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起全国轰动的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75岁退休干部马树山举报县委书记案,基本由高潮进入了尾声。这个案件虽然不是什么大案要案,但却引起了全国人民的高度关注。
一、案件的由来及过程
一、对马树山的立案
根据网上提供的资料,2023年,马树山通过邮寄信件给河北省、唐山市及迁西县党政领导干部,反映、举报现任迁西县委书记李贵富等人用人、城市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2023年12月6日,迁西县公安局接到了迁西县委办公室的书面报警。报警称,2023年12月,迁西县委办公室收到多位工作人员转交的挂号信件,信件的主要内容是反映李贵富及县委组织部部长郑艳华在人事任用问题上的不正常及不正当问题,以及主街道亮化工程的事项等等。这些信件反映的问题“无事实依据”,“严重破坏了迁西县的政治生态和社会大局稳定”,所以迁西县委办公室将案件移交给迁西县公安局。
公安局接县委办公室报警后,2023年12月9日,对马树山实施了刑事拘留,理由是涉嫌诬告陷害罪。12月20日,迁西县检察院对马树山批准逮捕。12月28日,迁西县公安局对此案侦查终结,以马树山涉嫌诬告陷害罪,向迁西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2024年1月2日,马树山被迁西县检察院向迁西县法院提起公诉,要求以犯诬告陷害罪、诽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关于诬告陷害罪和诽谤罪的问题
1、诬告陷害罪问题,是指“2023年8月8日、9月4日、10月15日、28日、11月12日、12月4日,马树山以“迁西县委、县政府两大院部分党员干部、迁西县委办公室、县委组织部部分党员干部”的名义,先后向河北省委主要领导、唐山市委书记邮寄举报信,捏造并告发迁西县委书记李贵富“从2023年春节开始搞了一个上几千万元的城关各个角落的亮化工程,直到2023年6月才终止,包括在城关大街小巷制造不必要的宣传广告费达上亿元。面对迁西县财政状况到了崩溃边缘,李贵富不惜重金也为了个人捞钱,大手大脚,搞了一次迁西干部群众反映最强烈的形式主义腐败举动”等等。”
2、关于诽谤罪的问题,指控为2023年12月3日,马树山“将2023年8月8日、10月28日、11月12日的举报信连同“举报我县县委书记李贵富、县委组织部部长郑艳华在政治生态人事任用上的不正常、不正当的腐败问题及其他有关问题进行举报和说明”、“迫切呼吁县政府有关县长和县城乡建设住建局、栗乡街道办党工委领导应及时停止我县城关内主街道进行亮化工程的举动”两封信邮寄给30名迁西县委县政府、县直单位、乡镇主要领导干部,捏造并散布迁西县委书记李贵富乱作为,与县委组织部部长郑艳华搞人事腐败……”等等。
三、撤回对马树山起诉的基本情况
马树山被羁押后,律师曾向迁西县检察院申请对马树山取保候审。后于2023年12月29日被迁西县检察院拒绝,理由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有社会危害性”。2024年1月,律师再次向迁西县法院提起对马树山取保候审的申请。2024年1月15日下午5时许,马树山获得取保候审。
2024年1月15日,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人民检察院做出撤回起诉决定书,以对马树山“不存在犯罪事实”为由,撤回对马树山的起诉。
二、对马树山举报案的一些思考
一、关于迁西县对马树山举报信的定性问题
迁西县检察院以马树山举报信的定性为“诬告陷害罪、诽谤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那么,究竟什么是“诬告陷害罪”和“诽谤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3条规定: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这里界定的基本原则是是否是属于“捏造事实”和“虚假告发”。那么,马树山举报的迁西县的亮化工程是否属实,是否在亮化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存在有腐败问题,这是立案的主要依据。
关于“诽谤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个罪名界定的关键所在是是否是“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就是说,马树山举报的迁西县县委书记李贵富、县委组织部部长郑艳华是否存在有“政治生态人事任用上的不正常、不正当的腐败问题”,如果有,但存在一定的差异,有失实的问题,这是需要区别对待的。
我国法律实施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任何案件的办理都不能离开这个基本原则。
现在的问题是,如果马树山举报信的内容完全属于捏造的虚假事实,那理所当然地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就不存在撤回起诉的问题。既然后面以“不存在犯罪事实”为由,撤回起诉。就说明迁西县在处理马树山举报信的问题上采取的做法是有点过于鲁莽。
二、马树山对县委书记的举报信是否合法?
这个案件是75岁的退休干部对县委书记和组织部长的举报的案件。属于群众对领导干部的举报。那么,马树山举报的做法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度?
根据网络上提供的资料显示,马树山退休后,长期捐资助学、扶危济困,被称为“迁西好人”,曾获河北省级部门颁发的“河北优秀离退休干部党员”荣誉证书。
从这个资料,说明马树山,不仅是一般普通公民,而且还是一名中共党员。那么,作为一般公民应该享有哪些权利,作为一名共产党党员又应该享有哪些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的规定:“公民还享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方面的权利,公民可以对行政权力的行使进行监督,对于权力的滥用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马树山,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向上级部门的书面举报信,是符合国家法律的法规。是行使公民基本权利的做法,理应得到支持和鼓励。任何人没有任何理由阻止公民向上级行使权利的做法。
马树山还是一名共产党党员,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 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相关规定,应该说马树山对迁西县委书记和组织部长的举报,正是行使一个共产党员所应该行使的权利,任何人没有任何理由剥夺一个共产党员的基本权利。
三、迁西县对马树山举报信实施逮捕并提起公诉引发的思考。
根据网络上提供的资料来看,马树山以书信的方式向上级部门对县委书记和组织部长进行举报,迁西县以超常规的速度对马树山实施逮捕,并被提起公诉,要求以“犯诬告陷害罪、诽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马树山被羁押后,面对律师提出的取保候审的申请,先是以“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有社会危害性”为由拒绝律师的申请。后来,在全国舆情和上级部门的督促下,迁西县检察院撤回起诉。
整个过程,从2023年12月9日,马树山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20日,迁西县检察院对马树山批准逮捕,12月28日县公安局对此案侦查终结,以马树山涉嫌诬告陷害罪,向迁西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4年1月2日,马树山被迁西县检察院向迁西县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1月15日,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检察院做出撤回起诉决定书。整个案件过程极富戏剧性。这究竟说明了一个什么问题。
这让我想到了刚看到的一个网友的文章,他说“不能用公权力打压党内不同意见。”他认为,迁西县马树山案件,实质上是基层干部利用公权力压制不同意见和异己分子的行为,性质非常恶劣。马树山作为一名退休老党员,他有权利向上级党组织反映自己所发现的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按正常处理方法,上级党组织在收到所反映的问题时,应予以调查并给予答复。这是党内法规纪律的规定。马树山反映的问题如果不属实,或触犯了党纪,应该由党的纪检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立案调查处理,如果触犯法律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而在马树山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从网络上反映的资料来看,没有看到纪检部门的任何行动。反而是公检法先动了起来,拘留批捕公诉一条龙,展现了超强的执行力。党内有不同意见是正常的,本来压制不同声音就不对,如果少数人利用公权力来介入平息党内意见,排除异己,这就严重违反了党规党纪,压制了党内民主,也造成了公权力的滥用。迁西县马树山案件具有典型案例意义,通过这个案例,严厉打击利用公权力压制党内民主的恶劣行径,维护党内正常的民主生活的秩序,切实保障党员的基本权利。
假如即使马树山不是党员,是一个普通公民,向上级领导部门反映问题,也应该是由上级部门对反映问题进行调查,然后做出答复,只要不是触犯法律法规,一般公民向上级反映问题都是公民的权利。当然,如果通过调查确实属于触犯法律法规的,那就得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处理。以维护司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从上述分析来看,马树山举报案看似已基本收兵,但是,它却留给了人们很多值得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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