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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飞:“国企从营利性领域退出”是复辟资本主义的改革纲领

曾飞教授 · 2011-04-26 · 来源:
国退民进与国进民退 收藏( 评论() 字体: / /
 

“国企从营利性领域退出”是复辟资本主义的改革纲领

曾飞

  最近,以茅于轼、樊纲、张曙光、高明华等“专家”为骨干的天则经济研究所隆重推出《国有企业的性质、表现与改革》的研究报告,对“国有企业”研究的最新结论是:“国有企业的近期改革方案,应当围绕打破国有企业的行政垄断,取消国有企业无偿或低价占有和耗费国有资源的特权,规范国有企业的行为等重要方面而设计。其意义在于,促进不同经济主体充分、公平地展开经济竞争,从而更好地实现我国的社会正义,提高经济效率。国有企业的终极改革目标有两个:其一,将国有企业转变为非营利性公法企业;其二,建立国有资产的宪政治理架构。为实现国有企业的终极改革目标,国企必须从营利性领域(而不单是从竞争性领域)中逐步退出。”

  对此,安徽大学经济学院江三良教授在《评天则研究所的《国有企业的性质、表现与改革》研究报告:国有企业也需要公平》一文中指出:“无论是政府、学者,还是公众,都要树立真正市场经济下的价值标准,对“国企”、“民企”、“外企”不应带有感情和主观的偏向。”

  而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邵宁则说,细心的人会发现,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通过“抓大放小”、“有进有退”的调整,国有经济比重趋于下降,基本形成了国有、民营和外资三足鼎立的格局。(2011年03月01日中国广播网,《国资委:国有企业要有进有退 也应参与市场竞争》)

  可见天则经济研究所的专家们急于让“国企”不但“从竞争性领域退出”,而且还要进一步“从营利性领域退出”,也就是急于把中国的竞争与盈利的市场全盘让给“民企”与“外企”。所谓的“市场”割除了“竞争性”与“盈利性”还剩什么?恐怕只剩下一张“画皮”。在“促进不同经济主体充分、公平地展开经济竞争,从而更好地实现我国的社会正义,提高经济效率”冠冕堂皇的说辞里,“国企”既然被隐退了,所谓的“不同经济主体”其实也就剩下“外企”与“民企”,中国的整个市场也就彻底送给了“外企”与“民企”,也就是最终实现全盘私有化的所谓“社会正义”——让全体劳动者掌握生产资料的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市场中彻底失去竞争与盈利的权利,从而把市场中的全部控制权和盈利权拱手让给国际垄断资本和中国的官僚资本。而民间资本在国际垄断资本和中国官僚资本的眼里只不过是他们菜板上的鱼肉——只能任其宰割,根本无关轻重。于是市场所产生的剩余价值也就尽归国际垄断资本和中国官僚资本所有。这无疑就是在中国彻底复辟资本主义制度,恢复吸劳动者的血的社会制度。

  一句话,他们的所谓“国有企业的终极改革目标”——“国企必须从营利性领域(而不单是从竞争性领域)中逐步退出”,也就是实现生产资料的全盘私有化,彻底复辟资本主义。

  这一群“专家”洋洋十万言,给“国有企业”重新界定,然后依照他们规定的前提搜罗所谓的“数据”来论证“国有企业”既不符合社会正义又缺乏效率,务必被退出。

  然而,他们的逻辑前提是错误的,江三良教授等有正义感的学者在他们框定的逻辑前提下与他们论争,实际上是掉进了他们预设的陷阱。

  这一群“专家”的逻辑前提明显是错误的,所谓的“国有企业”的概念原本就是非法概念。专家们对“国有企业”重新界定也聚只能是非法的概念。它既不符合宪法,也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

  这一群“砖家”这样界定“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应当存在较为明确的边界,其适合于市场机制不能得到充分发挥的公共品和准公共品的提供。尤其当政府成为唯一买家或者生产过程需要严格控制的产品,应当由国有企业提供,其他产品则由民营经济提供。国有企业存在的条件,是在提供公共物品时,融资阶段和生产阶段不可分离。国有企业是不同于一般政府和一般企业的公共机构。国有企业不应以营利为目标,应以实现社会公益为目标。”

  而党的十七大指出:“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新格局。”基本概念是“公有制”,而不是“国有”制。所谓的“国有经济”根本不是一种所有制,社会主义也根本就没有一种叫做“国家所有制”的基本经济制度。

  宪法则规定:1993年《宪法修正案》,宪法第七条:“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修改为:“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无论是原来的“国营经济”还是修改后的“国有经济”都明确界定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而不是独立的一种所有制。

  而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第二条 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第三条 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这个规定把“全民资产 ”,“全民所有制”淡化了:“国有资产”、“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成了正式的法律规定,而“全民所有”反而成了“国家所有”的别名。用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取代了政府代表全民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国家”替代了“全民”。其用意是刻意淡化“国有资产”的“全民所有制”的根本属性,构筑了暗渡陈仓的全盘私有化的通道。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这样的规定,完全不符合宪法的相关规定,不符合党的基本方针。这种篡改正才是当前“国企”结症的真正起源。资产阶级改革派一方面违宪、违背党的方针篡改“公有企业”的全民资产、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主义属性,一方面把由此而产生的弊端归罪于全民所有制和“公有企业”,企图借此彻底吃掉全民资产,彻底消灭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从而全面复辟资本主义。其用心十分歹毒!

  所谓的“国有企业”既然本质上不再是“全民所有”的一种所有制,那么整个中国社会能够合法存在的就只剩下私人所有的所有制。而与官方没有血缘关系的民间资本迟早会被官僚资本和外国垄断资本所吞吃掉。也就是说,在资本市场的博弈中,总是那些垄断资本把那些散民资本掠夺过来,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在这种赌博中,小鱼为鲨鱼所吞掉”。 既然“国有”与“民有”的本质都是私有制,差别只不过是个人或股东们所有,还是政府要员所共有的差别而已。因而也就有了所谓的“国企”所有者缺位的叫喊声,这不过是嫌政府“代表全民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官员所有过于含糊,不如明明白白归于私人所有来的痛快和令官僚放心。因而所谓的“国退民进”,还是“国进民退”都只不过一场官僚资本窃据国民财富的“韬光隐晦”与“明火执仗”的狗咬狗闹剧罢了。这和美国的两党争得死去活来,非常民主地让国民挑选统治代表人物,骨子里这无论如何选择都只有一种结果,那就是垄断资本的绝对统治。“国有”与“民有”的选择,“国退民进”与“国进民退”的选择与此相同,表面上让国人选择,实际上无论如何选择都只有一种结果,那就是官僚资本和国际垄断资本的绝对统治。国人切不要误以为这是一场公有与私有之争,或者是维护人民利益与维护官方利益之争而上当受骗,让他们乘机暗渡陈仓,积累官僚资本。

  因而,天则经济研究所砖家们所指证的所谓“国有企业部分身份互换与相互流转的官员和国企管理者正在结成利益集团,其运用“院内活动”和“部门立法”等方式,借助公权力而谋取私利”之类的“国有企业”的弊端,并不能证明公有经济缺乏社会正义。反而是揭示了“国有资产”、“国有企业”概念的荒谬性。也就是证实了把全民资产、全民所有制企业偷换成“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有违社会正义。而根本无法证明“国企必须从营利性领域(而不单是从竞争性领域)中逐步退出”的正当性。

  关于这一点,江三良教授尖锐地指出:“关于国有企业的性质。报告称“经济学的规范分析表明:国有企业应当存在较为明确的边界,其适合于市场机制不能得到充分发挥的公共品和准公共品的生产,尤其当政府成为唯一买家或者生产过程需要严格控制的产品,应当由国有企业提供,其他产品则由民营经济提供。法学研究则表明:国有企业应当成为有别于政府机关的公共机构,其应以公共利益而非营利为目标,属于公法而非私法范畴。”这是相当有趣的说法,殊不知国有企业并非我国所创,而是资本主义世界先有之。国有企业的普遍出现始于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一般垄断资本主义转变为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同时,在新科技革命的浪潮推动下,企业生产规模日益扩大,纯粹靠自由竞争维系的市场经济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性,资本主义国家开始对经济生活进行全面的干预和调节。从 1945年开始,英国将一系列基础工业和英格兰银行收归国有,法国将能源部门、保险部门、金融部门和一些大公司改为国家接管。与次同时,日本政府设立的国有企业从战争结束的7个迅速增加到70年代中期的114个;美国政府也创办了一些国有企业,这些国有企业主要集中于能源部门、基础设施部门、提供公共产品部门和科技开发部门。既是企业,当然就要以经济效益为目标,无论其为国有还是私有,也无论其处于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显然,报告所称的国有企业边界在理论与现实里都是不存在的。倘若真如报告所指这样去进行我们的市场经济改革,那岂不是我们的私有化程度比之于资本主义世界还彻底?这难道是我们社会主义所应该追求的方向?”江三良教授一针见血地揭示了这一群专家“国有企业边界”的真面目。所谓的“国有企业”、“国有经济”的概念根本就不是社会主义的科学概念,而是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的特有概念:“国家所有制”。

  人们不应当忘记德国人民被希特勒的“国家所有制”耍弄的历史教训。《希特勒是如何发展纳粹经济的》一文披露了“国家所有制”的真相:希特勒“一方面加强和扩大国家所有制,另一方面将国有财产转到私人垄断资本手中。希特勒政府时期,德国国家所掌握的股份资本绝对和相对额都增长。1932-1939年,‘国有的’股份资本额,由29亿马克提高到36亿马克,它在全国股份资本总额中的比重,由13.2%上升到17%。1939年,德国国家垄断资本共计248亿马克,占全国总资本的五分之一。在扩大国有化的同时,希特勒政府还执行了国有财产重新私有化的政策。在1929-1933年经济危机期间,当时的德国政府为挽救一系列垄断资本集团,以优惠价格收购了柏林各大银行的大部分股票和一系列大工业公司的部分股票。随着这些企业的扭亏为盈,希特勒政府把国家持有的巨额股票廉价卖给有关的私人垄断资本集团。在德国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发展的同时,垄断企业同政府的结合也加强了。企业主职能与国家官僚职能达到了高度的融合。”“社会福利政策。1.大力推行社会保险制度,增加和提高国民的社会福利。2.扩大职工的有薪休假制度,修建了一批疗养院和旅馆,使工人享有过去只有资产阶级才能享受的休假旅游。3.通过劳动美化活动来改善工人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

  “国家所有制”的真相就是垄断寡头垄断国家权力之后,直接利用国家的名誉垄断经济的一种所有制。它根本不同于“全民所有制”。

  “国家所有制”是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出资,形成权益,也就是所有权;因此国家有权获得企业红利,有权出卖国有企业的资产。与“国家所有制”配套的“福利国家”则是掩饰其资本主义所有制,麻痹无产者的补充手段。

  “全民所有制”是全民对企业以各种形式出资,形成权益,也就是所有权;因此全民才有权获得企业红利,才有权出卖国有企业的资产。劳动者获得公平的分配,首先取决于劳动者拥有生产资料而保障劳动的合理分配权和盈利的分红权,而不是依靠官僚资本的所谓“福利国家”之恩赐。

  当前中国的“国有企业”实质上是“全民所有制”还是“国家所有制”呢?显然正在逐步演变为“国家所有制”。否则国家、政府如何享有“国企”的全部权益呢?国家、政府又如何敢于把通钢、林钢等全民资产说卖就卖呢?通钢、林钢的产业工人——他们也是全民所有者的一个组成部分,法理上他们对“国企”也有一份所有权及发言权。他们反对出卖通钢、林钢的正义行动反而被公安机关视为违法动乱,否则如何解释河南省濮阳市林州钢铁公司4000多名职工及家属,因不满变卖国有资产,大量解雇工人,而进行的抗议行动,公安机关要出动4、5千名警察的“优势兵力”来对付他们呢?

  《共产党宣言》明确指出:“在所有这些运动中,他们都特别强调所有制问题,把它作为运动的基本问题,不管这个问题当时的发展程度怎样。”“ 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力,它只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

  今天,宪法和党的纲领还规定中国是社会主义的中国。既然是社会主义,就必定“特别强调所有制问题,把它作为运动的基本问题”:中国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只能是全民持股,拥有企业的所有权和分红权的“公有企业”;这些“公有企业”要不要委托给政府经营管理需要由全体股东,全体所有者来确定,而不是由政府独断。实际上,“公有企业”根本就不能交给国家机关来经营管理。交给给国家机关来经营管理很容易让国家机器有机可乘,从社会公仆变成社会的主人。“公有企业”只能委托给人民代表大会(不是如今的官员代表大会)来监管。并且组织独立于国家机关的全民资产的经济管理机构“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由人民选举产生——来进行治理。并把全民资产:资本和所有的国土资源分授予许多独立的全民所有的财团来进行市场经营,参与市场竞争,合法盈利,并把盈利的一部分向全民分红,一部分继续发展生产。而国家机构的费用只能由人民代表大会从税收中拨款,并且遵从小政府和廉价政府的基本原则。一切“举全国之力”的奢侈的“盛世”炫耀都必须禁止。

  正因为如此,企图禁止公有企业参与公平的市场竞争和合法盈利,就是企图绞杀公有企业。也就是从根本上废除无产阶级的所有制,为资产阶级的所有制让路——在当前的中国就是让官僚资本和外国垄断资本统治一切。这就是复辟资本主义,就是图谋实现国际垄断资本控制下的官僚资本主义的半殖民地社会。因此,茅于轼等“专家”的“国企从营利性领域退出”的主张,就是地道的复辟资本主义的“改革”纲领。

  茅于轼等“专家”为何会大张旗鼓地提出如此阴险的“改革”纲领呢?人们早就清楚他们的底细:“茅于轼创办的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受到了美国福特基金会资助,而福特基金会是一家与美国政府、情报机构和国外政策集团有紧密联系的私人免税基金会。”(何雪飞:《流氓会武术,谁都挡不住——旁观天则两会期间偷袭国企 》)这帮没有骨头的家伙,拿人家的钱财,为人家消灾!而这一切只不过是美国垄断资本摆脱经济危机,“彻底解决中国”,以求保住日薄西山的资本王国的雕虫小技之一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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