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我们先回顾一下,金德强是怎么死的?
4月5日那天,金德强驾驶货车进入唐山市丰润区姜家营治超站岗亭接受路警联合检查。
在检查的过程中,被告知其车载的北斗定位系统未在线,然后将其车引导进治超站内先停下来,再让货车司机拿着证件去证照室接受处罚。
随后,金德强先是到附近的供销社里购买了一种名为“敌草快”的农药,然后返回到接受处罚的证照室窗口,询问像他这样的情况,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于是就发生了这样一段有视频记录的对话:
金:“哎您好,我这怎么处理啊我这个” 工作人员:“你这个咋回事啊” 金:“掉线儿,能照顾么?” 工作人员:“北斗不在线,罚款2000”。
在这之后,就出现了我们所看到的新闻:金德强服农药自杀,并留下这样一封遗书,

二、
好了,根据上面的事件发生的整个过程来看,我们首先会产生第一个疑问:这个处罚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现在可以找到的法律依据是这样的: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五章
第37条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第38条规定,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那么现在我们有一点是可以完全确认的了,也就是说这个2000元罚款的依据,应该是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第38条来处罚的。
也就是说,他们判定金德强存在恶意的人为干扰或屏蔽北斗定位系统,因此才有了2000元的罚款依据。
好了,既然确定了这一点,那么我们的问题马上就来了:在这次金德强的自杀事件中,请问相关人员一开始是如何准确判定金德强恶意人为损坏北斗定位装置的呢?
北斗定位系统掉线的原因并不复杂,在新闻出现以后,立刻就有相关的专业人员科普了北斗掉线的几种情况:
首先,北斗系统本身是不会掉线的,如果说没有监测到信号,那问题只能出在终端上。
而在终端上就有这样三种可能性:
第一:搭配的记录仪质量差,容易有接受不到信号的情况,就会被判定为掉线;
第二:运营商的信号在某些路段会出现无法接收的情况,这时候同样会被判定为北斗监控掉线;
第三:就是上述管理办法第38条所描述的情况:人为拔线、损坏定位装置等行为,造成北斗监控掉线。
既然存在以上三种情况,那么如果要按照2000元标准去处罚,就必须有充分的依据证明货车司机金德强存在恶意损坏的情况,因为只有他恶意损害了终端装置,比如说拔线、拔信号卡等等,才能够按照第38条进行处罚。
如果没有这种证据可以证明金德强存在恶意损害监控装置的情况,那么这种处罚就是没有依据的,如此一来公理何在?难道不需要有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吗?
三、
这是在金德强喝药自杀之前的疑惑,我们还有一个在金德强喝药自杀之后的疑惑。
金德强喝药之后的情况,调查通告里是这样描述的:
在没有征兆的情况下,其从裤子口袋内掏出事先购买的农药快速喝下。证照室工作人员发现金德强喝下的不明液体是农药后,及时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
这里面关键点就在及时二字,什么叫“及时”?
我们先看看记者采访的金德强的哥哥是怎么说的?
金德强的哥哥金先生说,5日15时30分许,金德强在超限检查站办公室走廊里喝下药物。17分钟后被送往医院救治。5日23时50分许,因抢救无效去世。事后,他从一个老乡处得知,其弟弟喝药后,在一个跑车群发布视频称,“你看我喝了药,10分钟了没有人管没有人问。”
如果我们从这段话来看,那么所谓的“及时”,恰恰不是什么“及时”,而是“不及时”。
金德强喝药不是一个人跑到没有人的地方喝的,他是就在处罚机构里面喝的,瓶子都摔了大厅一地,难道“10分钟没有人管没有人问”叫及时吗?
那么有人立刻会说了,金德强哥哥说的话也不一定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万一不到十分钟就有人联系医院就医了呢?万一真的很及时呢?
其实这个一点都不难调查,只需要把视频拿出来,看看喝药的时间,再看看打电话报警和拨打120的时间,及不及时我们不就很清楚了吗?
期间间隔到底有几分钟,难道群众连这种基本的算术题都做不出来吗?
以上是我们的两个关键点的疑问,而所有的调查就应该围绕着这两个关键点展开,我们并不想借助司机“弱势群体”的身份去刻意责难谁,可是起码他怎么死的,我们应该要尽可能的搞清楚。
所以这几天我们也一直在等待调查结果,在调查结果出来之前,我们并不想仅仅凭着某种情绪,某种同情就下结论。
昨天,调查通报出来了,可是这个通报简直可以说让人极端失望了,如果说以前成都大学毛洪涛的报告仅仅是不能服众的话,那么这个调查报告简直可以说是敷衍,是愚弄,是嘲笑群众的智商。
我们看看调查报告怎么写的:
4月5日,金德强驾驶货车进入丰润区姜家营治超站岗亭接受路警联合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货车北斗定位系统未在线运行,涉嫌违反道路运输有关法规,依法将车辆引导至治超站院内暂停,并告知金德强到治超站证照室接受进一步核查。金德强没有立即到证照室接受核查,而是自行离开现场。后经调查发现,其到附近供销社购买农药,返回治超站到证照室窗口咨询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工作人员根据《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告诉其类似违法案例查实后罚款2000元。咨询期间,尚未实施处罚行为,双方无过激言行,也没有发生言语和肢体冲突。在没有征兆的情况下,其从裤子口袋内掏出事先购买的农药快速喝下。证照室工作人员发现金德强喝下的不明液体是农药后,及时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在场人员立即将其送往医院,经医院全力抢救,救治无效去世。结合医院临床检验诊断,公安机关认定金德强系服用大剂量“敌草快”农药自杀身亡,家属对此无异议。
调查结果已经出来了,那么调查的内容解决我们上述的两个关键点的疑问了吗?
答案是:没有,完全没有。
这个通报全篇,既没有回答他们如何判定货车司机金德强是如何人为损坏北斗定位装置的,也没有回答他们在其喝药自杀之后,是怎么对待其人的。
调查结果为了掩饰这两个问题,把第一个问题解释为:罚款单还没有开出来,罚款也没有交,所以还不存在处罚的既定事实。
如果按照这个思路去理解,那么我们是不是认为这个处罚根本就是不合法的?
如果你们也认为这种处罚是不合法的,那么请问你们把人家的车“引导”(司机有不接受引导的权力吗?)进你们的指定点,并让人去证照窗口接受处理是怎么回事?
证照窗口的人员告知司机罚款2000元又是怎么回事?
那么反过来,如果你们认为这个处罚是合法合规的,那么你们为什么不把判定司机金德强人为损害北斗监控系统的证据拿出来?
这难道不是很矛盾吗?
这样矛盾的,含糊其辞的调查报告,难道你们认为群众看不懂?还是你们从根本上就觉得群众是可以被愚弄的?
这是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现在网上已经有死者哥哥的采访音频,音频中显示了死者家属说到的“十分钟没有人管没有人问”的质疑,既然有这个质疑,那么调查的过程中,为什么不敢正面回答这个质疑?
这并不是什么难以调查清楚的事情吧?报告中既然已经说了,当时“及时“有工作人员报警并拨打120,那么只需要把“及时”报警和拨打120的时间点拿出来对照一下,看看期间到底间隔了几分钟,那么及不及时不就很清楚了吗?
难不成都2021年了,还想玩你们说及时就是及时,你们说不及时就是不及时那一套吗?
四、
如果说司机自己破坏北斗监控终端的情况普遍存在,而相关处罚机构又极难取证,所以就统统把各种可能性都当做司机自己刻意破坏来处罚,那么这难道不是对法律的一种讽刺吗?
这等于是默认了一定会冤枉部分司机,而这部分司机就活该被冤枉吗?
不仅如此,我们还应该思考的问题是,北斗监控系统的作用到底是什么?
这好像不是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因为它的作用很明显:
比如:
实时监控司机,防止其疲劳驾驶,保证司机连续驾驶4小时,就要休息一段时间。
有应急情况,有突发事故,可以及时定位,并与相关机构取得联系,降低突发事故的危害性和危险性等等。
既然好处那么多,完全可以说有益无害,那么为什么还会存在司机故意损坏该设备的情况呢?
这难道要解释为,货车司机统统脑子不正常吗?
可能大家嘴上不说,但是心里都知道,货车司机的生存状况太艰难、太恶劣,他们承担着高强度、高风险、且非常损害健康的工作,但是他们取得的报酬和收益却往往处于社会最底端。
所以他们就冒着生命危险熬夜、连续驾驶、甚至超载,只不过想多赚那么一点点辛苦钱。
因此,在这个过程中就有可能出现司机恶意破坏北斗监控的情况,因为他们要连续驾驶嘛,要主动去冒生命危险嘛。
可是我们不应该想一想?
难道因为有部分司机会恶意破坏监控系统,所以就可以一棍子打死,在无法取得证据证明司机恶意损坏的前提下,就全部判定为是司机恶意损坏吗?
又或者,判定为是司机恶意损坏,还是终端故障问题,全凭着某些人的心情来?
还是看看那段时期的执法任务重不重?任务重就多判定几个,任务轻就少判定几个?
还有,值得我们所有人都思考的还有一个问题:为什么罚款罚了那么多年了,还是不断地有司机冒着疲劳驾驶的风险行驶在高速路上呢?
难道是因为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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