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全国两会中有政协委员提出建议,加强监督八小时工作制度的执行,这对广大劳动者似乎是一个福音,准确讲,这主要是对私营企业劳动者的福音,如今不遵守八小时工作制的主要是私营企业。
不过,这一“监督”的提法还是让人感觉意犹未尽,或者说建议太过柔和,或者说还没抓住重点,也可说没抓隹要害。虽说能提出这样的建议确实不太容易了,愿意且敢于在这方面发声实属罕见,据说已成为大会的热门提案,况且这还是一位新委员提出的。
曾几何时,我国私营企业的老板们闷声不响地不管不顾地无视八小时工作制,而某些私企的大老板们则敢于公开跳出来为私营企业故意、如果不能说他们是恶意的话违反劳动法的“996”叫嚣,完全不把国家的劳动法放在眼里,有的还大放厥词,把实行“996”说成是对劳动者有利,在大老板们眼里,似乎天下之大唯我独尊,否则怎么会公开置国家法律于不顾?
且不说这叫嚣吧,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是严酷的,几乎所有的私营企业都在实行“996”工作日,那个“996”的叫嚣还就是如今社会上私营企业在工作日上普遍行径的真实写照。
不过,说提出监督八小时工作制度的执行远远不够的原因在于,我国的私营企业岂止工作日是“996”,国家规定的一周五天工作制也都抛在了脑后,且不说每周两休,私营企业每周一休坚持的都不是不多而是很少。
由此可见,有全国政协委员提出监督八小时工作制度的执行虽是很胆大的建议,虽她是不怕得罪那些私营企业的大小老板们,遗憾的是她毕竟不敢说出其中的重点:私营企业大小老板们凡是不执行八小时工作制的,不执行每周两休的是不是违法了?
对私营企业存在的在工作日和工作周上的违法行径早就有很多人疑问了,因此仅仅提出监督八小时工作制执行显然不会有明显的效果,每周五天工作制监督否?五金一险的落实监督否?
特别应该疑问的是:
一,违反国家劳动法是一个监督的问题吗?要问我国的相关部门中从没有过这种监督吗?如果有,这个监督效果何在?如果没有,相关部门的履行职责的义务何在?但如果定性私营企业违反八小时工作制的性质,难道它不是违法吗?对某种违法行径是靠监督来解决的吗?显然不是。
二,对公然违反劳动法的行径监督与执法孰轻孰重?现实中我们看到,私营企业不执行这八小时工作制是相当普遍的,而对私营企业的监督又普遍走了形式,但这都不重要,重要的是从现在开始真的严格监督了,假定监督还不溯以往,这个监督能解决私营企业不执行八小时工作制的违法行径的问题吗?按照普遍法治国家的一般规范,凡违法不得应执法处理吗?可见,监督只是执法的一个依据,重点是对违法行径严格执法。
三,我国的执法部门的职责何在?法律界有依法治国,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普遍的法律要求。但对私营企业长期实行“996”的违法行径,我们看到过严格执法的出现吗?明明是违法行径几乎看不到执法的出现难道不奇怪吗?
在很多领域,对违法都是大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处理,对违法行径必究,且执法一定要严,可就是对私营企业违法却能法外宽囿?不是劳动法尊严何在,而是执法部门的职责何在?
四,解决渎职行为是解决私营企业违法的前提。必须明确,私营企业违反劳动法从客观上讲它不是一个加强监督的问题,而是一个执行法律的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才是要点。若是提监督主要不是监督私营企业执行八小时工作制的情况,而是先要监督那些该监督的法律部门和相关部门不认真、不严格执法的问题。否则,怎么能确保所有私营企业不再违反劳动法?过去,法律部门及相关部门在私营企业违法上的不作为或作为不够,至少是属于行政上的渎职问题,解决这一行政上的渎职行为是解决私营企业违法的前提。
换个说法,我国的劳动法并非新设法律条款,违反劳动法也并非短期行为,
我国的私营企业之所以敢长期违反劳动法,视劳动法如儿戏的客观原因,若不能说是那些法律部门如私营企业那样置劳动法于不顾,至少能说那些法律部门不肯认真执法。
总之,全国政协委员提出的加强监督八小时工作制度执行的建议虽好,虽很正确,却是忽略了我国的劳动法,忽略了私营企业违反劳动法更多的事实,忽略了事情的重点和要害。
重要的是它这个建议能让私营企业放弃“996”吗?能落实每周两休吗?更何况,五金一险又有多少个私营企业落实了?
全国两会应该专门针对私营企业存在的一系列违法问题提出专项提案、议案提交两会全体大会讨论,拿出解决意见,推进在私营企业中全面、认真、贯彻国家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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