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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云拨雾|女法官之死暴露出现行法律制度严重缺陷

剑云拨雾 · 2024-08-25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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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与器国之本也”,连封建王朝都晓得把名器置于军队等镇压工具之上的。如今败坏丧乱如斯,何以治国?

  退伍军人老汉的悲剧与决绝,触发亿万人民群众对自己命运的担忧!

  一个小小的简单的交通纠纷事件,判着判着判成了轰动全国的刑事舆情案件。网上对女法官之死的讨论逐步深入,网友每日挖坟,扒粪不已,被深度遮蔽的真相逐渐浮出水面。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创造力真的如江河海洋浩荡汹涌无穷无尽,古人云:“以天下之目视,则无不见也;以天下之耳听,则无不明也;以天下之心虑,则无不知也。”人民是真正的英雄,毛主席人民司法路线是真理,“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法典,那些“上层上流社会”官僚司法路线的表演之拙劣,才是肉食者鄙,最愚蠢的一小撮。

  “茫茫乾坤方圆几何?长传我千百年民族魂魄。旧日宫墙 寻常巷陌。是谁把英雄的故事一再传说,轻生死重大义男儿本色”

  粗疏归纳之,女法官之死,大致暴露出以下严重法律制度缺陷问题:

  第一, 政商关系普遍不清。法院与保险公司政商之间“战略合作”什么?

  “战略合作”内容有必要也必须向国人公开。

  行业内人士给大家科普一下保险协会的主要工作内容是什么。

  1,我2017年入行,这期间保险协会做了大量的工作,导致交通事故类案件的赔付标准不断降低。

  2, 比如说,在2017-2020年,我所在城市的交通事故赔偿中,伤者经鉴定构成伤残,并且其父母年满60周岁以上,且无退休金无固定收入来源的,法院判决均支持对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付。

  3, 自2020年以后,法院认为伤者父母年满60周岁不到70周岁的,是具备一定的劳动能力的,如果不能证明其身体不好等原因没有劳动能力,则不支持对其父母的被抚养人生活费。

  4, 如果伤者超过退休年龄,无论有没有退休金,如果不能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发放的银行流水等证明的,不支持对误工费的赔付。

  5, 这就很矛盾,一方面认为超过退休年龄不赔付误工费,一方面认为即使超过退休年龄了,也应该有劳动能力不支持其被抚养人生活费。

  6, 早几年,伤者不超过退休年龄的,如论有没有劳动合同银行流水,法院基本可以按照当地的社会平均工资支持其误工费(当地社平工资较高,当时六千左右)。

  7, 后来又降低到只要提供不了个税证明,最高按照5000每月判,现在更是进一步降低,如果没有任何证明的,只能按最低工资标准赔付。

  8, 这么多年以来,交通事故赔偿的很多项赔偿标准,都在不断的降低。这里面没有保险协会的努力,我是不相信的。

  9, 交通事故的伤者是个体,很难像保险协会这样联合起来,不断的对fy系统进行长期的游说gongguan等。发生事故之后,还需要自己举证自己的损失。如果不懂如何举证自己的损失,保险公司少赔付了,对于保险公司没有任何惩罚。

  10, 与保险协会接触,是为了哪一方的利益?

  第二, 官商勾结坑害欺辱小民,案子虽小,一叶知秋,暴露出的普遍腐败问题嫌疑甚大。

  第三,毛主席人民司法路线与走资派官僚司法路线甚至民国法统复辟的斗争。

  人民司法严格上是一个政治概念而非法律概念,提出的背景主要是上世纪解放区或边区政府在司法制度以及司法资源方面主动断绝了民国法统,与民国政府存在巨大差异,本着人民当家作主,因陋就简,因地制宜的原则,侧重民间习惯法对一般纠纷的司法处理,催生出了较为有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实则是注重民间调解,化解纠纷,后期的枫桥经验等乃至诉源治理之诉前调解制度等,都体现出一种侧重民众感受认可的所谓人民司法路线,关于人民司法较为溯源的可以参看谢觉哉的前人相关论述。这一切改开后被走资派右派诋毁为“人治”,遭到残酷清洗,无情打击,一棍子打死。

  官僚司法是改开后,欧洲大陆法系迅速的被引进国内,实质上是民国法统的复辟,江平等右派文人并逐渐捧成为显学。在这个背景之下,最高之院在历经十多年审判方式改革、审判管理改革之后,而人民群众对法院审判的公平正义性的疑虑与质疑与日俱增,司法引起的社会矛盾与日俱增。人民民主与官权专制资本专政的矛盾日益凸显。

  啥是民国法统?理论上说起来可能比较复杂,但老百姓的话简洁而入骨,就是“天下衙门朝南开,有理没钱没权别进来。””前三十年劳动人民创造的几万亿全民公有财产可以被贱卖,财富创造者工人群体却不能起诉。” “房地产商可以烂尾,购房人却不能断供。”…………….. 草民“有理无处讲,有冤无处申。”

  法理,法理,理是法之根。但现行法律却不讲理,说明它烂根了,它讲什么呢?它讲“程序”,而程序是他们自己制定的,不过是法律的枝叶末节而已,大多数都是悖逆天理人心的,维护一小撮人私利而侵犯危害大多数人民群众利益的。它还说神马“程序就是正义”,颠倒黑白,颠倒正邪善恶,狗屁不通,不讲理吗。

  什么又是毛主席人民司法路线?就是一切决于人民群众公断,“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

  本来,社会设立法律是为了解决社会问题的,但现在政法系法律这些“上层上流社会”自己反成了最大的社会问题?这不是天大的笑话吗!

  《礼记·大学》孔子曰:“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物格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

  己心之不正,私欲膨胀,意不诚,身不修,何以正天下乎?

  第三, 政法系绩效考核问题严重,“程序正义”鬼影幢幢。

  这帮人在云端太久,皆“何不食肉糜”者流,连基本逻辑生活常识都不要了,你看这官方小作文写得:一年400个案件 工作时间240天 扣除节假日 大概230天 再扣除事假、病假、年假 就按照5天算 那就是225天 还要积极参加保险公司的会议 平均一天要判2件……2件案子真的仔细读完材料 走完流程 写完法律意见、结案材料的时间都不够…….

  这那里是在审案子啊?简直纯粹就是搬砖头,凑数字,计件工资制度吗!

  还每天不加班 发展业余爱好,什么喂养流浪猫,养花养草,手工唇膏,手雕小玩意,我是真的服…….

  说实话,有点哲学基础的都知道,大海里没有一滴水是相同的,没有任何一个案件是相同的,这是基本常识,每个案件当事人、案情都要审慎对待,都是不同的案发案情。即使一个最小的案子,没有个十天半月的俯下身子调查取证,倾听当事人双方陈述,祥参情由,个中曲折,是弄不清楚的。痛定思痛,倏忽之间,血流五步……

  幸好这还是个案,最近孟加拉国发生的事情,大家都晓得了。触目惊心,对世界各国统治者都起到了巨大的震撼作用,堪称是中国唐朝黄巢农民起义“天街踏尽公卿骨”革命的现代版。2024年8月5日孟加拉革命人民冲进总理府,孟加拉总理哈西娜乘直升飞机逃往印度,人民将总理府洗劫一空,整个首都达卡变成了欢呼的海洋,大街小巷人民又歌又舞庆贺胜利,然而刚刚遭受武力镇压的孟加拉革命人民由于哈西娜已经逃亡,被血腥镇压的愤怒无处发泄,于是欢呼的海洋变成了愤怒的潮流,纷纷冲入那些支持哈西娜暴力镇压革命人民的功臣家族,冲进一家灭门一家,一天之内就灭门29家功臣家族,全家老少不留一个活口,当场杀死后立刻焚尸,让这些被灭门的功臣家族尸骨无存。同时全城搜捕参加镇压革命人民特别是朝人民开枪的那些警察,同样是抓住一个灭门全家,全家不留一个活口,全国共有400多个警署遭到冲击,警察机构几乎全部变成一片废墟,即便没有变成废墟的警察机构也是人去楼空,那些被清查和追捕的警察纷纷装扮成老百姓,携带家人逃往乡村,首都达卡城内已见不到一个警察。为什么孟加拉革命会演变到如此惨烈程度?主要是哈西娜统治集团的制度不公和残暴镇压造成的。

  “功臣家族”就是在1971年孟加拉独立过程中牺牲的烈士家属,这些人可都是“老革命”啊!看来“老革命”不听毛主席的话,不继续革命就会转化为反面,反过来欺压屠杀人民,转化成为新权贵阶级,成为反革命,这很不好,该杀!否则,暂时也没有别的办法解决。这种事情历史一再重演,夏桀是老革命大禹王后裔,殷纣王是老革命商汤的后裔……………都被杀了!

  这件事证明了一个真理:正义高于法律,法律必须服从正义,执法者仅仅是受托人,在执法过程中必须服从公意和正义,当人们都不再认可法律的合法性的时候,貌似强大的法律的权力力量瞬间就消失干净了!将不再有约束性!国家的主权在于人民,主权不能让渡,也不能分割!一切权力,包括法权,永远属于人民,而且最终只能属于人民!——这句话说了几万遍了,奉劝当权右派不要当作耳旁风!这种事情古今中外历史也一再重演——“小民可侮,苍天难欺。”

  “你判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一生”——每个法律人士都必须有这个觉悟,每个案子都要如履薄冰。没有这个起码的觉悟,你凭什么当法官?这不是德不配位,滥竽充数吗。“名与器国之本也”,法者,国之重器也,岂可假于此等人之手乎?

  目前法院存在”不接地气“的问题在于两方面,一个玩起了是所谓的绩效考核,结果是法院不关心案件审判质量,审判质效考评是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西方企业管理经验高度被社会关注后流行的内部质效管理模式,欧美法院也曾跟风一阵,玩了几年后发现审判质量与内部管理无关,甚至与效率也无关,被彻底抛弃。特色中国的行政化管理模式尤喜排名,人民群众对案件的感受难以量化,但是法院可以自己把自己量化了。例如法院为追求均衡度指标,可以压案子不立,年底冲结案率,就会动员(迫使)当事人撤案,再下年度立案再审,调解率低了就久调不判以调代判,发改率高了就规定内部指标,等等。最终造成了全社会陪着法院玩这种无效的排名游戏,所谓“十佳法官”盖出于此。还推行什么员额制,可以说句不负责任的话:什么时候法院不停止所谓的审判绩效考核,就根本谈不上审判质量。

  回到问题本身,为什么女法官不会与道交案件的当事人共情体谅,因为法官或者法院不关心这个,或者说案件质量不是当事人的感受,而是冷冰冰的绩效数据才是王道。

  审判管理方面,上下级法院之间是指导关系,这个指导,其实就是业务指导。但是吧,个案指导如何体现行政化,不爽,于是发明了同案同判,于是发明了类型案件(各类案件)内部指导意见,于是发明了绩效考核……“程序正义”这个妖怪就释放出来了。

  正义就是正义,具有实体性,实质性;程序就是程序,只有技术性,工具性。无论奸佞之人如何以文乱法,以文乱义,整蛊,程序永远不可能变成正义。在哲学上,与正义相对立的永远是邪恶,不可能是程序,除非程序是邪恶化身。

  还是这个话,没有任何一个案件是相同的,这是基本常识,相同的是裁判标准(法条),就连刑事案件受理标准各省都不统一,何谈民事案件之同案认定,同样是离婚案件,没有任何一个是相同的,每个案件当事人、案情都要审慎对待,都是不同的案发案情。痛定思痛,倏忽之间,血流五步,那引起争议的本案,属于同案同判吗?尺度何在?依据何在?

  第五,依(刑)法治国的问题,中华文化传承与弘扬的取向问题,到底是弘扬精华还是糟粕沉渣泛起?

  法律本质是暴力,是刑罚。依法治国,1949年以前都基本称为“以刑理政”。

  不是弘扬中华文化吗?文化始祖圣贤,孔子老子都是坚决反对以刑法治国的。老子认为法律越多社会越乱,曰“耶文繁杂,盗贼多有。”孔子说“导之以刑,民格而无耻。”意思就是依法治国,民就会陷入法律条文博弈,变得寡廉鲜耻,社会风气大坏,道德溃败,这四十年的结果是否被证明了啊?

  其次,以刑法治国也不是连篇累牍立法,再弄些法学院法律党,培养一群法官就叫依法治国了?事情远可没有这么简单。岂不是重蹈 “耶文繁杂,盗贼多有” 覆辙乎“老子都死了几千年了,问题还没有解决?可悲!不要老怪中华文化落后,是人落后,政客官僚落后。

  这个依(刑)法治国其实是秦朝李斯这厮献给秦始皇的毒计,李斯奏曰:“只要所有事情都设立详细的法律条文,颁发给各级官吏施行,以吏为师,如此,万事皆有法可依,吾皇就可高枕而卧了。”其实这就与现在法律党的描述完全一样,只是换了个“法治”新词而已。

  从哲学上说,民主与法制是阴阳辩证关系,民主是矛盾的主要方面,法律是次要方面。中国的法律党都是假洋鬼子,他搞不懂西方民主制度是法律制度的前提条件,是基础,是在多党竞争制衡的政治框架下,法律制定是个复杂的民主协商过程,是卢梭集体约法的过程。法律党假洋鬼子只讲法治却不提民主,结果闹个本末倒置,法治成了“王法王治”,东施效颦大笑柄,祸国殃民,一下子就回到大秦王朝了。因为在中国的政客和官僚甚至民众的历史文化记忆里,他只有这些封建专制的法律概念,西方的法律概念一下子就被这些封建专制法律文化“同化”了。所以,中华文化博大精深不假,但精华与糟粕混杂,正与邪历来对立,也是事实,中华文化必须彻底革命。几十年后回头看,还是毛主席看得远,看得深,看得透啊!神马“晚年错误”啊?纯属初小文盲宵小无知的蠢话吗。

  从这个角度观察,解放区及建国后毛主席领导时期的法律理念,传承了中华文化“熄讼止争,直指人心”的精髓,就是法律是否有效,不是看你办了多少案子?结案率绩效多高,不是说你一年办了400 多个案子就是“十佳法官”?而是看你所在地区社会风气是否良正,人际关系是否和睦,诉讼减少,而本案不幸引发的舆情,可能就是”人心“问题。当权右派整天鼓噪什么”人性论”其实对人性的复杂性是一窍狗屁不通,公然用社会公器鼓噪“人性自私论”以偏概全人性,则更是诲淫诲盗,毒化人心,危害社会苍生,罪大恶极,罄竹难书。

  前文举例的孔子审判父子打官司,就典型地代表了这种中华文化精髓,当然,孔子时代背景是春秋,也就是西周奴隶社会的法律案例,现在的法官的素质却都根本没有办法企及,望洋兴叹!可见修正主义使得中国的法律倒退到了什么程度??更别说毛主席领导时代的人民司法时代了。举孔子之例,这仅仅是对法律党徒之启蒙,估计是没用的。我中华五千年,类似案例俯拾皆是,举不胜举,他们皆弃之若敝,明珠蒙尘。它们只会搬弄些洋人半生不熟的玩意上蒙蔽圣听,下忽悠国人。

  所以,批儒之所以必须,因为孔子的思想体系是建立在君臣尊卑上下奴隶社会制度基础之上的,与民主大潮流早已不相宜。从时间上来说,东施效颦西方还不够,几千年以前的东西也要生搬硬套到今天,不觉得很迂腐啊?有权就可以弘扬迂腐啊?岂有此理!不要说毛主席领导的社会主义人民当家做主了,就连孙文三民主义也不适合,蔡元培等民国元老,就极力反对蒋介石尊孔读经,认为是背叛三民主义。也更不适应西方民主制度,故孔子学院在西方遭到普遍抵制,认为是输入封建专制余毒。

  但批孔也要考虑当时的历史背景,你不能要求孔子提出民主制度。他见“大道(原始公有制)既逝,大人世及以为礼”,就是说私有制奴隶制“小康社会”已经确立,于是退而求其次,希望奴隶主君主们能上效法尧舜,下效法文武周公,要守信,不要做桀纣,以结束无休止的战乱问题,于民生息。其实穷奢极欲的奴隶主君主们根本做不到,它们全都是“口述尧舜而行桀纣之事”。孔子不晓得天下为公尧舜是原始公有制产生的伟大人物,这在私有制奴隶制根本行不通的。

  在这一点上,某些“左派”与孔子思维很相似的,整天奉劝人家不要“说的不做做的不说,打左灯朝右转,政左经右”耍两面派,“要搞好干群关系”,真是不知今夕是何年?

  其实“人人平等,只有分工不同没有高低贵贱之分” 是公有制社会主义制度的人际关系。官有制私有制之下,人分三六九等,君臣主奴,家族企业,哪里还有神马 “干群关系”?很多人整天不离马列词句,其实就是不能明白最基本的马列原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第六,政法学院被封资修法律党砖家叫兽统治的问题必须彻底解决,这实质是解决司法思想路线问题的切入点。学风决定士风,士风决定官风。古人都明白这个源头道理。要从源头入手,不能拉肚子缝肛门再贴上一朵花,一味维稳掩盖问题。这是要酿成大祸的。要调理脾胃脏腑祛邪,从根上解决问题。

  第七,王佳佳被刀悲剧,本来完全可以避免。

  案件很简单,判这个案子很简单,一点没有难度。王佳佳没有考虑退伍军人党老汉的情况。她只要稍稍有点人性,把赔偿额在12000-15000期间,双方就都能容易接受。退伍军人,孤寡老汉,无端被人撞残废,老汉申诉要求只有1.8万(大把法律界人士认为是讹诈,呵呵!)且没有精神损失费之类的要求,更没有提出残疾后的生活费问题(按理撞人致残是要为其终身承担供养责任的)退伍军人党老汉还是有很高觉悟的,是个忠厚老实人,属于小额赔偿程序。肇事汽车方认全责,保险认赔12000。调解不成, “优秀法官”没有进行二次三次调解,就直接依法砍到九千,老汉多次到法院喊冤,无人理睬。

  这就有点欺人太甚了。她居然在案子里面,主动去压价了,凭空制造出“利益冲突”,恐怕被告保险公司都要懵了?人家自己都没有压价诶?你到底是中立的法官?还是被告保险公司的利益一伙的啊?没错,这群人明明就是故意掺杂自己的私货到案件里面了,于是遭到反噬,却总厚脸皮说是维护法律正义, 色厉内荏地大喊大叫神马“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正义,绝不向恶低头!”

  什么叫“不法”?法律是集体约法,人民司法,不是一小撮人的王法私刑。

  什么叫“正义”? 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呼声才是正义,正义如大水滔滔。不是谁的官大,谁的权大,谁的钱多,谁的嘴大,谁就是正义,强权即是邪恶。

  请有司衙门查证一下,如果确系退伍老战士。望退伍军人事务部是时候站出来发声了,维护退役军人权益。不能让老兵流血流泪又喋血。退伍老军人,皆受过“一不怕苦二不怕死”血与火洗礼,死当然是不怕的,但不能含冤而死,被污名化。

  最后,谈一下“烈士”这个严肃文化问题。

  烈士名节事涉节操中华文化的纯洁纯良性,烈士之名,彰显人间正气之节,不可滥用,以免污名化,误导世风人心。

  《韩非子》更把重节操而不当官的志士称为烈士,“而好名义不仕进者,世谓之烈士。”

  曹操 “老骥伏枥,志在千里;烈士暮年,壮心不已。”

  晋陆机 “虽忠臣孤愤,烈士死节,将奚救哉?”

  概言之:有节气,不畏权势,不与邪恶势力同流合污,有凌云志,为正义事业而献身牺牲,杀身成仁,舍生取义之志士仁人,方可称为烈士耶!

  “名与器国之本也”,连封建王朝都晓得把名器置于军队等镇压工具之上的。如今败坏丧乱如斯,何以治国?

  以上所述事实来源于网络信息,草民无能力查证,望有司衙门详查,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必对法律制度改革大有裨益。如有虚妄不实请指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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