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司法部网站2024-10-10 “10月10日,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认真阅读后,仅就其第一章 总 则的第二条和第三条公开提出本人的意见。
我的意见在多重括号以内。
第二条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确保民营经济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国家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民营经济”,就是生产资料私人所有,通过商品交换关系的经营对劳动者社会创造的财富进行剥削的经济。这样的经济,就是资本主义经济。“民营经济”岂止是中国经济“五六七八九”的特征,加上外资,已成了资本主义经济的汪洋大海了。估计,按GDP计算,公有制经济可能不到3分之1,按就业人员计算,只占5分之1。
我在红歌会网和的《经营性财富85%以上属极少数私人所有》已经指出,包括金融在内的中国全部经营性资产的85%以上属于极少数私人所有,属于国家所有的仅在13%以下。属于集体所有的只能是忽略不计的零头的零头。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22年我国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为20590元。2022年总人口141175万人,居民工资性总收入29.07万亿,GDP1210207亿元。工资性收入占2022年GDP的24%。这29.07万亿工资性收入中,至少在“民营企业”中,极少数高管和资本家的职务工资,与一般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差别巨大,已属于剥削性质。将这部分剥削性质的工资性收入扣除,占就业人口95以上的劳动者的工资性收入占GDP的比重在20%以下。再加上新三座大山的挤压,实际的工资性收人在GDP的比重就更低。
国家的各种财政收人估计占GDP的不到3分之1。中国社会生产的财富的分配,非工资性、非财政的占GDP的43%以上,是95%劳动者的工资性收入占GDP比重的2倍以上。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所说的“国家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基本事实不符。
中国的市场经济,是生产资料私人所有,通过商品交换关系的经营对劳动者社会创造的财富进行剥削的经济至少占GDP3分之2以上的经济。这样的市场经济,还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只能是让剥削“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第三条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
《《《《《“民营经济”,如前所述,就是生产资料私人所有,通过商品交换关系的经营对劳动者社会创造的财富进行剥削的经济,这样的经济,就是资本主义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也只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至少占主要地位的市场经济。生产资料私人所有,通过商品交换关系的经营对劳动者社会创造的财富进行剥削的资本主义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但决不能弄成占主要地位。把生产资料私人所有,通过商品交换关系的经营对劳动者社会创造的财富进行剥削的资本主义经济,美其名曰为“民营经济”,就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来发展,而且已经发展成了汪洋大海,两极分化已不亚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美国,这是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违反宪法,违反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无产阶级性质的共产党的根本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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