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心情算是被这破事给毁了。
河南省南阳市两农民分别被判了有期徒刑18个月和12个月,缓期2年,另外罚款4000元。啥事呢?因为他俩扑杀了8头野猪。
那又为啥要扑杀这些野猪呢?因为这些野猪拱掉了他俩70多亩玉米。庄稼人,气不过啊!!

农民老吴说:麦子损失30多亩,玉米损失70多亩,不过现在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愿意认罪领罚。
这种新闻看多了,三观都要向狗看齐。要知道,这么一波无妄之灾判下来,案底一留,老农三代以内考公都别想了。
至于到底是民生重要,还是野猪重要?那就是另一回故事了。
这里我只想问问:农民的损失,法院赔吗?
野猪是国家的,所有农民扑杀了之后罚款4000元。同时野猪也拱掉了100多亩的庄稼,这账又怎么算?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谁所有,谁担责”,老百姓的狗咬人了,还得全额赔偿,100多亩庄稼当地政府赔不赔?
有位“小王同志”在知乎上说了,庄稼地被野猪糟蹋了之后,可以找当地政府补贴,只要提供足够多的证明后,一亩地能拿到30块钱……
下面评论问“这是在打发叫花子吗?”
小王同志回答“不是,他们在逗你玩。”
所以我就很纳闷,难道野猪泛滥,危及到农民利益的时候,还不能有个正当防卫了?
人猪之权,孰轻孰重?
这个问题,在野猪没有卧底潜入我方阵营的情况下,公民生命、财产法益是大于国家野生动物保护秩序法益的。
也就是说,在这两口子人身安全和粮食安全受到野猪伤害时,为了紧急避险,他们应该有权力扑杀这些野猪。
我查了一下,在刑法第二十一条上,写道“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所以问题是,这两农民为何又负了刑事责任呢?
我反正不懂,思来想去只有一个原因,那就是紧急避险中提到的例外:如果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或者“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时,只能减轻处罚,而不能免除处罚。
想来是法官心疼野猪,觉得这两个农民扑杀了8头,太多了。又或者他认为,反正你庄稼都被拱掉了,已经无法挽救了,这时候再去扑杀野猪,属于徒增伤害。
如果硬要说,还有非法狩猎罪,在禁猎区、禁猎期寻猪滋事,没有顶格判到3年,很对得起你了。
这一次,野猪和人的战争中,野猪赢了。
既然都说到这了,另外一件事就顺便提一下。前几天四川野猪也泛滥成灾,毁地伤人。于是官方就做了一件事:邀请捕猎队猎捕野猪。

对比一下,更加是伤害爆棚、侮辱爆表。一边花钱雇人杀猪,一边杀了猪赏你吃牢饭,这该死的规矩怎是一个“惨”字了得?
当然也不止这一处情况,南阳市林业局今年7月份就曾官方发文,说该市野猪泛滥成灾,严重影响到了当地农民的日常生活,大片农田被损毁,农民损失严重。所以将捕猎权限下放给县级行政管理部门,让县级行政管理部门采取猎杀措施。
而现在,是野猪挑衅在先,群殴了农民,农民被迫反杀的事情。结果林业局懒政不处理,农民自己还不能怒拔十寸大刀,难道正当防卫还要公开招标才行吗?难道这野猪只有官方杀得吗?
小孩子都知道,狗咬我,我把狗打死了,我不犯法。
其实上面我也说了,野猪毁坏的庄稼政府部门不会全额赔偿,所以,农民捕猎野猪保护自己财产这种行为,也应该属于合理的范畴,不能定罪才对。
突然就搞出来一个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难怪老百姓愤怒。
良法善治不是机械地适用法条,应该加以人情的允协才行。正常来说,人快饿死的时候连熊猫都可以吃才对。
可按照现在这种情况来看,到时候法官可能会问你一句:如何证明你快饿死了?
不会有人不信吧,不信你翻翻旧闻,那句“不是你撞的为什么要扶”如今读来,仍为之震撼。
雪崩之时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这次野猪赢了。下一次野猪继续糟蹋庄稼时,庄稼人该如何是好?
主动出击肯定不行,那是要吃牢饭的。
我思前想后,只有一个办法:把野猪请到家里,然后供起来。
这样到了法庭上,吃饱喝足的野猪,才能判你一个无罪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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