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的“我”是指热爱伟大领袖毛主席,坚定地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广大人民,是敢于同反毛非毛者进行殊死斗争的无产阶级革命斗士,是敢于同美日帝国主义的走狗说“不”的无产阶级国际主义战士。
为了纪念130周年,上海浦东新区大团镇金石村董村184号2室村民——唐建芳(网名小草),于2023年11月个人出资在自家院子里树立一尊伟大领袖毛主席的汉白玉雕像,当时还举行了隆重的揭幕仪式。可是,就在2024年7月7日凌晨一点左右,一群黑衣人砸开院门的铁锁冲进院子来,先拆掉院内的监控,然后用挖机、吊车和卡车将毛主席雕像野蛮强拆并运走。毛主席雕像在院子里只呆了短短八个月时间,就被他们盗掘一空。这究竟是什么行为?这种夜闯民宅,抢夺私人财物的无天无法的反毛反人民的行径令人发指!!
图为唐建芳家里敬立的毛主席雕像
这件事在网上披露后,引起了全国人民的公愤,上海红友余仁良、张化顺等拥毛红友更是义愤填膺,带头同这种反毛反共反人民的行径展开了坚决斗争,引起了一些人的极大恐慌。于7月11日余仁良及张化顺被派出所带走。难道拥毛有罪,反毛有功吗?打击镇压拥毛红友在中国却已经成为“新常态”,这一个非常令人担忧的不祥预兆!一些人打着“维稳”的旗号,却干着唯恐天下不乱的事,公然违背宪法,打家劫舍,强拆毛主席雕像,打压和抓捕拥毛红友,制造仇恨和社会矛盾,这种暴力“维稳”的行径不是把“依法治国”的外衣撕得粉碎吗?请大家密切关注事态发展!
必须指出,他们的行为是严重地执法犯法的行径。
首先,总体讲是违背党章和宪法的,因为毛泽东思想作为全党全国的指导思想仍然写在党章和宪法上。所以,反毛反拥毛红友就是反党章反宪法的,是不可饶恕的大罪。
其次,具体地讲它违背了宪法如下条款: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不准信仰、拥护、纪念毛主席,上述一切自由都化为乌有了。
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他们敲门砸锁,毁掉监控,半夜三更闯入唐建芳的家,这不仅是违背宪法的,甚至比过去的土匪还要土匪,比现在的黑社会还要黑,这绝不是“社会主义”社会应该发生的事!人民没有一点安全感,社会还能稳定吗?
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唐建芳个人出资,从社会上请回一尊毛主席汉白玉雕像,这既是她无限热爱毛主席的表现,也是她家里的合法财产,谁有这么大的胆子敢于强行抢劫呢?
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查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他们抢夺公民的手机,任意将公民带入派出所拘押,都是执法者违背宪法的恶劣行为。
第三,要特别警惕有人滥用“寻衅滋事”罪打击镇压拥毛红友!我们有些红友就是被所谓“寻衅滋事”罪枉判入狱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上面已经规定得非常明白具体,不是任何人可以随意解释的。
“寻衅滋事罪”是从“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刑法》中有严格的规定,总起来讲要具备两个条件才构成犯罪:第一,要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即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第二,犯罪客体主要是指公共秩序,而且扰乱公共秩序必须达到“恶劣”或“严重”的程度。根本不包括正常的线上或线下的交流和争论。就是说即要有主观故意,又要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才够刑法的处罚条件,二者缺一不可。
所以唐建芳、余仁良、张化顺是不可能“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是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而那些夜闯民宅,抢夺私人财物的人才是百分之百的寻衅滋事(它符合上面的第三条而且很恶劣很严重),应当严肃处理!绝不允许执法者把事情搞颠倒!
为此,我们强烈要求:
上海浦东新区党委和政府,必须责令大团镇党委、政府立即将毛主席雕像送还唐建芳家,并按原样敬立,赔偿精神和物质损失并真诚道歉。
上海奉贤区西渡派出所必须立即释放余仁良和张化顺,还他们以人身自由,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和物质损失。
总起来说就是:还我毛主席雕像!还我拥毛战友!今后决不允许发生类似事件!
2024.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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