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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历史唯物主义

尹明耀 · 2010-10-09 · 来源:中国学术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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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明耀 关于历史唯物主义{1}  

——转自《中国学术论坛》(http://www.frchina.net/forumnew/viewthread.php?tid=108881&extra=page%3D1)  

自   序

尽管学界已经很少有人再相信什么历史唯物主义了,历史唯物主义也没有什么影响力了。但是,个别的痴迷者毕竟是有的,不但中国有,西方也有。仅此而已,我们就不能忽视历史唯物主义依然存在的现实。
西方的许多哲学家都构建了自己的哲学体系,自然也就不能没有自己的历史哲学。马克思虽然在哲学方面有很深的造诣,有许多独到而深刻的见解,但他却没有写过哲学专著,甚至也没有以哲学家自居;虽然他曾经打算写一部哲学著作,但可惜天不假年。这样一来,自然也就没有马克思的历史哲学了。不过,他在《关于费尔巴哈提纲》中倒是简要地表述了他的哲学观点,又在与恩格斯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阐述了他的历史理论,而后来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则更其简明扼要地陈述了他的历史观,但他是否就自认为这是他的历史哲学,我们却不得而知。当马克思的学说作为一种无产阶级革命理论——马克思主义——出现以后,不但被被体系化了,被经典化了,也被神圣化了,自此也就有了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哲学——历史唯物主义。
不过,把历史唯物主义看作历史哲学过去却是有异议的,布哈林为十月革命后为苏俄培养干部而写的教科书——《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其副标题就是“马克思主义社会学教材”。他说:“工人阶级有自己的、无产阶级的社会学,它的名称是历史唯物主义。从根本上说,这一理论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的。它又叫作历史的唯物主义方法或简称‘经济唯物主义。”同时,他还指出:“一些同志认为,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决不能被看作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学,而且对它也不能作系统的阐述。这些同志认为,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不过是历史认识的一种实际方法,其正确性只有在我们谈到具体的历史事件时才可以证明。”对此,他反驳说:“这些论调都是不正确的。首先,我们不应当从笼罩资产阶级阵营的一片混乱中给我们自己制造混乱。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处于怎样的地位呢?它不是政治经济学,也不是历史。它是关于社会及其发展规律的一般学说,也就是社会学。其次,历史唯物主义理论是研究历史的方法,这一情况决不抹煞它作为社会学理论的意义。”不用说,布哈林的观点显然是可以商榷的的。不过,这倒也说明,即使是在共产党取得政权以后,对于马克思主义仍然可以有个人独立的见解;此外,布哈林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在内容上也与现在通行的历史唯物主义大不相同;其实,不仅是布哈林的是如此,其他历史唯物主义论著也是如此。这就表明,在当时,马克思主义还没有被彻底经院化。后来所通行的历史唯物主义都是斯大林时代的产物,是彻底被经院化的结果。
为什么许多哲学家一旦建构了自己的哲学体系就必定有自己的历史哲学呢?这,或许是同哲学的性质分不开的。所谓哲学,虽然有各种各样的定义,但在我看来,从本质上说,它乃是一门提出问题并回答问题的学问。正因为如此,哲学不仅是一个解释系统,价值系统,而且还因之成了一个前科学系统。哲学家所关注的不但有各种各样的自然现象和自然问题,也有各种各样的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但是,他并不满足于对这些现象以及问题的提出和解释,同时还要对它加以价值评估;并且正是由于哲学家们对于各种自然现象和自然问题的思考和猜想,而为科学的诞生播下了种子,使之成为了一个前科学系。因为哲学具有这样的性质,人类社会发展变化的原因,当然就不能不成为哲学家门思考和研究的对象。于是,历史哲学也就随之出现了。   

所谓历史哲学,即一种历史观,一种历史理论,或者说一种对于历史的看法,其目的全在于阐述一种自以为是的人类社会发展的具有共同性的基本规律。既然不同的哲学家有自己不同的理论体系,那么,不同的历史哲学,对于人类历史及其规律也就有不同的解释。在西方,许多重要的哲学家都撰写过历史哲学。一般认为,十八世纪初,维柯《关于各民族共同性的新科学原理》{《新科学》}问世,标志着近代历史哲学的诞生。历史哲学的主体部分是历史本体论。历史的本体论,其核心是社会历史观;而社会历史观方面的思考,无论在中国还是在西方,都是古已有之,只不过不那么系统罢了。  

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哲学与以前的历史哲学不同之处在于,它是建立在唯物论的基础之上的,从而肯定了物质对于精神的决定作用。正是基于这一特点,是它成为一种具有独创性的历史哲学  

我最早接触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在1950年。当年春,我应该上初中三年级。但由于堂姑母文叔女士让我父亲带信去中共遂宁县委会见她,说有事找我。去后,她就问我,愿不愿意去县团工委工作。我作了肯定的回答以后,她就领我去见当时正在筹建的县团工委的负责人雷金声——他恰好是我大舅父的学生。这样,我就正式参加了“革命”。不久,我参加了剿匪征粮工作队,在本县大坡乡工作了几个月,大约八月初才回到县城参加“扩干会”。利用会议休息时间,我就去逛书店。当时,实行的是供给制,我的生活津贴每月只有一万多元钱{相当于现在的一元多钱}。但是,我仍然买了几本书:罗森塔尔主编的《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辞典》、苏联百科全书在《哲学》单行本,还有一本是黄药眠的文艺论文集。这就是我接触历史唯物主义的开端。后来,我又陆续读了米丁的《历史唯物主义》、康斯坦丁诺夫主编的《历史唯物论》以及其他所有我能够读到的关于历史唯物主义的书籍;其中,普列汉诺夫的著作对我的影响尤大。虽然我特别想读一读考茨基的《历史哲学》,但因为是“内部发行”,所以我一直无缘见到。
正是由于我对历史唯物主义的兴趣,令我也产生了写一部关于唯物主义的历史哲学著作的打算。1965年,我曾草拟了一个《历史哲学论纲》,但却在“文革”中毁掉了。后来,对于这个问题我则完全没有兴趣了。
之所以发生这样的转变,无疑是与我个人的经历有关。因为几十年来,我的所见所闻告诉我:如果人类社会真正有规律支配,那为什么世界各国的道路却是五花八门?如果人们可以认识和掌握规律,那为什么操权者总是要按照自己的意志来支配这个社会,并且干出种种伤天害理、惨绝尘寰的事情?于是,我终于懂得了马克思《致“祖国纪事”杂志编辑部》那封信所说的“历史哲学理论的最大长处就在于它是超越历史的”真正涵义了。
在共产党的意识形态的灌输中之所以要把历史唯物主义作为一个重点,其实就在于要使人们相信,不仅历史总是按照其既定的规律发展的,因而社会主义之取代资本主义是不可避免的;而且共产党之所以领导无产阶级革命也是顺应历史潮流,因而其所作所为都是理所当然的。共产党正是以此为借口,才可能实行一党专政,才可能实行极权主义统治。所以,历史唯物主义不仅是共产党极权统治的理论基础,而且也是愚弄民众的“精神鸦片”!
前些时候,我曾写过一篇《略谈我对马克思的历史观的看法——答辛石冠先生问》和一篇《关于历史唯物主义问题》,但只是简单地谈了谈我的一些看法,无疑是太粗疏了。经过再三思考终于使我鼓起勇气,写成了这个东西。
之所以有必要对历史唯物主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是因为我开头所说的,直到今天仍然有一些人对于历史唯物主义深信不疑,并且他们所理解的历史唯物主义又完全是出自斯大林的教条。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我手边没有什么可供参考的书籍。虽然前些年出版过一套《国外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研究丛书》,其中有威廉姆·肖的《马克思的历史理论》和G·A·科亨的《卡尔马克思的历史理论——一个辩护》。但是,我都没有见到。所以,我的这个东西,完全是自己思考的结果。一得之见,自然难免失误。我不敢自信它能够打破人们对于历史唯物主义的迷信,而正确地理解和把握马克思的历史观,但我总是希望能够促使那些勇于探索真理的朋友“怀疑一切”{马克思最喜欢的格言}。
                                                    2009年11月21日
目  次
一   作为马克思主义基石和核心的历史唯物主义
二   马克思否定马克思
三   生产力与生产关系
四   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
五   人类社会是否存在着共同的发展规律
六   暴力在历史上的作用
七   阶级斗争与革命
八   国家
九   马克思学说中的悖论
十   社会主义的可能性


一   作为马克思主义基石和核心的历史唯物主义

列宁在一篇题为《马克思主义的三个来源和三个组成部分》的文章中宣称:“马克思的学说所以万能,就是因为它正确。它十分完备而严整,它给予一个决不同于任何迷信、任何反动势力、任何为资产阶级压迫所作的辩护相妥协的完整世界观。马克思的学说是人类在十九世纪所创造的优秀成果——德国的哲学、英国的政治经济学和法国的社会主义的当然继承者。”这里所说的德国哲学,即黑格尔的辩证法和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英国的政治经济学主要是指亚当·斯密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尤其是大卫·李嘉图在《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中所提出的劳动价值论;法国的社会主义则是指以法国为主的18—19世纪的社会主义思想家们的理论。正是由于有了这三个来源,马克思才创立了以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为内容的唯物主义哲学,以剩余价值说为核心的政治经济学,以及以阶级斗争为“基础和动力”的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体系。
众所周知,马克思最早学的是法律,后来改学哲学。在对哲学的研究中,他特别感兴趣的是黑格尔哲学。但是,在后来,当他读了费尔巴哈的著作,便令他从根本上改变了自己的世界观,变成了一个唯物主义者。不过,他虽然彻底抛弃了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却汲取了黑格尔的辩证法。1843年,马克思在获得博士学位以后,担任了“莱茵日报”主笔。由于当时正在开展关于森林盗伐案的讨论,这不能不涉及到经济问题,从而使马克思不得不涉足经济学领域。在对经济学的研究中,李嘉图的理论对他的影响很大。因为价值既然是由劳动创造的,那么,利润就必定来自劳动,从而利润的占有就不能不是对劳动者的剥削。由此,便令他开始了对于社会公正的思考和研究,并进而接触到了社会主义理论,从而形成了他的共产主义学说。《1844经济学哲学手稿》便是这一转折的标志。
虽然把马克思的学说分为三个部分看起来似乎是适当的,因为恩格斯在全面论述马克思学说的《反杜林论》中,就将马克思的学说分为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社会主义这三个部分。然而,这样的划分是否合理呢?似乎从来就没有人怀疑过。
恩格斯《在马克思墓前的讲话》中,总结马克思一生的成就时指出:“正像达尔文发现了有机界的发展规律一样,马克思发现了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即历来为繁茂芜杂的意识形态所掩盖着的简单事实: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所以,直接的物质的生活资料的生产,因而一个民族或一个时代的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便构成为基础,人们的国家制度、法的观点、艺术以至宗教观念,就是从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而,也必须由这个基础来解释,而不是相反。”接着,他继续指出:“不仅如此,马克思还发现了现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它所产生的资产阶级社会的特殊的运动规律。由于剩余价值的发现,这里就豁然开朗了,而先前无论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或者社会主义批评家所做的一切研究都只是在黑暗中摸索。”
其实,马克思学说是一个有机的、统一的整体,他的整个学说都是建立在他的历史观、或者说历史理论这个基础之上的。马克思之所以能够发现“现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它所产生的资产阶级社会的特殊的运动规律”,恰恰就因为他是以他的历史观为其理论基础。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于资本的分析是从最简单的商品开始而论述了资本的生产过程,进而又论述了资本的流通过程,最后则是通过对资本主义生产的总过程的分析,而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虽然通过资本的生产过程就已经得出了共产主义的必然性的结论,但是,只有通过对资本主义生产的总过程的分析,才能充分地揭示资本主义的固有矛盾及其必然崩溃的原因。因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虽然有其特殊的运动规律,但它却无非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辩证规律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部的一种特殊的运动形态。如果没有马克思的历史观作为理论基础,就不可能揭示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内在矛盾及其运动规律。所以,恩格斯对马克思一生成就的评述,尽管他把剩余价值学说与唯物史观是并列起来的,但是,剩余价值学说的提出,显然是同马克思的历史观分不开的。
同样,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作为一种社会理想,虽然早已出现,而马克思运用经济理论证明它的必然性,其根基也在于他的历史观,即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理论;既然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也就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因而共产主义之取代资本主义便具有了历史的必然性。恩格斯在马克思去世后为再版的马克思的《哲学底贫困》一书所写的序言中指出:“李嘉图学说底……应用,使劳动者明白:总的社会的生产物即他们底生产物应归劳动者们作为唯一的真正的生产者们所有,这种应用就直接引导到共产主义。然而这种应用,如马克思……所指,在经济学底形式上,是错误的,因为这种应用就是单单把道德应用到经济学上去而已。依照资产阶级经济学底规律,生产物底大部分并不归制造生产物底劳动者们所有。既然如此,如果我们说:这不对,它不应该这样,但完全和经济学没有关系。我们只不过说:这种经济的事实违反着我们底道德的感情而已。所以马克思决不把他底共产主义的诸要求建筑在道德的感情上面,而建筑在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之必然的崩溃上面,这个崩溃已在我们眼前一天一天地完成着。”不用说,恩格斯的预言并没有变成现实。
尽管如此,我们仍然不能不说,正因为马克思的全部学说都是以他的历史理论为基础的,这才使它与以往的社会主义学说有了根本的不同,也与以往的政治经济学有了根本的不同。
正如我们是知道的,马克思的学说的形成,经历了一个逐渐演变的过程。《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无疑是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理论的奠基之作。但是,在这部著作中,他只是从劳动的异化而引起的人的异化来论证共产主义的必要性;并且,正是基于这一观点,他把共产主义界定为“人向自身的还原或复归”。在他看来:“共产主义作为私有制、即作为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因而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因此,它是人向自身、向社会的{即人的}人的复归,这种复归是完全的、自觉的而且保存了以往发展的全部财富的。这种共产主义,作为完全的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它是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它是历史之谜的解答,而且知道自己就是这种解答。”
显而易见,在这里,马克思的共产主义要求仍然是基于道德的,他还没有证明共产主义的历史必然性。共产主义之所以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这就必须有一种新的历史理论才能加以回答。正是出于这一要求,马克思在1845年与恩格斯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终于初步地解决了这个问题,这就是由于马克思的历史理论的提出,而论证了共产主义之取代资本主义具有不可避免的历史必然性。
这部著作虽然是马克思与恩格斯合著的,但其主要部分却是由马克思执笔的,因而其主要观点便不能不是马克思的。
马克思在这部著作中,首次提出并论证了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社会意识,并指出了生产方式在人们的整个社会生活中的决定作用,从而为马克思的历史哲学奠定了唯物主义基础。同时,他又提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发展的一般规律,论证了正是这二者之间的辩证运动推动着社会的变化,从而人类社会的发展便有了可循的规律。尽管在这部著作中某些术语还尚未定型,例如,生产关系这个概念在这里就用了“交往方式”、“交往形式”、“交往关系”这几个术语来表达;而“所有制形式”这一术语,实际上则包含着经济社会形态这个概念。但是,由于这部著作所具有的论战性质,而使之在理论的阐述和论证上显得不够充分和明晰,尤其不够系统化,因之读起来比较艰涩。然而,无论如何,这部著作都应当被视为马克思的历史哲学的奠基之作,同时也是马克思主义的奠基之作。
虽然马克思的历史哲学提出了社会发展规律的理论,但是,要证明共产主义之所以必然代替资本主义还是不够的。这就必须从经济学的层面上加以解决。马克思的《资本论》终于完成了这一任务。尽管《资本论》是马克思投入精力最多的著作,但是,其基本内容在1848发表的《雇佣劳动与资本》一书中就已经初见端倪。
马克思的经济学是以剩余价值学说为其理论基础的。虽然劳动价值论为剩余价值学说提供了一个前提,但是,要证明剩余价值的存在却有一个问题:那就是,既然工资是劳动的报酬,那么,利润又从何而来呢?于是,马克思提出了“劳动力”这一概念,即劳动者出卖给资本家的是劳动力,而不是劳动。劳动所创造的价值不仅包括养活自己和家属的工资{必要劳动},而且还有一个剩余部分{剩余劳动},这就是剩余价值;资本家所占有的就是劳动者所创造的剩余价值,从而利润的占有就不能不是对劳动者的剥削。由于马克思证明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建立在对无产阶级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榨取这个基础之上的,因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就必然造成雇佣劳动与资本的对立;而这不仅导致了生产的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造成了无限的生产力与有限的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而且还由于生产的无政府状态必然导致周期性经济危机,从而使生产力受到破坏;经济危机本身也就成了体现生产关系之为生产力的桎梏的事实。由于经济危机所造成的不仅是大量物质财富的损失,还有大批工人失业所导致的“愈益贫困化”的状态,并从而使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凸显出来;正是这个缘故,无产阶级也就成为了社会主义革命的社会基础和动力;并且正是由于经济危机造成了无产阶级的绝对贫困化,以至于任何一场经济危机都可能引发一场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革命;革命一旦发生,代替现存的资本主义社会的就必将是社会主义社会。正是由于通过对资本主义经济社会结构的解剖,马克思终于证明了社会主义的历史必然性,并从而与以往的社会主义学说区别开来。不过,劳动价值论却是颇有争议的一种理论,因而剩余价值学说也就缺乏坚实的理论基础。
从马克思早期的著作中,我们就可以看出它的一个基本特点,那就是,他的共产主义理论和剩余价值学说都是建立在他的历史理论这个基础上面的,从而历史唯物主义也就成为了马克思主义的核心和基石。既然如此,那么,把马克思主义分为三个组成部分就完全是形式主义的,实际上也就没有把握住马克思主义的实质。之所以需要有这样的划分,显然是马克思学说被主义化、体系化的结果。惟其如此,我们就只有将马克思学说看作是一个有机的、统一的、不是可以分割的整体,才可能把握马克思学说的本质。这个整体是什么呢?那就是,以唯物主义为基础而构建起来的社会本体论。这个社会本体是什么呢?那就是,社会的经济结构。因此,我们对人类社会的历史以及现实的观察、认识和研究,都必须从社会的经济结构这个层面上去发掘其根源,这样才能找出问题的根本,把握问题的实质。正因为如此,才使马克思学说与以前的各种社会学说有了根本的区别;也正因为如此,马克思才破天荒第一次创立了一种崭新的、唯物主义的历史哲学!
马克思的学说虽然博大精深、包罗万象,但是,马克思本人却从来没有试图把它变成一种主义化的、体系化的理论系统。然而,他的一些崇拜者却硬要把他的学说主义化,体系化,以至于马克思主义一经诞生便遭到内外的夹攻。正如列菲弗尔在他的《论国家——从黑格尔到斯大林和毛泽东》中所说:“‘马克思主义的’思想刚刚形成,就遭到攻击之苦。来自敌人的各种批评和攻击是再正常不过的了,而最可怕的是来自朋友和盟友的攻击。”从十九世纪六十年代开始,这种斗争就一直没有停息。当时的社会主义右派拉萨尔,虽然自称是马克思的学生,但他却并不理解马克思学说;他虽然主张社会主义,但他所推行的却是国家社会主义,因而力图与俾斯麦合作。他在1863年创立了全德工人协会,极力反对马克思主义的革命主张,因之造成了德国工人运动的分裂;社会主义左派的巴枯宁,因为坚持其无政府主义的立场和观点,则大肆反对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他还在1867年创立了国际社会主义民主联盟,并加入了第一国际,从而使马克思主义所遭到的攻击更为激烈。这种情况直到1871年在伦敦会议上巴枯宁被开除才得以结束。总之,马克思主义经历了各种各样的斗争之后才终于得以确立。
尽管在马克思的学说终于被欧洲的一些工人政党所接受,并且使“马克思主义”得以确立,但他本人却是很不以为然的。恩格斯在1890年8月5日给康·施米特的信中就这样写道:“唯物史观现在也有许多朋友,而这些朋友是把它当做不研究历史的借口的。正像马克思关于七十年代末的法国‘马克思主义者’所曾经说过的:‘我所知道的一切,就是我不是马克思主义者。’”马克思之所以要表示他不是马克思主义者,这里所暗示的,无疑是他对于他的学说被主义化的不满。他为什么不满呢?就因为他的学说一旦被主义化了,相应地,也就并体系化了;而这样做的结果,就是把马克思学说变成了一个封闭系统;而这,从实质上说,则是与马克思学说根本对立的。
为什麽呢?对此,恩格斯曾经做过多次解释。诸如:
1885年4月23日,致维·伊·查苏利奇的信:“在我看来,马克思的历史理论是每一个始终贯彻和前后一致的革命策略的基本条件;为了找到这种策略,所必需的只是把这一理论应用到本国的经济和政治条件中去。”
1887年1月27日,致弗·凯利—威士涅威茨的信:“我们的理论是发展的理论,而不是必需背得烂熟的并且机械地加以重复的教条。”
1890年6月5日,致保·恩斯特的信:“如果不把唯物主义当做研究历史的指南,而把它当做现成的公式,按照它来剪裁各种历史事实,那末它就会转变为自己的对立物。”
1894年11月10日,致弗·阿·左尔格的信:“同你们那里的德人的社会主义工人党完全一样,社会民主党人联盟竟把我们的理论变成了正统教派的僵死的教条;”
恩格斯的解释,虽然基本上是对的,但是,还不够准确。
马克思的学说之所以不能被主义化、体系化、也不能被教条化、经典化,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正如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所明确表示的那样:“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既然目的是为了改变世界,这就决定了马克思学说的另一个特点,即它的实践性。正是由于这一特点,使马克思学说具有了工具主义、实用主义的性质。这就是说,马克思学说是具有实用性质的,是用以指导革命的实践活动的工具。因此,它必须随着社会条件、革命情势的变化而发展;而这,也就决定了马克思学说的基本特质,即它的开放性,发展性。这就是说,对于马克思学说,人们可以按照自己的理解去接纳它,而没有任何宗派性;同时,人们可以根据情势的变化对它加以解释,而没有任何教条性。这样,马克思学说就不但不能成为一种教条,而且也不能成为一种主义。
显然,作为指导革命实践活动的理论工具,必须是开放的,而且是发展的。事实上,马克思的许多重要论断就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马克思和恩格斯自己就曾经修正过他们自己的某些论断。之所以需要修正,有两方面的原因:或者是因为现实的社会环境、政治情势已经发生变化,以前的某些论断自然就变得与实际情况不符了,因而也就必须修正;或者是原因某个论断本来就是错误的,因而必须修正。
事实上,随着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先后去世,修正主义的问题就迅速凸显出来。列菲弗尔指出:“‘修正主义’这个词起源于‘马克思主义的’思想的分裂和多样化,这种分裂和多样化在马克思和恩格斯逝世之前就已开始,在他们逝世之后,这种分裂和多样化发展得更厉害了。因此,‘修正主义’这个词起源于‘马克思主义问题系’本身,而且有它相对明确的内涵,这就是说,存在一个马克思主义的‘真理’,而在这个‘真理’周围的则是谬误、偏向和谎言。”
既然马克思主义是绝对真理,那么,力图将马克思学说加以发展的努力,就成了罪过。然而,自十九世纪六十年代以来,工人运动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民主党也在欧洲的许多国家建立起了,并成了领导工人运动的核心;而作为其思想指导的就是马克思主义。在这样的情势下,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和工人运动的实际需要,马克思的某些论断过时则是不可避免的,因而对其加以修正便十分必要。但是,当时一些以马克思主义“正统”自居的人,为了维护马克思主义的纯正性,而反对对马克思主义的教条做任何修正。正是基于对于马克思主义的不同立场和态度,马克思主义者便分成了三个阵营:
第一是正统派。考茨基、普列汉诺夫等人就是正统派的代表,他们始终抱着马克思主义原理不放。虽然他们坚守马克思主义理论,在某些方面是对的,比如社会主义革命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基础和物质条件,等等。但是,就其总体而言,由于他们不能正视现实情势,更不能提出相应的策略及其理论依据,而使之变成了一种与现实完全脱离的僵硬教条,从而阻碍了马克思主义的革命理论与当时工人运动的实践相结合的道路。
第二是右的修正派。正是有见于正统派的固步自封而不求发展,伯恩斯坦便根据当时的社会情势的新变化,而对马克思主义的某些过时的教条加以修正,即否定革命的可能性,而主张通过渐进的方式进行社会主义的变革。他在1899年出版的《社会主义的前提和社会民主党的任务》一书中,提出“运动就是一切,目的是次要的”口号,并且“民主社会主义”的概念也是由他提出来的。因为在他看来,这样更合乎现实情况,也更合乎情势的需要。但是,他的这一主张却遭到了正统派的反对,而被斥之为“修正主义”;并且所谓“修正主义”,作为加之于异端的一顶“帽子”,也就是在与他的斗争中而由正统派提出来的。由于他反对通过革命的途径来实现社会主义,因而就成了右的修正主义者。
第三则是左的修正派。继伯恩斯坦之后,作为异军突起的列宁,则从左的方面对马克思主义加以修正。因为他否定社会主义变革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基础和社会条件,坚持主张通过暴力革命来推动社会主义的实现。虽然他的主张遭到了普列汉诺夫以及孟什维克的坚决反对,理由就是俄国还不具备发动社会主义革命的基础和条件。这一点,列宁也承认。但是,他认为无产阶级一旦掌握政权,就能够更有力地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从而为国民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创造前提条件。正是在他的推动下,终于赢得了十月革命的胜利。
在当时,几乎所有的马克思主义者都在争取“正统”的地位,因而凡是与自己的主张相左的人,都被斥之为“修正主义者”。考茨基因伯恩斯坦的《社会主义的前提和社会民主党的任务》一书而被称为“修正主义者”,但后来列宁则因考茨基的《无产阶级专政》一书也将其称为“修正主义者”,至于列宁,也因为他不顾俄国资本主义尚处于早期阶段,而硬要借助于暴力手段实行社会主义革命,而被孟什维克称之为“修正主义者”。总之,在马克思主义政党{社会民主党或者共产党}内部,“修正主义者”一直被视为异端、叛徒、反革命,以至于在毛泽东时代的中国,“修正主义份子”竟然成了一项最可怕的罪名!然而,后来的历史事实证明,所谓正统派既没有出息,也没有出路,因而不能不被历史淘汰;而左的修正主义虽然获得了十月革命的胜利,但却使一场无产阶级革命造成了一个官僚特权阶级的统治;只有右的修正主义最终在西方导致了民主社会主义,而为人类社会的发展展示了一个可能的前景。
诚然,今日西方的社会党,工党或者社会民主党都不承认自己同马克思主义的关系了,但事实是不容否认的。如果没有第二国际的开拓工作,没有社会民主主义理念的深入人心,民主社会主义是不可能在西方建构起来的;并且如果没有强大的工人运动的推动,西方能否维持其民主体制,能否有今日的繁荣也是颇成问题的。
由此可见,马克思学说决不能主义化,更不能教条化,否则它就会失去生命力。但是,由于马克思学说被主义化、体系化了,所有的共产党、尤其是掌权的共产党一方面工具自己政治上的需要,而对马克思主义加以阉割,另一方面则又固守其教条,并使之神圣不可侵犯。这样一来,它也就失去了指导革命实践活动的功能,并走向了它的对立面。事实上,这就正是马克思学说在共产党内所遭遇的历史命运!
然而,从根本上说,马克思学说毕竟是一种开放系统,它具有海纳百川、自我发展、自我更新的能力,所以,它与不同学说的结合,或者是,它被其他学说所汲取,便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只有如此,它才可能发展,才可能成为一种具有强大影响力的学说。在当代的西方,不仅有存在主义的马克思主义,弗洛伊德主义的马克思主义,分析哲学的马克思主义和现象学的马克思主义等等,而且即使是那些马克思主义的马克思主义也因对于马克思主义的不同解读,而形成了不同的派别。显然,马克思学说与不同哲学流派的结合,而形成的各种不同的马克思主义,绝不是马克思学说被被混杂,被同化;同样,马克思主义内部的流派纷呈,也绝不是马克思主义被篡改,被歪曲,反倒是显现出了马克思学说强大的生命力。所以,在今天,只有那些缺乏反思的自觉,而又自命不凡的“马列主义老太”们,才总是死死地抱住马克思主义的教条不放,把他们自以为是的历史唯物主义当做绝对真理,而拒绝接受任何与他们看法不同的客观事实。因此,对于历史唯物主义进行反思并重新估价,就不能不是一个非常重大的课题。
之所以需要对历史唯物主义进行反思并重新评价,主要在于,所有共产主义政权都是以历史唯物主义为其理论基础的,并且自以为是在执行历史所赋予它的使命。因此,这种统治的合法性便不是由于民众的认可,而仅仅是对于历史使命的履行。正是这个缘故,才使这种统治不可避免地具有了极权主义的特性和特征。  

   

尹明耀 关于历史唯物主义{2}  

二   马克思否定马克思

对于某些最深刻、最富有创见的理论家和思想家而言,不但其思想体系有一个逐渐形成的过程,而且即使其思想体系已经形成,也还会有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而这个发展演变的过程,就意味着不断地自我否定和自我超越。马克思就正是这样的理论家和思想家。因此,马克思到了他的晚年而否定其早年和中年的某些观点,便是可以理解的。我们也就不必为后期的马克思否定前期的马克思而大惊小怪。
马克思的这种自我否定,不但是与某些具体的论断相联系的,而且集中地体现在他的历史理论上,亦即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上。
我们知道,马克思的历史观或者说历史理论,最初的表述见于他与恩格斯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在这部著作中,几乎包含了马克思学说中的所有重要观点。
第一,
马克思的历史观的基础和出发点
作为个体的人的存在是历史的基础,也是历史的开端。所谓历史,就是人类的存在在时间上的演进。马克思说:“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因此,第一个需要确定的具体事实就是这些个人的肉体组织,以及受肉体组织制约的他们与自然界的关系。”一当人们自己开始生产他们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时候{这一步是由他们的肉体组织所决定的},他们就开始把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人们生产他们所必需的生活资料,同时也就间接地生产着他们的物质生活本身。这就表明:“人们为了能够‘历史创造’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的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活本身。”
需要是人类活动的内动力。因此,“第二个事实是,以及得到满足的第一个需要本身、满足需要的活动和已经获得的为满足需要用的工具又引起新的需要。这种新的需要的产生是第一个历史活动。”
正是这个缘故,“一开始就纳入历史发展过程的第三种关系就是:每日都在重新生产自己生活的人们开始生产另外一些人,即增殖。这就是夫妻之间的关系,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家庭。这个家庭起初是唯一的社会关系,后来,当需要的增长产生了新的社会关系,而人口的增多又产生了新的需要的时候,家庭便成为{德国例外}从属的关系了”。
基于上述事实而构成了人类本身的生活与历史活动。
第二,生产力对所有制形式{生产关系}的决定性作用
马克思指出:“人们用以生产自己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方式,首先取决于他们得到的现成的和需要再生产的生活资料本身的特性。这种生产方式不仅应当从它是个人肉体存在的再生产这方面来加以考察。它在更大程度上是这些个人的一定的活动方式、表现他们生活的一定形式、他们的一定的生活方式。个人怎样表现自己的生活,他们自己也就怎样。”因此,一个人是什么样的,这就完全取决于他进行生产的物质条件。
这种生产的第一次是随着人口的增长而开始的。而生产本身又是以个人之间的交往为前提的。这种交往的形式则是由生产决定的。
各民族之间的相互关系取决于每一个民族的生产力、分工和内部交往的发展程度。某一个民族内部的分工,首先引起工商业劳动和农业劳动的分离,从而引起城乡的分离和城乡利益的对立。分工的进一步发展导致商业劳动和工业劳动的分离。同时,由于这些不同部门内部的分工,在某一劳动部门共同劳动的个人之间的分工也愈来愈细致了。
“分工发展的各个不同阶段,同时也就是所有制{生产方式}的各种不同形式。这就是说,分工的每一个阶段还根据个人与劳动的材料、工具和产品的关系决定他们相互之间的关系。”据此,马克思把人类社会的发展阶段分为了这样几种所有制形式:第一种所有制形式是部落所有制。第二种所有制形式是古代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第三种形式是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
总之,在马克思看来,“一定的生产方式或一定的工业阶段始终是与一定的共同活动方式或一定的社会发展阶段联系着的,而这种共同活动方式就是‘生产力’;由此可见,人们所达到的生产力总和决定着社会状况,……”
既然生产力总和决定着社会状况,也就是决定着所有制形式,那么,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所形成的不同所有制形式,当然就必定是由生产力的发展决定的了。
分工导致了劳动及其产品的不平等的分配,导致了的阶级的划分,导致了个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导致了私人利益与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等等。“正是由于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公共利益才以国家的姿态而采取一种和实际利益{不论是单个的还是共同的}脱离的独立形式,也就是说采取一种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之所以需要掩盖这种矛盾,其实就是为了掩盖阶级冲突这个事实。“这些阶级既然已经由于分工而分离开来,就在每一个这样的人群中分离开来,其中一个阶级统治着其他一切阶级。”当这种阶级统治成为生产力发展桎梏的时候,阶级斗争就必然以非常激烈的形式爆发出来,并从而导致旧的阶级关系、生产关系的变革。因此,阶级斗争就成为推动生产力发展的原动力。
其所以如此在于: “{1}生产力在其发展的过程中达到这样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上产生出来的生产力和交往手段在现存关系下只能带来灾难,这种生产力已经不是生产的力量,而是破坏的力量{机器和货币}。与此同时还产生了一个阶级,同时必须承担社会要求的负担,而不能享受社会的福利,由于它排斥于社会之外,因而必然与其余一切阶级发生激烈的对立;这个阶级是社会成员中的大多数,从这个阶级中产生出必须实行根本革命的意识,即共产主义的意识,这种意识当然也可能在其他阶级中形成,只要它们认识到这个阶级的状况;{2}那些使一定的生产力能够得到利用的条件,是一定的社会阶级实行统治的条件,这个阶级的由其财产状况产生的社会权力,每一次都在相应的国家形式中获得实践的观念的表现,因此要求革命斗争的锋芒都是指向在此以前实行统治的阶级的;{3}过去的一切革命始终没有触动活动的性质,始终不过是按另外的方式分配这种活动,不过是在另一些人中间重新分配劳动而共产主义革命则反对革命的旧有性质,消灭劳动,并消灭任何阶级统治,它在社会上已经不算是一个阶级,它已经成为现今社会的一切阶级、民族等等解体的表现;{4}无论是为了使这种共产主义意识普遍地产生还是为了达到目的本身,都必须使人们普遍地发生变化,这种变化只有在实际运动中,在革命中才有可能实现;因此革命之所以必需,不仅是因为没有任何其他办法能推翻统治阶级,而且还因为推翻统治阶级的那个阶级只有在革命中才能洗掉自己身上的一切陈旧的肮脏东西,才能建立社会的新基础。”
第三,
共产主义——交往形式本身的生产
马克所指出:“在任何情况下,个人总是‘从自己出发的’,但由于从他们彼此不需要发生任何联系这个意义上来说他们不是唯一的,由于他们的需要即他们的本性,以及他们所需要满足的方式,把他们联系起来{两性关系、交换、分工},所以他们必然要发生相互关系。但由于他们相互间不是作为纯粹的我,而是作为处于在生产力和需要的一切发展阶段上的个人而发生交往的,同时由于这种交往又决定着生产和需要,所以正是个人相互间的这种私人的个人的关系、他们作为个人的相互关系,创立了——并且每天都在重新创立着——现存的关系。……一个人的发展取决于和他直接或间接进行交往的其他一切人的发展;彼此发生关系的个人的世世代代是相互联系的,后代的肉体的存在是由他们的前代决定的,后代继承着前代积累起来的生产力和交往方式{生产关系},这就决定了他们这一代的相互关系。总之,我们可以看到,发展不断地进行着,单个人的历史决不能脱离他以前的和同时代的人的历史,而是由这种历史决定的。”
由于“在现代,物的关系对个人的统治、偶然性对个性的压抑,已具有最尖锐最普遍的形式,这样就给现有的个人提出了十分明确的任务:确立个人对偶然性和关系的统治,以之以代替关系和偶然性对个人的统治。”而因此也就表明:“这个由现代关系提出的任务和按照共产主义原则组织社会的任务是一致的。”
阶级斗争学说在这里并没有凸显出来,因为,马克思认为:“共产主义和所有过去的运动不同的地方在于:它推翻了一切旧的生产和交往的关系的基础,并破天荒第一次自觉地把一切自发产生的前提看作是先前世世代代的创造,消除这些前提的自发性,使它们受到联合起来的个人的支配。因此,建立共产主义实质上具有经济的性质,这就是这种联合创造各种物质条件,把现存的条件变成联合的条件。共产主义所建立的制度,正是这样的一种现实基础,它排除一切不依赖于个人而存在的东西,因为现存制度只不过是个人之间迄今所存在的交往的产物。这样,共产主义者实际上把过去的生产和交往所产生的条件看作无机的条件。”所以,“共产主义”是“形式本身的生产。”
但是,马克思也指出:“如果把共产主义和私有制世界的对立想象为一种最粗暴的对立,即想象为其中消灭一切实在的条件的最抽象的对立,那末结果就会得出拥有财产和没有财产之间的对立。从这样的观点出发,就可以把这种对立的消灭看作是消灭对立的这一或那一面;或者看作是消灭财产,其结果是普遍没有财产或贫困;或者看作是建立真正的所有制以消灭没有财产的状况。而实际上,一方面是真正的私有者,另一方面是没有财产的共产主义无产者。这种对立日益尖锐而且必然会导致危机。”这就表明,共产主义并不仅仅是为了消灭私有制,而是由生产力的发展所引致的,或者说,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
正是这个缘故,马克思认为:“私有财产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上别人的交往形式,这种交往形式在私有财产成为新出现的生产力的桎梏以前是不会消灭的,并且是直接的物质生活的生产所必不可少的条件。”
“在共产主义社会中,即在个人的独创的和自由的发展不再是一句空话的唯一的社会中,这种发展正是取决于个人间的联系,而个人间的联系则表现在下列三个方面,即经济前提,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必要团结一致以及在现有的生产力基础上的共同活动方式。……因为它本身就是个人自由发展的共同条件,……因此,它既不会是‘爱的原则’或自我牺牲,也不会是利己主义。”
第四,
共产主义与道德
显然,正如马克思所说的:“个人利益总是违反个人的意志而发展为阶级利益,发展为共同利益,后者脱离单独个人而获得独立性,并在独立化过程中取得普遍利益的形式,作为普遍利益又与真正的个人利益方式矛盾,而在这个矛盾中既然被确定为普遍利益,就可以由意识想象成为理想的,甚至是宗教的、神圣的利益,这是怎么回事呢?在个人利益变为阶级利益而获得独立存在的这个过程中,个人的行为不可避免地受到物化、异化,同时又表现为不依赖于个人的、通过交往而形成的力量,从而个人的行为转化为社会关系,转化为某些力量,决定着和管制着个人,因此这些力量在观念中就成为‘神圣的’力量。”其所以如此,“就是在一定的、当然不以意志为转移的生产方式内,总有某些异己的、不仅不以分散的个人而且也不以他们的总和为转移而实际力量统治着人们。”
在马克思看来,统治人们的实际力量,总是会在人们的活动中起支配作用,令个人意志不能不在实际上服从于某种特定的生产方式的安排。因此,他说:“共产主义者既不拿利己主义来反对自我牺牲,也不拿自我牺牲来反对利己主义,理论上既不是从那感情的形式,也不是从那夸张的思想形式去领会这个对立,而是在于揭示这个对立的物质根源,随着物质根源的消失,这种对立自然也就消灭。共产主义者根本不进行任何道德说教……共产主义者不向人们提出道德上的要求,例如你们应该彼此互爱呀,不要做利己主义者呀等等;相反,他们清楚地知道,无论利己主义还是自我牺牲,都是一定条件下个人自我实现的必要形式。”因为“那些有时间从事历史研究的为数不多的共产主义理论家,他们的突出地方正在于:他们才发现了‘共同利益’在历史上任何时候都是由作为‘私人’的个人造成的。他们知道,这种对立只是表面的,因为这种对立的一面即所谓‘普遍的’一面总是不断地由另一面即私人利益的一面生产的,它决不是作为一种具有独立历史力量而与私人利益对抗,所以这种对立在实践中总是产生了消灭,消灭了又产生。因此,我们在这儿见到的不是黑格尔式的‘否定统一’,而是过去的由物质决定的个人生存方式由物质所决定的消灭随着这种生存方式的消灭,这种对立连同它的统一也同时跟着消灭。”
共产主义者之所以不进行道德说教,不提出道德上的要求,就因为在共产主义社会,“这种共同利益在现存的生产方式和交往方式的范围内以普遍利益的形式获得独立存在,从而在人们的观念中获得了理想利益的形式和意义。”
由此可见,无论在什么社会条件下,都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人们的存在总是决定着人们的意识。
第五,存在与意识
马克所指出:“以一定的方式进行生产活动的一定的个人,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正是这些关系产生了一定的社会结构。所以,“社会结构和国家经常是从一定个人的生活过程中产生的。但这里所说的个人不是他们自己或别人想象中的那种个人,而是现实中的个人,也就是说,这些个人是从事活动的,进行物质生产的,因而是在一定的物质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能动地表现自己的。”
人之能够“能动地表现自己”,这就意味着他有自己的思想意识。人的思想意识从何而来呢?马克思说:“思想、观念、意识的产生最初是直接地与人们的物质活动,与人们的物质交往、与现实生活的语言交织在一起的。”虽然,直接地看,“人们是自己的观念、思想等等的生产者,但这里所说的人们是现实的,从事活动的人们,他们受着自己的生产力的一定发展以及与这种发展相适应的交往{直到它的最遥远的形式}的制约。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实际生活过程。”
因此,马克思指出:“意识一开始就是社会的产物,而且只要人们还存在着,它就仍然是这种产物。当然,意识起初只是对周围的可感知的环境的一种意识,是对处于开始意识到自身的个人以外的其他人和其他物的狭隘联系的一种意识。”但是,正因为人有意识,知道自己的需要,知道自己的利益,因而人与人之间就难免发生冲突;而分工则正是以其种种冲突的根源。
不过,也正因为人类有了意识,才使自己与动物区别开来。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意识到必须和周围的人们来往,也就是开始意识到人一般地是生活在社会中的。这个开始和这个阶段上的社会生活本身一样,带有同样的动物性质;这是纯粹畜群的意识,这里人和绵羊不同的地方只是在于:意识代替了他的本能,或者说他的本能是被意识到了的本能。”正因为如此,个人才有了自己的被意识到的需要和要求;也正因为如此,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而是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
然而,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观念,却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它一旦形成,就必然地成为一种时代思潮,而统治着那个时代的人们的思想;并且,这种意识形态通常总是与统治阶级的观念分不开的。所以,马克思说:“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个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这就是说,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的资料,因此,那些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地是受统治阶级支配的。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不过是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不过是表现为思想的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因而,这就是那个阶级成为统治阶级的各种关系的表现,因而这也就是那个阶级的统治思想。此外,构成统治阶级的各个个人也都具有意识,因而他们也会思维;既然他们正是作为一个阶级而进行统治,并且决定着某一历史时代的整个面貌,不言而喻他们在这个历史时代的一切领域中也会这样做,这就是说,他们还作为思想着的人,作为思想的生产者而进行统治,他们调节着之间时代的思想的生产和分配;而这就意味着他们的思想是一个时代的占统治地位的思想。”
正因为阶级的统治同时也表现为思想的统治,因而“所有历史学家{主要是18世纪以来的}所固有的这种历史观必然会碰到这样一种现象:占统治地位的将是愈来愈抽象的思想,即愈来愈具有普遍性形式的思想。事实是这样的,每一个企图代替旧统治阶级的地位的新统治阶级,就是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而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抽象地讲,就是赋予自己的思想以普遍性的形式,把它们描绘成唯一合理的、有普遍意义的思想。进行革命的阶级,仅就它对抗另一个阶级这一点来说,从一开始就不是作为一个阶级,而是作为全社会的代表出现的;它俨然一群体群众的姿态反对唯一的统治阶级。它之所以能这样做,是因为它的利益在开始时的确同其余一切非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还多少有一些联系,在当时存在的那些关系的压力下还来不及发展为特殊阶级的特殊利益。因此,这一阶级的胜利对于其他未能争得统治的阶级中的许多人说来也是有利的,但这只是就这种胜利使这些个人有可能上升到统治阶级行列这一点讲的。”
总而言之,正是由于存在决定着意识,因而人类的历史也就并非是由精神创造着、支配着的历史了。
正是基于这一观点,唯物主义的历史观便宣告了它的诞生。
六,唯物主义历史观
显然,我们从上述观点中不难看出,马克思的历史观是一种完全有别于唯心主义的历史观,从而它把被颠倒了的关系重新颠倒了过来。
以前,几乎所有的哲学家,史学家或者社会学家都认为,由于人是“万物的灵长,宇宙的精英”,因而必然是“万物的尺度”。正是基于这种观点,人类的历史只能由人类自身创造;而人类之所以能够创造自己的历史,就在于他有别于其他生物而人类具有自我意识。因此,人类的一切活动就只能是在人的自我意识的支配下进行的。于是,意识决定存在,人的精神创造了人的历史,就成了一种基本共识,尽管不同的历史哲学对于人类历史的运动规律有不同的解释。
但是,马克思却说他所提出的“这种历史观就在于:从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出发来考察现实的生产过程,并把与该生产方式相联系的、它所产生的交往方式、即各个不同阶段上的市民社会,理解为整个历史的基础;任何必须在国家生活的范围内描述市民社会的活动,同时从市民社会出发来阐明各种不同的理论产物还有意识形式,如宗教、哲学、道德等等,并在这个基础上追溯它们产生的过程。这样做当然就能够完整地描述全部过程{因而当然就能够描述这个过程各个不同方面之间的相互作用}了。这种历史观和唯心主义历史观不同,它不是在每个时代中寻找某种范畴,而是始终站在现实历史的基础上,不是从观念出发来解释实践,而是从物质实践出发来解释观念的东西,由此便可以得出下述结论:意识的一切形式和产物不是可以用精神的批判来消灭的,也不是可以通过把它们消融在‘自我意识’中或化为‘幽灵’、‘怪影’‘怪想’等等来消灭的,而只有实际地推翻这一切唯心主义谬论所由产生的现实的社会关系,才能把它们消灭;……这种观点表明:历史并不是作为‘产生于精神的精神’消融在‘自我意识’中,历史的每一阶段都遇到有一定的物质结果、一定数量的生产力总和,人和自然以及人与人之间在历史上形成的关系,都遇到前一代传给后一代的大量生产力、资金和环境,尽管一方面这些生产力、资金和环境为新一代所改变,但另一方面,它们也预先规定新的一代的生活条件,使它得到一定的发展和具有特殊的性质。由此可见,这种观点表明:人创造环境,同样环境也创造人。每个个人和每一代当做现成的东西承受下来的生产力、资金和交往形式的总和,是哲学家们想象为‘实体’和‘人的本质’的东西的现实基础是它们神圣化了的并与之作斗争的东西的现实基础,这种基础尽管遭到以‘自我意识’和‘唯一者’的身份出现的哲学家们的反抗,但它对人们的发现所起的作用和影响却丝毫也不因此有所削弱。”
正是由于这种唯物主义历史观的诞生,使我们对于人类历史的认识、社会现实的观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在尔后的岁月中,马克思虽然在他的《一八四八年至一八五〇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等著作和许多时评中,都运用了他的历史观来对各种历史事件进分析,但却没有对他的历史观做进一步的论述。直到1859年,他才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简单、明了而全面地陈述了他的历史观。
为了更加醒豁,便于理解,对于马克思的陈述,我做了一点段落上的划分。即:
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态与之相适应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
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一直在其中活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
在考察这些变革时,必须时刻把下面两者区别开来:一种是生产的经济条件方面所发生的物质的、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的变革,一种是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简言之,意识形态的形式。我们判断一个人不能以他对自己的看法为根据,同样,我们判断这样一个变革时代也不能以它的意识为根据;相反,这个意识必须从物质生活的矛盾中,从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现存冲突中去解释。
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们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存在的物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所以人类始终只提出之间能够解决的任务,因为只要仔细考察就可以发现,任务本身,只有在解决它的物质条件已经存在或者至少是在形成过程中的时候,才会产生。
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新的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做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是社会生产过程的最后一个对抗形式,这里所说的对抗,不是指个人的对抗,而是指从个人的社会生活条件中生长出来的对抗;但是,在资产阶级社会的胎胞里发展的生产力,同时又创造着解决这种对抗的物质条件。因此,人类社会的前期历史就以这种社会形态而告终。
这样,每一段表述一个论点,读起来也就更容易明白。
众所周知,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成稿后并未面世,这种新的历史观并不为世人所知。因此,《政治经济学批判》一经出版,便如一声惊雷,震撼了整个学术界、知识界;虽然一些学者难以接受,并给予抨击。但是,更多的年轻的左翼知识份子则不但从中看到了未来,也看到了一种新的研究历史、观察现实的方法。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他们不是运用这种方法去剖析历史事实,而使用它去剪裁历史事实,从而,这种新的历史观也就变成了一种教条,一种妨碍人们真实地认识客观事实的东西。
正是有见于此,马克思才说他“不是马克思主义者”,并且否认他创立了一种新的历史哲学。
1877年11月马克思就俄国“祖国纪事”杂志所发表的尼·米海洛夫斯基的《卡尔·马克思在茹柯夫斯基先生的法庭上》一文而给该杂志编辑部写了一封信。在这封信里,马克指出:
他一定要把我关于西欧资本主义起源的历史概述彻底变成一般发展道路的历史哲学理论,一切民族,不管他们所处的历史环境如何,都将注定要走这条道路,以便最后达到能够以社会劳动生产力的最大繁荣来保证人类得到最全面的发展在这样一种经济形态。但是我要请他原谅。{他这样做,会给我过多的荣誉,同时也会给我过多的侮辱。}
接着,马克思举了一个例子:
在《资本论》里的好几处地方,我都提到古代罗马平民所遭到的命运。这些人本来都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耕种自己的一小块土地的自由农民。在罗马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他们被剥夺了。使他们同他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分离的运动,不仅蕴涵着大地产形成的过程,而且还蕴涵着大货币资本形成的过程。于是,有那么一天就一方面出现了除自己的劳动以外一切都被剥夺的自由人,另一方面为了剥削这种劳动,又出现了占有所创造出来的全部财富的人。结果怎样呢?罗马无产者并没有变成雇佣工人,却成为了一群无所事事的游民,他们比过去美国南部各州的‘白色贫民’更受人轻视,和他们同时发展起来的生产方式不是资本主义的,而是奴隶占有制的。因此,极为相似的事情,但在不同的历史环境中出现,就引起了完全不同的结果。
对于具体问题必须进行具体分析,而不能去硬套某个公式。所以,马克思说:
如果把这些过程中的每一个都分别加以研究,然后再把它们加以比较,我们就会很容易地找到理解这种现象的钥匙;但是,使用一般历史哲学理论这一把万能钥匙,那时永远达不到这种目的的,这种历史哲学理论在最大长处就在于它是超越历史的。
所谓“超越历史”,那就意味着脱离历史事实,而把它变成一种纯粹的思辨活动。例如黑格尔的《历史哲学》、斯宾格勒的《西方的没落》都是如此;而这样一来,人类的历史也就具有了先验性和预成性,或者说,把历史变成了一种宿命论。由此可见,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历史哲学理论的最大长处就在于它是超越历史的”,便不仅是对于一般历史哲学理论的否定,同时也包括了他自己所创立的历史哲学理论。
马克思为什么要否定他所创立的这种崭新的历史哲学呢?在我看来,这不仅因为一些以马克思主义者自居的人把他的历史观变成了一种僵硬的的教条,而且也可能还在于马克思自己终于认识到了,任何一种历史哲学或者历史理论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超越历史”的弊病。因为人类社会的历史本来就是多姿多彩、变幻无穷的,当然也就很难用一个公式去加以概括。如果人类的历史是先于经验而预先就已经注定了的,那么,人类何必还去创造什么历史呢?事实上,虽然马克思的历史理论是建立在社会本体论之上的,并从而为人们研究历史和现实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和新的方法。但是,他所提出的一些基本原理以及基于其上的某些论断,的确颇有与事实不尽相符之处。其所以如此,显然,就因为没有一个公式可以概括千变万化的事实本身,从而也没有任何一个按照某个公式推导出的论断可以完全符合客观事实。这样的事例,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作中是屡见不鲜的。譬如:
1850年3月,马克思和恩格斯在《中央委员会告共产主义者同盟书》中说:“也如一七九三年在法国那样,目前在德国实行最严厉的中央集权制是真正革命党的任务。”但是,在1885年版,恩格斯却加了一个附注,说:“在全部革命时期,直到雾月十八日止,各省、各区和各公社的管理机构都是由人民自己选出而可以在全国法律范围内完全自由行动的政权机关组成的;这种和美国类似的地方和省区自治制,正是革命的最强有力的杠杆,所以拿破仑在雾月十八日政变以后,立刻就把这种自治制取消而代之以地方行政长官管理制,这种地方行政长官管理制到现在还保持着,自始就纯粹是反动势力的工具。”
又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曾经认为,经济危机必然使相对贫困化的无产阶级变得绝对贫困化,因而马克思在《一八四八年至一八五〇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中说:“新的革命只能紧接着新的危机发生。但是它新的革命之到来正如新的危机一样,是必不可免的。”就此,恩格斯在1895年3月为该书所写的导言中指出:“然而这也就是我们所不免要添加进去的唯一重大修改。”其所以如此,就因为“我们当时所持的是一个幻想。历史还更进一步:它不只是打破了我们的错觉,并且还完全改变了无产阶级所由以进行斗争的环境。”
再如,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说:“共和国一般只是资产阶级社会变革的政治形式,……是保持资产阶级社会生存的生活方式。”但是,他终于不能不承认,共和国是无产阶级可以利用的唯一的政治形式。因为随着民主制度的发展,选举制度的改革,工人以及普通民众获得了选举权,从而使之可能成为“无产阶级走向解放的杠杆”。恩格斯则不以为然。他在《家庭、私有制及国家的起源》中说:“普选制乃是工人阶级成熟的标志。在现代国家中,普选制是不能而且始终不会给出更多的东西。”但是,到了他为《法兰西阶级斗争》写“导言”的时候却终于承认它是“一个新的——最锐利的武器”,因为从此无产阶级可以“利用普选权”了;而普选权之所以成为“最锐利的武器”,就在于它“从一向的欺骗手段变成了解放工具。”
此外,早期的马克思认为,革命是实现社会主义变革的唯一手段,也就是说,只有通过无产阶级革命斗争,夺取国家政权,才可能实现社会主义。但是,晚年的马克思于1872年,在阿姆斯特丹的讲演中说:“我们知道,必须考虑到各国的制度、风俗和传统;我们也不否认,有些国家——像美国、英,如果我对你们的制度有更好的了解——也许还可以加上荷兰——工人可以利用和平手段达到自己的目的。但是,即使如此,在大陆的大多数国家中,暴力应当是我们革命的杠杆……”尽管马克思并没有放弃暴力革命之不可避免性的估计,但是,我们倒也不能不承认他的确有了重大的转变。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变化呢?这就在于,他对现存的国家制度发生了认识上的转变。过去,他认为“现代的国家政权不过是管理整个资产阶级共同事务的委员会罢了。”但后来他却断言:“资产阶级共和国是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能够在其中进行决战的唯一政治形式。”
但是,恩格斯却并不认为有和平过渡的可能。尔后,由于情势的变化却使他不得不承:“原来这里斗争条件也已发生了本质上的变化。旧式的起义,在一八四八年以前到处都起过决定性作用的筑垒街巷斗争,现在已大都陈旧了。”因为“在起义方面,一切条件都已变坏了。因为各阶层都表示同情的起义,恐怕不会再有了;……如果说起义者方面将有较多的服过军役的人们,那末要把他们武装起来却就将较为困难了。……在一八四八年以前,可以用火药和铅来自造出必要的子弹,现时却是每种枪都需要有特种子弹,……最后,各大城市在一八四八年新建筑的街区中的街道,都是又长,又直,又宽,好像是故意要使新式枪炮能充分发挥其效力似的。一个革命者,如果自愿选择柏林北部和东部的新建工人街区来进行街垒斗争,那他一定是个疯子了。”
与此同时出现的却是,可以“……有成效地利用普选权,无产阶级的一个迅速获得了进一步发展的崭新的斗争方式,就发生效力了。原来,在资产阶级借以组织其统治的国家机构中,一般可以有许多东西是工人阶级可能利用来对这些机关本身作斗争的。工人已开始参加各邦议会、地方自治局以及行业法庭的选举;对于每一个由选举产生的职位,只要在撤换该职务时有足够的工人票数,参加表决,他们就与资产阶级进行争夺。结果,资产阶级和政府害怕工人党的合法活动更甚于害怕它的不合法活动,害怕选举成就更甚于害怕起义。”并且,在此以前,他还写过一篇题为《资产阶级让位了》的文章。可见,恩格斯终于也就承认了和平地过渡到社会主义的可能性。
显然,诸如此类的预测都是基于历史唯物主义的,而现实事实却证明,逻辑推理是靠不住的。或许这就使得晚年的马克思意识到,任何历史哲学理论都有“超越历史”的弊病,他的历史理论也不例外,因之,他才否定了他早年所创立的历史哲学,并提出:“如果把这些过程中的每一个都分别加以研究,然后再把它们加以比较,我们就会很容易地找到理解这种现象的钥匙;……”
正是由于历史哲学是“超越历史”的,马克思的历史观当然就难免种种错误。因此,他之否定他的历史哲学,同时也就意味着他对自己的理论的某种否定。
现在,就让我们从作为马克思历史观的基石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理论说起。  

   

三    生产力与生产关系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之一。所谓生产力是指由生产工具、生产资料与生产者自身的的劳动相结合而形成的生产能力;生产关系则是指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不同阶级在生产中的地位、作用和相互关系,以及由此而决定的产品分配方式。一般地说,生产力的不同性质,决定着不同的生产关系;二者的相互结合,构成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亦即经济的社会形态。马克思说:“不论生产采取何种社会形态,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总是它的因素。但它们在彼此分离的状态中,就只在可能性上是它的因素。为了要有所生产,它们必须相互结合。社会结构的各种不同的经济时代,就是由这种结合依以实行的特殊方法和方式来区别。”
生产方式是由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构成的一对矛盾的统一体。在其中虽然生产力总是作用于生产关系,并且决定着生产关系,使生产关系必须与之相适应。但是,生产关系对于生产力也具有反作用:它既可能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也可能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当生产关系一旦成为了生产力发展的阻力时,生产关系就必不可免地、或迟或早地发生变革,从而使生产力重新获得发展的条件。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这种辨证运动,便成了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的动力。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史上事实是不是这样呢?当然不是。让我们且试以从下列几点来加以验证:
第一,
早期人类社会的发展,大体上总是相同的,都经历过队群社会、部落社会和酋邦社会。在这些社会,应该说不同群体其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发展水平大体都是一致的。既然如此,那么,为什么有的地区和有的族群在不断地发展,有的族群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停滞不前,而有的族群甚至始终在原地不动呢?发生这样的分化原因何在呢?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就说过:“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成立,是以人类对于自然的支配为前提。过于宽大的自然,‘使人类依赖于自然,像儿童依赖于引绳一样’。这种情形,使人类自身的发展不成为一种必要。资本的母国,不是草木郁然繁茂的热带,而使温带地方。形成社会分工的自然基础,并由生活所在的自然环境的变化,刺激他,使他的需要,能力,劳动手段,与劳动方法都多样化的决不是土地的绝对丰饶性,宁可说是它的差异性,它的自然产物的多样性。必须社会地控制自然力,善于利用它,并依人手的劳作,大规模地占有它或驯服它。这种必要,在产业史上,有最决定的作用。例如埃及,朗巴底、荷兰等处的治水工作。”接着,他还以列举了自然资源的丰饶性之所以不利于人类发展的事例。他说:“我们试以亚细亚爱琴海东部诸岛的居民为例来考察吧。那里西米树野生于森林中。‘居民在西米树钻孔,由是确定树髓已经成熟时,只要截断它的干,分成数节,抽出它的髓,混以水,滤清它,就能获得完全可以使用的西米。……这种居民还像采薪一样,到森林,去斫取面包。’……自然恩惠直接给于他的,是许多闲暇时间。”大自然的恩赐,当然就使他们不必去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了。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就曾说过,生产与消费具有同一性。生产直接就是消费,消费也直接就是生产。“因为消费创造出新的生产的需要,因而创造出生产的观念上的内在动机,后者是生产的前提。消费创造出生产的动力;它也创造出在生产中作为决定目的的东西而发生作用的对象。如果说,生产在外部提供消费的对象是显而易见的,那末,同样显而易见的是,消费在观念上提出生产的对象,作为内心的意象、作为需要、作为动力和目的。消费创造出在主观形式上的生产的对象。没有需要,就没有生产。而消费则把需要再生产出来。”正是这个缘故,自然资源的丰饶性反而阻碍生产力的发展。
当然,过于严酷的自然环境,同样有碍于生产力的发展。因为人们为了生存,而不得不与严酷的自然作斗争;即使如此,他们所获得的也仅仅是最低的、仅限于生存需要的满足。这种仅限于满足生存需要的消费水平,当然不可能成为刺激其新需要的动力;而且自然资源的贫乏性和单一性也不可能形成分工的基础;而没有分工也就不可能促成生产力的发展;并且,由于终日的劳累,更使他们不可能把精力投入生产力的开发上去。这样,生产力当然就只能始终保持其原始状态。生活在北极圈的因纽特人之所以始终处于原始社会阶段,就因为那里的生存条件太恶劣了,令他们只能以最原始的生活方式和最简单的物质需求来维持他们的生存。所以,无论是自然过于宽大还是过于严酷,都是不利于社会发展的。正是这个缘故,直到20世纪初期,还有一些族群依然维持着原始的生活状态,因而被称为“现代原始民族”。
由此可见,不同族群在其发展上的不平衡,既不是由于生产力受到了生产关系的阻碍,也不是因为生产关系成为了生产力的桎梏。造成这种发展的不平衡完全是由地理环境或生态环境导致的结果。
第二,马克思曾经说过:“社会生产关系是与生产力密切联系的。人们获得了新的生产力,也就会改变自己的生产方式,而随着生产方式的改变,本身的生活方式则必然改变,相应地人们也就会改变自己所有要求社会关系。手工磨坊生产了封建社会,蒸汽机磨坊产生了以工业资本家为首的社会。”这,就意味着生产力不仅决定着生产关系,也决定着整个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然而,事实是否如此呢?不可否定,生产力的发展与生产关系的变革有一定的关系。如果没有生产力的发展,没有社会剩余的产生,就不可能从部落社会过渡到酋邦社会,更不可能进入国家社会。并且,如果没有工场手工业的出现,没有劳动的进一步分工以及生产工具的专业化发展,就不可能有资本主义社会。但是,从早期的农奴制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这数千年里,生产力并没有发生根本的改变,即基本上都是依靠人力的手工劳作,但许多民族或国家在其经济社会结构上,却并不是停滞不前的;并且其经济社会结构却又是各不相同的。例如,中国自夏朝开始,所构建起来的是农奴制,自殷商以后又在农奴制的基础上建构了封建制。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则逐渐过渡到了地主制社会;而这个社会一旦形成,便在中国延续了两千余年。在这一历史发展过程中,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虽然有所进步,但却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即仍然是以人力为主的手工劳动。亚洲的许多地区,所长期存在的也是农奴制,后来则逐渐演变为地主制。其生产力水平也没有根本性的改进。
在希腊,虽然通常都认为,那里的各个族群进入国家社会以后所出现的是奴隶制。但是,事实上,希腊普遍存在着的同样是农奴制,不仅斯巴达、特萨利亚等城邦存在着的是农奴制,而且雅典长期存在着的也是农奴制;所谓“六一农”,实际上也就是农奴。亚里士多德早就指出:“他们被称为依附人和‘六一汉’,因为他们耕种富人的土地,并交纳地租,整个国土掌握在少数人手里。如果他们交不出地租,那末他们本人及其子女就有被捕之虞……”不过,后来由于梭伦的改革“六一农”终于获得了解放。同时由于通过改革,雅典商业的日益兴盛,财富大量积聚,才开始广泛地使用奴隶,从而形成了奴隶制。但是,由于斯巴达人严禁他们的公民从事商业活动,也严禁希洛人从事商业活动,并且其他城邦也多是如此,因而希腊的大多数城邦便长期保持着农奴制。所以,农奴制较之奴隶制是一种更为普遍的奴役形式。之所以如此,这就是恩格斯所说的:“农奴制和隶属状态的确不是中世纪所特有的封建形态,凡是有征服与被征服的地方,到处或者几乎到处都有,即征服者让旧居民替自己耕种土地之处都是这样——例如特萨利亚很早就是如此。”
在西方,封建制的出现较之中国晚了一千多年。这显然不是生产力发展所致,而完全是由于特殊的原因造成的。
诚然,奴隶的出现较之农奴更早,因为在部落时代后期由于日益有了社会剩余,因而战俘也就不像以前那样被屠杀,而使之充当奴隶;这些奴隶多在神庙或者氏族贵族家中执役。但这却没有形成一种经济社会结构。罗马之所以成为一个典型的奴隶制社会,完全是由于对外征服造成的:一方面由于大量战俘的存在,使奴隶的价格变得非常便宜,因而大量使用奴隶也就成为可能;另一方面则因为大规模的对外战争,使大量的农民大多离开了自己的田园,而他们的土地也因之被贵族兼并;贵族们便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了大庄园制经济,奴隶则成了主要的劳动力。但是,奴隶制是很难长期维持的,因之,公元一世纪以后,便逐渐出现了隶农制。如果不是因为“蛮族”的入侵,那么,西欧很可能会同中国一样演变为地主制,而不会是封建制。
由此可见,生产关系的变革,社会经济结构的改变,通常都并不必定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结果。历史的偶然性常常改变着它的进程。中国与罗马之走上不同的发展道路,就是明显的例证。
第三,虽然生产力一定要为自己的发展开辟道路,但是,开辟道路的手段却并不一定是革命。任何一种新的生产关系都是在旧的经济社会内部自发地形成的,而并不是通过革命才构建而成。相反,革命通常是在生产力有了很大的发展,并且新的生产关系已经形成以后才发生的。众所周知,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是在城市的中产阶级和农村的乡绅阶层已经日益强大以后爆发的;并且,当时的市场经济已经获得了蓬勃的发展,经济社会也较之以前更为富裕。之所以要进行革命,就因为贵族仍然拥有特权,国王可以任意挥霍,从而损害了中产阶级和乡绅阶层的利益。同样,法国之所以爆发资产阶级革命,也是因增加税收而引发的,而决不是由于生产力发展受阻。
现在,我们就以法国为例,看一看革命是不是由于生产力遭到破坏而引发的。
马迪厄在《法国革命史》中对于法国大革命的起因做了深入的分析。他指出:“这次革命并非爆发在英国贫穷的国度里,反而是在一个正在极度繁荣的国度里。贫困有时可以引起骚乱,但不能造成伟大的社会激变。社会的激变往往是起于阶级间的不平衡。”
尽管当时的农民是“负荷这个社会重负的牲畜。”诸如“什一税、现金及实物地租、力役、王家税、军役,所有这一切都落在他们身上。领主的鸽子及猎获物可以任意蹂躏他们的收成。他们住在盖着茅草的土房子里,有所连烟囱也没有。唯有过节才能吃到肉,生病时才可以尝点糖。较之今日的农民,他们是极端贫苦的,可是他们的境况比起他们的祖先,比起他们同时代的兄弟们,如意大利、西班牙、德意志、爱尔兰及波兰的农民,却要好些。由于力作与省俭,其中有些也能购置一点田土与牧场。农产物价格的高涨促成他们之开始解放。不曾获得丝毫土地的农民从事最可怜的。”
至于工人的境况,诚然,“当时工资的增加实不如物价涨得那么快。有时候工人也有骚动”,但是,在当时,“他们自己却有变成雇主的可能,因为小规模手艺仍是当时工业生产的正常形式,至于那些开始被雇用的人,很多是农民,他们认为他们所得的工资不过是补助他们在农业上的收入而已。”
虽然“工人和农民受压迫过甚的时候,有所也能爆发突发的起义,但他们找不到改造社会的途径。他们才开始识字。可是,有牧师即当地律师来启发他们,牧师倾听他们的苦恼。律师则依法保护他们的利益。牧师们读过当时的出版物,知道大僧侣们在豪华宫殿中过着无耻的生活,而他们之间却在贫苦中度日,在过去,他们会劝他们所牧的羊群忍受,但在现在,他们却把之间所充满的愤怒与辛酸灌输到农民的脑子里去。律师因职业关系,不得不去研究封建制的旧文件,因而对于那些财富与压迫所根据的陈旧契卷,自能予以估价。巴贝夫之所以轻视财产,即因其曾为执行封建制律师职业。他怜惜农民只因贪婪的领主曾雇用他来整理旧文件,要在农民身上榨取久已忘却的租税。”
作为革命的主体的资产阶级为什么要发动这场革命呢?不错,“资产阶级当然握有法国财富的最大部分。他们仍在不断发展,而特权阶级已日益衰落。”然而,“资产阶级的壮大使他们更深切地感觉到他们所处的法律地位的低下。当其母亲在格雷诺布尔剧场观剧被贵族赶出她所定的包厢之日,巴那夫即变成了一个革命党。罗兰夫人老抱怨她和她的母亲被留在封特内堡吃饭时,只能在厨房里吃。究有多少人因伤了自尊心而变成旧制度的敌人呢?”由此可见,当经济社会已经获得蓬勃发展的时候,尽管大多数社会成员都成为受益者,但由于分配的不公以及社会特权的存在,大量增加着的社会财富反而会成为革命的催化剂。不仅在过去是如此,现在也是如此。伊朗所爆发的伊斯兰革命就是最显著的例证。
众所周知,伊朗凭借其丰富的石油资源,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成了亚洲发展最快的国家。当时的巴列维国王声称,要在六年内把伊朗建设成为亚洲最先进的工业国。尽管当时的经济发展也使市民和农民都获得了实惠,不仅有了较多的就业机会,也有了较高的工资收入和生活水平。但是,由于大量增加的财富大部分都为王公贵族们所攫取,因而不但两极分化在不断地加剧,而且社会矛盾也在不断地激化。正是这个缘故,霍梅尼所领导的伊斯兰原教旨主义革命才可能迅速地获得伊朗民众的积极响应,并终于推翻了王政的统治。
由此可见,并不是由于生产关系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才必然爆发革命,并从而为生产力的发展开辟道路。相反地,倒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新的生产关系才可能在旧的经济社会结构内部成长起来。因此,革命与其说是一种推动生产力发展的手段,毋宁说是建立一个新的国家政权的途径。而这就表明,马克思所说的“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一直在其中活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显然是缺乏事实根据的。
第四,既然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并不存在一种推进社会发展的辩证运动,那么,社会的发展是依靠什么推动的呢?
在这个问题上有各种各样的答案,诸如历史循环说,消费欲望说,世界精神发展说,挑战与应战能力说等等。但是,诸如此类的学说,都难以回答为什么有的社会处于长期停滞状态,而有的社会却总是在不断发展这样一个问题。
对此,我试图提出这样一个观点:众所周知,中国自农奴制以及基于农奴制的封建制解体而进入地主制社会以后,就一直停滞不前,经济社会形态几乎没有任何变化。这种情形其他东方各国也大体相似。然而,西方却经历了农奴制、奴隶制、封建制这样几个阶段,并且在中世纪后期还逐渐形成了资本主义的经济社会结构;而这一转换在东方各国则始于十九世纪末前后;并且这种转换在某些国家甚至至今仍未完成,仍然存在着一种二元化的经济社会结构。显然,这种发展上的差异,绝不是由于中国或者东方人没有消费的欲望,也不是他们对于挑战缺乏应战的能力,当然更不是他们的历史不能循环,缺乏发展的世界精神。那么,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是什么呢?完全是经济社会结构不同。
生产力的发展有赖于分工;而分工是否能够得以发展,则又赖于交换的需要;一个社会是否需要交换他们的产品,则要看这个社会的经济结构。如果这个社会属于自然经济,那么,它对产品交换的需要就很低。相反,如果它属于商品经济,那么,这个社会就要依靠市场交换;而交换则是促进分工不断提升的根本原因。按照逻辑推论,凡是商品经济发达的国家,生产力的发展就很快,反之,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国家,生产力的发展就不能不受到限制。然而,事实却完全相反。即便是自然经济居于统治地位的国家,它也不可能完全没有商品经济的存在。然而,正是由于商品经济与自然经济的对立,使之在发展上形成了“双轨制”。自然经济仅仅在于自我满足,而商品经济却要自我扩张。由此所造成的结果,则不但商品经济走上了独立发展的道路,并且滋生出了资本主义。相反,大凡存在着商品经济的国家,必然存在着商品经济与自然经济的互补性;而由此所形成的便是一种二元化的经济社会结构,以致于商品经济便失去了独立发展的条件,从而资本主义也就难以成长起来。
不同的经济社会结构是怎样形成的呢?其中既有必然的因素,也有偶然的因素。例如,中国自进入国家社会以后,便形成了农奴制的经济社会结构。在此基础上进而又形成了封建制度。正如农奴制必然要逐渐转换为租佃制一样,封建制也必然为集权制所取代,并从而形成了地主制。在地主制的经济社会结构中,既存在着自然经济,也存在着商品经济;并且这二者之间具有互补性、转换性和自调性这三个特性,从而使之成为了一个统一的整体;尽管这个社会也存在着分工,存在着商品经济。但是,由于它与自然经济之间所具有的互补性,便抑制了它的发展;而它的转换性则避免了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之间的冲突,并且由于它的自调性使这种经济社会结构在出现失衡的状态下,可以即时地进行自我调整,使之恢复其稳态。从正是这个缘故,这种经济社会结构就只能在循环中发展,在发展中循环,以至于两千多年来,始终打不破这个“怪圈”!
相反,早期的希腊,虽然也是农奴制。但是,到了后来,由于商品经济的形成,使一些商品经济发达的城邦、如雅典终于转换为奴隶制了。继希腊之后兴起的罗马,由于其特殊的原因,而成为了典型的奴隶制国家。虽然自公元一世纪开始逐渐形成了隶农制;而隶农制则正是向租佃制转换的一种形式,也是一个途径。但是,因为“蛮族”的入侵打破了这一转换过程,从而建构起了基于农奴制的封建制。虽然自十五世纪以来,由于土地转让的出现,使之有可能向地主制演变。然而,地理大发现却不仅为商品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广阔的空间,而且也阻断了向地主制演变的进程,从而使之终于建构起了资本主义的经济社会结构。资本主义的经济社会结构,不仅促使分工不断发展和不断完善,而且正是在此基础上而使传统的手工劳作变成了机器生产,从而使生产力终于获得了一日千里的发展。
中国与西方在其发展道路上之所以有这样的区别,我们显然不能不归因于某些偶然的因素,譬如,因为中国没有进行大规模的对外战争,也就没有大规模地使用奴隶;虽然在春秋战国时代,随着工商业的发展,用于工业生产的奴隶也是很多的,但却都是卖身为奴者;因为成本很高,当然就不可能用于产出率很低的农业生产,而只能在高产出率的工业生产中使用。这样,也就使奴隶制不可能像罗马那样形成一种经济社会形态。
再如,中国虽然同西方一样存在着相当繁荣的商品经济,但是,由于小农经济与商品经济具有互补性,因而不仅由于地主与商人通常是“通家”,即他们既是地主又是商人,而且即便是农民或者工匠也都可能变成地主或者商人。这样一来,中国的工商业者就不可能像西方那样产生一个独立的资产阶级,而中国的资本主义也就不可能走上独立发展的道路,并从而在地主制社会内部形成一种对抗性的经济结构。
同样,在西方尽管奴隶制成为了一种经济社会形态,但奴隶制却是难以长期维持的,因而它向地主制的转换便具有了某种必然性。然而,“蛮族”的入侵却打断了这种转换过程,因之西方之走向封建的农奴制,我们便不能不归因于偶然性所使然。
再如,十五世纪西方所发生的所谓“土地革命”,如果按照其逻辑发展,那就有转换为地主制的可能。但是,地理大发现却改变了西方社会的历史进程,而终于走上了资本主义的发展道路,并构建起了资本主义社会。显然,所谓地理大发现完全是偶然的。但是,它却使整个人类社会的历史不得不为之改变。
由此可见,生产力的发展与否,归根结柢取决于经济社会结构。但是,经济社会结构的差异,则并非由生产力决定,通常都是某些偶然的因素所促成。所以,社会的发展也就不是因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辩证运动了。道理是显而易见的。如果社会的发展是由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辩证运动;而任何社会都是由这二者构成的,那么,所有社会在其发展上就应该是齐头并进了。  

   

四    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又一基本原理。所谓经济基础,就是指构成某个特定社会的生产方式;而所谓上层建筑则是指基于这个社会生产方式之上的制度系统和观念系统。正是由于历史唯物主义的这种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理论,因而许多学者把它称之为“经济决定论”。
对于所谓“经济决定论”,恩格斯曾经大加辩解,而非常强调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尤其是与意识形态之间的“交互作用”。
1890年8月5日,恩格斯在致康·斯米特的信中指出:
虽然物质社会条件是原始的起因,但是这并不排斥思想领域也反过来对这些物质条件起作用,然而是第二性的作用,……
1890年9月21—22日,恩格斯在致约·布洛赫的信中则更为详细地指出:
……根据唯物史观,历史过程中决定性作用因素归根到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无论马克思和我从来没有肯定比这更多的东西。如果有人在这里加以歪曲,说经济因素是唯一决定的东西,那末他就是把这个命题变成毫无内容的、抽象的、荒诞无稽的空话。经济状况是基础,但是对历史斗争的进程发生影响并且在许多情况下主要是决定着这一斗争的形式的,还有上层建筑的各种因素:阶级斗争的各种政治形式和这个斗争的成果——由胜利了的阶级在获胜以后建立的宪法等等,各种法权形式以及所有这些实际斗争在参加者头脑中的反映,政治的、法律的和哲学的理论,宗教的观点以及它们向教义体系的进一步发展。这里表现出这些因素的交互作用,而在这种交互作用中归根结底是经济运动作为必然的东西通过无穷无尽的偶然事件{即这样这一些事物,它们的内部联系是如此疏远或者是如此难于确定,以致我们可以忘掉这种联系,认为这种联系并不存在}向前发展。否则把理论应用于任何历史时期,就会比解一个方程式更容易了。
我们自己创造着我们的历史,但是第一,我们是在十分确定的前提和条件下创造的。其中经济的前提和条件归根结底是决定性的。但是政治等等前提和条件,甚至那些存在于人们头脑中的传统,也起着一定的作用,虽然不是决定性作用。普鲁士国家也是由于历史的、归根结底是经济的原因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但是,恐怕只有书呆子才会断定,在北德意志的许多小邦中,勃兰登堡成为一个体现了北部和南部之间的经济差异、语言差异,而自宗教改革以来也体现了宗教差异的强国,这只是由经济的必然性所决定,而不是由其他因素所决定。……要从经济上说明每一个德意志小邦的过去和现在的存在,或者要从经济上说明苏台德山脉至陶努斯山脉所形成的地理划分扩大成为贯穿全德意志的真正的裂痕的高地德语的音变的起源,那末,要不闹笑话,是很不容易的。
但是第二,历史是这样创造的:最终的结果总是从许多单个的意志的相互冲突中产生出来的,而其中每一个意志,又是由于许多特殊的生活条件,才成为它所成为的那样。这样就有无数互相错误的力量,有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而由此就产生出一个总的结果,即历史事件,这个结果又可以看做一个作为整体的、不自觉地和不自主地起着作用的力量的产物。因为任何一个人的愿望都会受到任何另外一个人的妨碍,而最后出现的结果就是谁都没有希望过的事物。所以以往的历史总是像一种自然过程一样地进行,而且实质上也是服从于同一运动规律的。但是,各个人的意志——其中的每一个都希望得到他的体质和外部的、终归是经济的情况{或是他个人的,或是一般社会性的}使他向往的东西——虽然都达不到自己的愿望,而是融合为一个总的平均数,一个总的合力,然而从这一事实中决不应作出结论说,这些一种等于零。相反地,每个意志都对合力有所贡献,因而是包括在终归合力李某的。
1893年7月14日,恩格斯在致弗·梅林的信中指出:
意识形态是由所谓思想家有意识地、但是以虚假的意识完成的过程。推动他真正的动力始终是他所不知道的;否则这就不是意识形态的过程了。可见,他是在想象假的或表面的动力。愿望这是思维过程,所以它的内容和它的形式都是从纯粹的思维中——不是从他自己的思维中,就是从他的先辈的思维中得出的。他只和思维材料打交道,他直率地承认这种材料是由思维产生的,而不去研究任何其他的、比较疏远的、不从属于思维的根源,而且这在他看来是不言而喻的,因为在他看来任何人的行动既然都是通过思维进行的,最终似乎都是以思维为基础的了。
历史思想家{历史在这里只是政治的、法律的、哲学的、神学的——总之,要求属于社会的而不仅仅属于自然界的领域的综合}在每一学科部门中都有一定的材料,这些材料是从以前的各代人的思维中独立形成的,并且在这些世代相继的人们的头脑中经过了自己的独立的发展道路。当然,属于中国或那个领域的外部事实也能给这种发展以共同决定的影响,但是这种事实依照默契又被认为只是思维过程的果实,于是我们便始终停留在纯粹思维的范围之中,这思维仿佛能顺利地消化甚至最顽强的事实。
1894年1月25日,在致海·施塔尔根堡的信中就技术与经济的关系指出:
1.我们视为社会历史的决定性基础的经济关系,是指一定社会的人们用以生产生活资料和彼此交换产品{在有分工的条件下}的方式说的。因此,这里面也包括产生和运输的全部技术装备。这种技术装备,照我们的观点看来,同时决定着产品的交换方式,以及分配方式,从而——在氏族社会解体后——也决定着阶级的划分,从而决定着统治和从属的关系,从而决定着国家、政治、法律等等。此外,包括在经济关系中还有这些关系赖以演进的地理基础和事实上由先前各经济发展阶段沿袭下来的残余{这些残余往往只是由于传统和惰力才继续保存下来},当然还有围绕着这一社会形式的外部环境。
接着,他反驳了技术依赖科学的观点。他说:
如果说,像您所断言的,技术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科学状况,那末科学状况却在更大的程度上依赖于技术的状况和需要。社会一旦有技术上的需要,则这种需要就会比十所大学更能把科学推向前进。
并进而说明:
.我们认为,经济条件归根到底制约着历史的发展。种族本身就是一种经济因素。不过这里有两点不应当忽视:
{a}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但是,它们又都互相影响并影响到经济基础。并不是只有经济状况才是积极的原因,而其余一切都不过是消极的结果。这是在归根结底不断为自己开辟道路的经济必然性的基础上在相互作用。例如,国家就是通过保护关税、贸易自由、好的或者坏的财政制度发生作用的。……是以,这并不像某些人为着简便起见而设想的那样是经济状况自动发生的作用,而是人们自己创造着自己的历史,但他们是在制约着他们的一定环境中,是在既有的现实关系的基础上进行着创造的,在这些现实关系中,尽管其他的条件——政治的和思想的——对于经济条件有很大的影响,但经济条件归根到底还是具有决定意义的,它构成一条贯串于全部发展进程并唯一能使我们理解这个发展过程的红线。
{b}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到现在为止,甚至在某个特定的局限的社会内,他们并不是按照共同的意志并根据共同的计划创造这个历史。他们的意向是交错着的,因此在所有这样的社会里,都是那种以偶然性为其补充和表现形式的必然性占统治地位。在这里透过各种偶然性来为自己开辟道路的必然性,归根结底仍然是经济的必然性。……这点可以由下面的事实来证明,即每当需要这样一个人的时候,他就会出现:如凯撒、奥古斯特、克伦威尔等等。
由此可见,所谓经济决定论的确是曲解了马克思的历史观。但是,恩格斯把物质社会条件作为“原始的起因”,而认为思想领域所起的只是“第二性的作用”则是与历史事实大相径庭。
首先,从制度层面上看,无论是政治制度还是法律制度大多不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因为如果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那么,无论是政治制度还是法律制度就必须因经济基础的改变而改变。但是,历史事实所证明的却并非如此。
我们知道,人类自从进入国家社会以来,所形成的政治制度大体上不外两种:专制制度和民主制度。民主制度虽然在雅典达到了一个高峰,但是,维持的时间并不太长。后来,尽管为罗马人所继承,然则同样没有维持太长的时间。相反,专制制度则不仅维持的时间很长,而且更为普遍,几乎在所有不同的社会条件下都存在过。以中国为例来说,自夏朝建立国家以来,所实行的便一直是君主专制政体;虽然自殷商开始而建立了封建制,所有的诸侯国都是各自为政的,因而形成了地方分权制。但是,这却并没有改变君主专制的性质,因为这些诸侯在其封国内同样是专制的国君。这种情况一种延续到战国时期。自秦朝开始,中央集权制便完全取代了地方分权制,从而君主专制政体也就更加强化,并且一种延续到二十世纪初清朝覆灭为止,虽然后来的国家政权,在实际上,也莫不是改头换面的专制体制。在这一漫长的历史进程中,经济基础却是经历了几次大的变化:最初建立的是农奴制,后来,在农奴制的基础上又建立起了封建采邑制,最后则在封建制的废墟上建立起了地主制。尽管经济社会结构几经转换,然而,专制主义的政治体制却没有根本性的改变。
古希腊的雅典虽然一度是民主政体的典范,但是,作为西方文明起源的克诺索斯王国所实行的却是君主专制政体,并且后来在希腊本土建立的一些国家{城邦}所实行的也是君主专制。之所以发生向民主政体的转换,则是与海外殖民分不开的。因为在海外殖民的过程中,打破了族群之间的界线,同时,所谓“天然尊长”也失去了存在的依据。在这样的情势下,所有的殖民者便都具有了平等的社会地位,使他们在殖民地所建立起来的政治共同体便不能不以契约为基础,从而这种政权也就具有了宪政的性质。尽管当时的最高领导者仍然拥有“王”的头衔,但却已经不是独裁的统治者了。殖民地所建立起来的宪政,于公元前八世纪传入希腊本土,从而促成了希腊本土的城邦在政体上向契约化的转换。这样一来,就使希腊的城邦,不管是君主制,还是民主制,抑或是贵族制,都是以契约为基础的宪政,并且在一些城邦还建立起了民主体制。
尽管如此,历史上第一个民主国家——雅典的这一伟大时代曾两次被打断。由于严重的阶级冲突,以致于在公元前411年贵族发动了一次成功的政变,并建立起了寡头政治——“四百人”的统治。后来,在伯罗奔尼撒战争结束时,又建立了“三十人”统治。最后则由于马其顿的亚历山大的入侵,古希腊的民主政体也就终于结束。
罗马虽然以共和国的政治体制而闻名于世。但是,其早期的国家却同样的君主专制政体。只是由于罗马平民的抗争才终于结束了专制君主的统治。然而,共和国维持的时间并不长,就逐渐趋于名不副实,致使共和国成为了“军阀”{军事强人——苏拉、凯撒、屋大维等等}争权夺利的工具,并且终于转换而成为帝国。尽管在帝国时代,元老院依然存在,但却已经形同虚设了。
进入中世纪以后的西方,建立起来的是封建制,大大小小的诸侯国的统治者莫不是专制主义的“土皇帝”。虽然与此同时在一些自治城市和城市共和国实行的是宪政民主,但从总体上看,整个中世纪所存在着的都是国王的统治,都是君主专制体制;并且,到了中世纪晚期,随着民族国家的形成,统一的中央集权政体的建立,君主的专制甚至更为强化。路易十四的名言:“朕即国家”,就充分证明了国家的君主专制性质,以致于当新兴的资产阶级变得越来越强大时,终于发动革命而建立起了基于宪政的政治体制,但即便如此,除了民主共和制以外,也还有立宪君主制。
当然,如果说作为制度层面的上层建筑同经济基础没有任何关系,那也是与事实不符的。农奴制—封建制之所以通常都只能是地方分权制,这就因为封建领主他们不仅“食土”,而且“临民”,由此,地方分权就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在地主制的条件下,由于地主只能“食土”,而不能“临民”了,中央集权制的建立也就同样是不可避免的。至于资本主义条件下之所以必须实行宪政,则是由于市场经济本身就需要一个人人平等、人人自由、人人都能够自主的社会环境,因而宪政民主也就具有了某种必要性。虽然如此,因为资本主义与民主政治之间并不具有必然的联系,所以,某些国家虽然形成了资本主义的经济社会结构,但却依然实行着形形色色的一党专政或者个人独裁的政治体制。
至于法律,乃是制度层面的一个重要维度,它也不是由经济基础决定,不受经济基础制约,则更为明显。尽管不同民族的法律制度不尽相同,但是,其基本原则却颇有相似之处。例如,对于杀人、抢劫、盗窃、赖债等等行为,都没有哪个国家是听之任之的,而且在惩罚上都是绝不宽待的。虽然随着人权价值观的日趋强势,在量刑上越来越宽松,但是,杀人、抢劫、盗窃、赖债等等行为仍然是犯罪行为。可见即使时代不同,价值观念有所变化,但在对犯罪行为的认定上却具有共同性。
其所以如此,这就同法律的性质是分不开的。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它首先就在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民众能够安居乐业;其次则在于保障个人的权利,使之不受到侵犯。尽管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没有民法,也没有保障个人权利的规定,但是,却也不能让他人可以任意侵犯某个人或者某个家庭的人身安全或者财产安全。法律之所以具有这样的功能,显然是由它所固有的性质决定的。
因为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的法律,要能够为民众所接受,依靠的不仅仅是强制性力量,更重要的还在于民众的自觉遵守;而民众之所以能够自觉遵守,这就与法律所体现的正义正义原则分不开的。诚然,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律总是具有压迫性,但既便如此,它在表面上也不能不显现出它的公正性。正因为如此,不同民族、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才不仅具有了某种共同性,而且也就有了一定的连续性。两千多年前的罗马法的一些基本原则之所以至今仍然被许多国家采用,这就足以证明,
当然,由于社会的经济结构不同,作为规范社会行为的法律制度,不可避免的要适应现实的社会生活的需要。因此,不同社会制度下的法律,总是要加以修订。经过修订的法律条文,即便是废除了某些旧的东西,增加了某些新的东西,但是,在根本上却不可能改变法律所固有的性质。正因为如此,法律才可能加以某种共同性和连续性。由此可见,法律制度也就并非完全由经济基础所决定。
由此可见,就制度层面而言,上层建筑并不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它虽然与经济基础有一定的关联,但是,相当于经济基础,它却具有一定的的独立性。
其次,从观念层面上看,观念性的东西,集中表现为各种各样的精神产品。虽然精神产品都是不同民族、不同时代的人们的情感和思想的集中体现。但是,它却以具体的事实表明,许多精神产品都是不受经济基础的制约,更不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的。显然,如果每一种社会制度都只能是一种同质的精神产品,以及反映某种生产关系或者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的东西,那么,不仅其他民族的精神产品人们不能接纳,而且不同时代的精神产品则更不可能被继承。然而,事实上,不但在今天,而且在古代,人类总是从不同民族和不同时代的精神产品中汲取营养,以丰富自己的精神世界。正是这个缘故,孔子、庄子、李白、杜甫、汤显祖、曹雪芹等人的作品才可能流传于后世,流传于世界,而柏拉图、康德、莎士比亚、托尔斯泰、拜伦、雨果等人的作品也才可能受到中国人的欢迎。如果他们的作品流露出的只有阶级观念,那恐怕是很难为人们所受纳的。
之所以如此,这就因为人类作为一种具有自我意识的生物,他的思想总是从自我出发的;即使在他还没有从群体中分化出来以前,而不能不受到集体无意识的控制,但他也是从以群体为单位的“我”出发的;然而,正是这种自我意识,使之天赋地就具有自由的本质特性。随着理性的逐渐形成,他便具有了良知,同时也就产生了正义意识。正是出于对正义的要求,才产生了道德意识;而道德意识的核心,就是对自由的维护和对正义的追求,并由此而成为了人性的体现。人类所创造的优秀的精神产品都在于表现合乎人性的情感与理念。正是这个缘故,不同民族、不同时代的精神产品才可能为不同时代和不同民族的人们所接受。
当然,在人类所创造的精神产品中,也有一部分表达的是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意识形态的东西,但是,更多的则是人性在精神领域的显现。尽管表达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东西,可能成为一种时代潮流,而体现人性价值的东西则甚至可能被视为异端。然而,由于时间的冲刷,前者则必然被淘汰,而后者则会日益显露出它的光辉来。正因为如此,各民族的文化遗产才可能为后世所继承,并且还得以在不同民族中流传。
由此可见,观念性的精神产品,是更其具有独立性的,而绝不仅仅是属于某个阶级的意识形态;即便是存在着作为某个阶级的意识形态的精神产品,但是,随着时间的流逝,此类东西也必定为历史所尘封淹埋。
既然如此,那么,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论断,对于那些体现人性的精神产品便是与事实不符的了。
同时,不同民族由于其文化本体不同,因而其民族文化也就有所不同。这种由文化本体决定的民族文化,总是一代一代地被传承。尽管新的意识形态可能使传统的民族文化逐渐淡化,甚至加以封杀,中国在“文革”期间的“灭四旧,立四新”等等,但是,由于民族文化早已深入人心,甚至也就成为一种集体无意识,因而是不可能被绝灭的。例如,中世纪初期的基督教徒就曾经大肆毁灭古代希腊、罗马的图书,但是,希腊、罗马的文化却并没有因而湮灭;同样,中国在“文革”期间也大肆毁坏文物,并且极力抨击传统的价值观念,但是,只要做的结果却是适得其反。
虽然民族文化不一定就体现了人性。相反,其中还可能有扭曲人性的东西。诸如,中国传统戏曲中的许多歌颂皇权的剧目,就是这样的东西。但是,一个民族之所以能够成为一个民族,并且能够长期保持它的民族性,就因为有这种民族文化的存在。所以,民族文化是不可能通过人为的手段而扑灭的。当然,民族文化也并非一成不变。但是,它只能随着文化本体的转换而变化。例如,西方的民族文化就经历了由古希腊的以个人为本体的公民文化而转换为中世纪的以宗教为本体的神学文化,再转换为文艺复兴以来的以个人为本体的公民文化。但是,与此相反,中国在进入国家社会以前便形成了以血缘为本体的伦理文化,并且这种文化一直延续到现代。虽然随着文化生态环境的改变,这种文化已经发生变化。但是,今天的执政者却试图利用这种文化以强化民族的凝聚力,以维护其统治地位,并因之而上演着“尊孔”的闹剧。但是,文化本体的转换已经势在必然,因而“尊孔”之类的闹剧,只能是倒行逆施而已!传统文化之得以继承,也就证明了并不是所有作为观念层面的上层建筑,都是由经济基础决定。
由此可见,观念性的精神产品,较之制度层面的上层建筑更其具有独立性,而绝不仅仅是属于某个阶级的意识形态;即便是存在着作为某个阶级的意识形态的精神产品,但是,它也必将为历史所尘封淹埋。
虽然经济基础对于上层建筑有一定的作用,但却并不必然是决定性的;虽然我们要解开某些问题的症结离不开对于其经济原因的分析,但经济原因却并非一定是根本性的。
诚然,恩格斯认为,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存在着“交互作用”。但是,他同时又认为,归根结柢,思想领域所起的只是“第二性的作用”。事实是否这样呢?我的回答只能是否定的。
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尽管经济原因或者是物质原因很重要,但是,基于思想的、理念的原因才是深层次的。为什麽呢?这就因为,自由是人的本质特性,他总是要追求自由、平等、正义这些人类的基本价值。虽然由于传统意识形态的束缚,常常使人们真假难辨,难是非难分,但是,当一种新的思想得到传播以后,人们在观念上就势必发生变化,从而接受那种新的思想,并从而使之成为了造成社会变革的种子。我们甚至可以提出这样的假设:如果没有文艺复兴,没有启蒙运动,西方的资产阶级革命便不会发生。
当然,许多人都认为,西方之所以出现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完全是资本主义兴起的产物。其实文艺复兴并没有提出什么政治主张,只是到了启蒙运动时期,反对宗教的愚昧,反对贵族的特权,反对君主的专制等等,这些问题才凸显出来。但是,对于民主的诉求却不仅古代有之,甚至在中世纪也一直有之。例如生活在十四世纪的帕多瓦的马西利乌斯,在其《和平的保卫者》中就提出,一个社会不仅仅是个人的集合,而是自身就是一个实体。虽然在政治事务中用来代表整体的是人民中的“最重要的部分”,但制定法律的权威必须操在人民手中。国家唯一的行政权威只有一种委托的权力,人民永远不会让渡他们的主权。无疑,这里所表达的就是民主的理念。后来,作为胡格诺教派政治理论的代表者的莫尔奈则提出:“如果人民答应君主为他们加上锁链和束缚,使他们有悬剑在喉之感,并使他们遭到侵犯的约束{因为这才是这种约束的真实含义},那么,还有什么比这种约束更加违反自然的呢?”因此,他提出,与君主订立契约的过程中,人民无疑应该永久享有反对以及在必要的情况下反抗君主的权利。由此可见,对于民主的诉求并非仅仅是随着资本主义的兴起,才被提出来的。但是,当时之所以没有得到响应,关键就在于,这些思想,在当时还没有得到传播,还没有形成一种广泛的、强大的运动。
不错,无论是英国革命还是法国大革命都是由于加税引发的。但是,人们之所以反对加税,自然是由于他们的经济利益、物质利益受到了损害。但是,更主要的则在于因为加税使他们感到了贵族特权,感到了自己所处的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因此,虽然作为爆发革命的直接原因是加税,但种子却是他们的自由、平等正义这些社会理念。由此,我们也就不难看出,经济利益、物质利益只是社会变革的诱因或催化剂,而它的种子却是人类的那些合乎人性的思想或理念。正是由于民主与资本主义没有必然的联系,虽然一些已经转换为资本主义经济社会结构的国家,却没有形成民主的政治体制。民主之所以成为当今世界的潮流,与其说是资本主义发展的结果,毋宁说是普通民众的自由意识、平等意识、正义意识、权利意识的觉醒所致。
长期以来,中国一直流行着这样一种理论,即中国之所以没有民主,是因为中国社会没有建立起资本主义的经济结构,或者说资本主义的社会制度。但是,正如我们所知道的,雅典或者罗马也没有建立起资本主义的经济社会制度,然而,它们却建立起了民主的政治体制。可见,民主政治与资本主义经济之间并没有一种必然的联系。那么,是什么原因使中国没有民主政治呢?在我看来,根本原因就在于,在中国传统的血缘文化之下,个人根本就不成其为人,而只是血缘关系网络中的一个点儿或者说一个扭结。他既没有独立的地位,也没有独立的人格,因而不仅完全没有个人自由,甚至也没有个人权利。在这样的状况下,他当然不可能有什么自由意识,平等意识,或者权利意识。既然如此,他当然也就不可能要求什么民主了,因为他根本就没有什么民主意识,甚至根本不知道民主为何物。这种状况,不仅从前是如此,甚至今天依然是如此。
当然,在通常的情况下,普通民众是不可能有什么创新的思想;新的思想总是由一些理论家、思想家提出来的。但是,在中国的历史上,几乎所有的理论家、思想家都没有提出过民主的理论;除了黄宗羲、唐甄提出过非君论之外,甚至几乎没有人提批判、反对过君主专制制度。其所以如此,就因为他们从来没有民主的理念。他们所固守着的只有“三纲”、“六纪”、“三从”、“四德”之类的东西。在这样的情势下,中国人哪能有什么民主意识呢?既然连民主意识也没有,中国人哪能有什么民主诉求呢?这一事实也证明了任何社会变革都不能没有思想的种子。正是这个缘故,中国现代所发生的革命运动,显然是与新文化运动分不开的
由此可见,思想领域所起的只是“第二性的作用”这种说法,就不能不大成问题。而这些事实本身也就说明:“如果把这些过程中的每一个都分别加以研究,然后再把它们加以比较,我们就会很容易地找到理解这种现象的钥匙;……”才是真正的真知灼见。  

   

五   人类社会是否存在着共同的发展规律

建国初期,中共当局出版了一套“干部必读”丛书,其中的一本就是《社会发展简史》。这本书,不但干部必读,而且大学生、中学生也是必读的。为什麽呢?就因为这本书在于证明,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必然导致社会主义。
诚然,正如我们所知道的,马克思在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上,提出了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资本主义的这样几个阶段;而且亚细亚的和古代的似乎应当是并列的,因为马克思当时就已经注意到了,不仅亚细亚的经济社会结构与希腊、罗马有所不同,而且即便是在古代的亚洲或者在古代欧洲,各民族的经济社会结构也是颇有区别的。马克思为写《政治经济学批判》,曾做过大量的研究,并留下了大批手稿;《资本主义生产以前各形态》就是其中的一部份。在这篇手稿中,他就列举了古代印度的所有制形式与亚洲其他地方的区别,同时,他也注意到在欧洲,斯拉夫人、罗马人、日耳曼人等不同族群,在其所有制形式上的相互区别。可见,他虽然认为“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新的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做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但却是就其“大体”而言的,并没有把它当作一种自然的必然性,也就是说,在社会的发展上是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客观规律。
那么,为什么后来、甚至直到今天,按照官方的意识形态,这种社会发展阶段说竟然成了一种具有普遍性的人类社会的必由之路呢?这就与斯大林有直接的关系了。
斯大林在联共{布}党内取得独裁统治的地位以后,为了树立他的绝对权威而组织编写了《苏联共产党{布}简明教程》,并亲自撰写了第四章中的一节,即“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从此,这一著作就成了马列主义的“经典”;并且,在斯大林统治的整个历史时期,苏联的以及各国共产党人的一切社会科学著作莫不以此为准,甚至我们今天所看到的历史唯物主义,依然是斯大林时代的翻新的、或者说改头换面的“遗物”。
正是在这一著作中,他明确地提出:“历史上有五种基本生产关系:原始公社制的,奴隶制的,封建制的,资本主义制的,社会主义制的。”这样一来,所谓“五阶段说”就成了社会发展必然的共同规律。
人类社会的发展是否有一个共同规律在起着支配作用呢?并且各个国家是否一定要经历这几个阶段呢?只要我们打开一本世界通史就可以找到完全否定的答案,因为这与世界各民族的历史事实完全不符;即便是以欧洲为例也没有一个国家是按照这一模式发展的;中国的那些所谓的“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学家”虽然硬套“五阶段说”,但是,即使在思想统制最严厉的时代,在对阶段的划分上却也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可见所谓“五阶段说”的确与历史事实之间存在着严重的的冲突。
为什么人类社会不可能有一个共同的发展模式呢?就因为历史不仅是人创造的,而且是人在不同的历史背景和社会环境中创造的。既然如此,它们当然就具有各自不同的特点而走上不同的发展道路,人类社会的发展也就没有一个共同的规律可循了。
许多哲学家、思想家们为什么一定要找出一个共同的社会发展规律呢?这就在于人类的狂妄,什么都想知道;并且自以为什么都能够知道,因而古往今来许多哲学家、思想家都在寻找这个共同规律,但谁也没有成功。这就表明,他们所寻找到的无非是一种由胡思乱想而杜撰出来的“超越历史”的东西而已。
显然,如果人类社会的发展真正有一个共同的规律,而且这个规律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那么,任何革命都会成为多余。显然,这种历史宿命论是与马克思学说自相矛盾的,因为它完全否定了人民在历史创造中的自主性和能动性。所以,那种所谓的“五阶段论”{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由之路说法,如果不是一个乌托邦,那就只能是一种政治宣传而已。
如果说宇宙间都存在着某种客观的、普遍的自然规律,那么,人类社会当然也不能例外。但是,人类社会之所以不可能有一个共同规律在起控制和支配的作用,我们就不能不从规律的特性和特点说起。
什么是规律?简单地说,就是自然界和社会诸现象之间必然、本质、稳定和返复出现的关系。或者说,事物之间的内在的必然联系,并决定着事物发展的必然趋向。规律的运行有一定的轨迹,因而也叫法则。
规律之为规律,不仅在于它是对客观世界的反映,更重要的还因为它所反映出的是事物内在的本质的关系。所以,黑格尔说:“规律就是本质的关系”。据此,列宁也说:“规律就是关系。本质的关系或本质之间的关系。”既然如此,规律就必然具有这样几个特点:第一是普遍性。所谓普遍性是指,它存在于万事万物之中,对一切事物都具有支配作用;第二是恒常性。所谓恒常性则是指只要事物之间的本质关系没有改变,它就是不变的;因此,这就形成了它的第三特性,即返复性,亦即它总是周而复始地循环往复。显然,在自然界中,我们所看得到许多自然现象都具有这些特点,因而在自然界中无疑存在着规律;并且正是这种规律对自然界的运动起着控制和支配的作用。
然而,即使如此,自然界中也存在着许多不确定性,诸如天气的变化、火山的喷发、地震的发生等等就是这种不确定性的例证。之所以如此,这就在于在,规律只有在不受外界干扰的情况下,才可能按照它的固有轨迹运行。如果一旦受到外界的干扰,它的运行轨迹就会改变。天气的变化是由多种气象因素造成的,而且通常具有偶发性。因此,也就很难受规律的控制和支配。正是这个缘故,人们才需要天气预报;至于地震的爆发,由于其偶发性至今仍然尚未完全被人类所认知和掌握,因之连预测也还没有可能。
既然自然界尚且不可能完全按照规律运行,那么,人类社会当然就更难受到某种自然规律的控制和支配了。因为世界上不同的民族,不同的国家,都有各自的特点。正如马克思所说:“即便是极为相似的事情,但在不同的历史环境中出现,就引起了完全不同的结果。”这是为什麽呢?就因为自然界与人类社会是根本不同的。
一般地说,在自然界,一切运动都是自发的,因而通常不会受到内在的或外部的因素的干扰。规律当然就可以发挥其对自然界的运动的支配作用。然而,人类社会则与此不同,社会的发展变化即便是有某种规律在暗中起着支配作用,但在其直接形态上,也总是由人类自身的主观意志在支配着,因而客观规律就不能不受到干扰,从而也就不可能发挥其对人类社会发展的控制和支配的固有作用。
人类的历史并不是一种自然的演进过程,而是通过主客体的相互作用而形成的一个创化过程。因此,历史是人类对自身活动的一种连续建构的产物。正是这个缘故,从现象形态上看,所谓历史,无非是由人和事的杂乱堆积而成的一连串的事实流罢了。构成历史的当然首先是人的活动;这种活动是众人共同参与的;之所以参与则取决于具体的情境;而这种情境则是由主客体的相互作用构建起来的。所以,历史是在不断变换的情境下,演出的一场接一场的、没完没了的即兴剧。
正因为历史彷如不断变换的即兴剧,在人类的整个历史过程中,一切事件被都具有了偶然性。就以现代俄国和中国的社会主义革命来说,假使没有列宁,那么,俄国的历史必定重写。同样,假使没有毛泽东,那么,中国的历史也必定重写。但是,这种偶然性倒也并非完全没有某种因素存在于其中。这个因素就是一定的因果关系在起着作用。只不过这种因果关系并不是一种线性关系,故而难以察觉。不过,因为存在于历史过程中的总有某种因果关系,以至于往往便被误认为是某种必然性,是某种自然规律。
其实,规律与因果是大不相同的。所谓规律,正如我们所知道的,必须具有普遍性、恒常性和返复性这三个特点。但是,人类的活动,总是受特定情境的作用,所具有的便是特殊性、偶然性和一次性这三个特性。第一,所谓特殊性,就是指任何历史现象或历史事件都是独特的,即便是在历史上可能发生相似的现象或事件,但在实际上,却决不可能完全相同;第二,所谓偶然性,则是指任何历史现象和历史事件都不可能是预先设定的,即便是可能在事先出现某种预兆,但是,在其发展变化的过程中,也往往总是与设想的大不相同。这样一来,历史就不能不具有了偶然的特性;此外,任何历史现象或历史事件都只能出现一次,而不可能有两次,更不可能循环往复。尽管马克思曾经引用黑格尔的话说,某些历史事件要重复一次,但第一次是悲剧,而第二次则是喜剧。所以,这两次在性质上是完全相反的。可见,一次性就成了人类历史的第三个特性。
但是,在人类历史中却也并非一切都是偶然的,偶发的,因为存在于其中的因果关系,使之又具有了内在的关联性,从而形成了一条因果链;并且,正是这种因果链把人类的活动串连起来而构成了人类的历史。
虽然有人把因果与规律混为一谈,但因果与规律却是完全不同的。规律是一种必然性、普遍性的存在,而因果却是只存在于偶然的、具体的事物之中。因果与规律在其表现形式上有什么区别呢?这就是:第一,因果是具体的,它总是由于有一定的原因才会引出一定的结果。所以,它总是离不开具体的事件。但是,规律则是抽象的,它与一时、一事没有任何关联性;第二,因果是个别的,它总是由某一事件引发的,并且总是由某种原因而导致的结果;但是,规律则是普遍的,它总是作为一种普遍现象而发生作用;第三,因果是借偶然性而起作用的,一个事件之所以是这样而不是那样,常常都是由某种具体的、偶然的原因引起的,以至于看似相同的事件,但由于其具体的起因不同,其结果也就大不相同。但是,规律则只有必然性,一如天体的运行,四季的轮回都不可能出现突变或者逆转。正因为如此,规律才不可能在总是有着各种各样变数的人类社会中发挥其固有的作用。
人类社会之所以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变数,这就在于人类的历史是主客体在特定的情境下相互作用的结果,并且人的意志在其中起着主导作用,从而使之不能不充满各种各样的不确定性,从而也就具有了不可预期性。虽然人们总是要对未来加以预测,但惟其如此,这就恰好证明,不仅个人的命运是不可预测的,社会的发展变化更没有什么规律可循的。因为人们不会在夜里预测,黑夜过后是否将是白天,或者,冬天过去,春天是否到来。所以,人类社会在其演进中不可能由某种共同规律支配;规律只能存在于、并且作用于不受人的意志干扰或影响的自然界。
尽管人的主观意志是推动社会发展变化的原动力,但是,人类的历史却并不是人类的精神史。因为人的意志不能不受到客观环境和物质因素的作用和制约,从而人类在其创造历史的过程中,也就并非完全受外物的左右,尽管外在因素{经济利益、物质利益}通常是引发人的某种活动的诱因;并且人类社会的变化是由偶然性在起作用,但是,如果没有外在因素的干扰,那么,存在于事物内部的某种规律就能够发生作用。在人类的历史中之所以有自然的演变和人为的革命这种区别,这就证明了规律在人类社会中倒也的确是存在的。只不过规律之发生作用,通常需要借助于偶然性为之开辟道路。
所谓自然的演变是指随着经济社会结构的变化,而在这个社会内部产生出某种新的因素;这种新的因素的逐渐成长壮大,而终于变成新的经济社会结构。例如,中国的地主制就是在封建社会内部形成的,并且终于取代了封建制。因为这种变化是自然而然地发生的,所以,无须进行暴力革命。同样,西欧的资本主义也是在封建社会的母体内形成的,尽管最终采取了革命的形式来为它的发展开拓道路,但是,它所推翻的主要是阻碍其发展的旧的政治体制。
相反,人为的革命则是在旧的社会母体内根本就没有形成某种新的因素。但是,出于认识的失误,或者出于利益的考量,而完全不顾实际情况就发动革命;这样的革命也可能由于某种机缘而取得成功,但是,它却不能达成某种预期的目的。例如,中国历史上的农民革命,虽然目标大抵都是为了“均贫富,等贵贱”,但其结果却是原来的社会制度原封不动。其所以如此,就因为在地主制的经济社会结构内部,没有一种替代地主制的新的因素。所以,革命的结果,也就无非是改朝换代而已。
当然,这种人为的革命最典型的莫过于现实社会主义革命了。早在十月革命以前,普列汉诺夫就曾断言,布尔什维克如果硬要悍然发动一场新的革命,即使夺取了政权,它所建立起来的政权也必然蜕变。尔后的事实完全证明了普列汉诺夫的预见性,以至于列宁在他的晚年也不得不承认,十月革命所建立起来的国家无非是在旧政权上面“涂了一层苏维埃色彩”罢了,而没有实质性的改变。
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根本在于,正如马克思所说的那样,不仅新的生产关系必然在其母体内孕育脱胎,而且与之相适应的政治制度也必然在它的母体内孕育脱胎,例如,中国的地主制经济就是在春秋战国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在封建社会的母体内脱胎出来的,与之相适应的官僚政治之取代贵族政治,也是在同一时期随着采邑制之逐渐衰落而为郡县制所取代才形成的。同样,西欧的资本主义的出现和资产阶级的形成,都是在中世纪中后期因市场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而在其封建社会的母体内成长起来的;并且统一的民族国家的形成,则更是意味着它适应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而尔后的革命或者改革无非是一朝分娩而已。显然,如果没有新的胚胎在旧的母体内的存在,而硬要人为地制造一场革命,以建构一种新的社会制度,即便是成功了,它所建构起来的新的社会制度,也只能是一个“四不象”式的怪物,而决不能如设想的那样可爱!
众所周知,俄国在十九世纪六十年代以前,仍然是封建社会。虽然1864年以后,农奴获得了解放,并且迅速地出现了一批列宁所谓的“农奴资本家”,并从而使资本主义经济在俄国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从总体上说,俄国仍然是一个农业国,普遍存在着的仍然是小农经济,因而根本不具备进行社会主义变革的物质基础和社会条件。当时真正的需要是一场民主主义革命;而二月革命则正好实现了这一要求。因此,即便是社会民主党人也应该是去推动宪政民主的建设,而不是去反对它,更不是去推翻它。但是,由于当时刚刚建立起来的克伦斯基政府,没有满足民众结束战争的要求,许多士兵——“穿军装的农民”——便纷纷逃离战场,并从而引发了一片强烈的反战呼声。正是这样的情势,给列宁提供了制造一场新的革命的契机。
十月革命成功以后,在这个被小农所包围、又被战争所困扰国家,显然难以立即建立宪政民主,因而传统的官僚制就改头换面地变成了苏维埃政权。但是,由于它要按照共产主义理想制造一个“人间天堂”,因而当它一旦用强制手段去把理想变成现实的时候,它也就走向了自己的对立面!喀琅斯塔得事件为此敲响了警钟,列宁的“新经济政策”则因之挽救了红色政权。但是,斯大林掌权以后,迅速地推翻了“新经济政策”,从此苏联民众也就陷入了水深火热之中!尽管因此而建立起了一个庞大的社会帝国,但是,它的基础却是千万人的累累白骨!
同样,中国自洋务运动以后,就开始了经济社会的转型,即由传统的手工业向现代工业的转变,由传统的小农经济和小商品经济向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演进。虽然这一转型过程十分缓慢,而且艰难,但毕竟是在向前推进。就当时的实际情况而言,不但还没有形成一个自为的资产阶级,更没有出现一个略具雏形的公民社会;而这就意味着尽管当时的满清王朝已经腐败到了极点,但民主主义革命的时机却尚未成熟。正是这个缘故,尔后发生的戊戌变法和辛亥革命都不是由资产阶级领导的,而是由一群忧国忧民的士大夫和新兴的知识分子在起推动作用。这就表明,当时中国的民主主义革命或改革还不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而完全是出于民族主义的——富国强兵,维护国权——的政治需要。由于辛亥革命既没有必要的物质前件,也缺乏广泛的社会基础,因而尽管推翻了帝制,但民主的宪政体制却并没有建立起来,并且还导致了军阀的割据。
虽然当时中国的政治社会动荡不定,但经济社会的发展却是迅速的,而且自一战以来,更为中国的经济发展提供一个广阔的空间。事实上,即使在处于十年内战的三十年代,中国的国民经济仍然保持着较高速度的增长{8%左右},并且国民经济总产值名列世界的前十位。或许,我们可以提出这样一个假设:如果没有北伐战争,没有南昌起义,即便是仍然存在着地方分治的情形,经济社会也仍将继续前进,那么,由此便将大大地加速了经济社会的转型和民主政体的构建。
这可能吗?当然是可能的。事实上,清朝末年,袁世凯在主政天津时,就实行了许多改革;民国以后各地方军阀在他们统治的范围内,也实行了许多改革的实施。如果孙中山不因固守“大一统”的观念,而硬要发动北伐战争,那么,中国就有可能在地方自治的基础上,建立起联邦共和国来。然而,一场北伐战争,不仅制造出了一个独裁者蒋介石来,而且使共产党登上了中国的政治舞台。
共产党在中国的建立是一个早晚的问题,早期传播马克思主义的左翼知识分子也并没有力图马上建立一个中国共产党,因为他们所成立的共产主义小组,都是为了研究马克思主义。但是,苏联出于其政治上的需要,而在第三国际的操纵和资助下才建立了中国共产党。尽管许多党员根本还不懂得什么是马克思主义,什么是列宁主义,甚至对于十月革命也没有什么真正的了解和认知。虽然共产党自称是无产阶级的政党,但是,在中国,共产党的建立却同中国知识分子中的激进派的向左转分不开的。
我们知道,中国知识分子有一种深深的恋国情结和忧患意识。自鸦片战争以后,他们就总是为国家民族的存亡而忧心忡忡,深感不安;同时,他们又有一种急于事功、急于求成的心态,总是期望中国能够在一朝一夕就强大起来,能够与世界列强分庭抗礼,一决高低。然而,辛亥革命并没有把这有愿望变成现实,他们就感到极度的失望,因而才有了中国式的启蒙运动——新文化运动,试图通过启蒙,使被传统文化束缚的中国人获得个性解放,从而使之逐渐走出臣民社会;并且为此还从西方请来了“德先生”和“赛先生”,从此这两位先生就成了人民大众的教师,民主与科学也就成为许多人的“口头禅”。
新文化运动重新唤起了知识分子和青年学生探求真理的兴趣,也重新唤起了他们的爱国热忱,同时又加深了他们对于国家危亡的忧虑。正是因为如此,才有了五四运动。五四运动虽然继承了新文化运动的民主和科学精神,但从基本方向上说,它却是一场爱国反帝的民族主义运动,当时的口号:“内惩国贼,外争国权”就折射出了这一性质。正因为如此,这场运动也就从根本上扭转了新文化运动对中国传统文化进行清算、批判和价值重估,从而使国人能够从传统文化的束缚中挣脱出来,以获得个性的解放,而达成“立人”这一根本目标,并致使现代中国的一场启蒙运动遭到了夭折!
由于五四运动所重新唤起的知识分子和青年学生的爱国热情,使他们急于找出一条挽救国家危亡的出路。十月革命的胜利,便使他们中的激进份子决定“走俄国人的路”,从而也就使他们发生了向左转的趋势,并从而导致了新兴的知识群体内部的分裂。正是在左派知识分子和青年学生的推动下,中国又重新走上的革命的道路。
其实,就当时中国的经济社会情况而言,完全不存在革命危机。因此,虽然有军阀之间的内战,却没有发生革命;即便是孙中山发动了所谓的“第二次革命”,也只能以失败告终。然而,由于孙中山既不审时度势,又顽固地坚持“大一统”的理念,便力图发动一场北伐战争。但是,他当时已经没有实力发动这场战争了,于是便不得不争取苏联的援助。正是在这样的情势下,而达成了国共合作。虽然中共之参加北伐战争只是国民党的辅助者;并且当时中共的领袖陈独秀也认为,只有在民主主义革命取得胜利以后,资产阶级的民主政体完全建立以后,共产党才将作为一个反对党而进行社会主义革命的斗争。但是,由于第三国际指导的失误,而硬要中共利用北伐之机,发起农民运动,以壮大共产党的势力,最终取而代之。由此,则不但引发了宁汉分裂,还导致了中共的南昌起义和井冈山割据。从此,所谓的新民主主义革命不仅造成了国家的分裂,而且也使日本加速其侵华战争有了可乘之机。
虽然自由主义的知识分子仍然是多数,但是,由于军阀割据,由于蒋介石的独裁统治,更由于其对日本侵略所采取的不抵抗政策,而使中共举起了号召抗日的大旗,从而也就促使越来越多的知识分子和青年学生向左转,这才给中共领导的所谓新民主主义革命提供了转机,并终于使其成为了中国大陆的统治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固然可以使毛泽东自豪地宣称:“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显然,如果他能够真正地实现他在建国以前的诺言,在中国实行宪政民主,那么,他倒的确可以成为一代历史伟人。但是,在实际上,“从此站起来了”的中国人民怎么样呢?一是知识份子受到围剿,使他们完全变成了工具人;二是没完没了的政治运动,使得所有的中国人人人自危;三是镇反、肃反的扩大化以及历次政治运动造成了上千万人死于非命;四是空想主义的经济政策造成了中国经济增长中的大起大落,乃至于不但使经济发展停滞,而且还严重滑坡,并且更因所谓“大跃进”而导致的大饥荒,使得数千万人活活饿死;五是由于高积累,低分配政策,而令所有的中国人长期处于贫困线上;六是围湖造田,毁林开荒造成对生态环境的毁灭性破坏……总之,他的所作所为几乎无一不是倒行逆施。这不但使中国老百姓深受其害,而且使中国经济在世界排行榜上越来越往后挪!
中国经济之所以严重滞后,根本原因就在于,农业合作化运动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造成的中国社会转型的断裂。因为,正如我们所知道的,对于中国经济社会而言,虽然自洋务运动以来,就开始了由传统的小农经济向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型,但是,直到1949年仍然远未完成,中国依然是小农经济占优势。要实现经济社会的完全现代化,发展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则是十分必要的;并且之所以需要进行民主主义革命,就是为了扫除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障碍。建国初期所实行的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利用、限制、改造”和“四马分肥”的政策,虽然已经阻碍了资本主义的发展,但是,毕竟还允许其存在;并且由于土地改革而使市场经济获得了活力,从而使遭受战火蹂躏的国民经济得以迅速恢复和发展。然而,由于毛泽东被胜利冲昏了头脑,在根本不具备进行社会主义变革的条件下,而发动了一场破坏性的农业合作化运动;这场运动实质上就是“革”农民的“命”,亦即废除农民的小私有制。由此不仅从根本上破坏了农业劳动生产力,更为严重的是还导致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所谓社会主义改造改造。于是,中国的经济社会就关闭了市场的大门,也堵死了资本主义存在的可能性!改革开放以前,固然由于高投入而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经济的增长,但从总体上说,经济的增长其越来越缓慢,到了文革后期,甚至濒临崩溃。其所以如此,主要就在于社会转型的断裂。相形之下,台湾由于没有发生转型的断裂,因而在经济社会的发展上便远远地超过了大陆。

改革开放使转型过程重新连接起来了,而且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然而,这也就意味着资本主义的重建和私人所有制的恢复。之所以有此必要,在于中共要通过自我否定来维持继续其执政的权力。但是,由于这是在公有制的基础上重建市场经济,因而在此基础上重建起来的资本主义便必然是与国家资本主义相结合的权贵资本主义,即从官僚资产阶级中派生出来的特权资产阶级所控制和掌握的资本主义。这种资本主义具有所谓“野蛮资本主义”的特性,因而它不仅要无情地榨取劳动者的脂膏,而且要无尽地攫取国家的资产。我曾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出版的一本书中说过,中国共产党在建国以后所做的事,概括起来说,就是两件:一件是在建国初期把绝大多数人的私有财产变成了公有,另一件则是在改革以后把公有财产变成了极少数人的私有。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就在于一场人为的革命,必然要从它的终点回到它的起点。所不同的只是从前的革命者变成了今天的利得者;而这,或许就是“造反有理”的真谛?!
然而,由此却又表明,人类社会固然是由偶然性在起作用,但倒也并非绝对没有规律可循。在人类的历史上之所以有自然的演变和人为的革命这种区别,就证明了规律在人类社会倒也的确是存在的。
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就是,人类社会早期的发展,不同种族所走过的道路倒是十分相似的。因为几乎各个种族的族群都是由队群而部落,由部落而酋邦。但是,在酋邦这个关节点上却发生了分化。有的停滞了,甚至直到二十世纪初期仍然停留在酋邦这个阶段;有的则进入了国家社会,并脱离了野蛮状态。这就表明,人类在这个发展阶段上是完全受着自然规律支配的。
不同民族在其发展阶段之所以各不相同,往往就是由于暴力的作用。  

   

六   暴力在历史上的作用

在人类的心理上,总是常常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矛盾,对于暴力的态度就是这种矛盾心理的反映。一方面,人们极其厌恶暴力,憎恨暴力。因为暴力不但势必造成正常的社会秩序的破坏,还会给千百万人造成生命财产的损失,甚至使社会发展陷于停滞乃至倒退状态。但是,另一方面,人们却又崇尚暴力,讴歌暴力,乃至于把那些使用暴力的世界征服者当作了英雄、伟人。不仅亚历山大、凯撒、成吉思汗、拿破仑成了许多人心目中的英雄,甚至希特勒、墨索里尼、东条英机这些战争狂人与受到一些人的崇拜!
为什么人们在对待暴力问题上会有如此自相矛盾的心理呢?这就在于,前者是基于人类的理性和良知,而后者则是出于一种原始的感情,出于一种集体无意识。因为人类具有动物性本能;这种本能的表现之一就是攻击性;并且这种攻击性还会转化为所谓“战斗者的热情”。正是基于这种热情,个人不但需要表现自己的勇猛、刚强、坚毅,还会产生“蹀血渴望”。原始人之所以都崇尚暴力,这就是其根本原因。尽管后来人类进入了文明时代,但是,对于暴力的崇尚并没有消失。人们所崇尚的不仅有革命暴力,而且还有战争暴力,尤其是那些所谓的英雄、伟人在战争中所使用的军事暴力。
正是出于对暴力的崇拜,人类才总是把暴力作为解决彼此冲突的主要方式,把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主要途径。当今世界恐怖主义的盛行则更其将暴力的崇拜推向了极致,使它的活动几乎无孔不入,无所不在,以至于令每一个人都失去了安全感,而惴惴于恐怖主义阴影的笼罩之下!
既然如此,那么,什么是暴力呢?恩格斯的回答是:“暴力{即国家权力}也是一种经济力量。”在我看来,恩格斯的这个定义不仅太狭窄,暴力不不仅仅是国家权力,而且暴力也并非仅仅是一种经济力量。广义地说,所谓暴力乃是一种施加于他人的强制力。
所谓暴力有多种形式,而且具有不同性质。一般地说,暴力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是个人暴力,诸如个人之间的斗殴,家庭暴力等等。这种暴力通常只是偶发性的,因而发生率较高。
第二是团伙暴力,也就是一伙人对他人所实行的强制力。团伙暴力虽然与黑社会组织有直接的关联,但却不仅限于黑社会组织;由“哥们”之间组成的团伙对他人施以威胁、殴打等等暴力行为,或者彼此之间的殴斗,都属于这种团伙暴力。这种暴力行为,不仅有偶发性的,而且也有预谋性的。
第三是集团暴力,亦即有组织、有策划的暴力集团使施行的暴力。施行这种暴力行为的,不仅存在于恐怖主义组织,也包括所有旨在以暴力手段推翻现政权的革命组织。这些集团所实施的暴力,通常都是有组织,有预谋的,行动也十分隐蔽,所以极难预防,而且具有极大的破坏力。
第四种就是国家暴力。这种暴力可以分为两种:{1}行政暴力,即国家通过某些政策、法规对民众采取强制性措施,而使之不得不接受其支配;{2}军事暴力,也就是通过战争而进行对外扩张,以征服别的国家或者民族。
那么,暴力发生的机理是什么呢?
首先,就是一种要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的意欲。父亲之责打儿女,夫妻之间发生冲突,乃至于对他人施行强制性举动等等,都具有这种性质。因为人类与动物一样具有控制欲,占有欲,支配欲,因而他要将总是希望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控制和支配他人,一旦不如所愿,便施以暴力。
其次,则在于发泄过剩的精力。年轻人如果不把精力放在读书、做事上面,其旺盛的精力就难以发挥。本来人类就具有攻击性不能,而年轻人的这种本能则尤为强烈,所以要求需要发泄。正是这个缘故,许多年轻人往往莫名其妙地冲动、发火,以至于一旦与他人不和就势必大打出手,拳脚相加。不但有个人之间斗殴,还有“打群架”的现象。
再次,便是出于物质利益、经济利益的驱动,其小焉者,就是诸如抢劫财物、杀人越货等等行为;而其大焉者,那就是发动战争。战争,对于个人而言,固然必定可能成为炮灰。但是,许多人之所以自愿地参战,就因为这可能成为升官发财的机会。对于国家而言,则可以扩大地盘,增加财富,强化国力,这当然就成为了一些国家主义者、民族主义者的一种最佳选择。
最后,也是最为人们所忽略的,那就是基于自我表现、自我构成的欲求,因为每一个人都希望之间能够成为成功者。显然,对于那些将军、军事强人、独裁的统治者——诸如亚历山大、凯撒、拿破仑等等而言,他们追求的当然绝不仅仅是金钱、珠宝、土地等等。其所以一再发动侵略战争,完全是为了巩固自己的权力,显示自己强大。通过战争不仅可以赢得广大民众的拥护和爱戴,而且还可以使自己名垂青史,成为一代伟人!
总而言之,把暴力仅仅归结于经济的动因显然是失之偏颇的,因为人作为一种有自觉意识的高等生物,他的需要绝不仅仅是物质利益、经济利益;在物质需求得以满足之后,他被需要一些更高级的、精神性的东西。这是人与动物之间的根本区别。然而,令人遗憾的是,马克思主义者们却忽略了这种需要,以至于把人降到了动物的地位!
当然,按照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等等这些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恩格斯之认为“暴力也是一种经济力量”便是可以理解的。但是,通过我们对各种形式的暴力及其性质的分析,那么,我们就会很难认为“暴力也是一种经济力量”了。
既然暴力并不是、或者说,并不完全是一种经济力量,那么,暴力在历史上具有什么作用呢?
在恩格斯看来,暴力是由经济决定,受经济的制约,并且是为经济的“自己运动”开辟道路的工具而已。因此,它在历史上的作用也就不能不是十分有限的。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就这样说过:“第一,任何政治权力,起先总是以某种经济的社会的职能为基础的,而随着社会成员因原始公社的崩溃而转为私有生产者,这种权力增长起来了,并且因此一般的社会职能的执行者,更远地同那些生产者疏远开来了。第二,在政治权力对社会独立起来并且从社会的公仆变成社会的主人以后,它就可以按两个方向行动。或者它按照经济发展的合乎规律性的精神和方向去行动,那么,在政治权力与经济发展之间,就不发生冲突,而经济发展就被加速了。或者政治权力违反经济发展而去行动,那么,除去少数例外政治权力照例总是在经济发展的压力下陷于崩溃。……如果我们撇开征服的场合不说,那么当某一国度内部的国家政权同其他经济发展发生冲突之时,——直到现在,差不多一切政治权力在一定的发展阶段上都是如此,——斗争每次总是以政治权力被推翻来结束。无论什么时候,经济的发展,总是无情地、无例外地打通自己的道路。”可见,“暴力在历史上和经济的发展比较起来”,它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
当然,如果把暴力仅仅看作是一种国家权力,那么,它在历史上的作用自然是相当有限的。但是,在历史上,暴力并不仅仅是作为一种国家权力而存在并起作用的。相反,它对历史发展的影响,通常是作为一种非国家权力出现的;并且它通常是作为一种有组织的强制性的力量而与国家权力相对立。正是依靠了这种力量,通过暴力不但可以构建某种人为的社会制度,甚至还可以改变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
恩格斯之所以说暴力较之经济对于社会发展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这就在于,他认为:“行动每一次都是产生于直接的物质动因,而不是产生于伴随着物质动因的词句,从而反过来说,政治词句和法律词句,也恰如政治行动及其结果一样,都是物质动因的结果。”这一论断显然是片面的,因为,正如我们所知道的,事实上,人们的行动并不仅仅在于受物质动因的驱使。虽然在某些条件下革命的暴力可能为经济的“自己运动”开辟道路,如英国革命和法国大革命就是如此。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通过暴力行动往往会改变经济的“自己运动”,从而使社会的发展走上另一条道路。
暴力在历史上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暴力可以人为地建构一种经济社会制度。
众所周知,奴隶的出现虽然很早,但却没有成为一种奴役性制度。这些成为奴隶的人,或者是罪隶,或者是战俘。他们多在神庙、在王宫、或者在氏族贵族的家中执役,而并不从事生产劳动,因之也就没有形成一种奴役性的经济社会制度。只有当农奴出现以后,一种奴役制度才开始出现于人类社会。
这种奴役制度是怎样形成的呢?那就在于暴力的作用。众所周知,在酋邦社会,虽然“下等人”已经出现,剥削也随之出现了,但却没有制度化。当某一个酋邦强大起来以后,便开始向外扩张,从而征服了其他部落或者酋邦。虽然征服者成了被征服者的主人,也占有了他们的土地。但是,征服者却并不使用这些土地,而是仍然由其原来的作为土地所有者的族群耕种;他们被束缚在土地上,而不能自由离开;并且他们必须向征服者缴纳贡物。所谓“夏后氏五十而贡”,所指的大抵就是这种情形;而农奴制也就是这样形成的。
对于形成农奴制的具体情况,我们所知不多。吕思勉先生在《先秦史》中说:“古之民,有征服者与所征服者之别。征服者居中央山险之地,服兵役,是为乡。所征服者聚四面平夷之地,其人亦非不能为兵,惟但使保卫闾里,不事征戍,如后世之乡兵然。”接着,他又引《小司徒职》所说的:“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以任田事而令贡赋。”显然,这里的所征服者就是农奴了。
此外,顾准先生在《希腊城邦制度》中说:“多里安人的来到,大大的促进了原来已有相当规模的海外移民。”由此所引起的后果就是农奴制的形成。他说:“史家考证,认为最初希腊的海外殖民,多数是夺取当地人民原有的居民点居住其中,原有的居民成为移民团体的‘依附民,常常是农奴’。”当地居民之所以沦为农奴,显然便在于他们成为了被征服者。其实,农奴制在古希腊的出现,不仅限于海外殖民,而且在此以前的外来族群的一再入侵中,就已经形成了。
由此可见,农奴制并不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相反,它乃是依靠暴力而构建起来的一种人为的社会制度。
其实,进入国家社会以后,许多国家所出现的都是农奴制,显然就因为这些国家都是建立在征服与被征服这一基础之上的;而被征服者之所以能够屈服于征服者,无疑所依靠的就是暴力。既然如此,我们当然就不能说,在任何情况下都是经济决定政治,更不能说“暴力也是一种经济力量”。相反,通常的情况倒是,经济仅仅是诱发暴力的一个原因,但却不是全部原因,因为扩大土地,掳掠财物,俘虏人口固然是原因之一,但更主要的则在于:对于普通民众而言,固然是获取财富的机会,也是显示个人勇猛、刚强的场所;而对于领导者来说则更是显示自己的力量,自己的强大,从而使自己不但能够获得族民的尊敬,甚至还可以使自己扬名天下。既然如此,那在这里就不是经济决定政治,反倒是政治决定经济了。不用说,这里所谓的政治,当然就是指依靠暴力而取得并维持的统治。
二,暴力可以改变历史的发展进程。
社会制度、尤其是经济社会制度,大凡有两种:或者是人为地建立起来的制度,或者是自发地形成的制度。中国在农奴制的基础上形成的封建制就是自然而然的,因为通过“授土,授民”的举措,不仅有利于政权的巩固,而且也有利于经济的管理。中国的封建制大抵形成于殷商时期,成熟于西周时代。姬周王朝正是依靠了“封建诸侯,以藩屏周”才使其统治维持了八百年之久。
显然,因为农奴制是一种人为的制度,它当然不可能长期维持,从而建立在农奴制基础上的封建制也就难以长期维持。所以,随着农奴制之逐渐转向租佃制,地主制也就应运而生了,并且贵族的地方分权制也就被君主的中央集权制所取代。封建制的解体而进入地主制社会之所以势在必然,在于农奴制一旦转换为租佃制,在它的母体内就必然孕育出地主制来。所以,由封建制而地主制便具有了某种必然性,从而成为一种自发地形成的制度。
罗马虽然实行的是奴隶制;农奴与奴隶在人身隶属关系上也有所不同,但是,从性质上说,它与农奴制确具有相当的同质性,即奴隶和农奴都是对其主人具有人身隶属关系。正是这个缘故,罗马的奴隶制后来才开始向隶农制转换;而隶农制与租佃制只有一步之遥,因为二者都是向地主缴纳实物地租,从而也就免除了徭役地租。所以说,如果没有“蛮族”的入侵,那么,它向地主制的转换便是不可避免的。可见暴力的确能够改变历史的进程。
虽然随着西罗马帝国的崩溃,通过暴力而在西欧才建立起了封建制。但是,封建的农奴制之转换为地主制具有一种自然趋势,因而随着封建制的衰落,土地逐渐变成了商品,在十五世纪便会发生一场所谓的“土地革命”。
詹姆斯·W·汤普逊在《中世纪晚期欧洲经济社会史》中说:“15世纪,一场土地革命在欧洲获得进展,……有许多证据表明,商人们尽量置备田产,成为土地所有主;或者为了投资,或者以他们中最富有者而言,是为了占有地产,模仿贵族绅士。”而这,意味着什么呢?那就是向地主制的转变。由此便证明了暴力可以改变历史进程。
西方之所以没有走上地主制的道路,完全是由地理大发现造成的。汤普逊说:“15世纪的地理大发现,在总体上改变了商业贸易的局面。”可见,如果没有地理大发现,这种转变是完全可能的。而这一事实也表明,在人类的历史进程中偶然性具有何等重要的作用。
三,暴力可以改变一个国家的政治形态。
西班牙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所发生的内战就是一个例证。众所周知,西班牙是一个非常腐朽的君主专制的国家,因而民众却总是期望改变这种现实。因此,自1812年遭到拿破仑入侵以来,曾经发生过十多次革命。1930年初,由于通过政变上台的普里莫·德里维拉失去了军队的支持,而只得辞职。于是,国王阿方索决定恢复宪法,并于1931年举行大选。投票的结果对现政权极为不利,舆论也显现出对于变革的渴望。因此,阿方索便悄然离开了这个国家。同年4月14日宣布成立共和国。从此,这个国家似乎也就实现了政治的民主化转型。
尽管西班牙的中产阶级已经比较强大,但是,还不足以成为这个社会的中流砥柱。当时,代表贵族、军队和教会利益的右派势力最为强大,他们力图维持现状;但是,作为左派代表的形形色色的极端主义份子则要求举行彻底改革,以推进革命;中间派主要反映的是下层民众、知识份子和专业人士的观点,然而,却不能形成主流意见。由于三派之间的内斗,而使新建立起来的政权软弱无力。正是在这种情势下,以弗朗西斯科·弗朗哥为首的右派份子在德国和意大利的支持下而发动了内战,并最终导致了这个社会政治转型的断裂,从而也就中断了这个国家向宪政民主转型的历史进程。
四,暴力可以阻遏仅仅的“自己运动”。
正因为暴力具有如此强大的力量,所以,即使经济的“自己运动”可以为其发展开辟道路。但是,暴力比经济的“自己运动”更有力量,因而它能够阻碍经济的“自己运动”。
众所周知,帝国时期的罗马,工商业十分发达,并且还形成了一个强大的资产阶级。虽然由于时代的局限,资本主义不可能获得充分的发展,但市场经济之发达却是空前的,因为在罗马统治的世界范围内,到处都有繁荣的市场经济。然而,仅仅因为暴力的作用却不仅彻底摧毁了资本主义经济,同时也摧毁了罗马帝国本身。
M·罗斯托夫采夫在其《罗马帝国经济史》中指出:“罗马国家的机体内有一个根深蒂固的病患,不可能用治标的措施来治愈它。国家不但榨取资本,而资本乃是帝国的精血:一切企图使财政复原的政策,无论是像塞普提米攸斯进行抄没的那种暴力措施,或是比较制度化但却同样有害的措施,都不过是想一而再、再而三地勒索更多的钱财。”其所以如此在于,“国家的主人就是军队,皇帝们不得不使他们自己和国家结构适应于中国严酷的现实。军队十分清楚地表明它不打算容忍旧特权阶级的任何优势,……”因此,“在亚历山大·塞韦鲁斯以后的这段时期内,我们看到皇帝们在军队的不断逼迫之下完全了由塞普提米攸斯开始的过程。……代表自治市资产阶级的元老院议员阶级和古老的骑士阶级,逐渐丧失了自己的社会特权和政治特权,并且不再存在了。”而更为可怕的则是,“迪约科勒漆安的税收改革和后来一种皇帝的敕令使佃户变成了农奴,事实既已使他世代束缚在他的一块土地上,因此也就把他束缚在他的住所和他的主人关系上;……城市中的其他居民——船主、商人、工匠、工人——全都渐渐地束缚在他们的职业和他们的住处上。”所以,罗斯托夫采夫说:“三世纪的社会革命摧毁了古代世界的社会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的基础,而不可能产生正面的成绩。它在一个以历史悠久的古典文明和城市自治为基础的、繁荣而组织完善的国家的废墟上建立了一个以普遍的愚昧无知。以强迫横暴、以奴役作践、以欺诈行贿为基础的国家。”之所以发生这样的改变,显然就是暴力的作用。
五,
战争暴力可以完全改写历史。作为暴力极致的战争,则更其表现出了暴力的威力。在世界所发生过的著名的战争,诸如,埃及与赫梯的战争(公元前十四世纪),亚述帝国的征服(公元前十世纪至公元前七世纪),希波战争(公元前492年~公元前449年),伯罗奔尼撒战争(公元前431年~公元前404年),亚历山大东征(公元前334年~公元前324年), 三次布匿战争(分别为公元前264年~公元前241年,公元前218年~公元前201年,公元前149年~公元前146年),马其顿战争(公元前215年~公元前168年) ,阿拉伯帝国的西扩(633年至718年),阿拉伯帝国东扩和北扩(637年至751年),诺曼征服(1066年),十字军东征(1096年~1291年),吉思汗西征(1219年~1231年)旭烈兀西征(1253年~1260年 ,英法百年战争(1337年~1453年),奥斯曼土耳其的扩张(1360年~1571年),帖木尔的扩张(1380年~1405年) 等等,都改变了世界的历史。至于在中国历史上所发生的战争,诸如,巨鹿之战,官渡之战,赤壁之战等等都改变了中国的历史。我们可以分别以赤壁之战和淝水之战为例来说明这个问题。    赤壁之战发生于东汉建安十三年(公元208年)。当时,孙权、刘备联军在长江赤壁(今湖北蒲圻市西北的赤壁山,一说在今湖北武昌县西赤矶山)一带,大败曹操军队的一次决战。曹操败袁绍、破乌桓,基本统一北方后,于建安十三年七月,自宛(今河南南阳)挥师南下,欲先灭刘表,再顺长江东进,击败孙权,以统一天下。九月,曹军进占新野(今属河南),时刘表已死,其子刘琮不战而降。依附刘表屯兵樊城(今属湖北)的刘备仓促率军民南撤。曹操收编刘表部众,号称八十万大军向长江推进。刘备在长(今湖北当阳境)被曹军大败后,于退军途中派诸葛亮赴柴桑(今江西九江西南)会见孙权,说服孙权结盟抗曹。   

孙权命周瑜为主将,程普为副,率三万精锐水军,联合屯驻樊口(今湖北鄂州境)的刘备军,共约五万人溯长江西进,迎击曹军。十一月,孙刘联军与曹军对峙于赤壁。曹操将战船首尾相连,结为一体,以利演练水军,伺机攻战。周瑜采纳部将黄盖所献火攻计,并令其致书曹操诈降,曹操中计。黄盖择时率蒙冲斗舰乘风驶入曹军水寨纵火。曹军船阵被烧,火势延及岸上营寨,孙刘联军乘势出击,曹军死伤过半,遂率部北退,留征南将军曹仁固守江陵。联军乘胜扩张战果,孙刘两军分占荆州要地。   

赤壁决战,曹操在有利形势下,轻敌自负,指挥失误,终致战败。孙权、刘备在强敌进逼关头,结盟抗战,扬水战之长,巧用火攻,终以弱胜强。此战为日后魏、蜀、吴三国鼎立奠定了基础。显然,如果没有曹操在赤壁之战中的失败,中国就可能统一起来,而避免魏蜀吴的三国鼎立;而中国的历史也就势必重写。  

至于淝水之战则是起因于公元383年8月,苻坚亲率步兵60万、骑兵27万、羽林郎(禁卫军)3万,共90万大军从长安南下,同时,苻坚又命梓潼太守裴元略率水师7万从巴蜀顺流东下,向建康进军。近百万行军队伍“前后千里,旗鼓相望。东西万里,水陆齐进。”苻坚骄狂地宣称:“以吾之众旅,投鞭于江,足断其流。”  



东晋王朝在强敌压境,面临生死存亡的危急关头,以丞相谢安为首的主战派决意奋起抵御。经谢安举荐,晋帝任命谢安之弟谢石为征讨大都督,谢安之侄谢玄为先锋,率领经过七年训练,有较强战斗力的“北府兵”8万沿淮河西上,迎击秦军主力。派胡彬率领水军5千增援战略要地寿阳(今安徽寿县)。又任命桓冲为江州刺史,率10万晋军控制长江中游,阻止秦巴蜀军顺江东下。  



这次战役发生于10月18日,苻坚之弟苻融率秦前锋部队攻占了寿阳(今寿县),俘虏晋军守将徐元喜。与此同时,秦军慕容垂部攻占了郧城(今湖北郧县)。奉命率水军驰援寿阳的胡彬在半路上得知寿阳已被苻融攻破,便退守硖石(今安徽凤台西南),等待与谢石、谢玄的大军会合。苻融又率军攻打硖石。苻融部将梁成率兵5万进攻洛涧(在今安徽淮南东),截断淮河交通,阻断了胡彬的退路。胡彬困守硖石,粮草用尽,难以支撑,写信向谢石告急,但送信的晋兵被秦兵捉住,此信落在苻融手里。苻融立刻向苻坚报告了晋军兵少,粮草缺乏的情况,建议迅速起兵,以防晋军逃遁。苻坚得报,把大军留在项城,亲率8千骑兵疾趋寿阳。  



苻坚一到寿阳,立即派原东晋襄阳守将朱序到晋军大营去劝降。朱序到晋营后,不但没有劝降,反而向谢石提供了秦军的情况。他说:“秦军虽有百万之众,但还在进军中,如果兵力集中起来,晋军将难以抵御。现在情况不同,应趁秦军没能全部抵达的时机,迅速发动进攻,只要能击败其前锋部队,挫其锐气,就能击破秦百万大军。”谢石起初认为秦军兵强大,打算坚守不战,待敌疲惫再伺机反攻。听了朱序的话后,认为很有道理,便改变了作战方针,决定转守为攻,主动出击。  



11月,谢玄派谴勇将刘牢之率精兵5千奔袭洛涧,揭开了淝水大战的序幕。秦将梁成率部5万在洛涧边上列阵迎击。刘牢之分兵一部迂回到秦军阵后,断其归路;自己率兵强渡洛水,猛攻秦阵。秦军惊慌失措,勉强抵挡一阵,就土崩瓦解,主将梁成和其弟梁云战死,官兵争先恐后渡过淮河逃命,1.5万余人丧生。洛涧大捷,极大鼓舞了晋军的士气。  



由于秦军紧逼淝水西岸布阵,晋军无法渡河,只能隔岸对峙。谢玄就派使者去见苻融,用激将法对他说:“君悬军深入,而置阵逼水,此乃持久之计,非欲速战者也。若移阵少却,使晋兵得渡,以决胜负,不亦善乎?”秦军诸将都表示反对,但苻坚认为可以将计就计,让军队稍向后退,待晋军半渡过河时,再以骑兵冲杀,这样就可以取得胜利。苻融对苻坚的计划也表淝水之战示赞同,于是就答应了谢玄的要求,指挥秦军后撤。但秦兵士气低落,结果一后撤就失去控制,阵势大乱。谢玄率领8千多骑兵,趁势抢渡淝水,向秦军猛攻。朱序则在秦军阵后大叫:“秦兵败矣!秦兵败矣!”秦兵信以为真,于是转身竞相奔逃。苻融眼见大势不妙,急忙骑马前去阻止,以图稳住阵脚,不料战马被乱兵冲倒,被晋军追兵杀死。失去主将的秦兵越发混乱,彻底崩溃。前锋的溃败,引起后续部队的惊恐,也随之溃逃,行成连锁反应,结果全军溃逃,向北败退。秦军溃兵沿途不敢停留,听到风声鹤唳,都以为是晋军追来。晋军乘胜追击,一直到达寿阳附近的青冈。秦兵人马相踏而死的,满山遍野,充塞大河。苻坚本人也中箭负伤,逃回至洛阳时仅剩10余万。正是由于淝水之战的胜利,汉族才保住了半壁江山,而免于完全沦为异族的统治。  

既然如此,我们当然也就很难说,在任何情况下,都是经济决定政治了。相反,在大多数情况下,暴力往往倒是改变历史进程的原因。  

七   阶级斗争与革命

在毛泽东时代,所谓“阶级斗争”是一个令人不寒而栗的术语。因为在当时任何为当局所不容的事情或许现象都可能成为“阶级斗争的新动向”,都是“阶级敌人”向无产阶级国家政权“进攻的信号”!以至于不但把皮鞋擦得亮一点是“阶级斗争”的反映,甚至读一读《安娜·卡列丽娜》这样的文学作品也是“阶级斗争”的表现!因为从这些现象中反映出了对于资产阶级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的迷恋。这样的情形说起来已经很难令年轻人不可思议,然而,毛泽东却就是利用“阶级斗争”的法宝,而牢牢地控制着整个国家政权,并且使老百姓只能俯首听令……
那么,什么是阶级斗争呢?
关于阶级和阶级斗争的问题,马克思于1852年3月5日致约·魏德迈的信中指出,李嘉图就已经证明了阶级的存在,因为他曾经这样说过:“土地的产品,即通过联合使用劳动、机器和资本而从地面上获得一切,都分配给社会上的下列三个阶级:土地所有者、耕种土地所必需的资本的占有者以及用劳动耕种土地的劳动者。”因此,“无论是发现现代社会中有阶级存在或发现各阶级间的斗争,都不是我的功劳。在我以前很久,资产阶级历史学家就已经叙述过阶级斗争的历史发展,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也已对各个阶级作个经济上的分析。我的贡献就是证明了下列几点:1.阶级的存在仅仅同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2.阶级斗争必然要导致无产阶级专政;3.这个专政不过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无阶级社会的过渡。”后来,1854年7月27日,他在致恩格斯的信中甚至把梯叶里称为“‘阶级斗争’之父”。可见阶级斗争学说并不是马克思的独创。阶级斗争学说之所以与马克思主义联系起来,就因为马克思主义完全是由阶级斗争学说贯串起来的。
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就明确指出:

迄今存在过的一切社会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
自由民与奴隶,贵族与平民,地主与农奴,行东与帮工,简言之,压迫者与被压迫者始终是处于互相对立的地位,进行着不断的,有时是隐藏,有时是公开的斗争,每次结局若不是全部社会结构受到革命改造,便是各斗争阶级同归于尽。
在先前各个历史时代,我们差不多到处都可以看见社会完全分成为各个不同的等级,——可以看见各种不同的社会地位构成为整整一串阶梯。在古代罗马与贵族、骑士、平民和奴隶;在中世纪有封建主、陪臣、行东、帮工和农奴,并且几乎其中每个阶级里面又有一些特别的等第。
从灭亡了的封建社会里产生出来的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并没有消灭掉阶级矛盾。它不过用新的阶级,新的压迫条件,新的斗争形式代替旧的罢了。
但现今这个时代,即资产阶级时代,却有一个特点,就是它使阶级矛盾简单化了:社会日益分裂为两大敌对的阵营,两大互相对抗的阶级,即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
后来,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一八八三年德文版序中又做了这样的概述:
《宣言》中所贯彻底基本思想,即:每一历史时代的经济生产以及必然此次发生的社会结构,便是该时代政治和思想历史的基础;与此相适应的是{自从原始公共土地占有制解体时起}全部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即社会发展各阶段上被剥削阶级与剥削阶级,被支配阶级与统治阶级间斗争的历史;在这个斗争现今所达到的阶段上,被剥削压迫的阶级{无产阶级}为要摆脱掉剥削、压迫以及它的那个阶级{资产阶级},已非同时使整个社会永远摆脱剥削、压迫以及阶级斗争不可了。
那么,阶级又是怎样划分的呢?
关于阶级,马克思和恩格斯都没有给出一个定义,自然也就没有涉及到阶级划分的问题。不过,列宁在《伟大的创举》中倒是这样说过:“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大的集团,这些集团在历史上一定社会生产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对生产资料的关系{这种关系大部分是在法律上明文规定了的}不同,在社会劳动组成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而领的之间所支配的那份社会财富的方式和多寡也不同。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集团,由于它们在一定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中一个集团能够占有另一个集团的劳动。”
列宁关于阶级的这个定义倒是符合马克思的原意的。因为马克思就这样说过:“资本家所以是资本家,不是因为管理着产业的企业,相反地,资本家所以成为产业的领导者,是因为他是资本家。产业上的最高权力成为资本的属性,正如封建时代军事上和法庭上的最高权力是土地所有权的属性一样。”
既然阶级的划分是由生产资料的占有及其在生产过程中的地位决定的,那么,阶级出现的首要前提就必然是劳动生产率的提高。马克所指出:“在劳动生产率还没有达到一定的水平时,劳动者就没有可以支配的多余时间。没有多余的时间,就不可能有剩余劳动,因而也就不可能有资本家,而奴隶主、封建贵族、一句话,任何大的所有者阶级也都是不可能的。”
其次,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使一部分被生产出来的产品便有可能脱离生产者本身而为非生产者占有。于是,一群人依靠另一群人的劳动而生活的情形就发生了。这就是社会形成阶级划分的第二个前提。这种情形通常是与社会分工的出现同时发生的。正是随着社会的分工,不仅有了产品交换的需要,同时也随之出现了生产资料的私有,并从而使社会分裂为两大对立的阶级。
最后,所谓阶级对立,必然是由两个阶级、即封建主与农奴,地主与佃农、资本家与工人等等构成的;而二者所构成的却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它们之间,虽有矛盾,但也有合作,因而必然具有一种谁也离不开谁的关系,否则,这个矛盾的统一体就不能成立。因此,它们之间,从根本上说,是不可能发生势不两立的冲突的。
相互对立的阶级之所以必然存在阶级斗争,就因为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统治阶级必然对被统治阶级进行压迫和剥削。这种情形是否必然存在呢?当然是存在过的。不过,随着文明的进步,不仅压迫的情形势必逐渐消失,而且剥削的情形也会降低甚至消失。
我们知道,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是以劳动价值论为依据的。然而,现代经济学证明,价值并不仅仅是劳动创造的。保罗·A·萨缪尔森和威廉·D·诺德豪斯在他们合著的《经济学》{第12版}的第二十六章“生产论和边际产品”中就论及这个问题。
他们认为,对生产要素的需求的基本特点来自这样一种技术上的基本事实:即生产要素——劳动、土地、资本、管理、科技等等——都不是单独发生作用的。物品的产量共同地取决于所有被所有的投入品的数量。这也就是说,各种不同的生产要素按照其投入量而都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作用。
对于投入的不同生产要素的生产率,这种不同的或者相互依赖的性质具有一个重要的后果:对每一个投入要素的需求的数量将取决于全部投入要素的价格。因此,对劳动、就业的需求将取决于机器的价格,同样地也取决于工资率。
由于在现实的生产过程中不存在某个生产要素的独立性,土地、劳动和资本品等等在生产上的相互依赖的性质,也就使得分配问题复杂化了。
生产函数表明:如果你拥有一定数量的劳动、一定数量的土地和一定数量的其他投入品要素,如机器或原料,那么,你所生产的某种具体的物品的数量是多少呢?答案取决于当时的技术条件:如果某人做出一个新的发明和发现一种新的工业生产方法,那么,从一定数量的各种生产要素所得到的产出就会上升。但是,无论何时,在各种生产要素投入的数量既定的条件下,都存在着一个可以获得最大的产出数量,并从而形成一个边际产出率与获得一个边际产品。
所谓边际产品是指一种生产要素在其他因素保持不变时,由于增加该生产要素一个单位而增加的产品或出产量。例如,劳动的边际产品在其他投入品保持不变时,增加一个单位的劳动而增加的出产量。同样,土地的边际产品是在其他投入品保持不变时,增加一个单位的土地而导致的总产出量的变动——对于任何一种生产要素都是这样。
据此,我们就可以确定,在分配中是否存在剥削的问题——如果地主的收入超过了土地的边际产品,那就存在着剥削;同样,如果资本的收入超过了资本品的边际产品那就存在着剥削。正是由于分配在其实质上有一个边际产品在起作用,因而无论是地主与佃农之间,还是资本家与个工人之间,所存在着的互惠关系大于他们之间所存在着的矛盾。
在中国传统社会,地主与佃农之间虽然是两个相互对立的阶级,但他们作为一个矛盾的统一体,彼此之间并不是一种你死我活的关系。诚然,某些“暴发户”压迫佃农的情形倒是有的,但这却并不是一种普遍的现象。从总体上看,地主与佃农之间倒是相处融洽的。这不仅因为他们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不存在压迫与被压迫的必要性;而且在“聚族而居”的农村,地主与佃农之间往往存在着宗族的或者亲戚的关系,因而人情就不能不成为维系其关系的纽带。在这样的情况下,他们之间即使是有矛盾,也不至于达到必需通过斗争的方式来解决。中共在建国以后进行“土地改革”时,要佃农诉地主的“苦”,一些佃农则因为无“苦”可诉,而遭到批判,甚至被戴上“落后份子”的“帽子”。这就也就足以证明,地主与佃农之间绝非一种势不两立的关系。
至于在中世纪的欧洲,农奴被称为“束缚于土地上的人”,这除了意味着他们不能离开土地以外,却并不就表明他们的生活处境。东欧农奴的境况的确很悲惨,诸如屠格涅夫的《木木》、舍甫琴科的《音乐家》就描写了他们可怜的命运。但是,在西欧的情况就要好得多了。哈罗德·J·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中就中世纪的庄园法指出:“农民与领主之间的的法律关系发展出一种互惠成分,但是,这种成分因为农民与领主之间不具有效忠和忠诚关系以及与领主之间缺少终身缔约的概念而不像封建法中那样明显;不过,农民为了获得更有利的劳动条件向领主施加集团压力,这在效果上类似于一效忠为条件作出的互惠让步。此外,庄园法通过通过一个由庄园成员组成的会议实施,成员中包括农奴,他参加与由领主的官吏即管家主持的对纠纷的裁决。”这就表明,领主与农奴之间的不可能存在着所谓的“阶级斗争”。
并且,伯尔曼还指出:“在1256—1257年波伦亚宣布解放农奴时,城市当局被宣布农奴制是人类堕落的结果,声称人类的自然状态是自由的。与此相似,在法兰西国王路易十世和高个子腓力于1315年和1318年宣布释放某些王室土地的农奴,使用了将会在后来数个世纪产生反应的语言”,这就是:
根据自然法,人皆生而自由,但因王国所保存的伟大时代的惯例和习惯……也可能因为他们前辈的不端作为,我们普通人中许多人也就陷入奴役的枷锁之中,并处于颇令我们不快的各种状态中,鉴于本王国称作自由人的王国……我们已经命令……应恢复这些受奴役者的自由,对于生而受奴役、长期受奴役和最近由于婚姻和居住或诸如此类而沦为奴役状态的人们,应以良好和方便的条件赋予他们一自由。
请问:这里所反映出的,有什么“阶级压迫”?有什么“阶级斗争”?
尽管工人较之农民更集中,更具有自觉的阶级意识,但是,他们却自发地倾向于工团主义。他们与业主之间虽然存在着矛盾,但同样并非必须进行你死我活的斗争;并且由于他们与业主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随时可以走人,因而他们并不需要打到业主,反而倒更愿意同业主合作。例如,虽然随着工业革命的推进,机器威胁到了工人的工作,但工人们反对的却并不是业主而机器。1779年,在兰开郡的博尔顿成就爆发过大规模的破坏机器的运动。到了现代,随着民主政治的推进,随着工人的“讲价力量”的增强,他们虽然总是通过罢工的方式争取更多的利益,但却没有哪一个工人组织试图发动一场革命来推翻资本家,以取得本阶级的统治。
虽然自十九世纪后期以来,形成了无产阶级的革命运动,但那仅仅是由于马克思主义的知识份子和追随他们的一些工人积极分子的组织和发动的结果。列宁就这样说过:
工人本来也不可能有社会民主主义的意识。这种意识只能从外面灌输进去。各国的历史证明:工人阶级单靠自己本身的力量,只能形成工联主义的意识,即必须结成工会、必须同厂主斗争、必须向政府争取颁布工人所必要的某些法律等等的信念。而社会主义学说则是由有产阶级的有教养的人及知识份子创造的哲学、历史和经济的理论中成长起来的。现代科学社会主义的创始人马克思和恩格斯本人,按他们的社会地位来说,也是资产阶级知识份子。同样,俄国社会民主主义的理论学说也是不依赖于工人运动的自发增长而产生的,它的产生是革命的知识份子的思想发展的自然和必然的结果。
但即便是这样,工人群众对于社会主义革命的反应并不热切。除了1818年在柏林发生过失败的社会主义革命以外,西欧的其他地方都没有发生;二战以后,尽管法国、意大利的共产党势力强大,但却也没有试图夺取的举动。为什麽呢?这就因为工人阶级并不存在相对贫困化和绝对贫困化的问题,相反地,所谓“水涨船高”,他们的生活水平总是随着经济的增长而不断提高。因此,工人群众并不需要改变自己的生活方式,并不期望放弃自己的越来越好的生活条件。正是这个缘故,自上个世纪七十年代以来,所谓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革命便终于偃旗息鼓;尽管后来一些马克思主义者提出了所谓“欧洲共产主义”的主张,但响应者却是寥寥无几。

其实,在当代所谓“工人阶级”这一概念已经变得越来越模糊不清了,因为他们中的许多人不但拥有自己的动产,而且还拥有了自己的不动产,当然就已经不是无产阶级;而且他们中既有“蓝领”,也有“白领”,其地位、身份虽然也随之改变。所以,“工人阶级”这一概念也就被“工薪阶层”这一概念所取代。
既然如此,那么,由此是否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谓的阶级斗争仅仅只是一种假设,而在事实上根本就不存在呢?那倒也不是。
马克思主义所谓的阶级斗争,虽然讲的是相互对立的阶级之间的斗争,但是,从他们所举的例证来看,实际上也包括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旧阶级同新兴的阶级之间的斗争。这种斗争通常倒是由经济利益的冲突所致,因而既有势不两立的性质。不过,这种斗争的实际情况很复杂,它不仅包括新阶级与旧阶级之间的斗争,也包括民众与国家政权之间的斗争。这种斗争的极端形式,那就是暴力革命。
革命虽然被马克思主义认为是变革社会制度的一种手段,甚至是唯一的手段。然而,在实际上,革命却未必能够变革经济社会制度;而且即使通过革命而推翻了现政权,但新政权却未必就能够改变现存的经济社会制度,充其量不过是王朝的更替罢了。
正如我们所知道的,在中国传统社会,地主与佃农之间虽然不存在激烈的阶级矛盾,但是,农民战争却多次发生。这是为什麽呢?我们知道,一方面由于小农经济的脆弱性,而经不起天灾人祸的冲击,以致于土地的转让便是不可避免的;而另一方面则因为地主经济扩张性而使之必然进行土地兼并,通过兼并而使自耕农失去土地,以致于佃农愈来愈多,一遇天灾,便使一些农民无以为生。这些人不是流离失所而成为流民,就是啸聚山林而成为土匪。当国家已经无力为灾民赈灾,甚至已经无力给军队发饷时,农民起义就势必爆发,进而形成一场农民战争。发动农民战争的领导者,通常都是那些具有“痞子”精神和“痞子”作风的农民。这些人平时就好逸恶劳,甚至很可能是农村中的“地头蛇”;他们总是不安于现状,既憎恨富人的钱财,有抱怨自己的命运。因此,一旦有了机会,他们就会兴风作浪而进行“造反”,以改换自己的门楣。许多农民虽然也参加了造反的队伍,但他们多属于被裹挟,被夹持,或者被生活所迫。
在农民战争中,通常是烧、杀、抢、掠无所不用其极,地主自然难免劫难;尽管在这种战争中,偶尔也有诸如“均贫富,等富贵”之类的诉求,但是,所反对的却并不是地主制度,而使贪官污吏和国家政权,因而随着革命的胜利,就必然发生王朝鼎革。但是,新政权所维持的仍然是现存的生产关系,仍然是现存的经济社会体制。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的作用,通常都是造成了千百万人生命财产的损失,甚至造成了“村无劫余”的惨象。历史上所谓的“黄巢杀人八百万”、“张献忠剿四川”之类的传说,绝不是空穴来风。今天生活在四川的人大体上都是来自湖广的移民这一事实,就足以证明。由此所造成的,当然就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停滞乃至倒退。农民战争在历史上的作用,唯一的就是通过一场农民战争促成了王朝的鼎革,而使国家恢复了它的固有性质。
至于近代在西方所发生的英国革命或者法国大革命,却都不是由于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冲突引起的。相反,倒是封建的贵族特权阶级导致了资产阶级的革命。因为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新兴的资产阶级或中产阶级越来越壮大,其势力也越来越强盛。但是,贵族特权以及有贵族所把持的政府却不仅增加了民众、尤其是中产阶级的税负,而且政府的种种措施,更其严重的阻碍了新技术的采用,新工艺的实行,以及市场经济的开拓。因此,资产阶级革命所反对的乃是国家制度。通过资产阶级革命,实现了政治制度的变革,这无疑为资本主义的发展扫清了障碍,从而也就推到了社会的进步。
虽然通过革命的确可以推动社会的发展进程,但是,并且社会的发展就一定必需革命。众所周知,德国的社会转型就没有进行革命,而仅仅是通过改革就得以达成。同样,日本的社会转型也没有借助于革命,而使“明治维新”就完成了这一变革。由于种种变革,可以避免战争,保持社会稳定,生活正常,经济继续发展,而且还能够保持传统文化,使之实现在革新中的转换。
至于通过革命而实现的社会变革,通常的情形则是不但不能推进社会的发展,反而导致经济社会的崩溃。中国古代经历过多次农民战争,虽然结果导致了王朝的更迭,但是,在战争的过程中,不但有巨大的经济损失,更有大量的老百姓的伤亡,以至于一场战争之后,必然是民生凋敝,经济衰落;而在此废墟上建立起来的,依然是君主专制政体。在西方,农民战争虽然没有中国那样频繁,但是,其后果却大体相似。例如,德意志的三十年农民战争失败以后,所造成的就是“再版的”农奴制,以至于令所有获得解放的农民又重新变成了农奴!所以,马克思说:“革命是历史的火车头。”这虽然有其正确的一面,但是,它的后遗症却是很难医治的。英国痊愈的时间最短,也用了四十年,在于法国则用了八十年时间!可见这种说法不能不有其片面性。然而,历史唯物主义却正是以阶级斗争学说为其基础而提出了自己的国家学说。这就是说,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是建立在阶级斗争说这一基础之上的。



国家

关于国家问题,恩格斯在为马克思的《法兰西内战》所作的导言中说:“……在德国,对国家的迷信,已经从哲学方面转到资产阶级甚至很多工人的一般意识中去了。按照哲学家的学说,国家是‘观念的现实’或译成哲学语言,就是上帝在人间的统治,也就是永恒真理和正义借以实现或应当实现的场所。由此就产生了对国家以及一切与国家有关的事物的迷信心理,这种迷信心理之所以很容易根深蒂固起来,是因为人们从小就形成了一种习惯想法,似乎全社会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只能用旧有的方式即经过国家及其为高禄厚的官吏来处理和保护。人们以为,假使他们不再去迷信世袭君主制度而主张民主共和制度,那他们就已经非常大胆地向前跨了一步。其实,国家无非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机器,并且在民主共和制下也丝毫不弱于在君主制下。国家至多也不过是争取阶级统治获得胜利的无产阶级所承受下来的一个祸害;已获得胜利的无产阶级也将如公社一样,不得不立即尽量除去这个祸害的最恶劣的方面,直到那在新的自由的社会条件下成长起来的一代能够把这全部国家废物完全扔掉为止。”在这一段话里,无疑包括了马克思主义对于国家的基本态度和评价。
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理论,正是由于阶级以及阶级对立的出现,国家也就因之应运而生。但是,从对国家的起源以及国家的性质看,马克思和恩格斯都存在着自相矛盾之处。下面就是恩格斯对于国家的几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曾说过:““在社会发展的某种很低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生产品的规则囊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为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持法律为责任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显然,这里的国家与阶级没有关系,而完全是一种公共权力机关。
第二,他又指出:“社会产生着它所不可缺少的某些公共职能。被指定去执行这种职能的人,就形成社会内部分工的一个新需要部门。同时他们就获得了也和授权给他们的人相对立的特殊利益,他们在对这些人的关系上成为独立的人,于是就出现了国家。”这里的国家则已经变成了一个既得利益集团。
第三,他还说:“以往国家的特征是什么呢?社会起初用简单分工的办法为自己建立了一些特殊的机关来保护自己的共同利益。但是,后来,这些机关,而其中主要的是国家政权,为了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这就表明,国家虽然势必变成一个既得利益集团,然而,它却是社会内部分工的必然结果。但这样一来,国家就很难同阶级统治扯在一起,很难说它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了。
第四,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又说:“国家是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社会陷入自身不可解决的矛盾之中并分裂为对立面而又无法摆脱这种对立情势的表现。为了使这些对立方面,这些彼此经济利益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互相消灭而使社会同归于尽,于是一种表面上似乎凌驾于社会之上而用以缓和冲突,使这些冲突不致超出‘秩序’范围以外的力量,就成为必需了。这个由社会当中产生出来,但使自己凌驾于社会之上、而日益跟社会脱离的力量,便是国家。”这样,就意味着国家不仅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并且它的作用仅仅在于控制阶级冲突。
第五,他还说,虽然“这样的社会只有在两个阶级互相间的连续不断的公开斗争中或在第三种力量的统治下,才能存在,而这第三种力量似乎站在相互斗争的各阶级上面,压制着他们的冲突,至多也只容许在经济方面,在所谓‘合法’形式中进行斗争。”这样一来,作为“第三种力量”的国家,就不能不具有中立的性质,因而也很难说,国家就是阶级压迫和阶级统治的工具。
第六,他又说:“既然国家是由于必须控制阶级对立性而产生出来的,既然它同时又是在这些阶级冲突本身中产生出来的,那么它按照通例说总是最强有力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那个阶级的国家,而这个阶级借助于国家又成为在政治上也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并由此获得镇压和剥削被压迫阶级的新工具。”在就意味着,一方面国家总是站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一边,而另一方面,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因国家的支持也就成为政治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从这个观点看,国家当然就只能是阶级专政的工具。
显然,对于国家起源的问题,恩格斯的看法就多有自相矛盾之处。一方面认为,国家起源于控制阶级斗争的需要;而另一方面又认为,需要建立一些特殊的机关来保护自己的共同利益才产生了国家。前者可能使国家成为阶级专政的机关,而后者则使国家只能是履行公共职能的工具。显然,这两者在性质上是大不相同,而且很难调和的。
甚至在国家的性质问题上,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诸多论断,则不仅存在着种种矛盾,而且也表现得相当偏激。例如:
1848年,马克思和恩格斯在他们合著的《共产党宣言》中就这样写道:“现代资产阶级国家政权不过是管理资产阶级共同事务的委员会罢了。”
1850年,马克思在《1848—1850年法兰西阶级斗争》中也指出,资产阶级共和国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
1851年,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写道:“资产阶级共和国在这里表示一个阶级对其他阶级的无限制的专政。”
1872年,恩格斯在给库诺的信中写道:“国家权力不过是阶级统治——地主和资本家——为维持其社会特权而为自己建立的组织,……”
1876年,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写道:“直到现在所有存在过的和存在着的、运动于阶级对立之中的那个社会,需要有国家,即剥削阶级用以维持它的生产的外部条件的那种组织,也就是用以强制地束缚被剥削阶级于一定生产方式所决定的被压迫状态{奴隶制、农奴制、封建隶属制、雇佣劳动制}之下的组织。”
最后,恩格斯在1891年为马克思的《法兰西内战》一书所写的导言中,把国家言简意赅地定义为:“国家无非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机器。”
从上述观点中,我们不难看这,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确认为,国家是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是维持统治阶级的生产所必需的外部条件的手段。不过,他们倒的确确没有忽略另一种情况,这就是国家在一定的条件下,则又具有凌驾于各阶级之上的、作为“第三种力量”的那种“调停人”的中立的性质。例如:
1851年,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指出:“波拿巴想扮演一切阶级的家长似的恩人。”因此,在路易·波拿巴统治时期,国家似乎成了一种独立的东西。同时,他又指出:“虽然如此,国家权力并不是悬在空中的。波拿巴是代表着法国社会中的人数最多的阶级,即代表着小农的。”由此可见,国家并不仅仅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那个阶级的工具;这一定条件下,它也可以对于两个相互对抗的阶级保持一定的独立性,而代表着社会的中间阶级。
1884年,恩格斯在他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也指出:“彼此斗争的阶级达到这样势均力敌的状态,使国家权力暂时得到对于两个阶级的相当的独立性,成为这两个阶级之间的表面上的调停人。十七世纪和十八世纪的专制君主制就是如此,它使贵族阶级和资产阶级相互平衡起来;第一特别是第二法兰西帝国的波拿巴制度也是如此,它唆使无产阶级去反对资产阶级,又唆使资产阶级来反对无产阶级。”
1889年,恩格斯在给考茨基的信中再次指出,君主专制政体是“作为贵族和资产阶级之间自然形成的一种妥协。”
虽然总的来说,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国家既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同时,在一定条件下,它又具有超阶级的中立的性质。但是,马克思所说的总是具体的、现实中的国家,因而他没有给国家下一个定义。然而,恩格斯却大体上都是针对抽象的国家而言的,所以,他的国家观的自相矛盾之处,就显得特别突出。显然,国家既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那它就不可能具有超阶级的中立性质,因为这二者是很难统一起来的。
那么,国家的本质究竟是什么呢?虽然马克思主义认为,创立国家的目的在于保护某个共同体的共同利益,以免受内部和外部的侵犯。但是,中外的历史事实表明,保护共同体的公共利益可以不必要国家——队群社会、部落社会、乃至酋邦社会莫不如此。国家之所以产生,完全是阶级分化和阶级对立的结果,其目的在于把阶级关系和阶级秩序制度化,从而使共同体内部保持正常的社会秩序,使社会的生产和生活能够正常地维持,这就是国家所固有的性质。然而,由于国家拥有了公共权力,并形成了一个特殊的既得利益集团,或者如马克思所说的“国家同业公会”,因而在其现实形态上,它就成为了这个既得利益集团谋取和维护其私利的工具;并且正是出于这个集团的私利,而使之同时也成为了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工具。
作为一种中立的、拥有强制力的社会仲裁力量的国家,为什么会不可避免地蜕化变质,而使它在现实形态上与它的固有性质发生对抗呢?
我们知道,国家权力的掌握和行使,总是通过一定的机构及其官吏去实现的。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这些“被指定去执行这种职能的人,就形成社会内部分工的一个新部门。同时他们就获得了也和授权给他们的人相对立的特殊利益。他们在对这些人的关系上成为独立的人。”既然统治集团是一个特殊的利益集团,那么,为了获取和维护他们的特殊利益,就必然地使他们所掌管的国家发生蜕变。这种蜕变不仅表现在操权者的贪污腐败上,更严重的则是它对社会和人民的控制。然而,这却是一种不可避免的自然趋势。
显然,国家的蜕变是从掌管国家权力的人开始的。其所以如此,就因为国家权力是一种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公共力量,并从而使之不能不具有了腐蚀性。统治集团的成员凭借这种力量,不但可以把他们个人的意志强加于社会,使生活在这个社会里的人们都受着他们的意志的控制和支配,而且他们还可以谋取个人的私利,以实现个人的私欲,使操权者享受到一般人所不可能享受到的物质方面和精神方面的特殊利益;并且正是这种特殊利益才使得古今中外的许多野心家汲汲于对国家权力的猎取。
与此同时,统治集团所处的这种特殊地位,必然吸引着一群趋炎附势的人们,如同腐肉之吸引着苍蝇。这些人不但从操权者身上分享着这种利益,同时还在他们身上播下病菌,这就是由于这些人的引诱腐蚀而使操权者沉溺于享乐之中,以致逐渐忘记了自己的社会责任;同时又因为这些人的阿谀逢迎使操权者逐渐丧失了明睿的理解,正常的判断而陷入盲目的自信,自以为自己的意志就是社会的要求,自己对他人的支配就是他人的福祉所在。
这种自大狂进而引发了操权者的支配欲;他要使他人完全变成执行他的意志的工具,使一切社会活动都成为他的意志的体现;伴随着这种支配欲而产生的还有嗜权欲。由于他要求支配他人,支配社会,他就必须牢固地掌握他所操纵的权力。为了保持和巩固他的权力,他可以根本不履行他所承担的责任,相反地,倒是不择手段地清除异己,镇压人民。正是这样,这个国家政权也就完全丧失了它的固有功能,而变成了一个特殊利益集团维护其既得利益的工具。
统治集团的特殊利益是由一定的阶级力量的对比关系、以及由此所制约的其个人或集团对这种利益的社会估价来决定的。这就是说,统治集团为了谋取和维护他们的特殊利益,就必须根据当时的阶级力量的对比,看是公开地站在这个阶级还是站在那个阶级一边呢,或者还是对各个阶级保持中立对他们更为有利,从而以决定其路线、方针、政策。因此,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便成为统治集团的特殊利益的社会估价的政治体现,是对其特殊利益的社会估价的结果。
既然任何社会都必须保持一种稳定的生产关系,而这正是社会创立国家的目的。但是,国家在维护这种生产关系的同时,也就必须把它的强制性权力用来保障这种生产关系的稳定,而不是用来改变这种生产关系。这是实现统治集团的特殊利益的前提。因此,通常的情况通常都是这样:统治集团为了实现他们所谋取和维护的特殊利益,在承认现存的生产关系的前提下,总是对各个阶级都保持着一种表面上的不偏不倚的态度。但在实质上,却又总是偏袒着某个阶级,把那个阶级作为它所依以存在的社会基础;而它之所以偏袒着那个阶级,就因为从阶级力量的对比关系上看,那是一个强大的、可以保障它的特殊利益的阶级。
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照例是社会上最强大的阶级,而且统治集团成员往往总是从这个阶级中选拔出来的;虽然其中也有些人并非出身于这个阶级,但是,当他一朝操权,便必然厕身于这个阶级,因为只有这样,他才可能取得他所追求的物质利益。正是这个缘故,农民革命的首领一旦登上帝王的宝座,便立刻背叛了那个养育他的阶级,而投入曾经是他不共戴天的敌人的怀抱;同样,一些工人运动的领袖,刚刚当上国会议员或者内阁大臣,便马上背叛了“无产阶级的革命事业”,而心安理得地充当着百万富翁的奴仆。正是这个缘故,国家权力便总是常常被这个统治集团的成员为了谋取私利,而变成了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那个阶级维护其阶级利益的工具。
但是,国家倒也并非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只是充当着某个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谋取其阶级利益的工具。在统治集团内部发生分裂的条件下,往往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即统治集团中的一部分人继续依靠着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那个阶级,而另一部分人则代表着与之相对立的那个阶级的利益。例如,在罗马共和国后期,苏拉与马留之间的斗争,苏拉所依靠的是贵族,而马留则把骑士、新公民、城市平民和马留的老兵{自由农民}等等阶层和集团作为自己争权夺利的工具;而恺撒与庞培之间的斗争也是如此:恺撒充当着平民利益的维护者,庞培则始终依靠着贵族。由于这种情况,就使国家权力的运用总是随着统治者个人的成败而忽左忽右地发生着变化,因而两千多年前西塞罗曾经这样说过:“恺撒不知道要把我们引向何处,我们是恺撒的奴隶,而恺撒是形势的奴隶。”
当然,也还有这样的情形,那就是恩格斯所指出的,当相互斗争的两大阶级达到了势均力敌的状态时,国家权力的行使便获得了相应地独立性,而超越于相互对抗的两大阶级之上,充当着“调停人”的角色。德意志帝国在俾斯麦的统治下,国家在权力的行使上,便常常在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充当着这样的角色;并且,正因为如此,德国才成为了世界上最早建立劳动保险和改善劳动条件的国家。当然,这种现象不仅存在于十九世纪的德国,甚至直到今天,西方各国的国家仍然扮演者这样的角色。
总之,不论统治集团对各个阶级保持中立,或是充当着某一个阶级的统治工具,都是统治集团对其特殊的既得利益的社会评估的结果,其目的都只是为了实现它自己的特殊利益。他们知道,有了政权,就有了一切;失去政权,就失去一切。他们的一切作为,都在于维护他们的既得利益,因而他们的一切作为,当然就不能不适应形势。显然,这个形势就是阶级力量的对比关系。恺撒之所以成为形势的奴隶,就是为了取得和维护他的特殊利益,而不得不跟着形势走,不得不依照形势的变化而改变他的政治路线和策略。他虽然一直以平民派的身份出现,但当形势需要他与贵族派妥协时,他便毫不犹豫地牺牲了那个曾经把他推上权力高峰的平民派。两千年前的恺撒是如此,两千年后的统治者又何尝不是如此呢?由此可见,归根结柢,“政治权力,不过是用来实现经济利益的手段。”就国家的现实形态而言,这无疑的对的。正是这个缘故,使现实的国家便不可避免地具有了阶级压迫的性质。
既然国家的首要职能在于缓和阶级冲突,使社会的生产关系保持稳定,使社会的生活秩序维持正常;并且,正因为如此,才使国家成为国家。当统治集团因为自己的特殊利益,而抛弃了它的中立的外衣,公开地站住某一个阶级一边,并利用它所掌握的权力,镇压另一个阶级时,这样,也就破坏了国家所固有的性质,并因此而造成了阶级冲突的加剧,使社会秩序遭到了破坏。在这种情势下,革命的爆发便不可避免地成为大势所趋。不过,通过这种突变的形式,而重新恢复被打破了的社会力量的相对平衡,从而国家的固有性质也就得以重新恢复。因此,任何旨在造成政权转移的革命,其实质都是国家的固有性质同它的现实形态之间的对抗的解决。
在中国封传统社会,土地问题是社会的首要问题。几乎每一次农民起义都是由于土地问题所引起的;而解决土地问题也就成为了农民起义的政治纲领的首要内容。虽然农民起义大多总是以失败告终。可是,窃取了农民革命成果的新王朝,却不得不成为“革命遗嘱的执行人”,不仅“轻徭薄赋”、“解放官私奴隶”等等都是通行的举措;而解决土地问题则更是其立国的根本。所谓屯田制、占田制、课田制、均田制等等莫不是解决土地问题的办法,从而国家也就恢复了其固有性质。
但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恢复和发展,土地兼并的现象又重新发生。所谓“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地主与自耕农之间的矛盾,亦即土地兼并和保护自有土地之间的矛盾便日趋尖锐化和表面化;而这时的国家权力的掌握者早已为了谋取自身的特殊利益,而完全把国家变成了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地主阶级用以维持其对农民进行统治的工具,它自然就不可能为了缓和阶级冲突和保持社会秩序,而在某种程度上限制地主对自耕农进行土地兼并了。在这种情势下,国家的固有性质与它的现实形态之间的矛盾也就充分暴露出来了。
这种冲突,在统治集团内部往往表现为革新与保守之间的斗争。作为国家利益的代表者,往往提出一些改革的措施,以限制地主对自耕农的土地兼并以及高利贷剥削等等。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就保护了农民的利益。但是,蜕变了的、因而仅仅是作为地主阶级利益的代表者,则照例总是顽固地反对这种改革。他们不是破坏革新的举措,就是迫害革新派人士。例如,唐朝中期的王叔文,后期的李德裕,北宋的王安石等人的变法都是如此。然而,紧接着改革的失败而出现的就是农民起义和旧的国家政权的倾覆。因为革新的失败证明了国家已经无力恢复它的固有性质了,所以,再也不能执行社会所赋予它的职能。无告的农民既然不能在现存的国家政权那里找到维护他的生存权利的依靠,就只得自己动手去推翻它。由于当时的社会生产力还没有为一种新的生产关系创造出必不可少的经济条件,因而农民革命并不可能改变地主制的经济社会结构。
不过,通过革命斗争,创立了新的国家政权。这个新的国家政权便往往总是要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和限制地主对农民的剥削和压迫,从而使国家的固有性质得以恢复。由此可见,这种破坏旧的国家机器建造新的国家机器,就是农民革命的根本性质,也是农民革命所起的无唯一积极的作用。
任何一场革命,之所以并不摧毁国家本身,这表明,在存在着经济利益相互冲突的阶级社会里,需要有一个凌驾于社会之上的、中保持立的、具有强制力的社会仲裁力量。但是,为什么又要摧毁现存的国家政权呢?这就表明,现存的国家政权已经丧失了它所固有的性质。国家之变为某个阶级或集团谋取私利的工具,仅仅是由于国家的蜕化,而不是国家的本质,正是这个缘故,在今天,由于社会的进步,生产力的发展,社会财富的日益丰富,社会成员文化素质的提高,公民意识的增强,民主权利的普及,尤其是普选权的行使,使得任何一个政党,为了上台执政就不能不满足民众的要求;而由此国家也就大体上总是保持着它所固有的性质。
当代的西方各国的执政党通过国家政权,在对社会成员的生活资料的分配和再分配中,越来越表现出了这样一种趋势,即自觉地调节贫富之间的差别。一方面,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累进税等举措,以扩大国家的财源。这样一则可以抑制富人的收入过高,再则又通过再分配的渠道,以提高和增加穷人的福利;另一方面,就是通过一系列的立法措施使工资劳动者阶级能够组织起来,获得一种同他的顾主相对抗的“讲价力量”,以便不断地提高他们的工资,改善他们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险,从而使他们在物质生活方面和文化生活方面得以不断地增进。现代资本主义之所以出现这种新的趋势,除了它的经济条件外,便在于工薪阶层力量的不断增强。因为正是这个原因而迫使统治集团在对它的特殊利益作出社会估价时,不得不承认工薪阶层力量的强大,以至于在今天,不论是工党还是保守党,是共和党还是民主党,为了争取选票,他们就不得不支持所有工资劳动者阶层的要求,并在执政之后尽力满足他们的愿望。
由此可见,归根到柢,国家是由社会的内部分工而形成的一个既得利益集团。国家在对各个阶级的态度上,往往取决于其对既得利益的社会估价,并且正是因为如此,才导致了国家的现实形态与固有性质的冲突。
诚然,国家的存在是以维持一定的生产关系为前提的;而要维护一定的生产关系,那么,就必然要维持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统治。既然如此,那么,是否可以说国家在实质上只能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工具呢?然而,正如我们所知道的,国家本身并不创造任何一种生产关系,从而也就并不创造任何一种阶级关系。国家的目的仅仅是为了保护社会的共同利益,也就是维持社会秩序,使生产得以正常进行,在生活能够安居乐业。虽然国家在它的现实形态上可以成为阶级镇压的工具,但就其实质而言,这却并非国家的固有性质;并且,正因为如此,国家一旦发生蜕化,或迟或早发生革命才总是很难避免的。
由此可见,归根结柢,国家是一个社会共同体为了共同的利益而创立的机构,因而当人民有力量来控制这个机构的时候,他们就势必要使国家服从于他们的意志。正因为如此,在政治民主化的国度,国家就越来越成为了执行人民意志而为社会谋福祉的工具,并从而使国家的现实形态与固有性质的对立终于得以解决。

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国家之所以能够解决其现实形态与固有性质之间的对立和冲突,这是否就意味着它与资本主义的社会的经济结构有一定的关联性呢?其实,这与其说是与经济体制有关联性,毋宁说是与民主政治有关联性。因为,如果没有民主的政治体制,也就没有个人的自由,没有舆论的自由,没有结社的自由,更没有权利的普及,选举的自由,弹劾的自由等等,那么,国家的现实形态就仍然不可避免地与它的固有性质发生冲突。由此可见,正是由于随着民主权利的不断扩大,人民真正地成为了主权的所有者,而政府官员无非是代理人而已。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家才可能保持其固有性质,而资本主义制度也才势必发生根本性变革。

九   社会主义的可能性

这些年来,什么《新资本主义》、《新社会主义》之类的著作纷纷上市,这似乎就意味着资本主义这种经济社会结构已经到了必须进行根本性变革的时候。
资本主义自十五世纪初萌发以来,迄今已历时五百多年了。在其发生和发展的进程中,大体上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期约300年,即从十五世纪初到十八世纪中叶的英国产业革命。这个阶段的特点是资本主义在封建社会母体内的孕育、萌生、成长并最终取代了封建主义。第二阶段为期约150年,即从十八世纪中叶到十九世纪末和二十世纪初。在这一阶段的特点是资本主义的自由竞争,随着资本的扩张和产业革命所导致的生产的社会化,经济社会得以突飞猛进,从而确立了资本主义经济体制在世界范围内的统治地位。第三阶段为期约50年,即从世纪之交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其特点是资本主义垄断化的出现。第四阶段为二战以后所形成的资本主义的自我更新,即随着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和社会的空前富裕而日益向社会福利化的演进,从而使资本主义逐渐改变了单纯地追求物质财富,社会分配的公平化则日益成为一大趋势。
对于资本主义这一发展取向,有几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当代资本主义的最重大的变化在于,由一般垄断转变为国家垄断,这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重大调整。这种调整推动了新的科学技术革命和生产力的质的飞跃,但是,国家垄断并没有改变资本主义的性质,也没有克服、而且不可能克服资本主义所固有的目的。
第二种观点把当代资本主义定性为晚期资本主义,其特点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出现了质的变化。其表现就是:{1}社会剩余生产方式的改变;{2}体现阶级调和的某种准政治的雇佣结构的形成;{3}政治体制合理化需要的日益强化,从而使传统的控制手段逐渐被淘汰,使权力的行使越来越倾向于依靠各种管理方法、专业化和科学化。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当代资本主义的最重大的变化在于,企业正在迅速地发展成一种以美国传统为基础的新式制度。这种新式制度将改变整个经济制度,并最终将改变西方资本主义本身,从而形成“新资本主义”;而这种“新资本主义”的基本特征就是民主与自由企业制度的结合。
第四种观点主要是由未来学家提出的。他们认为,自由主义思想和科学技术的发明导致了“工业文明”之取代“农业文明”。但今天在新技术革命的冲击下,自由资本主义和消费社会也就面临崩溃,从而其基本原则也正在消失。资本主义最重要的构成因素——财产、自由、家庭、代议制民主和自由契约制度正趋于解体。一个代替“工业文明”的“后工业社会”、“信息社会”、“知识社会”、“科学社会”,或者“第三次浪潮”也就必将来临。
我们且不论这些观点的孰是孰非,它们却有一个共同特点,那就是,当代资本主义的变革已不可避免。那么,取代资本主义的是否将如马克思所预料的那样必定是社会主义呢?在我看来,这倒是很有可能性的。
尽管一些社会主义者对于过去的社会主义革命实践流露出了非常失望的情绪,例如有一位社会主义者就这样说过:“‘现实社会主义’的经历,捷克斯洛伐克和阿富汗,毛主义幻想的破灭,柬埔寨以及越南胜利的酸楚余殃,欧洲共产主义希望的萎缩,这一切都使得‘新社会运动’在其出现之时,便天生地带有了对于传统的劳工与社会主义运动和政党的局限性不满,带有一种在滋长着的对于工人阶级成为剧烈的社会改造的主要因素的不信任,以及随之而来的‘马克思主义危机’。特别是在英国,对于许多人来说,在思想上都有着‘撒切尔主义’的创痕,尤具创伤性的是其赢得选举的能力。”但是,这是否就表明社会主义运动已经彻底失败了呢?
诚如以正统派自居的马克思主义者艾伦·伍德教授所说:“阶级斗争是马克思主义的核心,这应在两种不可分的意义上加以理解:正是阶级斗争被马克思解释为历史发展的动力,而且阶级的消亡——阶级斗争的最终产物——是革命进程的最终目标。对马克思主义而言,在资本主义社会,工人阶级的重要性在于,惟独这样的一个阶级,其经济利益要求——其自身条件使其成为可能——阶级本身的灭亡。这种历史观与革命目标的不可分割性,最能使马克思主义与其他关于社会改造的构想区别开来,没有这一点也就没有马克思主义。这一切太明显了,以致看上去似乎是无关紧要的;然而,我们可以认为,20世纪马克思主义的历史正是以离这些原则逐渐远去为标志的。”事实虽然如此,但这倒也并不意味着马克思主义就已经终结,更不意味着社会主义运动已经终结。
显然,马克思学说作为一种开放性、发展性的学说,它在理论上的创新是自然而然的。当代的马克思主义者就已经与传统的马克思主义有了很大的区别,即他们对于现实的判断更合乎实际。尽管当代的马克思主义流派众多,但是,他们对于现实的判断却有许多共识,这就是:工人阶级没有像马克思所期望的那样,发动一场革命的运动。这就是说,资本主义经济形势并没有必然地产生一个相应的政治力量;这在总体上反映了经济与政治之间并没有必然联系,阶级与政治之间的任何联系都是偶然的。换言之,意识形态与政治是独立于经济{阶级}关系之外的;这些问题也就表明:工人阶级与社会主义之间并没有必然的、特定的联系,而且工人阶级在实际上对于社会主义并没有兴趣。因此,社会主义运动的开展在原则上不依赖于阶级,而可能是一种基于意识形态的或者社会理念的联盟,并且这个联盟离不开大多数民众的支持。
之所以存在着这样的趋势,在于正如某些社会主义者所指出的那样:“当代工业资本主义的到来,远没有形成能够在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政治对立中得到表述的更为尖锐的社会分裂,反倒似乎是标志着那种能够把全部的社会机体分解成两个对立的阵营的明显对立的终结。”正因为如此,随着分配的日趋公平化,阶级的对立的裂痕正在逐渐弥合。它的具体表现就是,西方世界之日益向福利国家的转变,而欧洲有些国家甚至自称为民主社会主义。
所谓福利国家,是资本主义国家通过创办并资助社会公共事业,实行和完善一套保障社会福利的政策和制度,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以调节和缓和社会分配的不平等和不公正,保证社会秩序和经济生活正常运行,并从而使所有人都能够分享经济增长的成果,使所有人都能够有尊严地生活。
施瓦茨在他的《美国法律史》一书中认为,福利国家是指从罗斯福新政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之间的历史阶段。不过,事实上,在二战以后,福利国家才终于出现在西方各国。
  福利国家不是社会保险,不是公费医疗,也不是家庭福利或社会救济计划,甚至也不能等同于社会保障或社会政策,而是它们的总和。社会保险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就出现了,但却没有人会把最先推行了社会保险制度的“铁血首相”俾斯麦称为“福利首相”;希特勒曾经为了发动侵略战争而大搞国家社会主义,当然也不会有人认为那种口称“人民国家”,而实则是实行种族灭绝政策的“第三帝国”就是“福利帝国”。绝大多数国家的政府都实行社会政策,但是,这些政策彼此之间相差万里,所以,不能说实行某种社会政策的政府就是“福利政府”,它们所代表的国家就是“福利国家”。
  福利国家是一种国家形态,福利是这种国家形态的特性和特征,并用以界定国家的性质。福利国家这种国家形态突出地强化了现代国家的社会功能,使之更合乎国家的固有性质。所以,福利国家它是一个政治学的概念,而社会福利则是一个社会学概念。福利本身更是一个经济学的概念。经济环境是国家决策的条件和基础,而社会福利则是国家决策的结果。
  福利国家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福利国家的定义应该概括为三个方面:第一,特定历史的产物;第二,以社会保障制度为主体;第三,关键是政府保证所有公民享有最低标准的收入、营养、健康、住房、教育和就业机会。
现代福利制度起源于英国的《贝弗里奇报告》。《贝弗里奇报告》对战后英国福利社会的建设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这个报告主张的社会福利可以被概括为“3U”思想:普享性原则,即所有公民不论其职业为何,都应被覆盖以预防社会风险;统一性原则,即建立大一统的福利行政管理机构,以保障福利政策的实施;均一性原则,即每一个受益人根据其需要,而不是收入状况来获得资助。
此后,这一福利国家理念被推广到欧洲其他国家。其中,最典型的是北欧国家,它们后来甚至成了西方福利国家的“橱窗”。而作为福利国家策源地的英国,自上世纪七十年代遇到财政困难后,开始改革并逐渐削减福利的规模,引入市场因素。英国削减福利制度的改革,是由其财政压力带来的,此后,削减福利的改革浪潮逐步席卷到几乎所有西方发达国家,包括美国;而自从1990年苏苏联和东欧发生剧变以后,北欧国家却“逆向而行”,实行了扩大福利制度的改革。国外有学者认为,英国作为昔日福利制度的发源地,它的福利制度已不是贝弗里奇模式了。相反地,北欧国家却继承了英国模式的“衣钵”,成为了贝弗里奇模式的典范。 
  在西方国家福利制度中,社会公正这一概念始终包含着两重涵义,彼此相辅相成:一是机会的平等,即制度的平等问题,二是国家保护人的转移支付,即再分配作用问题。前者强调“社会权利”,后者强调“削减贫困”。但在实际上,完全以“3U”标准来衡量,真正的贝弗里奇式的福利模式,即全民福利模式,在任何国家包括英国和北欧国家都没有完全实现。例如,在英国,“全民低保”从来就没有真正地实现过,相当的非缴费型给付都是针对一定的目标群体进行的。1999年建立的“最低收入保障”规定,如果存款在8000英镑以上就不能获得低保,2001年这一标准提高到12000英镑,2005年又提高到16000英镑。即使在北欧三国,许多非缴费型补贴也是家计调查式的。
西方福利制度的改革过程,可以说在实际上就是一个不断打破福利津贴“大锅饭”的过程。这一过程,用学界的表述来说,是社会保障“再商品化”的趋势;用北欧三国的表述来说,是“工作有其酬”和“从福利到工作”的转变;用美国的表述来说,是“拯救社会保障制度”;用200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普雷斯科特的话来说,则是“保持时间一致性”:所谓公平绝不是指财富的再分配,也不是财富的转移,而是要在消费过程中消除经济政策在时间不一致性”的问题,否则,如果人们知道有人会为他们的消费买单的话,人们就不会再去储蓄了,也不去工作了。典型的福利国家有:科威特、卡塔尔、巴林、瑞士、瑞典、挪威、新加坡、冰岛、芬兰、美、英、法、德、日。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不过,以瑞典为代表的欧洲大陆诸国通常却自称为“民主社会主义”国家。
至于民主社会主义,则是社会民主党所宣扬和推动的一种社会主义。1951年6月,社会党国际成立时通过的原则宣言《民主社会主义的任务与目标》,明确地提出了以“民主社会主义”作为自己的奋斗纲领。民主社会主义的内容包括:在理论基础上的多元性,主张放弃统一的世界观。这种世界观既接受人道主义的启示,又发端于宗教原则,但也不拒绝马克思主义;政治上主张联合专政,认为资本主义国家的阶级关系已发生根本变化,因而阶级对立和阶级斗争已经消失。坚持多党制,工人阶级要通过议会多数掌握国家权力,建立一个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和社会民主的社会;经济上主张建立“混合经济”,即合作制和私有制、计划经济和自由竞争相结合,而不必消灭私有制。主张实行国家干预和计划化,逐步扩大国有化;主张通过实施社会保障制度和建立福利国家,实行改革税制,通过扩大公民经济权利和社会福利,进行收入和财富的再分配,以实现经济平等;认为通过经济改革和科技革命,发展生产力,资本主义就会自动地改造成民主社会主义。不过,需要强调的是,民主社会主义之所以为民主社会主义,根本在于它的全面的民主体制。如果没有这种体制,那么,它同福利国家也就没有什么区别。
民主社会主义是世界各国社会党、社会民主党、工党所信奉的政治理论。它的基本理念和追求的基本价值是自由、平等公正、合作互助;它的目的是建设政治民主、社会民主、经济民主并推进国际民主的社会主义;它实现这一目的的政治手段就是民主。
所谓民主社会主义,虽然是现代才有的称谓,但却肇端于文艺复兴运动和思想启蒙运动的政治理论体系。文艺复兴运动人的价值得以确立,启蒙运动则进一步使人权思想得以确立。启蒙运动不仅确立了人权思想,更确立了“人民主权说”等一系列现代民主政治理论。作为文艺复兴运动和启蒙运动所产生的民主主义思潮的继承者与发展者,这一系列的现代民主政治理论正是民主社会主义——这一社会主义流派的最基本的思想基础。
为什么说民主社会主义是启蒙运动所产生的民主主义思潮的正统继承者呢?
首先,民主社会主义跟文艺复兴运动和启蒙运动的精神本质完全一致。文艺复兴运动和思想启蒙运动的精神本质是什么呢?是人文主义或人道主义,即把人的价值放在首要地位,并且一切以人为本,承认人的平等,强调人的团结互助。民主社会主义同样以人道主义作为最基本的世界观,它的最基本的理念如自由、平等、公正、团结互助,就是人道主义世界观的最全面的系统的体现。其次,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所产生的所有杰出的进步思想,只有民主社会主义作了最全面的继承。民主社会主义几乎所有的政治主张、社会主张以及基本理念,都可以直接从文艺复兴运动和启蒙运动那里找到其理论来源。比如自由理论、平等理论、阶级合作理论、权力制衡理论、法的理论等等。
“社会民主主义”是从“民主主义”进一步发展而来的,长期以来与“民主社会主义”交替使用。并且“社会民主主义”这个名称要比“民主社会主义”这个词运用得早得多。伯恩施坦在1918年12月的一个《什么是社会主义》讲演中,认为“社会民主主义者”产生于欧洲1848年革命。在民主主义前面冠以“社会”,是为了表达与以前的民主主义有所不同。这个不同在于,传统的民主主义仅仅关心政治方面的民主(如普选权、自由选举制度等),但较少关心社会的平等,关心如何消除由于不公正的分配而带来的经济剥削。社会民主主义则更多的从社会底层阶级的观点出发,更多关心社会的平等,关心如何消除由于不公平的分配而带来的经济剥削。民主主义向社会民主主义的这一发展不是偶然的结果,它是欧洲当时社会状况的反映,也是人们对民主进行更深思考的结果。当时欧洲的社会现实是,尽管资产阶级革命获得了成功,但是,国家的权力却为大资产阶级攫取,小资产阶级和社会底层阶级并未能获得民主,小资产阶级和社会底层是大资产阶级压迫的对象,而社会最底层的无产阶级,尤为苦难深重。他们因为没有参政的权利,因而无法用立法的手段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他们虽然是生产者,却不能享有与资产者平等的经济分配权利,一方面社会劳动力大量剩余,另一方面新机器还在不断发明使用,工人大量失业,即使有工作的,工资也很低。在这种社会背景下,产生出一种主张整个社会实行民主制度的社会民主主义思潮,是很自然的。英国的宪章派和德国的拉萨尔派是最早的社会民主主义者。英国的宪章派认为,获得政治民主,享有广泛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确保社会分配公正的唯一手段。德国的拉萨尔派是较早自称为社会民主主义者的,西方学者就这样认为,“在拉萨尔看来,民主应该是一种社会民主,正因为如此,德国工人协会的新日报定名为《社会民主报》。”  
社会主义作为正式的社会思潮和社会运动,是在十九世纪三十年代以后的事。它无论是其思想,还是运动,都可以看作一个多元的概念。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就列举了很多他们所批判的社会主义流派。在社会主义的发展历程中,各种社会主义流派不断涌现并相互争鸣,它的人物形形色色,理论千差万别,故而有人戏言“社会主义是个筐,什么都能往里装”。其实,社会主义这个“筐”也并不是什么都能随便往里装的。如果我们纵览社会主义发展史,检点一下这“筐”中的东西,我们很容易发现,无论是基督教社会主义、工场社会主义、拉萨尔的国家社会主义、农民社会主义、普鲁东主义、巴枯宁主义,还是后来的费边主义、基金社会主义等,它们的共同理想和主张都是人类的合作与共同进步,并且都反对社会的不平等和不公正。因此,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的结论:社会主义原来是主张人类合作与共同进步,反对社会不平等和不公正的各种思想理念、社会思潮及其社会运动的统称。正因为如此,我们可以这样说,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产生前的、原来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就是主张人类合作与共同进步,反对社会不平等、不公正的各种思想理念、社会思潮及其社会运动。
社会主义的各流派并不都是把社会主义与民主思想相联系的,特别是早期的社会主义者如圣西门、傅立叶等人,都不是民主主义者。民主社会主义只是社会主义者中把民主思想与社会主义联系在一起的那一部分人的思想,如毕舍、路易·勃朗、拉萨尔、肖伯纳等。而完成把民主思想与社会主义理论进行体系化整合的,是德国的伯恩施坦。伯恩施坦考察了欧洲社会的实际情形,在重新认识了“科学社会主义”和其它民主主义思想、社会主义思想后,最早提出了“民主社会主义”这一概念,并明确地提出了“民主既是手段又是目的。就是说,它既是争取社会主义的途径,又是实现社会主义的形式”的理论观点,因而是他完成了民主社会主义现代理论体系的奠定工作。
民主社会主义是对片面强调“自由至上”、漠视人类平等和社会公正的、主张“自由放任”的古典自由主义的匡正,也是对以“用金钱的特权代替以往的一切个人特权和世袭特权” 的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
十八世纪后期,启蒙运动最终发展出了两类反对专制主义的思潮,一是自由主义,一是民主主义。这两种思潮本来并没有显现多大的理念冲突。那时的人们普遍以为,自由的价值是至上的,只要推翻了封建专制,获得自由,就会获得社会平等。所以,十八世纪末十九世纪初的欧洲,以边沁为代表的古典自由主义广泛流行。然而,英、法等国的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后,尽管人人都获得了更多的自由,但这些国家无一例外的是大资产阶级攫取了政权。这些大资产阶级政权实行以财产权至上的制度,规定只有拥有一定的资产者,才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以限制大多数人民的参政权利,在经济上,分配由资产者决定,无产者没有经济权利,自由主义更是提倡企业主能够没有限制地进行自由竞争,国家不应干预经济生活。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也就是马克思所处时代的“资本主义”制度。事实让人们认识到:获得自由并不意味着必然获得平等,人民不仅需要自由,还需要平等。这样,民主主义和自由主义的矛盾就凸现出来了。民主主义不仅认为自由是人类的最高价值,平等和公正同样具有人类的最高价值,没有平等和公正的自由,是虚假的自由,自由主义是以自由为名,否定平等和公正,本质是在宣扬弱肉强食的反人道观念。
民主社会主义作为民主主义的发展,是把平等和公正放在与自由同等价值位置上的。它认为,人不只是抽象的概念,而是处于一定的、具体的社会环境中的各别的实体。因为个人之间的地位本来就不平等,而要让他们彼此进行自由竞争,这种竞争本身就不可能有公正。所以,它要求社会先要给予它的每一成员以尽可能平等的地位和相同的机会,然后再展开社会竞争。
在我国,随着谢韬所著《民主社会主义模式与中国前途》一文的发表而首开了民主社会主义思潮,但在北欧社会主义却早已被民众所了解,相对于苏式社会主义的失败,北欧社会主义高效的行政权力、发达的社会福利、宽松的社会环境无疑更具有吸引力。民主社会主义在中国的思潮泛起,最终迫使官方媒体作出回应来表明其否定的态度。
如今,西欧的国有化和高福利政策已经走向了尽头,为了捍卫已得的利益,法德工人罢工此起彼伏。然而,只要这场斗争没有促使西欧向社会主义走向一步,那么,工人就要向自由市场低头。北欧的形势比西欧要稍好一些,然而,北欧已经成为反对高福利政策的榜样了,他们的政府必将陷入财政赤字的危机之中。因此,我们可以说,如今民主社会主义已经行进到了历史的拐点之上。
民主社会主义国家和福利国家中之所以能够在西方世界出现,在我看来,原因有三:
第一,科技的高度发展,经济社会的空前繁荣,是形成民主社会主义或福利国家的基础。因为任何社会分配都只能在现有的国民收入的基础上进行;如果国民收入低,个人收入当然就不可能高,从而也就难以保障社会福利。所以,如果没有高的国民收入,不仅不可能保障全民的福利待遇,也不可能实行高工资政策。
    第二,显然,无论是福利国家还是民主社会主义国家,它们的社会保障体制和实行的全民福利待遇,都是以高额的所得累进税为前提条件的。这样做,一方面固然降低了社会的两极分化,但是,在另一方面确也损伤了高收入者的利益。但是,高收入者之所以能够接受这样的税收政策,便与人道主义理念的普及分不开的。
第三,众所周知,社会的发展与文明的进步通常都是并肩而行的。一个社会的物质财富越丰饶,人们的精神生活也就会越充实。西方世界的民众,一方面由于基督教的熏陶,人道主义精神早已深入人心;而另一方面则是人权理念的普及,则更令人们把关怀他人作为了一种天职。正是这个缘故,才使得西方人能够在社会的收入分配上日趋公平化,并从而逐渐弥合着在收入分配上的不平等。
不错,当今各国,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物质财富的不断丰富,因而在财富的分配上日趋公平;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民主制度的不断强化和民主权利的逐渐普及,而使任何一个政党都不得不满足选民的愿望。由此,才有了西方的民主社会主义或者福利国家。这一事实表明,无论是福利国家还是民主社会主义,都表明了社会发展的一种趋势,即随着生产的社会化,分配也势必社会化;而分配的社会化,则必然使之趋于公平化,从而,阶级之间的不平等也就必将日益消除。然而,这些国家的高福利政策,莫不是建立在高税收这个基础上的。虽然这种高税收终于使贫富差距缩小了,并有利于消费市场的拓展;我们甚至可以说,今天西方世界的消费市场正是依靠着大众消费而得以支撑的。但是,其中也存在着种种弊端,并且难以解决。
众所周知,生活保障体制有两种形式:自我保障和社会保障。传统的保障体制都是自我保障。只是到了现代才发展出了社会保障。社会保障体制的建立,无疑是社会的一大进步,但同时也是大多数社会成员失去了产业和生活保障之后不得不采取的一项措施。
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是国家的财政收入。为了维持这一笔日益增加的庞大开支,政府不但必须发行国债,还必须大大提高税率。现在西方各国的个人所得累进税已经占到个人收入的一半以上;在税率最高的国家,如瑞典甚至占到个人收入的百分之八十!如果说凯恩斯提出的通过赤字预算以保障充分就业,其实质是“让穷人帮富人消费”,那么,今天的再分配政策则确实变成了名副其实的“劫富济贫”!但不仅如此。企业的税负也很沉重,利润的百分之五十左右将用于纳税,以至于再投入就必定底气不足,而逐渐失去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这些国家之所以还能够维持其经济优势,仅仅由于它们仍然拥有高科技的实力。
再分配制度是以社会剩余的普遍索取权为其基础的,或者说,它是建立在某种形式的社会剩余的普遍可得性之上的。因此,当经济高速增长时,尽管再分配开支不断增加,但总还能够从经济增长中得到补偿;但如果因投资不足而造成了经济增长滞缓,政府财政收入减少,而再分配的开支仍然保持不变,甚至继续增加;在这种情形下,滞涨就不可避免。由此可见,社会保障体制在一方面固然有利于消费市场经济,但在另一方面确也可能给经济增长造成负面影响。
显然,随着政府财政开支的提高,社会保障边际效益便会逐渐降低。之所以如此,在于社会保障规模的扩大,从而也就使各种政策措施的边际成本相应提高。这种边际成本的提高是在相对价格、经济信息和经济刺激措施中,特别是在提高税率所导致的结果中而产生的各种形式的扭曲造成的。因此,当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效益时,这便成了社会保障的限度。
社会保障的成本是指它在经济方面的影响。这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
管理成本。主要是指用在社会保障体制方面的开支越来越提高。这就势必影响
到资本形成和国民储蓄,从而不利于经济的增长。
    第二,负载成本。它的出现是因为政策导致相对价格的变化,以及政府在企业的生产成本与个人额为劳动时所获净收益之间的强制作用,从而在社会收益与个人收益之间出现了偏差。具体地说,工作的负载成本主要是指对劳动收入边际效率产生抑制效应,从而促使工人没有消极怠工或在职休闲。但同时,劳动收入的边际效率又刺激工人自我服务,以物易物,选择灰色收入的职业,寻找逃税机会等等。税率所造成的扭曲更使人们不愿通过生产性劳动去增加个人收入。
    第三,宏观经济影响。其最明显就是资源配置的各种扭曲导致了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减缓。如果失去的储蓄不足以补偿劳动生产率净增长和私人储蓄的下降,那么,预期的产出增长率也会下降。此外,根据政府力图通过对衰落企业增加短期就业机会与提高收入保障的程度,人们就会预期经济效益将会受到损失,特别是如果这种支持措施持续时间较长的话。由此,对国民生产总值、失业好通货膨胀都会产生负面影响。
    瑞典是典型的福利国家,并且是民主社会主义的样板。其无所不包的高福利制度,需要以巨额资金为基础。目前瑞典的社会福利开支已占国民生产总值的三分之一,成了国家的沉重负担而难以维持下去。由于资金来自公共和私营企业缴纳的社会福利费{约占一半以上}以及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这样,当然就加重了雇主和纳税人的负担。瑞典的税收名目繁多,以1988年为例,其各种税收就占到了国民生产总值的55%,远远高于其他西方国家。由此所造成的后果是:
    第一,企业主雇用雇员的成本高,导致了产品成本的上升,因而削弱了瑞典商品的国际竞争力。这不仅影响了企业主好投资人的积极性,甚至使一些投资者将资金转移到国外,还有少数企业家逃往外国,使国内资本市场受到严重影响,对经济增长极为不利。
    第二,高税率,多税种,造成了偷税漏税现象的日益严重。据估计,通过隐瞒收入或利用法律漏洞少报收入,而迫使相当于瑞典国民收入10%的部分变成了灰色收入;通过“以工换工”办法逃税者约有100万人,这种“地下经济”约占瑞典国内生产总值的10%—20%;此外,还有一些高收入阶层的商人、作家、艺术家、运动员等等,为了逃避重税而纷纷移居外国。
第三则是许多工资劳动者钻福利制度的空子,不但骗取补助,还“泡病号”,一面从保
险部门领取补贴,一面又在企业上班领取工资。此外,更为严重的是那些“经过伪装的失业者”他们仅仅通过招工补贴、职业培训就能在经济上搭便车。
总而言之,西方各国的“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福利保险制度,已经使这些国家难以承
受,因而要求改革再分配政策的呼声也日渐突出。不过,直到目前还没有一种更好的替代形式,这个沉重的、不看其负的社会包袱也就仍然要继续背下去。
尽管如此,无论是福利国家还是民主社会主义逆转却是不可能的。不仅民众不可能接受,经济社会的发展趋势也不可能倒退。既然如此,这是否就意味着社会主义正在悄悄地向我们走来呢?或者说,我们正在不知不觉地走向社会主义呢?当然,这里就有了一个如何理解或解释“社会主义”的问题。
按照传统的观点,所谓社会主义必须消除私有制;必须实现社会的平等;必须有劳动才有收获。马克思学说与传统的社会主义理念不同之处在于,他更强调个人的自由。现实社会主义虽然已经土崩瓦解,即使仍然还存在着几个社会主义国家,但实际上也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现实社会主义之所以失败,原因不在于马克思学说,相反地,倒是因为它们摒弃了马克思学说中的核心价值。或许,正因为如此,马克思学说才依然保持着它的生命力。
即然这样,那么,从马克思学说中是否可以找出一条真正地通向社会主义的道路呢?
对于马克思来说,社会主义或者共产主义的核心价值就是“人的复归”,即恢复人的自由的本质特性;并且马克思之所以主张共产主义其目的也全在于此。所以,马克思曾经这样说过:“工人只有在成了他的劳动资料的占有者时才能自由;这可以采取个人占有的形式或集体占有的形式;个人占有的形式正在被经济的发展所克服,而且将日益被克服;所以,剩下的只有共同占有的形式。”
为什么“工人只有在成了他的劳动资料的占有者时才能自由”呢?这就在于,当生产资料与生产者处于分离的状态时,就必然存在着借助于生产资料的所有者而实现物对人的统治。不仅奴隶或者农奴必需依附于奴隶主或者农奴主,即使是佃农或者工人,尽管他们与地主或者厂主具有契约关系,但仍然不能不屈服于地主或者厂主的意志。其所以如此,就因为他们没有生产资料,要维持生活,他们就不能不服从于生产资料的所有者。
然而,这种“共同占有的形式”是否可以保障生产者个人的自由呢?这就不能不成为一个问题。现实社会主义的实践证明:不管是国家所有制还是集体所有制,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生产者与生产资料分离的状态,从而生产资料的掌控者就有可能把它作为压迫和剥削生产者的手段;现实社会主义之所以遭致土崩瓦解的结果,这就是一个最根本的原因。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有这样一段话:
    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生出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资本主义私有制,是个人的以本人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又以一种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出它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之否定。这并不是重建私有制,却是在资本主义时代已有的造就——协作、土地与由劳动自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有制——的基础上,建立一种个人的所有制。
这里所说的“个人所有制”是什么意思呢?恩格斯在《反杜林论》在做过这样的解释,即“公有制普及于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而个人所有制则普及于其他产品及消费品。”按照恩格斯的这种解释,显然并不能在实际上使工人成为“他的劳动资料的占有者”,因而也就不可能解决个人自由的问题。可见恩格斯并没有真正地理解马克思的原意。
那么,这种“个人所有制”究竟是什么意思呢?怎样才能实行这种“个人所有制”呢?这些问题,马克思都没有给出答案,因而也就成了一个不解之谜。
不过,股份制的发展却为个人所有制的建立提供了一种可能性。
早在1858年,在马克思致恩格斯的一封信里,就这样评价过股份制:“股份资本——资本的最完善的形式{引导到共产主义的},同时也带着它的各种矛盾。”这就是说,作为一种资本形式的股份制,它不可避免地仍然存在着资本主义体制所固有的种种矛盾,但它却是引导到共产主义的最完善的形式。为什麽呢?这就因为,股份资本已经具有了社会化的性质;而这,也就意味着实现了生产资料的社会化。因此,再它向前跨一步,那就是共产主义。
资本的股份化,也就使这种资本势必分散化,从而任何个人都可能行为股份的持有者。这样一来,是否意味着所有人都变成了资本家呢?当然不是。相反,它倒是使资本失去了它所固有的性质。
我们知道,马克思给“资本”的定义是:“资本不是物,而是以物为媒介而依以成立的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因此,他说:“黑人就是黑人。只有在一定的关系下,他才成为奴隶。纺纱车是纺棉花的机器,只有在一定的关系下,它才成为资本。脱离了这种关系,它也就不是资本了。”随着资本的社会化,它的固有性质必然变化,而成为一种单纯的生产要素。所以,如果工薪阶层的所有人,或者大多数人都成了股份的持有者,那么,也就实现了“个人所有制”。
这可能吗?当然是可能的,并且不仅仅是可能的,甚至也是必要的。为什麽呢?这就因为:生产者一旦拥有了自己的资产;虽然这仅仅表现在股权上面。但是,他也会因而真
正地获得独立的社会地位和独立的人格,并从而摆脱各种形式的依附关系,以及由此而造成的意志上的屈从和人格上的扭曲。卢梭之所以把私有财产作为頂重要的一项人权,并且把它视为保障其他权利的基础;普鲁东之所以将恢复小私有制作为达成社会主要目标的手段,其原因都在于为了维护个人的独立、自由和尊严。他们如此重视个人产权是可以理解的。一个自耕农之所以不愿意放弃自己那一小块土地,一个小业主之所以不愿意自己那样小爿店铺,并不是因为有多大的收益,而完全在于只有它才能保持自己独立的社会地位,只有它才能使自己免于看别人的脸色行事。因此,即便是生活清苦,他也在过自己的日子,而不是为他人做嫁衣。当然,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要全面地恢复小私有制,并以此来巩固产权的私有,已经根本不可能了。但是,通过股份制的形式则可以达到相同的目的,又绝不至于同经济社会的发展背到而驰。因此,实行个人所有制,不能不说是对现实社会主义所固有的矛盾的根本解决。
同时,正如孟子所说:“若民则无恒产,因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移,无不为己。”因而他主张“制民之产”。其实,这个道理是显而易见的。在现行体制下,社会主义之所以会变成“懒汉的乐园”,,从直接原因说,当然是原因分配制度不合理,既不能按劳分配,又不能奖勤罚懒。但是,在西方,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虽然一方面为个人奋斗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另一方面通过再分配又使低收入阶层不但衣食有了保障,而且还能分享到经济增长的福利。然而,依然有一些人宁可自愿失业,甚至宁可成为流浪者。他们终日游手好闲,无事生非,甚至以诈骗、行窃、抢劫、杀人为乐事,以发泄他们对资本主义制度的不满。为什么广泛的社会福利仍然难以令他们感到不满足呢?原因当然很复杂。但究其根由而言,则是孟子所说的无恒产则无恒心。在西方,由于低收入阶层没有任何恒产,他们只能依靠出卖劳动力为生。这样,就使得大多数人失去了进取的、创业的精神。假如他们有了自己的资产,即使他们的收入不会比通过再分配而得到的更多,他们也会安居乐业,而不至于胡作非为。所以,建立个人所有制,不应当仅限于职工,而必须普及于全社会,即建立一种普遍的个人所有制。这样,就不但会使个人获得做人的尊严,同时还会使个人恢复做人的自信,从而个人就会逐渐地形成自立、自强、自尊、自重的行为准则。到那时,年轻人就不会以当“啃老族”为理所当然了,敬业、创业、忠诚、信誉的行为规范就会成为社会风尚。
由此可见,建立普遍的个人所有制,也就有可能最终实现人类美好的理想了。
众所周知,自私有制形成以后,社会通行的一直是自我保障制度。尽管同时也存在着少数赤贫者,但慈善事业则可以使他们得到救助。只是随着资本主义的兴起,大多数人都变成了无产者,这种产权与个人的分离才使得自我保障不能不变成社会保障。因为即使慈善事业扩大了,也难以解决生社会中如此众多的赤贫者的救助问题。
然而,既然社会保障体制存在着资金越来越难以筹措的问题,那么,出路就只能是恢复自我保障体制。但是,在当今这个社会可行吗?我的回答是可能的。
自我保障的根本在于解决产权问题。如果个人与产权结合起来了,他所拥有的产权给他带来的效益,使他的生活得到保障,那么,自我保障就有了可能。当然,这种结合必须是建立起普遍的个人所有制,而不是少数人的或者是一部分人的私有制。
显然,国有企业的民营化是国有制经济的唯一出路。这一点已被当今各国的经济发展所证实。前西德自上个世纪50年代开始推行国有企业民营化以后,很快就取得了良好的成绩。提出这一主张的是当时联邦德国的经济部长艾哈德。他认为,必须采取民营化的方式将政府与企业分开,使前者回到其固有的职能范围,把后者则推向市场,并置于众多股东的监督之下,引入独立于政府的经理集团,在市场竞争中提高效率。到1987年,西德已全部售出国家所持有的大众汽车公司、煤炭电力股份联合公司和普鲁士矿冶服务公司等主要国有企业的股份;而因此所获得的实绩也是前所未有的。作为民营化的副产品,就是科研基金、环保基金以及用于资助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的研究基金的建立西德国有企业民营化之所以能够取得如此卓著的成绩,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如艾哈德所建议的那样,在民营化的同时,分散资产私有制,使工薪阶层也能够分享到社会剩余。这不仅大大地缓解了劳资冲突,也极大地调动了生产者的积极性。
现在,西方各国,还包括韩国,不仅在国有企业民营化的过程中,而且在许多股份制企业乃至合伙企业与独资企业中,都采取了这种分散股权的做法,使企业职工逐渐成为股权的所有者,并分享到社会剩余。这不仅有利于工薪阶层,也有利于企业本身。
显然,如果中国能够在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中,首先使企业职工拥有股权,并在以后逐渐扩大到全社会。这样,就不但可以建立起个人所有制,而且将来也就可以逐渐使社会保障变成自我保障。
不难设想,建立普遍的个人所有制的主张必定会引起种种疑虑,因而我们便需要对这个问题做进一步的探索。
首先,个人一旦拥有了产权,是否公有制也就不存在了呢?当然不是。在历史上,公有制有过多种形式,在氏族社会,普遍实行的是社团所有制,亦即氏族公社所有制。个人以份地的形式使用公社共有的土地,因而这种产权是不能交换的。进入国家社会以后,公有制的主要形式就是国营作坊、国有企业。它在名义上属于国有,但实际上却为统治集团所独占。
私有制与公有制的根本区别,仅仅在于私有制财产隶属于单一的持有者,因而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相反,公有财产则隶属于社团成员共有;而这,就意味着对于这种财产其社团成员军拥有产权。从这一性质看,以股份制形式而建立起来的个人所有制,便不是恢复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基础上发展出来的一种新的所所有制形式。
其次,即便是把财产与个人结合起来,但股票可以转让,这是否仍然将会使大多数人的产权转移到少数人手里呢?这种担心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中国自从进入地主制社会以后,尽管历代王朝都力图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但即便是采取均田制这样的举措,最终仍然难以阻止土地的兼并,也难以解决农民失去土地的问题。这是否就表明,产权由多数人手里向少数人手里集中是不可避免的呢?
不过,请不要忘记:工业生产与农业生产有一个根本的区别:传统社会的农业经济,土地是其最重要的资源;而土地的稀缺性,便在于它是有限的,是不可再生的。因此,它向少数人手里集中便是不可避免的。与此相反,现代社会的工业经济,使资源在广度好深度方面都具有了开发好利用的无限可能性。因此,任何个人或集团都不可能垄断和独占一切资源。在这一条件下,产权向少数人手里集中,而使多数人重新丧失其产权,是根本不可能的。显然,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中,每一个人都有机会通过不同途径而发财致富。所以,人们也就无须侵夺他人的产权。
当然,也会有人去炒股,进行金融投机,以至于变成赤贫者。这种情形当然很难避免。但是,对于个人所拥有的股权的转让可以采取某些限制措施,从而也就可以避免使其完全丧失财产。并且,中国的文化传统十分重视家庭、家族的延续性,前辈总是要给后辈留一点“想头”{遗产},使他们不忘父母乃至祖父母的恩德。所以,一个人把自己的财产花光,而不给子女留一点什么,这种可能性很小。并且,孟子认为有“恒产”就可以有“恒心”,这显然是有道理的。为什麽呢?这就在于,有了“恒产”,也就有了发家致富的动力和信心,而令他去奋斗,去创业,去开拓,去进取!而由此所导致的当然就是一个共同富裕的和谐社会。
由此可见,建立普遍的个人所有制,当是人类走向社会主义的一条可能的途径



后  记

   这篇东西虽然是去年十一月月就动笔的,但是,仅仅写了一个序言就停下来了。知道今年三月,才重新拿起笔来。因为没有什么资料可以查阅,写起来倒也顺利。不过,现在也就找不到可以粘贴的网站,看来只得存在电脑里了。
2001年4月30日于白银市  

——转自《中国学术论坛》(http://www.frchina.net/forumnew/viewthread.php?tid=108918&extra=page%3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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