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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学州遭网暴自杀事件反思之二

jyk_123 · 2022-01-28 · 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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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15岁短暂的人生几乎都是在一个希望接着一个绝望之中挺过来:襁褓之中被亲生父母为换彩礼而卖掉,4岁多时养父母因烟火炮竹爆炸身亡,视他如己出的姨妈又因婚姻破碎永远离开了他,被同学欺凌,被男老师猥亵,被校长所不容…

翻过了一个个苦难之巅,然而苦难的尽头还是苦难!

但他并没有因之而气馁,而是一直自强不息着,一直阳光着,一直热爱生活着,一直在用自己微弱的力量为他人和社会撑起小小的“保护伞”,一直渴望着有一个温暖的家,一直渴望着被人爱,为此他甚至不惜自降尊严极力卑微地讨好着这个给他带来无穷无尽苦难的世界,当他身处生命的悬崖绝壁边缘时,他的生身父母、无良媒体、难以数计的网络暴民集聚成一股股强台风将他无情地刮下悬崖,汇集成一股股巨大的洪流裹携着大量泥沙将他无情地掩埋。

谁之过?!谁之罪?! 谁之恶?!是谣言!谣言就是把杀人不见血的无形刀!

“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我们的社会开始变得越来越“暴戾”起来,不少人在网络上出口如刀,锁喉诛心,杀人于无形。

众多自以为是,自以为正义公理在手,自以为行侠仗义、自以为伸张正义,自以为除暴安良,自以为扶危济困,永远冲动,永远不长记性的“道德完人”,实际上却是个人修养极其欠缺,综合知识和辨识与判断能力极其低下,而且又极其不理性、极其不理智、极其缺乏法制观念的“炮捻子”们,这些人一点就着,一着就炸,而且往往攻其一点,不及其余,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未了解事情全貌,未读懂整个文章,就口不遮拦、狂喷乱放,恶果产生后又悄悄删帖,溜之大吉,不敢为自己的错误行为导致的严重恶果而真诚悔过并道歉;或者改头换面,再刚愎自用地“慷慨激昴”地敲起键盘去打赢另一场“道义保卫战”;或者再怀揣“请贴”欣欣然地去赴另一场戾气十足的“道德盛宴”。他们上了不良媒体或者资本一当又一当,当当上的都不一样,也许只是为了几两“碎银”,令人可气的是他们从不翻然悔悟,不反思不自省,依然固我,我行我素,甚至可能一味地将“红黑账”记在类似《新京报》这样的不良媒体头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12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13条:国家支持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第14条: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可见,诽谤他人,侵害他人荣誉权,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如果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就构成诽谤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虽然有如此众多的法律法规为网络暴力划出了红线,但由于网络具有虚拟隐蔽性特点,受害者依法维权举证难、网络后台及监管平台未经执法机关许可,不得泄露侵权者个人信息等现实问题,违法行迹难以被揪住,严重违法犯罪者难以归罪量刑。导致这些网络暴民,只是暂时偃旗息鼓、销声匿迹,但这种滋生罪恶的温床或者土壤并没有被捣毁或者改良,因此只要有下一个目标出现,那些“网络暴民”还会蜂拥而至,乱喷一气,为害社会、贻害他人。

生命天平的这头,是活生生的一条生命;另一头,却是一堆堆“虚空”的账号,残忍而又讽刺,罪恶而又无奈。

刘学州在人世间已经没有法律意义上的直系和近亲属了,而且凭借民间和个人力量很难为他讨回公道了。笔者强烈呼吁国家公诉机关强力界入,网络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以及妇女儿童保护组织通力协作,法责犯法之人,律刑犯罪之徒,让所有的罪恶都能得到惩治,还刘学州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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