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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利永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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顽石
近日,广东省委召开了十届十一次全会,大会提交《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讨论稿)》供委员们讨论。该《决定》提出了若干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措施,其中有这样别具创意的一条:“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原则上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敏感岗位的领导职务。”
顽石一向反应比较迟钝,就这几十个字翻来覆去看了好多遍,仍然有很多疑问。无奈之下,只好将这些疑问说出来,求教于各路朋友。
疑问一:“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官,是不是老百姓说的所谓“裸官”?“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是官场术语,俗称“官腔”,而“裸官”是民间说法,即“民声”,由于现阶段“民声”和“官腔”常常驴唇不对马嘴,故有此一问。
疑问二:“均已移居国(境)外”作何理解?是不是官员的众多配偶、子女中只要有1人没有“移居国(境)外”就不受该条文限制,可以继续担任正职?
疑问三:“不得担任正职”就意味着可以出任副职,比如,不能担任局长,担任副市长就没有问题;不能当市长,当副省长就不受限制。不知道我的这种理解对还是不对?
疑问四:“重要敏感的领导职务”,何为“重要”?何为“敏感”?谁来界定?哪里可以找到相关规定?革命只有分工不同,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党的干部都是为人民服务(而不是为人民币服务)的,难道还有不重要的党政领导职务吗?
疑问五:“原则上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敏感岗位的领导职务”中的“原则上”到底是什么原则?“原则上不得担任”和“实际上可以担任”有什么区别?
疑问六:官员担任正职之后,再将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该怎么办?
疑问七:该规定是不是在暗示,官场已经充斥了“裸官”,要想找几个不是“裸官”的官已经相当困难了,只能退而求其次,尽量少些让“裸官”担任正职,以免太过招摇?
疑问八:“官员的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一定伴有大量的财产转移(稍微有点头脑的人都知道),而这样的官员除了不太适宜“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敏感岗位职务”之外,是不是可以这么理解,《决定》已经默认了他们的巨额财产转移合法,一旦转移到国(境)外,就不用再追究财产的来历?
疑问九:《决定》只是规定“裸官”“原则上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敏感岗位的领导职务”,如果“裸官”担任副职并积极帮助配偶、子女移居的那个国家办事效力,是不是就不违反这个规定?
疑问十:网上有人胡说什么“中国现在是美国人的家属在当官并掌控了各个、各级部门”,到底真假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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