人徐丽军作假证,这些证据检方公诉人已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环环相扣、相互映证,排除了合理怀疑,证明被告李庄为帮助孟英开脱罪名,引诱、教唆徐丽军改变证词,并当庭进行虚假陈述,构成了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应该依法定罪量刑。
但李庄本人并不认同大部分证据,而辩方亦提出上述两项新证据,使诉辩双方的证据形成明显矛盾,并最后促成公诉方江北检察院提起撤诉请求。
重庆检方在4月22日上午的撤诉,估计最出乎意料的,该是一帮打着“程序正义派”神牌的李庄案辩护顾问,因为,我看到撤诉请求刚得到法院批准,就已经有人高呼法制中国胜利了。
他们似乎忘了,这宗李庄案再审从一开始其实已经被他们庄重地定义为有违“程序正义”,而现在一旦公诉方撤诉就一下子又变成法制中国的胜利,难道是那个有违程序正义的法制中国的胜利不成?
我倒觉得,江北检察院因诉辩双方的证据矛盾而撤诉,倒可以证明所谓的李庄案再审从一开始就始终走在一条符合中国宪法和法律的法制轨道上,现有证据能认定李庄有罪,就起诉,当证据出现模糊和矛盾,就否定自己,这只间是什么一个东西得到最大尊重?
不是法律吗?
正如李庄以及辩护人所说的,本案证人徐丽军有吸毒史,需要精神鉴定呢?这也是李庄和辩护方质疑其为诉方所提供证词的公正性的依据,但同时辩方向法院提交的同样来自徐丽军的证词,却得到了法院和检方的认同,这也就是检方认为诉辩方的证据矛盾所在――在此,检方对待徐丽军提供给自己和提供给辩方的证词其实持同一评判标准,而辩方在此明显是只信自己的,不认对方的――检方和法院有没有权利如辩方一样对辩方所提供的徐丽军证词也提出徐有吸毒史需要精神鉴定呢?
以阴谋论者的手段,检方一样可以玩弄讼棍技巧,但我相信讼棍毕竟是论棍,谁是讼棍谁尊重的法律,旁观者自在人心。
李庄案再审中检方的主动撤诉,我倒觉得恰恰证明了当前的重庆司法界是讲法制的,更没有如某些人度测的那样,司法权受到行政权力的干涉,亦即拥有所谓的司法独立,但往往,真正的司法独立就是这样,这次他不依你的意志为转移,下次也不会依我的意志为转移。
我看过几乎所有“程序正义派”都以美国的辛普森案的裁判结果为范例,至少到4月22日止,李庄案再审过程却是流露出辛案的某种征兆,当然,我们更不希望本案却因所谓程序上的正义,而完全废掉实体上的正义。
不过,我还是建议,那些一直在李庄案的辩护过程中怀抱某些企图的人们,可以继续追究江北法院和江北检察院对于本次开庭的所谓程序不正义性,包括声明坚决不接受包含检方撤诉在内的所有本案衍生的程序不正义。
若非如此,则又证明,你们事前既定的所谓李庄案再审的程序不正义的调子就是错的,以及用程序正义来到达所有的实体正义的途径是荒唐的。
我清楚记得,贺卫方在本案开审之前的一篇文章里还说过,重庆打黑似是“时光倒流、文革重演”,也好,重庆检方勇敢且慎重地面对诉辩双方关于李庄案的证据矛盾,并撤诉,这倒正可以证明重庆不但没有“文革重演”,而是在打黑唱红之后,重庆的法制秩序更健康、更健全了――其实,谁都知道,李庄一案,虽然当事人名气不大、财富不巨,涉及标的不多,但它几乎被认为是全国瞩目的重庆打黑的正名之诉,或者这次让人吃惊的是,重庆司法界恰恰并没有买这个所谓正名的帐,不但敢于对李庄问罪,也敢于对自己求疑,我不知道你们看到所谓重庆自己搧自己的嘴巴时是什么滋味,在我看来,这恰恰不但需要自我否定的勇气,更需要对法制和法律怀抱无限尊重。
但我相信,那些曾经骂重庆打黑是“文革重演”的人们,是不会从心底里因此事为重庆平反一二的,当然这本身就无足轻重;不过也可以想一想,若真的重庆在重演文革,如何得今日之结果,若此案不发生在重庆,而发生在其它地方,是不是一样有这样的结果?
是啊,撤诉,如果一味站在“李庄有罪”的立场上,看到这个结果时,确实挺让人失望――因为所有一开始预设立场的这种观察法律的方式本身就不具法制精神(但这是我们常常爱犯的毛病),倒是重庆检方果断撤诉,让我们觉得现在的重庆司法界和中国司法界是在走向独立,谁又能说这不是中国法律的胜利,不是重庆法制的胜利呢?
国法在前,越卑微者越崇高,希望李庄案的诉方、辩方、当事人,以及无数各怀心事的旁观者都能葡伏于这种卑微,体验于这种崇高,一个真正的你我理想中的法制中国,其实就是要靠这样的葡伏和体验得来。当然,你若还仍一味以再一种阴谋论度测重庆司法界2011年4月22日的令人吃惊之举,谁也没有办法。
当然,李庄是什么样的人,李庄为什么会被如我一样的许多人倾向于认为有罪,我承认我是一直有意无意戴着有色眼镜看他的,因为这眼镜是李庄在去年的第一次被审中给我戴上的,有他的所作所为,所供所证在,所以,当我今天在一些律师的文字中居然见到一些几乎把李庄描述为天使或圣婴的段落还是恶心得直想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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