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案之随想
2011年4月22日 上午9时30分,李庄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案”在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继续公开开庭审理。
当审判长询问控辩双方是否有新的意见要发表时,公诉方表示有新的意见。公诉人称,19日、20日两天的庭审中,辩护方当庭举示的新证据,与公诉方所举示的证据存在矛盾,导致认定李庄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证据存在疑点。因此,公诉方决定申请撤回起诉。法庭随后宣布休庭,表示将对公诉方提交的书面撤诉申请进行审查。
经过休庭后,李庄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案继续开庭。法庭宣布,合议庭评议后认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在判决宣告前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法庭裁定,准许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随后,法庭告知了李庄对该裁定的上诉权利。
重庆检方以证据存疑为由撤诉,法院同意致使李庄漏罪案终结,这再次证明重庆打黑不是黑打,而是严格依法办案的,是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合法行为。这次李庄案因证据存疑而撤诉,这是法制进步的表现,说明了重庆检方对李庄的公诉是依法进行,有罪则罚,无罪则赦。重庆公诉方依法办案、不枉不纵。同时,重庆检方坦然接受媒体的监督,把庭审的整个过程展现在广大民众面前,让庭审的每个细节都“晒在阳光下”,并不像某些律师所说的那样是对李庄的陷害。重庆检方在证据出现矛盾时也反应迅速,可见重庆检方已经很成熟了,这是法制进步必备的素质,重庆走在了法制建设的前列。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因证据存疑而撤诉也恰恰证明了李庄“第一季”判刑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就像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案”中,辛普森常用牌号的带血手套、手套上有黑人特征的体毛、手套上辛普森的血迹、在辛普森家中卧室床下发现的带有辛普森血迹的袜子等,种种迹象表明,辛普森的前妻妮可和她的男友古德曼肯定是辛普森杀的,但可惜的是因为检方没有直接证据,最后法院判决辛普森无罪释放。在李庄案中,龚刚模检举的检举;龚刚模家属的控告;孟玲、戴桂秋、闵圣闻、俞明、张勤5位证人的证言;证人徐丽军、苏文龙、王辽、杨盛梅、诸雪岭5位证人证言等,多份证据直接或间接证明李庄教唆证人徐丽军作假证。但是当李庄辩护人提供的证据与检方的证据矛盾时,重庆检方便立即进行查证,在无法查证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合议庭经过认真评议后认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在判决宣告前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并依法裁定准许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辛普森有罪,但没有直接证据就不能定罪。李庄这次也如此,虽然因证据存疑而撤诉,但并不能说明李庄实体无罪,这恰恰说明重庆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坚守程序正义。
斯伟江、陈有西、杨金柱等人却打着“法律”的旗帜,说着违心的话语,其实是为了自己的利益着想,一方面借机炒作自己;另一方面,他们也怕自己的财路受到影响。就像著名律师朱红刚说的“不管李庄是否有罪,这个案子对刑辩律师是有警示意义的。”“经历了这件事,愿意代理刑事案的律师肯定会更少。”虽然代理刑事案件需要律师把握分寸,但是不能因为需要付出耐心就不愿代理刑事案件,律师也要有骨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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