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第二十二章《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教科书说:“社会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建设不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建立在两个不同的基础上,就是说,不能建立在最巨大最统一的社会主义工业基础上和散漫而落后的农民小商品经济基础上。建立在这种基础上,归根到底是会使整个国民经济崩溃的。”
这里说,“社会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建设不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建立在两个不同的基础上,就是说,不能建立在最巨大最统一的社会主义工业基础上和散漫而落后的农民小商品经济基础上”。这个提法当然是正确的。从此逻辑地推论下去,也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就是社会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建设不能一直建立在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个不同所有制的基础上。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矛盾,长期不克服,也有问题。最近辽宁省委的调查,华东协作区会议纪要中关于人民公社的意见,都提出了人民公社如何先从基本队有过渡到基本社有的问题。个别地方甚至已经发生了队所有过渡到国有的问题。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矛盾,实际上是工农的矛盾。苏联两种所有制长期同时并存,但是他们一直不承认这个矛盾。德国有个老共产党员,看了我们的八届六中全会决议以后,给我们写了一封信,表示很高兴,认为我们提出了向共产主义过渡的远景规划。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长期并存下去,总有一天不能够适应生产力的发展,不能充分满足人民生活对农业生产越来越增长的需要,不能充分满足工业对农业原料不断增长的需要。而要满足这种需要,就不能不解决两种所有制的矛盾,不能不把集体所有制转变为全民所有制,不能不在全国单一的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来统一计划全国工业和农业的生产和分配。
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是不断发展的,因而也需要不断解决。某一种生产关系这个时候适合生产力的发展,过一个时候就不适合了。例如,我国全国一完成高级合作化,当时每个专区、每个县就出现了小社并大社的问题。
社会主义社会里面的按劳分配、商品生产、价值规律等等,现在是适合于生产力发展的要求的,但是,发展下去,总有一天要不适合生产力的发展,总有一天要被生产力的发展所突破,总有一天他们要完结自己的命运。能说社会主义社会里面的经济范畴都是永久存在的吗?能说按劳分配这些范畴是永久不变的,而不是像其他范畴一样都是历史范畴吗?
教科书说社会主义工业为农业创造了各种生产工具,而小农经济却没有日益扩大的国内市场来销售各种现代化的复杂农业机械。
关于工农业的关系问题,要说工业向农业要求扩大市场,也要说农业向工业要求增加各种工业品的供应。要保证农民得到更多的工业品,保证农民提高自己的文化水平。
教科书说:“……把小农经济逐步联合成以先进技术装备起来的生产合作社,是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的客观必然性。”
下一步还有一个从社会主义到共产主义过渡的客观必然性。
教科书说:“从个体的小农经济向社会主义大经济的过渡是不能自流地实现的。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农村自发地跟着城市走,因为城市的资本主义经济和农村的小农经济基本上都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同一类型的经济形式。”
这点上,小私有带有资本主义性质。
教科书说:“列宁指出,和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趋势不同,农民所固有的是商品资本主义趋势,因为简单商品经济自发地产生资本主义。”
“农民所固有的是商品资本主义趋势”,不能说是所有的农民,而应该说农民不可避免地要向两极分化。
教科书说:“实行农民合作化必须严格遵守自愿原则。在这方面,使农民根据先进生产合作社的实践确信社会主义大经济的优越性是有重要意义的。”
不能借口“严格遵守自愿”而不搞合作化。自愿也要引导。我们在合作化中间,先引导贫农和下中农入社。农村有了百分之四十的人入社,合作化就是势不可挡了。任何运动中,总有一部分人是随大流的。造成了形势,他们就可以跟上来。
教科书说:“农民经济合作化的低级形式是销售农产品和供应农村工业品方面的合作,以及信用方面的合作。特种(榨油、种植亚麻、种植甜菜、信用等)的农业合作社属于这种形式。在这些合作社中,生产资料还不是公有的,小商品生产者的劳动还不是集体的。但这些合作形式对个体农民经济过渡到大型公共经济起着很大的作用,因为它们使广大农民阶层养成集体管理经济事务的习惯。”
因为怕没有干部就不搞社会主义,这是第二国际的观点。
教科书谈到苏联集体农庄建设的经验。
我们现在的农民,和苏联集体农庄的庄员是一样的,他们的基本收入,都是从集体经济中得来,个人副业的收入只占一部分。问题是前一部分和后一部分的比例,我们前一部分所占的比重,可能比他们大。
教科书说,与苏联不同,各人民民主国家“在一定时期内还保存着农民土地私有制。农村生产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及其活动的特点都是与这一点相联系的。在这些国家中,普遍建立了生产合作社,在生产合作社中,收入不仅是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来分配,而且也按农民(社员)交给合作社的、但仍为农民私有的土地面积的大小来分配。”
这就是土地入股。
中国农民对土地的私有观念很深,我们是逐步地引导他们改变这种私有观念。互助组只能解决集体劳动的问题,土地等生产资料基本上还是私有。到了初级社,因为农民的土地有多有少,不能不采取土地入股的办法。经过高级社和人民公社,进一步改变了农民的私有观念。一九五九年,庐山会议以前,像新乡、洛阳这些地方,搞包产到户,就是一部分富裕中农的私有观念对人民公社化的抵抗。
教科书说:“机器拖拉机站是对农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重要工具,是建立工业和农业的生产结合的主要手段。”
“机器拖拉机站是对农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重要工具”,教科书在很多地方都是这样强调机器对社会主义改造的作用。但是,如果不提高农民的觉悟,不改造人的思想,只靠机器,怎么能行?两条道路斗争的问题,用社会主义思想训练人和改造人的问题,在我国是个大问题。
农民具有两重性,这是马克思主义历来的观点。《共产党宣言》对这个问题写得蹩脚一点,列宁把这个问题写明确了,斯大林更具体化了。一般地说来,教科书是把这种对农民的具体分析坚持下来的,当然也还有很不够的地方。
教科书提到,“国营农场是社会主义大农业企业”;“各人民民主国家里都建立了这种国营农业企业。但国营农业企业在社会主义农业经济中所占的比重,各个国家是不同的。这是因为,从大土地占有者那里没收来的、在分配给农民以后用来组织国营农场的那一部分土地数量,在各个国家是不一样的。”
我国国营农场所占比重较小。
我国地少人多,解放初期如果把农民的土地拿来搞国营农场,农民是不会满意的。
教科书提到:“列宁教导说,任何社会制度都是在一定阶级的财政帮助下产生的。”
“任何社会制度都是在一定阶级的财政帮助下产生的”,这里,“任何”两字用得不好。无产阶级专政,也是一种社会制度,它是靠无产阶级革命建立起来的。能够说它是靠哪个阶级的财政帮助产生的吗?
教科书说:“在苏联占全体农户35%的贫农是完全免税的。苏维埃国家颁布了劳动法,严格地保护贫农和农业工人的利益。对贫农和力量单薄的中农的土地进行规划是免费的,是由国家出钱的。”
这里所说的“力量单薄的中农”,即我们所说的下中农。
教科书提到富农对苏维埃政权的农村政策的反抗。
讲阶级斗争好。
这段讲阶级斗争,很好。讲到富农进行各种破坏,应该说是许多富农,不是全体富农。
教科书谈到苏联消灭富农阶级的政策历史。
“把自己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变为公有”,我们过去没有说把劳动变为公有。
苏联在新经济政策时期,因为需要富农的粮食,所以对富农只采取限制的政策。这有点像我们在解放初期对待民族资本家的政策。他们只在等到国营农场有了四亿普特的粮食,才敢对富农下手,提出消灭富农、实现全盘集体化的口号。而我们呢?却在土地改革中,就把富农经济实际上搞掉了。
教科书论及向集体农庄过渡的意义时说:“在国内,资本主义复辟的最后根源被消灭了。”
完全不对。
教科书承认,苏联的集体化“起初给农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苏联的集体化,“起初给农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这一点,使东欧许多国家在实现合作化的问题上增加了许多顾虑,不大敢搞,搞起来也很慢。我们的合作化没有减产,反而大大增产。开始很多人不信,现在相信的人慢慢多起来了。
教科书说:“在实行全盘集体化的头几年,集体农庄建设的主要任务是从组织上经济上巩固集体农庄,就是说,要加强党和国家对集体农庄的领导,肃清钻入集体农庄、力图用各种各样的暗害手段从内部摧毁集体农庄的敌对的富农分子,加强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使它不受盗窃,改进集体劳动组织,加强集体劳动纪律。”
我们这里还有敌对势力,在农村,就是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和一部分坚决反对公社化的富裕中农。在河北省,有百分之十五的队,被这些富裕中农和坏分子所掌握。不过我们还是把这些富裕中农当做人民内部矛盾处理的。
教科书对于合作化以后农村情况的叙述,不讲富裕阶层的问题,不讲人民内部矛盾,例如,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矛盾,积累和消费的矛盾,等等。
教科书说:“集体农庄制度保证了农产品的大量增加和农业的高度商品率,这对供应国家食物和原料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一九五五年商品率约占三分之一,到一九五九年由于产量增加,征购量基本不变,只占五分之一。
教科书说:“由于有了集体农庄,农村中无马匹、无奶牛、无农具的农户没有了。”
“由于有了集体农庄,农村中无马匹、无奶牛、无农具的农户没有了。”这点很值得注意。就他们来说,一方面表示他们的农民富,另一方面表现他们那里个人副业经济还相当强。就我们来说,比较起来,一方面我们的农民还很穷,另一方面,我国农村的公有化程度却比他们那里高。所以,对这个问题要具体分析。
从互助组到合作社的过程,是从集体劳动到集体所有的过渡,即个体经济基础上的集体劳动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集体劳动的过渡。回到原始公社我们老祖宗那个时候的生活。那个时候,是集体所有,也是集体劳动。如果那个时候不集体劳动,靠个人劳动,老虎就会吃掉你。
教科书说:“……无论各个国家实行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条件、形式和方法的差别有多大,为苏联集体农庄建设经验所检验过的列宁的合作社计划的基本原则,对于走上向社会主义过渡道路的一切国家来说都是共同的。”
列宁的合作化的基本原则,主要的就是集体化(合作化),机械化,按劳分配,分配中照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
将来我们的农村,不只是土地国有化,而是一切国有化。一九五八年,人民公社成立初期,农民把公社化错看为国有化,不少地方发生农民把土地推给人家,自己情愿少种的现象。经过整顿,经过三级所有制的确定,农民已经看清楚人民公社还不是国有,而是队基本所有,现在农民转过来多要土地,多种土地了。估计展开机械化以后,到处更会感到土地不足,会普遍进行改良坏土地。
教科书这部分讲到中国时说:“由于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发展,广大的中农群众不再动摇,积极加入合作社。在土地改革完成以后不到4年的时间内,中国基本上完成了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广大的中农群众不再动摇”,不能笼统这样说。一部分富裕中农,现在动摇,将来还会动摇。
教科书提到,“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在阶级斗争的条件下进行的”。
这本教科书第三版,苏联最近的增订本,在这段以前,加上了一段人民公社。教科书上有了公社,“立了案”,再反对人民公社就不太好办了。但是,它没有提我们的人民公社实行工农业并举,只说公社的多种经济中,包括地方性的辅助性的手工业。实际上我们是根据需要和可能,按照计划安排,广泛地发展半机械化的到机械化的社办工业。
我们对地主、富农,按照“农业发展纲要四十条”的规定,实行分别对待的政策。我们已经把地主富农搞臭了,现在敢于出来发表反对公社化的议论的,只有富裕中农。东欧各国在农村不提出改造地主、富农的任务。
教科书提到,“中国农村的合作化是在国家工业化刚刚开始的情况下进行的”。
同前面所说国家工业化是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基础的提法,互相打架。
教科书提到,按照中国第二个五年计划的规定,到1962年猪的总头数要达到25000万头,比1957年增加12200万头。
我们要大量发展养猪事业,第一步争取全国平均每人一头猪,第二步争取全国平均每亩耕地一头猪。城市要在所属的郊区、县大量发展养猪,争取猪肉基本自给,不能只是指靠乡村农民供应,这样做,会反过来促进全国农村大大发展养猪。
《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这一章,没有说什么新鲜东西,对我们没有吸引力。
据邓力群同志编辑整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学会以国史研究学习资料清样本名义于一九九八年出版的《毛泽东读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批注和谈话》一书的主要部分《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下册谈话记录稿》收录,基本保留了毛主席读该书时批注和谈话的风貌。
邓力群同志是这篇文献的原始记录者,先后六次对它做了系统整理;最后一次于一九九五年夏季在北戴河整理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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