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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必须拿罪大恶极的腐败分子人头祭旗!(之二)―“少杀慎杀”斩不断巨贪们前惩后腐的黑手!

jyk_123 · 2020-08-04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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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自成式的悲剧不能重演!苏联和东欧巨变式的历史悲剧不能重演!

  (接前文)

  ㈡苏联和东欧巨变曾让中国共产党对贪腐分子痛下杀手

  苏联和东欧巨变,共产党在这些国家纷纷失去领导权,社会主义国家一夜之间纷纷崩塌,究其重要原因就是这些国家的共产党高官贪污腐败盛行,共产党惩治不力,自己也日渐沦落为一个特殊的权贵阶层,彻底走到了人民的对立面,才导致在痛失政权之际“竟无一人是男儿”的悲剧发生。加之当时我国国内各界要求反官倒、反腐败之声空前高涨,中国共产党顺时度势对罪大恶极的贪污腐败分子们痛下杀手。

  国务院前总理朱镕基铁腕反腐:“不管前面是地雷阵还是万丈深渊,我都将一往无前,义无反顾,鞠躬尽瘁,死而后已。反腐败要先打老虎后打狼,对老虎绝不能姑息养奸,准备好一百口棺材,也有我的一口,无非是个同归于尽,却换来国家的长久稳定发展和老百姓对我们事业的信心。”

  胡长清在担任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副局长、江西省省长助理及副省长期间,先后87次收受、索取他人钱财,价值人民币544万余元,尚有161万余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经查也无合法来源的证据。2000年3月8日,胡长清被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死刑并立即执行。胡长清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第一个因贪污腐败被执行死刑的省部级官员。

  成克杰在担任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副书记、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期间,伙同情妇李平或单独非法收受贿赂款、物合计人民币109.0373万元,李平将其中1150万元送给帮助转款、提款的张静海。成克杰、李平实得贿赂款2959.0373万元。上述赃款、赃物大部分被李平转移到香港保管,案发后已全部收缴。2000年7月3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0年9月7日,成克杰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成克杰成为新中国建国以来第一个因贪污腐败被执行死刑的国家级领导人。

  2003年12月29日,王怀忠因索取他人人民币275万元,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230万元、澳币1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517.1万元;对价值人民币480.58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差额巨大,被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4年2月12日,王怀忠在济南被执行死刑。

  

  ㈢“少杀慎杀”斩不断巨贪们前惩后腐的黑手!

  有相当长一段时间民间曾经戏谑说:“把全国**级别以上的官员全部集合起来列队,不用审判全部枪毙可能有冤枉的,每间隔一个枪毙的,绝对有漏网的。”

  有鉴于此,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铁腕反腐,素有中共“清道夫”之称的王岐山,率领中纪委将大批腐败分子纷纷挑落下马,人民群众欢欣鼓舞。

  虽然《刑法》第383条规定:对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的可判处死刑。但刑法第61条又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也就是用“数额+情节”代替“计赃论罚”,这无异于鼓励腐败分子实施贪腐大案,其所形成的直观上的司法不合理、不公平后果越来越明显,甚至导致了“宽严皆失”的司法尴尬。

  虽然按照刑法有关条文,“死缓”并非“免死”,只是 “缓死”,即如果罪犯在缓期两年期间的表现好就可以“免死”,反之就得执行死刑。但事实上,被判死缓两年后又被执行死刑的罪犯非常少,仅出现在个别暴力犯罪的罪犯身上,除非是孙小果那种自作孽不可活的十恶不赦之徒。还没有贪官两年缓刑期满执行死刑的案例。而且在缓刑期内如果没有故意犯罪,可改判为无期徒刑,开始按无期徒刑的相关规定执行减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可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十八大以来,被查处的贪污、受贿金额过亿的中管干部不下于30人,但由于都有“坦白、认罪、退赃”等情节,无疑于都拿到了“免死金牌”。除极个别被判除死刑,至今未见有执行的案例;极少数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两年期满后改判为无期徒刑、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少数被判为无期徒刑;大量的都被10-20年有期徒刑。

  由于腐败分子内心深处都深藏一道“免死金牌”,加之“一人腐一人坐牢可以全家富、几代富思想”的犯罪心理惯性,尤其是受现行“少杀慎杀、宽严相济”刑则的桎梏,法律的强大震慑作用没有完全释放出来,腐败现象虽然表面上增量大幅下降,但潜在的存量却不少:积案、要案、窝案、串案、系统式、塌方式、全域式腐败案件层出不穷。

  对于其他守法公民来说,对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执行死刑,意味着刑事司法公正,而不是一个简单的人权问题和与国际废除死刑趋势接轨问题。对那些贪污数额极大的经济犯罪分子的仁慈和宽恕,只能造成国家、其他守法公民合法财产被大量侵占甚至被转移到境外难以追回。没有罪大恶极贪腐分子的人头滚滚落地,就没有共和国经济长城的永续安全和人民的持久幸福。“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机制对那些知法犯法的位高权重的贪官没有多大惩戒作用,妇人之仁式的“少杀慎杀”刑事政策同样遏制不了腐败分子前惩后腐的狂潮,尤其是那些一条道执意跑到底、执意跑到黑的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

  绝不能让犯罪分子把十八大以来不收手、不收敛作为挡箭牌,对重大犯罪线索,要有倒查20年,倒追责40年的魄力和毅力,宜将剩勇追穷寇,除恶务尽。而应以2020年为分水岭,限期必须自首、退赃、主动坦白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犯罪线索,积极揭发他人共同犯罪。否则,逾期按情节非常严重加重处罚,贪腐金额超过10万元,只要证据确凿的,必须处以死刑且立即执行,惟其如此,才能震慑住腐败分子,才能斩断他们前惩后腐,不断伸向国有资产和人民财产的罪恶黑手。

  内忧外患,中华民族又到了最危险的时候,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攘外必须安内。“外”指的是美英等反华、仇华、排华,以及妄图和平演变或肢解中国的反动势力;“内”指的是余茂春这样的明面汉奸、出卖国家情报和秘密的内鬼、鼓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公知们、“第五纵队”,以及赵正勇等罪大恶极的贪腐分子。对这几股势力绝对不能心慈手软,必须穷追猛打、除恶务尽!否则,就是对党和国家的犯罪!对14亿人民的犯罪,尤其是对6亿收入只有1000元的低收入人群的犯罪!

  李自成式的悲剧不能重演!苏联和东欧巨变式的历史悲剧不能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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