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下达政策要建造保障房3600万套,而保障房与商品房的差价越来越大,保障房的取得带有强烈的政府补贴,这样的补贴带来了巨大的权利寻租空间,使得很多地方的保障房成为了权贵房和富人房,保障房开出豪车的情况有些地方已经很普遍,对于这样的情况保障房的分配公平成为了公众关注的新焦点,而社会上以各种虚假资料和权力干预骗取保障房的情况成为普遍现象,已经成为当前社会的新不公。本人认为要遏制普遍发生的骗取保障房问题,需要的就是严刑峻法,没有严刑峻法的震慑,是难以遏制巨额利益的诱惑的。
2011年1月,深圳保障房相关申请终审结果引发了众多网民的广泛质疑,据此,深圳市有关部门查处了45例保障房申请造假者。3月25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举行了行政处罚听证会,就3名保障房申请人涉嫌在深圳第二次保障房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进行公开听证,并最终处以“5000元罚款,3年内不予受理保障房申请”。对此,市民和专家均表示毫无威慑力。据悉,目前有关部门正准备提交修改建议,以加重对骗取保障房行为的处罚力度。3月24日,深圳市住建局启动了第二批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程序,对25名当事人开始发放《行政处罚预告通知书》。该批当事人以涉嫌隐瞒财产情况居多,个别当事人银行存款、证券、保险、理财产品等市值超过32万元的资产限额3倍以上,最高的有300多万元。针对处罚较轻这一现象,市住建局正准备依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向人大提出修改建议,以加重处罚力度。
但是本人认为对于骗取保障房的行为,仅仅是行政手段是不足的,在这里中国的刑法是不应当缺位的。对于当今房价的暴涨,保障房与市场价的商品房之间的利益差别很多城市已经达到了几十万甚至上百万,我们对于个人的财产犯罪行为行为的财产数量规定是很低的,司法规定个人的财产犯罪达到20万元就是数额特别巨大,对于数额特别巨大的犯罪行为是要判处无期徒刑,恶劣的或者对于特定对象的犯罪甚至是死刑的!而对于贪污受贿罪我们的刑法规定是10万以上就可以死刑了,虽然很少因为贪污受贿10万就判处死刑,但是这样的案例是存在的,綦江彩虹桥案件就判处过。而我们保障房的腐败和骗取所获利和占有的金额是远远超过于此的。与此同时我们更改了集资诈骗犯罪的金额,按照最近的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就可以判刑了,而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10万以上要定罪,而数额特别巨大是可以判死刑的!
参照这些犯罪,骗取保障房的主观恶性与诈骗实际上是没有什么差别的,更何况我们对于一些很轻微的财产案件也判了刑,就如网上热议的大学生因为饥饿抢了一些食物而被判刑的案件,据《京华时报》报道:因饥饿难耐,正在找工作的徐某窜进一家超市,持刀抢劫薄脆饼干1袋、可乐1听、2袋红梅等,共价值19.5元。昨天(7日),记者从(北京)大兴法院获悉,因构成抢劫罪,徐某获刑3年,并被处罚金6000元。所以如果对于骗取获利价值达到多少万的保障房,没有刑法的处罚,是完全有失司法公平的。
对于骗取保障房应当判刑,很多人会说我们要法不溯及既往,法无禁止法无明确规定不能定罪,但是我们要注意到的就是我们的财产犯罪中早就有诈骗罪的规定,虽然没有像合同诈骗、信用卡诈骗和金融诈骗等诈骗那样有特别的规定,但是这些特别的规定是对于普通的诈骗罪的更明确的规定和加重条款,对于这些规定是在《刑法》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中规定的本法另有规定从其规定的情况,因此对于骗取保障房本身就可以直接适用诈骗罪。更进一步的是司法解释对于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从重处罚,保障房属于国家对于老百姓住房的优抚物或者救济物;而数额上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骗取保障房的金额按照这样的司法解释,肯定是超过诈骗罪判刑的范围的。所以定罪是没有问题的,而对于权力的寻租,更是有各种惩治腐败和枉法的法律规定,这里就不一一赘述了。
我们想一下当初对于许霆把银行错误记录在他个人账户的钱取出来,取出在自己占有状态下的款项怎么样就被定为了秘密窃取他人占有物的盗窃罪?而诈骗个万八千的街头骗局都定罪了,怎么到了诈骗上百万价值的保障房就变成了无法可依了?更进一步就是对于诈骗的方式方法是千差万别,制定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不可能对于每一种诈骗方法都做出具体的规定,难道没有具体规定的新骗局就都要成为无法可依不受法律制裁吗?因此对于保障房的定罪,法律上是没有障碍的,关键的障碍有人说是法不责众,但是实际上能够骗取保障房的在社会中所占的比例是很低的,问题的关键是骗取保障房的是社会有影响和有话语权的人而不是普通老百姓,相比老百姓饥饿抢劫被判刑,骗购保障房定罪根本不是什么无法可依而是不想依法,这是新时代的窃珠者诛窃国者侯的情况,对于骗取保障房的整治,更是一个社会公平的过程。对于这些骗取者,即使是我们现在严查出台新司法解释不溯及既往,也要让他们把骗取的保障房交出来,起码对于已经发达和购买商品房的骗购者,需要把保障房交出来,就如当年有了商品房,国家公房需要上缴一样的。我们以前的保障房实际建设了不少,北京的回龙观、天通苑等都是大片的保障房小区,只不过这些地方是豪车遍地的富人聚居区了,如果能够对于骗取保障房打击力度加大,让权贵和富人退出保障房,才是老百姓之福。
这样的严惩,更对于以后的保障房建设和分配有促进作用,如果保障房的分配不公,在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情况下,会激起老百姓比房价上涨买不起房更大的民愤的,而惩治这些骗子和蛀虫,最好的办法就是发挥群众监督,把申请人的资料公开,符合保障房条件的人谁发现他骗购谁可以不排队直接取得一个资格,这样的群众监督方式在当年公房分配的时代就是经常使用的,效果显著,因此我们的执法成本只要发挥群众的力量就可以极大的降低,更因为有重刑的震慑,骗取者必定大大减少。中国之所以骗取保障房的人如此之多,就是利益大而处罚轻甚至没有,这样的体制肯定会诱发人贪婪的本性的。
在此前因保障性住房分配过程中屡屡查出造假骗购行为而引发网友“围观”并质疑区区5000元处罚过轻之后,2011年4月21日提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修正草案)》再次成为互联网和舆论关注的焦点。深圳地方性法规近日拟作出修改,将有关处罚标准“一口气”提至20万元。但是这样的处罚没有刑法的制裁,而且以深圳的房价与保障房的差价肯多情况下是超过20万元的,因此这样的罚款更是一个合法化的过程,应当在罚款的同时还有附加条款,比如原价征收以后再加罚款比较合适,如果在利益超过罚款的时候仅仅罚款就是一种得利的保护。更关键的是这个政策是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的,等于是对于以前骗购的人一次合法化的过程,因为本来司法上刑法可以适用的情况以此新法的出现,反而不好适用了,这样的制定法律不知道是制裁还是保护了以往的骗购者。
因此本人认为对于骗取保障房就应当严刑峻法,而且中国的法律在这方面早有规定,只不过是没有执行而已,没有了刑法的震慑,在巨大的利益面前怎么能够挡住人的贪欲,而没有公平的保障房分配,建设保障房的初衷就完全无法实现,并且要南辕北辙,因此建设保障房的关键在保障房的分配,公平分配的关键在于对于骗取者的严刑峻法,依法严惩破坏和谐者,才是中国的法制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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