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征在这里所说的“第三十四条”,指的是目前正在征求意见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新增的第三十四条。
这一条规定, “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标志的;制作、传播、宣扬、散布有损中华民族感情、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论的”,将被处以罚款和拘留。
常征认为,这一条如果正式通过,将会给社会生活带来严重混乱,因此应该予以撤销。
首先,从操作的角度看,这一条根本就无法执行。
试问,什么叫“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西装算不算呢?难道我们今天还要禁止西装?
严格说起来,今天社会上的主流服装,包括夹克、体恤衫、牛仔裤……等等,都来自西方,包括美国,穿着这些,是不是都“有损中华民族精神”?都应该被罚款和拘留?
如果这些都不能穿,那就只能穿长袍马褂了,不过长袍马褂也不保险,穿汉服才最安全?!
多年来,常征一直主张恢复中山装做为“正装”的地位,但认真追溯起来,中山装的渊源,可能来自于普鲁士军装,似乎也不符合“第三十四条”的原则。
真是太难办了。
其次,“第三十四条”体现的是法律万能论。
我们是要提倡民族精神的,但如果有人认为,通过设立一些诸如此类的法条,就能够解决问题的话,那么树立民族精神将会成为世界上最简单的事。
树立民族精神,不能靠禁止人们穿什么衣服来实现,更不能通过不让人讲什么话来实现,而要靠宣传、靠教育,并且最主要的,要靠示范来实现。
概括来说,如果党员领导干部都富有民族精神的话,那么没有第三十四条,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也会蓬勃发展,充溢于天地之间。
反之,如果官员崇洋媚外,天天想着移民,把老婆孩子送到国外,那即便满大街都是长袍马褂,都是汉服,则还是没有民族精神。
不知道是什么专家拟定的“第三十四条”?常征觉得,这似乎是一种高级黑。
常征认为:勤劳勇敢,酷爱自由,这是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特征,体现了这一特征的法律,才最有利于维护民族精神。
法律的主要功能,应该是保护人民的权利与自由,而不是相反。立法者应该牢牢记住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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