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道不应该先讨论《永居条例》的立项调查报告么?
看到网上都在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后文简称《永居条例》)的各个具体条款,总有一种怪怪的感觉,想了很久,才发现是和现实工作的流程不一样,一个新的法规条例等出台,难道不是和生活中一样,先得有个立项报告给大家讨论,写清楚立项的原因,需求性分析等等内容么?哪里有设备采购立项不讨论为啥要买设备的原因就开始去讨论啥型号的设备的?
各个公司的部门立项要写立项报告,这难道不是精英层的常识操作么?为啥这个操作到了这里精英们就忘了呢?
带着这个疑惑,去看了一下征求意见的网站,还真没有立项报告。于是看了一下总则,也就是: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规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管理,保障取得永久居留资格外国人(以下称永久居留外国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不清楚哪个部门的精英敢就这么简单的一句“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就当立项报告的,司法部的精英就是不一样?
不过,看到了最后一句,制定本条例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后文简称《出入境法》)。于是就又去查《出入境法》,看到了下面这条:
第四十七条 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者符合其他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条件的外国人,经本人申请和公安部批准,取得永久居留资格。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公安部、外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看了一下,《出入境法》发布日期是2012-06-30,实施日期是2013-07-01。也就是说,按照我的理解,从2013年到现在,应该是没有人能够取得永久居留资格才对,因为没有相应的实施细则出台嘛。但我又没法确定这件事情,因为这件事情就应该放在《永居条例》的立项报告的前期情况说明内容里的,但人家就是不写立项报告。。。。。
有人会说,这个《永居条例》就是按照《出入境法》的要求来制定的,哪里需要什么立项报告的。
我仔细想了一下,这个说法还真是直击要害,就跟那些仔细分析孙杨是如何违背了人家的规则一样的直击要害。。。。
我只想问一句,当年的那些立法者们,你们明知道在《出入境法》中出现永久居留细则,会导致激烈的争论,故意不写细则,然后留下一个口子,用这种糊弄人民群众的方法来立法,真的好么?
所以,现在摆在大家面前的问题,不是《永居条例》的细则,而是要求相关部门给出一个立项报告,回答为什么要弄出一个永久居留资格来。
看到很多人提什么吸引高科技人才,先不谈这种提法有很大的政治不正确性,说直白一点,这些所谓的人才,不就是高薪打工者么?他们到中国来工作,雇主付给他们高的薪水,赤裸裸的金钱交换的结果,和给不给永久居留权有半毛钱的关系吗?薪水不满意,你难道给个永久居留资格他们就会来给你中国做贡献?
有人又会说,有向往中国的人想永居居住,先不说这样的人是多么的少,实际上本身有国籍法解决这个问题的啊,申请入中国国籍不就行了,又有人说了,你中国不承认多重国籍,入中国国籍就要取消原国籍,人家不愿意啊,既然这样,那还多说啥呢,这点都做不到,也就没必要申请中国国籍了,继续在中国打工好了,居留证5年一续,也方便我方人员管理,觉得薪水不好了就回国,多好。
说起这个多重国籍的事情,国籍法都实施这么多年了,能不能先不要搞这个什么《永久条例》,先好好执行国籍法,把那些取得了其他国国籍的中国人清理出来,把他们的中国国籍给取消掉呢?
我觉得这才是现在最重要的问题,先把国籍法执行好,执行中有什么漏洞和困难,拿出来给大家讨论讨论,集思广益,给国籍法弄出一些增补条例出来。
「 支持!」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订阅网刊微信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