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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案巧遇幽魂再现伏笔的背后

拓荒者 · 2011-05-17 · 来源:
药家鑫故意杀人 收藏( 评论() 字体: / /

                            拓荒者

 
      也许人们会问标题中的幽魂是指谁?他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法学者阮齐林。此人告诉《了望东方周刊》,对死缓等限制减刑是为了控制死刑数量,减少死刑。以药家鑫案为例,最高院也有可能不核准死刑,改为死缓限制减刑想必不少人们已经知道。为什么说他是"幽灵"?因为他对死缓等限制减刑是为了控制死刑数量,减少死刑"以药家鑫案为例,最高院也有可能不核准死刑",向善良的中国劳苦大众传递了一个药家鑫可能"依法死不了"的信号,同时有意或无意地在暗示陕西省高级法院对药家鑫上诉案不要维持死刑剥夺政治权利了吧,你们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41号主席令已公布了(见附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8号(见附2)也公布生效了,还是"依法"了结药家鑫案吧...。如果作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法学者的阮齐林真如此认为,是否有点太低估陕西丶西安两审法院众多法官的法律智商了?!难道陕西丶西安两审法院就真的不懂今天的法不管昨天事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请问刑法学者的阮齐林难道你忘了所谓"法不溯及既往"是指法律的溯及力,即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颁布后对它生效以前的行为和时间是否适用的问题。适用,该法律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律就没有溯及力。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意为任何法律规则不得适用其生效之前的行为,它与确定性原则一样,是得到世界各法系普遍承认的一项法律原则。那么请阮齐林还原成人地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见附3),然后再瞧一瞧上引<<刑法>>修正案和最高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施行都是自2011年5月1日。那么再看药家鑫故意惨杀农妇的时间是2010年的10月20日,在后的2011年法律规定能溯及以往药八刀故意杀人行为,从而"最高院也有可能不核准死刑"?刑法学者阮齐林该不会把最高院当成市场经济下的"自家小店"了吧!?
   所谓巧遇幽魂再现的背后,正如我先前在《民众与精英买办的又一轮搏弈:药家鑫上诉了》所指出的"药家鑫在法定上诉期限十日的权利主张与法定"一个半月以内审结",甚至可以再延长一个月,其案外活动的时间合计是六十五天"(见附4)所不同的是这次"案外活动"是刑法学者阮齐林的"以药家鑫案为例"的减少死刑向人们传递了这一"空中信息",其相同之处是以"程序正义"的合法,争取时间上的拖延以达免死之目的。
    尽管刑法学者阮齐林的案外信息传递之说排在了《药家鑫案一审判决:江平的梦.贺卫方的心.李玫瑾的觜》之后(见附5)。但他们的梦丶心丶嘴丶  魂意在废除死刑的目标一致则毋庸置疑。
    他们的"案外活动"在时间上丶空间上的努力废除死刑的目标,正在亦步亦趋,循序渐进地完成着从量变到质变的成功已触手可及,从而使富人杀人可以钱买命,而穷人为生存的以法维权式的斗争必将遭到镇压乃至杀戳。难道中国民众非经一次血风腥雨才能理解毛泽东的阶级斗争如坊间俗称的穷富斗争不成?!
   阮齐林称,对死缓等限制减刑是为了控制死刑数量,减少死刑。
   请问:
   死而不能复生的被害人死亡数量是否减少和得到控制?!再问<<刑法>>修正案和最高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八类犯罪中的故意杀人在药八刀杀害的张妙案中,张妙刺激药家鑫的证据何在?故意杀人致死与故意杀人未遂或杀人行为自动中止,依法难道可以不认定是故意杀人罪,那么犯罪四个要件所侵犯的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人身安全的那种社会关系怎么解释?同样是死于犯罪行为刀下的案件有无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死性质的法定区别?!
    行了!刑法学者的阮齐林,你的所谓"以药家鑫案为例,最高院也有可能不核准死刑"与"对死缓等限制减刑是为了控制死刑数量,减少死刑"的废除死刑目的,是对民众的违法误导。真懒得再与你较真收起你的面具回家抱孩子吧,你只能在药家鑫案子上做"自首"的文章了。但提请你注意:别忘了刑法原则的罪责相适的公平正义要旨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别忘了坊间传闻可能存在的药案中另有包庇行为和共同犯罪的可能!
    现将《瞭望东方周刊》"刑法修改引关注 专家称药家鑫案可能不核准死刑"报道附后请人们细读其中有客观之谈亦有被雪藏的司法"转基因"理念对人们的误导,因为它虽不涉及该文主题,但其中报道的内容之猫腻如"贪污贿赂罪废除死刑是迟早的事"便可落叶知秋,它关乎每个善良者在市场化中如何以及合法生存的司法环境之趋向...。
(2011年5月17日 星期二上午 7: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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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修改引关注 专家称药家鑫案可能不核准死刑>>
    2011年05月16日01:15瞭望东方周刊张海林我要评论(19)
  贪污贿赂罪 废除死刑是迟早的事
  “无期徒刑”这一看上去非常严厉的刑罚实际上没有严格的刑期限制,随意性很大
  《瞭望东方周刊》特约撰稿张海林 | 北京报道
  2010年8月底,出租车司机蒋某与乘客赵姓女子因行驶线路等事由发生矛盾,遂用螺丝刀戳刺、扼颈等手段将其杀害并抛尸。2011年5月4日,上海一中院法庭判处蒋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对其限制减刑。
  这是自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施行之后,首例对被判处死缓的被告人处以限制减刑的案件。
  此次修正案规定,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和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限制减刑后的服刑最短年限达到27年以上。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法学者阮齐林告诉《瞭望东方周刊》,对死缓等限制减刑是为了控制死刑数量,减少死刑。以药家鑫案为例,最高院也有可能不核准死刑,改为死缓限制减刑,“但绝不会便宜他,最起码要服刑27年以上。这符合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以延长刑期为替代,达到减少死刑适用的目的。”
  引人关注的是,贪污受贿罪未被纳入此次修正案限制减刑的范围。业内人士指出,因贪腐等原因落马的官员服刑之后,往往进入信息不透明阶段,而当下的减刑制度尚存随意性的空间,难免引发社会担忧。
  免死之后“牢底坐穿”
  刑法修正案(八)一次性取消了13种非暴力经济性犯罪的死刑,这是刑法实施32年来首次废除死刑罪名。此次立法机构废除死刑的“试水”行为获学界一致赞同,被认为标志着人权观念由生存权向生命权的转变。
  近年来,慎杀、少杀渐成我国司法机关的主导理念。这几年最高法院对死刑控制得很严格,尤其是2007年收回死刑复核权后,基本控制在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上。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告诉《瞭望东方周刊》,此次刑法修改,并非简单减少死刑,而是注意了替代平衡,“削减死刑罪名和限制减刑是同时并进的,这是为了缓解‘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的现象,更好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两者都是此次刑法修正的重要内容。”
  按照之前《刑法》的减刑规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后可依照刑法规定继续获得减刑。在这种减刑模式下,死缓罪犯最快能在12年左右出狱。其中关键在于,“无期徒刑”这一看上去非常严厉的刑罚实际上没有严格的刑期限制,随意性很大。
  生刑偏轻导致减刑假释人员在社会上重新犯罪的事例屡次出现。今年4月13日,山东泰安开枪袭警案主犯刘建军被判处死刑,而这并非他第一次身负命案。早在1983年他就曾开枪杀人被判无期,但不到5年就出狱了。???---司法腐败钱作用下的掩饰
  如今,依据刑法修正案(八)“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不能少于25年,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不能少于20年”的规定,刘建军即使未被判死刑,也要“牢底坐穿”,接近国外的终身监禁。
  虽然限制减刑年限规定被高度评价,但具体细则尚待明确。“法院对于死缓罪犯是否限制减刑有自由裁量权,这就给法官在权力寻租上提供了机会。”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戴玉忠公开建议,应在“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处设定条件,“但此次修正案里没有这样提”。
  使老百姓感到不杀贪官也能体现公平
  5月9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深圳市人民政府原市长许宗衡受贿3318万余元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许宗衡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网民热议,对于许宗衡这样的贪官,不杀也至少应限制其减刑。但针对贪腐官员限制减刑的呼声在此次刑法修改中未得到体现。
  针对职务犯罪的减刑问题,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审议现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牟新生曾建议“司法部门要严格执行刑法关于减刑的规定,不要变通”。在他看来,对于职务犯罪的减刑问题社会反响一直很大,“有些犯贪污贿赂罪的判了死缓,几年之内就减为有期徒刑。”
  《刑法》383条规定“对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的可判处死刑”。事实上,很多官员涉案金额几百万、上千万甚至上亿元,也很少被判处死刑,死缓判决成为突出现象,原因多是考虑其认罪态度、赃款追缴等,以及严控死刑的要求。。???---司法腐败钱作用下的掩饰
  新华社在2009年末曾经披露,近10年来被查处的副省(部)级以上高官超过100人,其中除8人被执行死刑外,被判死缓的占11%,无期徒刑者占8%,有期徒刑10年以上者占21%,有期徒刑10年及10年以下者占15%。
  一旦贪腐金额巨大的官员免于死刑立即执行,其在服刑期间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情形一般不对公众公开,极易滋生外界对其“免死—减刑—假释”路线图的猜测。“过几年就可以到国外安度晚年了”,即是许多人对于贪官被判死缓后的反应。
  据官方报道,目前中国在押犯每年至少有20%至30%获得减刑,而官员获减刑的比例则达到70%,远远高出平均值。
  此种背景下,官员腐败未被纳入死缓限制减刑的范围未免让外界有些失望。
  修正案审议期间的另一热点是贪污受贿要不要取消死刑的问题。戴玉忠在一次讲座中透露,一位长期做政法工作、很有影响的人大常委曾就“贪污受贿犯罪取消死刑”的问题提出几点意见,“但还是没有列入此次修正案。”此外,关于贪污贿赂罪死刑的法定数额标准虽然讨论热烈,最终亦未在修正案中涉及。
  对此,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刑法室主任刘仁文告诉《瞭望东方周刊》,该领域废除死刑是迟早的事,但要同时落实刑期,“要有替代性的做法,使老百姓感到不杀贪官也能体现公平。”
  此次刑法修改后,与贪污受贿等非暴力犯罪领域有关联的是,规定将无期徒刑减刑后的实际执行最低刑期由原来的10年延长为13年。“判处死缓的贪官或其他非暴力犯罪人,比照无期徒刑的减刑限制,其刑期至少将延长3年。”赵秉志对《瞭望东方周刊》说。
  多方监督才能缓解不信任
  4月14日,广东高院公布规定,内容包括罪犯原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减刑、假释案件,一般应开庭审理;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分子进行减刑、假释,原则上也要进行开庭审理或组织公开听证。
  “听证公开的主旨是要消除开庭与不开庭之间的灰色地带。”广东省高院新闻发言人戴佛明曾对媒体介绍,书面审理的,应当在羁押场所公示拟减刑、假释人员名单,接受羁押场所干警和其他在押罪犯监督。
  从今年开始,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这种方式也陆续在广西、河南等省区逐步推广。
  对此,著名法学家陈光中表示支持,“目前的减刑制度是由监狱根据服刑人员表现考核申报,法院依据呈报材料书面审批。该方式不能有效规避减刑随意性的发生,而广东等省的做法算是一种尝试。尤其是针对职务犯罪,其示范效应会更明显”。
  陈光中告诉《瞭望东方周刊》,如何使检察院的监督职能实质化,亦是迫切的问题。
  “法律规定,检察院事中事后都可介入,而事实是,法院往往选择内部审查,没有听证程序。法院核准减刑前应搞个听证,但这样效率就低了,最好有硬性规定,监狱报到法院申请减刑假释之前,一定要先听取驻所检察官意见。”陈光中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奋飞告诉《瞭望东方周刊》,对减刑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会更有效,让检方、被害人或其家属、罪犯、社区代表等都参与进来,才能有效缓解被害方乃至社会公众对减刑结果的不信任。
(瞭望东方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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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http://www.gov.cn/jrzg/2011-02/25/content_1810969.htm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http://www.court.gov.cn/qwfb/sfjs/201104/t20110429_20040.htm
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八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八十五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是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5.《药家鑫案一审判决:江平的梦.贺卫方的心.李玫瑾的觜》
 http://www.wyzxsx.com/Article/view/201104/2291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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