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发的暗杀执照?
文 | 郑渝川
贝拉克·奥巴马2009年1月出任美国总统的时候,被许多美国人和非美国人都寄予厚望。他是第一位入主白宫的有色人种总统,演讲、谈话都富有感染力,且处处流露出学识、谦逊,这要比8年后进入白宫的唐纳德·特朗普受欢迎多了。
奥巴马在竞选中曾承诺,将关闭关塔那摩监狱,结束酷刑。但在上任后,他很快就摒弃了这方面承诺。不仅如此,奥巴马还创下了一项纪录,那就是其上任的第一年,批准美国军方的无人机,在巴基斯坦、阿富汗、也门、索马里炸死了549人,这个数字超过了小布什任职八年内的总和。虽然迄今为止,知识分子仍然认为小布什才是穷兵黩武的代名词。
德国著名记者埃格蒙特·科赫所著的《杀人执照:情报机构的暗杀行动》一书,今年年初由三联书店引进到我国内地出版。这本书基于详尽的媒体报道、档案记载,梳理了世界著名情报机构所实施的最轰动的暗杀行动,从克格勃到中情局,从摩萨德到军情六处以及其他情报机构,手段包括藏在书本里的炸弹、枪支射杀、无人机刺杀、隐蔽下毒等。这些案例的曲折、复杂程度,要远远超出好莱坞影片。
书中所述案例基本上发生在最近50年以内,也就是说,尽管二战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承认了基本的法治、主权、人权法则,但美国、英国、苏联(俄罗斯)、以色列等国的情报机构仍然无所顾忌的大肆在其境外实施非法暗杀,粗暴、可耻而反复的践踏法治、主权和人权法则。
在非交战状态下,境外刺杀当然是非法的。即便处于交战状态,将暗杀的枪口指向平民,也是不可接受的。作为哈佛大学法学院高材生的奥巴马显然不会不清楚用无人机在境外刺杀目标的行为性质。虽然他,以及美国和以色列两个国家这几十年里的决策者在许多情况下,确实以行政首长的名义批准过其领导的情报机构的暗杀,但这种法律效力应当仅仅限于其本国国内——正如许多起暗杀事件在全球范围内引发舆论波澜,最终招致美国等国家的国会调查所显现的那样,美国和以色列的境内、境外暗杀,也不在本国立法机关的常规监督之下——不受约束的权力,当然就没有什么合法性可言。这表明,境内暗杀及其行政许可,也是不能成立的。
2020年年初,美国情报机构在伊拉克对伊朗将领实施的暗杀,这一幕与60年前美国和比利时情报组织暗杀卢蒙巴的操作,没有什么差别。同样的不计后果,同样的明火执仗。当然,批评美国情报机构的所为,并不等同于肯定或朝鲜,或俄罗斯就拥有这方面的合法豁免资格。
《杀人执照:情报机构的暗杀行动》书中的主要内容就是介绍美国和以色列情报机构主持的著名暗杀事件。美国情报机构在没有证据表明危地马拉领导人阿本斯是莫斯科傀儡的情况下,捏造证据刺杀了对方——但危地马拉一个主权国家,选择与美国之外的另一个国家结交,何时成为了前者的领导人被刺杀的合法理由了呢?不喜欢别的国家的领导人,就要除之而后快,这比情敌相害的行为还要来得恶劣,明明就是吃“飞醋”的嘛。
类似的事件后来发生在了多米尼加、智利等一连串国家。美国情报机构只是在古巴部署针对卡斯特罗的暗杀行动时,遭遇了反复失败。
相比之下,以色列的暗杀行动,主要是针对巴勒斯坦的巴解组织和哈马斯对以色列的袭击实施报复,以及对二战期间被指控对屠杀犹太人负有责任的纳粹官员实施定点清除。以色列的行为,在国际法、(以色列以及刺杀行为发生国)国内法层面都站不住脚,却相对而言显得更受限制,稍具节操,没有突破上述两个范围。虽然如此,也要看到的是,以色列更为高效的军事、秘密行动效率,其实也没有真正意义上换来和平、安宁或者震慑。尤其是针对巴勒斯坦方面的暗杀行动,尽管是为了回应袭击报复,但激起的是更多的袭击报复,而以色列方面又不得不继此实施更多的暗杀,造成一种持久的恶性循环。
更危险的是,由于以色列的暗杀与巴勒斯坦方面的袭击报复交替进行,这在很大程度上相互消解了对方践踏法治、主权和人权法则恶劣做法的非法性。至少对于双方的各自支持者来说,受到对方的攻击,本方的支持者、赞助者在心理上就降低了对于本方行动机构合法性、合规性等方面的道德要求。
暗杀行为肯定要追求精准杀掉目标,实现定点清除,但由于人员流动性、情报误差等因素,美国和以色列的特工、秘密行动部队有时也会杀错人,造成无辜平民甚至老幼的惨死。令人惊愕的是,无论是美国还是以色列,基本上都没有意愿和行动去惩戒那些对误杀行为负有直接决策责任以及行动责任的官员、特工和军人。再加上刺杀成功带来的成就感、奖励,这就意味着,为了捕捉战机,美、以的情报机构必然要遵循“宁可错杀一千,也不放过一个”,彻底践踏人道主义和法治准则的规则。杰森·斯坦森等动作明星在好莱坞大片中饰演的杀手,宁可任务失败,也要避免伤及平民,这种剧情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
虽然,奥巴马在接受诺贝尔和平奖的讲话时宣称,他的国家即便是在战场上也会是遵纪守法的楷模。几十年前,侵华日军的新闻官也是这样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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