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河南漯河郾城区法院发布关于王佳佳法官依法办案惨遭杀害情况的通报:
2024年8月7日傍晚,郾城区法院立案庭副庭长、一级法官王佳佳被犯罪嫌疑人党某某行凶报复,不幸遇害。
经上级法院组织对党某某起诉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进行评查,该案审理和判决情况是:
2024年4月4日,党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购于2021年,价格1800元)与李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轻度碰撞,造成党某某左踝关节处、左腕关节处轻微损伤。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责,党某某无责任。
因双方和解未成,2024年7月4日,党某某向郾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某某和李某某投保的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等各种损失18832.93元,经党某某申请,当地司法局为其指定了援助律师。
· 此案由王佳佳法官承办,经公开开庭审理,根据党某某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签字确认的损失范围以及双方提供的证据,对党某某主张的医疗费、施救费等损失全部予以支持;
· 因其住院29天中的后14天并未实际住院,医嘱仅开具1盒口服止痛胶囊和3盒外用消痛贴膏,结合交警部门认定党某某伤势轻微及被告的答辩意见,故酌定按15天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
· 对缺乏证据证明的其他财产损失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 首先,我谴责党某某的罪恶行径,他要为自己的罪行承担法律责任。其次,我们要多方面反思造成这个案件各种原因,避免此类事情的再发生。
· 在这个事件上,有5个当事方,即原告被告两方,医院,保险公司和法院一方。现在这4个当事方都认为自己没有过错,错误全在党某某一人身上。而党某某更是不服,为此不惜铤而走险,用自己生命为代价(他自杀未遂)去杀法官,来追求自己所谓的公道正义。因此,我认为有必要回顾反思各个当事方处理问题的细节,得出客观的评价,来避免类似案件的发生。
· 从交通肇事责任方来说,交警认定肇事方负全责。交通肇事者应该具有愧疚的心情,对事故受害者主动给于道歉慰问,主动承担赔偿责任,不能把事全推到保险公司去解决。仅仅因为9000元赔偿金差价,就达不成赔偿协议,结果演变成法官被杀的悲剧。我想交通肇事者也不想看到这么一个结果。
· 医院既是救死扶伤的机构,也是具有法律责任的一方。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出院证明书这是重要的法律证据。党某某是轻伤,住院治疗了15天,这是各方都没有异议的事。后14天医院同意党某某回家治疗,期间只开了一些简单药品,党某某住院看病29天后,办理了出院手续。
· 保险公司据此认为,党某某实际住院看病15天,因此向法庭提出不赔偿后14天的赔偿费用。从法理上讲,保险公司可以提这样的主张。
· 法院该如何判决呢?法院首先应该确定医院出具的党某某住院29天的出院证书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不具有,就应该根据有关医疗的法律法规条文予以驳回,或者部分驳回,再下判决书。我认为法庭既然没有否定出院证书的法律证据,那就应该按照29天的住院期来下判决书。就如,有职工拿出医院出具的5天病假条去单位请假,单位领导不能自作主张,只批准职工病休2天,说后3天如休病假就属于旷工。党某某是一个50岁的贫困光棍汉,手脚受伤,一般住院半个月治疗就可以了,但是他出院后,起码在半个月内处于病休阶段,很难继续从事苦力劳动,这是大家都可以理解的事,法官应该看到这一点。可法官只是根据保险公司的意见没有引用有关医疗方面法律规定下了判决书。
· 如果,法院按照出院证明判被告按29天赔偿下了判决书。保险公司不服,他们可以另行起诉医院出具的出院证书不合法,进而追究医院过度治疗的法律责任。法院是有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量定裁决,一般不需先驳回出院证明书再来下判决书,但当事方如不服,法官应该释法引导,不能不管不顾。
· 这是一件不应该发生的悲剧,我们应该从社会、法律等各方面来反思,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最后,我在一次谴责党某某的罪恶行径,祸害了别人,也害了自己,给社会带来不良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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