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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司法咋这么爱袒护强奸犯?

拆台 · 2021-03-29 · 来源: 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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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让畜生人渣们受到严格的法律制裁,才能避免类似的事情不断上演。

中国的法律好像越来越不行了。

据@澎湃新闻 报道:

浙江某大学一男生组织学校音乐社团成员喝酒聚餐。酒后四人躺在地上睡觉休息,男生醒后将一名女同学抱至隔壁房间沙发上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据裁判文书网公布判决书,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该男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1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组织学校音乐社团成员在操场主席台上的排练房隔壁喝酒聚餐。当晚10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被害人严某某及顾某、张某四人饮酒后躺在排练房地上睡觉休息,被告人赵某醒后趁被害人严某某醉酒无力反抗之际,将其抱至隔壁房间沙发上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2020年12月1日0时许,被告人赵某被警察抓获归案。案发后,已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背妇女意志,利用妇女处于醉酒状态,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依法适用缓刑。被告人及辩护人就此提出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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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面上讲,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处罚,获取当事人谅解,这些都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因素,法院采纳了也没多少问题。

但为什么大家一听说这个判决结果,立马一蹦三尺高?

我观察了下网友评论,主要还是在这个缓刑判决上。

什么叫判三缓四呢?

意思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但是给予四年的考验期——自判决之日起,四年内如无新的故意犯罪(过失和正当防卫不算)行为或无余罪被发现,就会取消原来所判的三年刑事处罚(判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附加刑仍要执行)。

用一句比较粗俗的话形容就是,哪怕他犯的是八大罪之一的强奸罪,该坐的牢也一天都不用坐。

我当然知道,出现这样的结果,更多是因为当事人的谅解。

但谅解归谅解,决计不能一天牢都不用做。

我不知道,大家还记不记得去年很火的“浙大强奸犯”?

当时的判决结果跟着差不多,也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一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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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浙大最终没能顶住舆论压力,把当事人努某某开除了。

但就这个通报声明而言,其实大多数人并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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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当时就发了条微博,简单评论了两句——

第一,没有回应舆论关切。

我之前说过,大众最关心什么,就要先回应什么。至于其他问题的增补,则在回应舆论关切的基础上。

以此为标准,浙江大学又干了些什么呢?

除了最拱火的那句话外——“涉事学生是初犯,且已强烈悔罪,并恳请获得改正机会,再加上其来自民族贫困地区,又是毕业生”,涉事学生的真实境况到底如何,浙江大学也选择完全避而不谈。

以及,为什么有的学生吸毒被抓却安然无恙,有的学生犯缓刑就被开除,浙江大学也没有回复。

他们就回复了个大家都知道的东西。

然而问题在于,越是语焉不详,甚至根本不回应,留下的空白会创造无数可能的链接点。

没有标准答案,就有很多答案;答案选项越多,舆论的关注也越大。

进言之,如果官方不能及时提供链接点,那么,留下的空白就由非官方提供。而非官方往往朝着怀疑官方的方向提供链接点。官方若无瑕疵,何必遮遮掩掩?于是,阴谋、黑幕和内幕等一系列链接点呼之欲出。

再加上最新报道,#浙大犯强奸罪学生成绩单#位列倒数第三,明明经常挂科,却能拿到学校补助;大三起在外租房,经常出入酒吧。

这里暂且不论报道的真实性如何,但很明显的是,如果报道为实,不仅存显而易见的矛盾,跟先前爆料里的“来自民族贫困地区”,也形成了鲜明对比。

第二,回应里存在明显的节外生枝。

之前在评判独山县通报的时候我就讲过,最后一段起到的作用就是副作用。

我反复强调,通报声明的作用,最为关键的莫过于止息纷争。

但是浙江大学的这份通报又在说些什么呢?

“针对网上反映关于该生的相关情况,学校高度重视,立即启动了后续调查。”

虽然不能否认,浙江大学启动后续调查的动机确实就是这个,但是话不好这么说。

当然啦,倘若浙江大学的回应足够到位,能把网络反映的情况整得明明白白,这么说倒也还好。

然而现在的问题在于,你这次的回应,真的就是回应了个寂寞,什么都没说。

在这样的情况下,浙大坚持这么说,就会给人以感觉,因为舆论闹大了,才被迫启用了调查,如果没有舆论监督,压根就不会有调查——这就相当于在大众的怒火上继续浇油,巴不得事情闹得越大越好。

然后浙大反手就是一个投诉。

以今天的这起事件为锚点,浙大强奸犯被判处缓刑,似乎情有可原。

毕竟,浙大强奸犯的事情虽然闹得沸沸扬扬,但实际上并没有发生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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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法律上对于中止犯罪的相关条文是这么说的——“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但是此案呢?

强奸行为已然发生,纵使当事女生有谅解,但类似法律问题的影响不会只局限于当事人。

换言之,法律代表的是正义,如果凡事都能用钱搞定的话,势必会影响大众对公平正义的期盼。

我刚刚又凑巧瞅见了“冰释前嫌”案的后续。

据@北京晨报 消息,2018年10月9日,鲁山县检察院放弃促成和解,转而对被告人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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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最新情况到底如何,我还不是很了解。

但无可否认的是,只有让畜生人渣们受到严格的法律制裁,才能避免类似的事情不断上演。

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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