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今天说说河北省的一个小孩在公路高速骑行中,被其他骑行者别倒而摔倒,被旁边正常行驶的汽车撞到的死亡案件,这起交通事故因为司机被拘捕,引发舆论轩然大波。
事件大致经过是这样。
8月11日,河北荣成穿着统一服装的骑行队,飞快的在路上行驶,当时的骑行时速已经达到37km,
期间一个小朋友(11岁,违反了未满12岁不得上路骑行的法规)跟在一个大人后面不断的喊慢点,但没有人理他。
就是在这样的骑行中,小朋友被其他骑行者别倒,导致他从车上摔下,直接卷入对向车道的一辆机动车下。
这种情况,换作是谁遇到了,都很难避开。
司机好好的开车,正常在自己的车道行驶,结果飞来横祸,小孩的头部遭到车辆撞击,血流了一地。
小孩的父亲情绪激动,当场殴打司机,
另一名男子按着司机的脑袋,强行逼迫司机下跪,把这一切的错误都推到了司机身上。
事发后,碾压骑行孩童的司机被以过失致死罪被捕(被批捕的时间是2024年8月25日)。
司机一没超速,二没逆行,压到人纯属意外。
带小孩骑行的父亲就没有责任吗?
把小孩跌倒的骑行者就没责任吗?
路政机构没责任吗?没开通的路段为什么要开放给所有车辆实质通行?
他们殴打司机,把自己的错转嫁到别人身上,是为了减轻自己的自责吗?
9月2日,河北保定,一位昵称为“司机妻子”的网友发文称,其是一名白血病患者,也是骑行碾压被刑拘逮捕司机姜永亮的妻子,丈夫姜永亮现在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被羁押在容城看守所。
被逮捕司机妻子发长文为自己丈夫讨公道,当时文章都好几万转了,但在夜里直接消失不见了,
最后平台说,是司机妻子自己删的……
3日下午,涉事司机妻子的弟弟孙先生称,我们认为这就是一起交通意外。
2. 不抓带着未满十二岁孩子上路骑行的爸爸, 不抓别倒孩子致死的同行人, 不抓明明是未开通路段却没有做好禁止防护的单位责任人,却唯独单单只抓了一个正常行驶在路上、对向突然窜出人没有反应过来的司机。
司机妻子有一点,问得特别好。
“孩子没有满12岁,为什么会在道路上骑行?家长的责任在哪里?
别倒孩子的骑行者这时候又去了哪里?骑行又是谁组织的?”
整个事件,从现有公开的资料看,司机是最无辜的,孩子父亲和市政交通管理的责任,反而更大。
其实,这就是一个普通的意外致死交通事故,就保险公司按照规定赔偿就可以了,检察院不应该逮捕司机。
检察院对逮捕必要性的审查,严重违反了相关规定。
马来西亚有个知名的类似案例,那个肇事司机被无罪释放了(撞的小孩飞车党),也是马来西亚第一起致人死亡、但是完全免责的判罚。
有些人不按法律办事,纯粹以为,谁家死人了,谁就有理。
然而,比惨是吧?
涉事司机的妻子白血病多年;下有两个未成年孩子,上有两个超70岁的老人,全家靠司机一人打工支撑。
事发时司机被打,司机被逼着下跪。
事发后,东拼西凑20万上交检察院;结果人刑拘,钱给退回来了。
司机实在是太冤了!
屋漏偏逢连夜雨,厄运专降苦难人。
这种家境……如果真的判刑了,这剩下的老弱病,大概只有等死吧。
等他坐牢以后回来,家里的几个病人老人小孩,也死的差不多了。
3. 看那个车载记录仪的画面,就是孙悟空来了,也没时间反应啊!
未满12岁不允许骑行上路,而死者孩子的爸爸,不光让孩子上路,还让孩子在最外侧骑行………
任何人看了事故发生的刹那的视频,代入自己如果是那司机,
即使是这些检察官法官自己在路上开车,遇上同样的情形,也会把那小孩碾死,
正常人都知道,自己摊上了,也是一个结局,因为你根本来不及反应啊!
死去孩子的父亲有没有责任?
有。
居然带自己不满12周岁的孩子,高速在有机动车辆的且无任何防护栏的路上骑行,他就是不负责任的家长。
从悲剧发生的首要责任来看,他难辞其咎。
“悲痛欲绝”之前,就从来没想过别让孩子以身犯险吗?!
只要他带孩子这么骑,早晚出事,只看是哪个倒霉蛋司机撞上而已。
孩子父亲,他把自己的愚蠢和罪恶,转移到一个手无缚鸡之力的小司机身上。
4. 按照责任划分的话,应该是,孩子爸爸,骑行组织者,碰倒孩子的人,司机,司机应该是第四责任人。
无论怎么算,这司机最多都只是次责,那可怜孩子的爸爸,才是罪魁祸首。
孩子父亲和骑行的组织者,自己有大错。
在一个没有竣工、没正式通行的路上组织骑行、速度还极快,
组织者没问题吗?孩子父母监护人没问题吗?
搁在美国,依据儿童福利保障法,他也会被追究责任,因为将未成年人置于高风险处境,这直接导致了事故发生。
如果你是司机,开到哪里的路,难道你都得先问问,这路验收了没?投放使用了没?怎么可能?!
平民老百姓,谁会知道哪个路验收没验收,对方同样也是在这个道路骑自行车,不是一样吗?
这个问题的最关键点是,12岁小孩去骑行,家长的监护责任呢?
未开通道路,为什么实质被大家都跑了两年的车,谁把道路实际开通行驶车辆的?
需要问责的多了。
其他案件也是类似的。
一起发生在上海的相似案件,则不得不对二审法院的认定进行肯定和赞赏(上海市二中院(2021)沪02刑终690号刑事裁定),
它的判旨简洁明了:
“施工单位在对道路进行整修时,未按规定履行安全警示义务,以致施工路段未被封闭,被害人能够以参与公共交通的主观心态误入的,应当认定该未封闭的路段属于道路。肇事者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同样需要强调的是,本案中的死者以及与死者一起的骑行团,
试问,他们是以何种期待和目的进入该所谓“非公共道路”骑行的?
难道不恰恰同司机一样,是以在“公共道路”进行交通活动为目的吗?
有人反驳,说司机进的路段还没有投入使用,所以司机也要承担责任。
既然路段还没有投入使用,为什么没有禁行标志也没有栏杆?
如果这个司机是自己走下来把栏杆或者三角桶之类的阻挡物拿走了开进去的,那我觉得司机确实要负责任。
但关键是没有任何阻拦,大家都在往里面开。
很简单的道理,如果一条路没有任何阻拦,然后大家都在往里面开,你开不开?
不开就多绕一段路。
没有任何人和任何标志任何阻挡物告诉这个司机,这路你不能进。
所以,这么个交通意外事故,非过失致人死亡,非交通肇事罪,应以交通事故,按各方责任比例进行民事赔偿。
论责任,就算你执意要用这个理由让司机承担责任,
那骑行活动组织者呢?孩子的父亲呢?道路管理部门呢?
不抓带着未满十二岁孩子上路骑行的爸爸, 不抓别倒孩子致死的同行人, 不抓明明是未开通路段却没有做好禁止防护的单位责任人,
却唯独单单只抓了一个正常行驶在路上、对向突然窜出人没有反应过来的司机。
现在只刑拘司机,给我的感觉就是:
其他责任人责任单位都不管,就找着这个弱小的司机,把这个司机给判了,大家都太平,而且处理起来轻松省事。
道路施工方,活动组织者,家长,司机,
如果只有司机批捕,那绝对和公正扯不上半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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