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通过“症候阅读法”的阐发,可从马克思在《1861-1863年经济学手稿》关于非生产劳动的论述中,发现理解休闲服务产业化之价值问题的钥匙。在马克思看来,与作为资本增殖之手段的生产劳动相比,非生产劳动本质上就是游离于资本体系之外、并不创造剩余价值的“服务性劳动”;但如果把它作为资本增殖的手段,非生产劳动也就变成了生产劳动,服务劳动行业也就变成了服务产业,其中蕴含了“休闲价值”的可能性。从内容和性质看,服务劳动活动本身会成为消费或享受的对象;在丰富多彩的生活性服务劳动中,享受性服务和发展性服务具有鲜明的休闲性质和休闲价值取向;在服务劳动与资本的微妙关系中,作为资本增殖手段的服务劳动成为生产劳动进而转化为服务产业,而大多数文化性服务劳动则应在资本体系之外成为大众性公益性休闲服务,以助力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文明享受和自由发展,实现休闲的目的性价值。
马克思在《1861-1863年经济学手稿》中多处论及“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其中似乎蕴藏着对具有产业性质的休闲服务业的意向性态度,需要我们进行探源性发微和阐释;而休闲服务业正是社会发展中实现休闲价值的社会载体或经济组织形式。因此,我们可以通过阐发马克思经典原著来探析休闲价值的社会实现形式,把马克思的非生产劳动理论作为理解休闲产业及其价值问题的金钥匙,有助于我们的休闲产业沿着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方向健康发展。
一、休闲产业和休闲价值问题的方法论前提
在正式展开论述之前,首先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们从马克思经典著作中研读和演绎休闲价值问题的方法论原则,将作为本文理论的前提。
首先,关于“休闲价值”的意涵。这里所说的“休闲价值”有两层含义。第一,它是指在经济学意义上讨论休闲的产业化实践所产生的经济价值,这是一种工具性价值;笼统而言,也是对休闲产业经营者(商家)和政府等而言的经济效益,而对休闲主体则意义不大,因为接受休闲服务的休闲者是需要付出价值来购买的。第二,它是指休闲活动及相关服务的非经济或超经济性价值,这主要是对休闲主体而言的,体现的是休闲活动及相关服务的目的性价值,也就是休闲者接受休闲服务、参与休闲活动的内在收获,比如人性效益、文化效益、人际和谐、健康愉悦和生态效益等。下文在不同的语境会涉及不同的“休闲价值”;而本文的休闲价值虽然更多包含具体历史过程中的工具性、手段性价值的含义,但仍然指向具有终极意义的目的性价值。
其次,研读和阐释马克思著作中“休闲价值”的方法论问题。休闲话语在马克思的著作中一直处于隐蔽或“潜伏”的状态,马克思多言自由时间(freetime)而少言休闲(leisure)。但经过文本解读,我们可以清晰地发现,马克思所强调的“自由时间”与“休闲”的内涵具有强烈的一致性,因此,从逻辑上来说,马克思主义对自由时间的讨论,就是对休闲的讨论,马克思主义关于自由时间的理论,就是其休闲及其价值观的集中体现。为此,我们需要让马克思著作中处于潜伏状态的休闲话语浮出水面,以一种显在的、逻辑上能够一眼辨认的形式呈现出来,这就可以借鉴西方马克思主义哲学家阿尔都塞所独创的阅读马克思著作的方法——“症候阅读法”。阿尔都塞运用这一方法阅读马克思《资本论》,从中读出了一个严格的“科学主义”的《资本论》和马克思这样的“科学家”,认为《资本论》中有一个严谨的科学理论和逻辑结构,由此反对早年马克思的“人道主义”,以及把马克思主义作为人道主义的存在主义马克思主义和弗洛伊德主义马克思主义等思想流派。显然,这是研读经典的一种方法,虽然并非完全科学,但对于探源性和阐微性的理论研究和著述则是非常必要的,也是理论创新的一种方法。对此,刘晨晔、张永红等曾经用来阐发马克思的休闲思想,鲍金曾用于进行马克思“《资本论》哲学的新解读”。鉴于篇幅,这里不去重复这一方法的具体内容,我们直接从马克思《1861-1863年手稿》关于非生产劳动的论述入手,从中阐发其蕴含的休闲价值问题。对此问题的研究,或许对我们大力发展休闲产业、充实人们闲暇时间、提升人们休闲生活、提高人们生活质量实现美好生活具有一定意义。
二、非生产劳动的历史演变:休闲服务产业化的必然性
一般认为,生产劳动就是生产物质产品、物质财富或使用价值、最多会包括生产精神财富或产品的劳动,而非生产劳动则是并不生产特定产品而仅仅提供某种服务的劳动——这也是笔者头脑中“固有的”观念;这在一般或抽象的意义上说可能是正确的。但马克思在手稿的不少地方明确是批判这种貌似常识的“俗见”。马克思告诉我们,没有抽象地适用于所有历史阶段、社会形态或生产关系的“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先验概念,而必须历史地、具体地看待它们。据此,他指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生产劳动就是“创造新价值”的劳动,它是“资本的基础,资本存在的基础”,是生产剩余价值因而也是生产资本的劳动;如此看来,雇佣工人的劳动不仅生产出工人劳动力的价值,还生产出一个更大的价值即剩余价值,那么雇佣劳动就是生产劳动——从资本的本性看,它只购买能够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力,只驱动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如此看,整个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范畴内的劳动都直接或间接地推动资本的增殖,那资本主义社会就不存在“非生产劳动”了吗?问题并不这么简单。下面将以“非生产劳动”为重点来探析马克思的相关思想。
1.非生产劳动本质上就是游离于资本体系之外的“服务”或“服务性劳动”
马克思说,非生产劳动“就是不同资本交换,而直接同收入即工资或利润交换的劳动”(这里的“利润”包括其分割形态的利息、地租等)。除了资本主义之前的主要劳动形态,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迫使此前的非生产劳动转化为具有特殊历史含义的“生产劳动”。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概念无非表明劳动的不同社会形式或性质,“是从一定的社会形式,从这个劳动得以实现的社会生产关系得出来的”,亦即是否生产劳动并不是由其是否生产财富或使用价值而决定,而是由其所处的生产关系的性质来决定。马克思举例说,一个缝纫工到资本家家里为他缝补裤子,它只生产使用价值,就是非生产劳动;但如果他到资本家的工厂里缝补裤子并获得资本家发给的工资收入,他就是生产劳动者。一个演员、作家等劳动也是如此,只要被雇佣而为雇佣者创造利润,那就是生产劳动,否则就是非生产劳动。
显然,非生产劳动基本上就是“服务”或“服务性劳动”。它或者直接提供有形的使用价值,就像缝纫工为我缝补裤子,使我的裤子恢复完整的自然属性;或者提供无形的使用价值,比如推拿按摩使我经络气血通畅、增进健康;或者直接为我提供精神服务,比如街头卖艺表演,他们为我提供艺术“欣赏”的对象;等等。第一种情况在一个产品实体上留下了服务的痕迹,而后两种情况则随着服务活动的结束,其使用价值及对它的消费活动也宣告结束。而随着生产力和社会的发展,后两种提供无形使用价值的服务则越来越成为“服务业”的主体。这种非生产劳动,对于服务者来说是自己劳动力的付出,出卖的不是劳动力本身,而是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即劳动活动,即它“以自己的物质规定性给自己的买者和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并以此获得服务报酬,这个服务报酬不等于劳动报酬,而是把自己的这种服务作为商品出卖之后得来的它的交换价值;但“对买者来说,这些服务只是使用价值,只是他借以消费自己收入的对象。”
2.非生产劳动性质变化的复杂性:从产业化到休闲(服务)业
其实事情比上述更加复杂。资本的本性就是使一切产品和活动商品化、货币化、资本化,那么非生产劳动也摆脱不了这个逻辑的支配。马克思举例,饭店里的厨师和侍者的劳动,对于老板来讲就是生产劳动,它为老板创造利润、再生产资本关系;而对于到饭店消费的食客来讲,他们的劳动就是非生产劳动,它除了提供饮食品这种使用价值,还提供使饮食过程更加愉悦的精神、文化或心理服务;如果他们到了某一人家做家仆或家政服务,同样形式的劳动便也只是仅提供使用价值的非生产劳动。所以,马克思说:“非生产劳动者,即以服务直接同收入交换的劳动者,绝大部分就只提供个人服务,他们中间只有极小部分(例如厨师、女裁缝、缝补工等)生产物质的使用价值。……因此,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达的条件下,这些非生产劳动者只有极小部分能够直接参加物质生产。这一部分人只有用自己的服务同收入交换,才参加物质生产。”这些服务劳动所获得的报酬即“服务的价值”或价格,是“由维持他们的生活或者说把他们生产出来所需要的生产费用来决定”。因此,“非生产劳动者的特点是,他不为自己的买者生产商品,却从买者那里获得商品。”作为非生产劳动的买者、消费者,“作为收入的花费者来购买它,为的是消费它的使用价值”,而不管这个使用价值采取什么具体形式。这样,工人在把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资本家获得工资之后,他们才可能为自己进行“非生产劳动”,为自己的消费或者劳动力的再生产提供“服务”。
如果把这种非生产劳动作为一种可“剥削”(可使之为价值增殖服务)的对象,那么“非生产劳动产业”或“服务性产业”就产生了。一般来说,产业是由生产劳动的行业组成的,产业的典型特征是营利性,那就是要实现价值增殖。服务性产业就是通过为消费者提供服务而赚钱,这时,服务人员的服务活动、服务劳动本身对消费者而言是非生产劳动,但对于产业经营者而言就是生产劳动。这样的产业包括了很多行业、职业,比如影视舞台演艺业乃至整个娱乐业、(文化)旅游业、餐饮业、健康产业(包括带有营利性质的养生、保健、医疗及相关咨询、培训等)、体育产业、教育产业(不是指全部教育领域而是单指其中带有显著营利性的教育服务部分)等。这些产业都有明晰的投资者和经营者,直接目的都在于盈利,因此,从社会总劳动的意义上看,这些产业领域的劳动都属于生产劳动,它们都通过为消费者提供有形无形的服务而为其投资经营者创造利润(剩余价值),而他们的服务活动对购买者或消费者而言则是非生产劳动,只提供可供消费或享用的使用价值。
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服务业,而大多数属于休闲服务业,直接是为生活消费提供服务的,往外延伸消费品种、向上提升消费等级,也就升级为休闲服务——为消费者提供文明享受和自由发展的服务。休闲价值由此被“非生产劳动”“生产”出来。
三、生活服务和法政服务的内容和实质
马克思对生活服务劳动和法政服务“劳动”有着深刻的论述,从中亦可领悟到这些服务活动的休闲性质,其客观的效果是创造和实现休闲价值。
1.生活服务:创造和实现休闲生活的价值
马克思提到,购买某些生活服务的费用就是劳动力价值的固有内容,比如教师的服务——为劳动者生产和再生产脑力或智力,医生的服务——(某种意义上)为劳动者生产和再生产体力——与劳动者衣食生活的区别在于它实际上是维修和恢复劳动者的自然力;劳动者利用自己的工资购买这些服务,是自己生活消费的固有内容,是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活动,因此“这些服务应加入劳动能力的生产费用或再生产费用”。为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提供的服务可称为生活服务,这是社会服务业中最基本的服务内容。它还包括理发、餐饮、洗浴、保健医疗、缝补乃至卫生清洁、市内交通(购物出行服务)以及现在流行的“月嫂”及更宽泛的家政服务等,它们是服务于人们的基本日常生活的,从社会生产的角度看,是服务于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这些还都属于物质性生活服务,而精神文化性生活服务尽管包含了劳动力中的智力生产和再生产的内容,但很难与享受性和发展性生活服务区别开来,就把它归入超越基本生活或生存必需范畴的享受性和发展性服务;这后一种服务其实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休闲服务”,其目的不在于维持生活,而在于提高生活品位、生活质量,享受美好生活甚至发展兴趣爱好、技能特长和自由个性等。
马克思提到“享乐资料”,是布道、歌舞场、剧院可以提供的服务对象和服务工具。在马克思对商品的两大分类中,我们可以引申出关于消费资料的分类。消费资料如果不从单纯的物质形态上来看,就包括作为商品实体的消费品和仅仅作为使用价值的服务(非生产劳动、服务活动本身,由于其内容不同,也常被称为服务产品或服务品),亦即消费品和服务品(注意它不具有物质实体)。在服务活动中,服务提供者要用到各种作为消费品的商品,它们属于服务对象和服务工具(即服务资料或对消费者而言是“享乐资料”“享受资料”“发展资料”等)的范畴,同时更重要的是要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活动本身,这就是消费者的享受对象、享乐对象(比如演员的表演活动等)。而“劳动能力”即“劳动力”这种商品的使用价值既可以提供有形商品,也可以提供无形服务;对劳动者而言,前者出卖的是自己的劳动力本身(其使用价值被购买者迫使劳动者劳动的方式所消费),而后者出卖的是自己对自己劳动力的使用过程即劳动本身,二者形式相似,但实质不同。
我们进一步思考,就会想到,如果说生活服务只是服务于劳动力最为必要的生产和再生产,那么,休闲服务则在超越这个必要的需要之外、之上,还为生命力、精神、道德、智慧、能力、思想、情感、审美、个性等等人性各方面的文明享受和自由发展提供服务。休闲服务的价值体现了休闲的价值,尽管休闲服务的活动本身可能并不休闲(在产业的范畴内,由于盈利性目标的驱使和逼迫),反而可能是异化的劳动,但是消费者得到的却是休闲服务——或许由于服务人员的异化劳动而会影响服务的质量,进而影响消费者的休闲体验等。因此,产业化背景下的休闲服务确实需要休闲价值观的正确导向,首先使休闲服务本身“休闲化”起来,使休闲服务劳动者的劳动本身成为他自身的享受和发展活动,这样才可能为他所服务的对象——消费者、休闲者提供更高品位的休闲服务,从而才能使休闲者获得更好的文明享受和个性发展,休闲价值才能最完美地得以实现;这是休闲价值中主客体统一、主体际交融的理想状态。
2.法政服务:政治性服务活动也具有促进大众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休闲性质
马克思认为,非生产劳动者并“不生产享受”,因此购买他们的服务完全取决于购买者“想如何花掉自己的工资或利润”,相反,如果觉得“生产享受”是必要的,那一定是“因为人们存在肉体上的伤病(如医生)或精神上的虚弱(如牧师)”;紧接着又提到,“部分地是因为个人利益的冲突和民族利益的冲突(如政治家、一切法学家、警察、士兵)”。这似乎在告诉我们,政治家、法律研究和工、警察、军人等都是“非生产劳动者”,都是服务提供者,属于“服务业”中服务劳动者的范畴。这涉及整个政治上层建筑的法政工及其活动(或可称为“法政服务”)的社会性质问题,有必要加以探讨。
我们知道,亚里士多德曾在其政治学、伦理学著作中,把古雅典社会中那些无需亲自谋取生计而过着具有充裕闲暇生活的人称为公民,并认为人就是城邦动物或政治动物,直接从政治活动的意义上定义人本身。如果撇开其奴隶制时代和深厚的奴隶主阶级背景,那么这些观点意味着,在他看来,闲暇是一个人必备的条件,只有有闲暇的人才能从事政治活动——在议事会里高谈阔论、指点江山,甚至他说闲暇是科学、艺术、宗教的基础,有了闲暇就可以激扬文字、赋诗作画等等。可见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政治活动、文化活动都属于闲暇活动的范畴,标准地说是休闲活动,因为都是在超越基本生存的基础上发展自己的社会属性和精神属性的相对自由的活动。与此相关联,马克思所说的法政服务也应该属于休闲服务的范畴。——当然,我们知道,法政服务的对象原本不是一般的“普罗大众”,而是有产阶级、有闲阶级或统治阶级,是维护他们根本利益和统治地位的活动。但这些活动在社会“行业”“职业”中的意义,则相对超越生存和必需的范畴——没有哪个统治阶级会让自己体制内代理自己管理公共事务、维护和增进自身利益、确保自己的统治长治久安的人们,生存在饥饿线上,从政者总是社会成员中收入相对丰裕(甚至仅次于大富豪的最丰裕)的那个群体,他们历来是“最有闲暇”的一群人。
历史发展到现代社会,政治民主化成为世界历史大潮,客观上为所有人参政议政提供了社会条件,甚至大众对从政者(法政服务提供者,或谓“公仆”)为自己提供更多更好法政服务的需求也日益旺盛。这无疑更能体现民主精神,因此,让“普罗大众”也有越来越多的闲暇时间、有越来越好的条件参政议政,亲自参加与自己相关的种种公共事务的管理,这就成为历史的大趋势。根据我们对人性的理解,人的社会属性是人的本质属性,发展这方面属性,就是发展人的本质,只不过这一属性在阶级社会里又显著表现为政治属性或阶级属性,因此,随着社会发展,越来越多的社会成员能够有闲暇时间和条件去从事管理自己公共事务的活动,也是发展自己社会属性的重要途径。休闲价值落实在人的社会属性方面,目前看,主要表现为人的政治属性、发展人的社会政治关系,并使之为自己的生活更加美好、才华更好发挥、人生价值更好实现,提供更好的法制和政治服务。
四、隐藏着的休闲服务及休闲价值趋势
马克思还在“资本的生产性”的意义上进一步讨论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问题。在再次重申和多维度论证生产劳动就是能够给资本带来剩余价值的劳动这一核心规定基础上,又进一步探讨了非生产劳动问题。马克思明确说“非生产劳动是提供服务的劳动”;并探析资本主义条件下服务的买卖问题,批判那种认为资本与劳动也是相互交换服务的观点。
1.服务劳动的内容和性质:活动本身成为消费或享受的对象
对消费者来说,服务劳动要解决的实际问题是生活和休闲问题,但从经济上看,它提出的问题是如何花销自己的收入(工资或利润),是直接购买消费品还是购买服务?消费品作为商品是雇佣工人的活劳动创造的。而服务则是一种活动,它可直接以这种活动来满足消费者的需要,既然能够被购买,它当然也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不过是以劳动活动的形态呈现出来的商品,服务消费者正是它作为商品的使用价值,消费者购买的正是这个使用价值,消费或享受的也正是这个使用价值。商品的价值或价格毫无疑问是由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而服务的“价值”或价格即“服务费”则应该是提供这种服务的劳动活动的价格,而不是其劳动力(或可称为“服务力”)的价值或价格。
如前所述,服务劳动也有两种不同的形式,一种是通过自己劳动所生产的商品体或使用价值本身来满足消费者的需要,一种是直接以自己的劳动活动来满足消费者的需要。比如被请到家里的家政服务,做饭、洗衣服、打扫卫生等有有形的产品出来,而看管孩子、买菜购物以及家教等等,则是无形的服务,没有专属于它这种活动之产物的产品;但即使有有形产品被“服务”出来,消费者的消费或享受对象依然侧重于其服务活动本身,产品不过是服务过程顺带的“痕迹”,或检验这种服务质量的一个辅助物。与生产劳动不同,在资本主义关系下,劳动力被使用,使用者可以获得先期投资的增殖效益,而作为服务的非生产劳动,这只是花费购买者的收入,既不能使购买者因此而致富,出卖服务的劳动者也无法因此而发财——因为他并没有也不可能把自己的服务作为资本投资给购买者或消费者,从而获得大于他的服务活动的价格的额外收入。
作为服务形态的商品,在交换中呈现它自身的独特性:“一方面,这里货币是作为货币,作为交换价值的独立形式支出的,这个交换价值应该转化为某种使用价值,生活资料,个人消费品。……另一方面,劳动只是作为使用价值,作为把布做成裤子的服务,作为依靠它的一定有用性质给我提供的服务,才使我感到兴趣。”消费者购买的缝纫服务以裤子这种产品或使用价值的形态而结束,而有更多的服务(比如按摩、理疗、观赏演艺等)则是随着服务活动的结束,消费或享受活动也随之结束。显然即使是缝纫服务,我作为消费者购买的依然是它的服务活动本身,而不是指望他的缝纫劳动所创造的产品本身来赚钱。马克思由此对“服务”进行了界定,他说:
“服务这个词,一般地说,不过是指这种劳动所提供的特殊使用价值,就像其他一切商品也提供自己的特殊使用价值一样;但是,这种劳动的特殊使用价值在这里取得了‘服务’这个特殊名称,是因为劳动不是作为物,而是作为活动提供服务的,可是,这一点并不使它例如同某种机器(如钟表)有什么区别。”
后面这句话无非表明,即使它提供的是活动性服务,但它也是跟其他使用价值一样的商品。马克思进而谈到靠工资过活的人购买服务,既可以是“相当必要的”,比如医生的服务,也可以是“不太必要的”,比如牧师的服务;而这“不太必要的”服务,则可能会逐步发展为完全“不必要”但又能够使消费者获得更高生活品质的享受和发展性的服务,即休闲服务。比如发了工资,他买面包就是必要的,而买烧酒或者买票去看戏听音乐会,则是超越必要的“不太必要”甚至“不必要”。这明显带有购买休闲服务的性质,或者自己去从事实际的休闲活动——不仅享受他人提供的休闲服务,也享受自己的休闲活动本身。
2.服务的多样性及其休闲性质和价值的凸显
从马克思的论述可感知到,除了较少谈到的但并非没有任何涉及的“生产性服务”(为直接物质生产或价值生产提供服务,比如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大型生产资料的货运服务等)之外,更多地论述“生活性服务”——既包括直接提供使用价值产品的服务,也有直接提供服务活动本身的服务,这种服务除了满足消费者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即“相当必要的”生存性服务,还有超越性的“不太必要的”或干脆“不必要的”休闲服务,享受性和发展性服务。休闲服务对于消费者来说就属于生活服务的范畴,不过是更高层次的休闲生活的服务。
马克思对服务的分类大致是这样的:其一,某些服务“作为某些活动或劳动的结果的使用价值,体现为商品”,或可称为“结果性服务”;消费者消费或享受的是这种活动创造的商品。其二,“另一些服务却不留下任何可以捉摸的、同提供这些服务的人分开存在的结果,或者说,这些服务的结果不是可以出卖的商品”,即服务活动本身,或可称为“过程性服务”;消费者消费或享受的是服务活动过程本身,也属于通常所说的“享受性服务”的休闲形态。其三,“强加于人的服务”比如“官吏的服务”,这主要指的是统治阶级强行征收苛捐杂税以及政治压迫和控制的活动,前面已经谈到过这种属于上层建筑的“法政服务”,或可称为“强制性服务”(“暴力性服务”)。严格来讲这谈不上真正的服务,毋宁说是一种折磨性的、完全不具有人性必要性的“服务”;这会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化的世界历史进程而逐渐被消费者个人的自我管理,或联合起来的各个个人的联合服务所取代。其四,使消费者能够增长本领或一般地说提高劳动力或身心能力或生命力的服务,比如购买教师教学的活动和项目使自己学会一些知识和本领,律师的付费服务可以赢得官司;这些类似的行为或活动恢复或增加了人本身的某些内在或外在的因素,各种身心技能、特长培训服务等,或可称为“增值性服务”;这种服务将随着生产力的极大提高和社会进步而越来越成为休闲服务的主流,最终呈现出“发展性服务”的休闲形态。其五,“很大一部分服务,属于商品的消费费用,如女厨师、女佣人等等的服务”,以商品的消费活动本身为购买者提供服务,或可称为“消费性服务”,是一种较典型的“为消费而消费”的活动,可能是凡勃仑所讲的有闲阶级的一种炫耀式的“代理消费”或“代理休闲”。
显然,这五种服务中,第二、第四和第五种服务可以直接归入休闲服务的范畴,只不过第五种休闲服务是一种不正当的、不具有社会公正性和道德合理性的休闲服务。这种服务的分类,可能隐含着指导整个社会休闲服务业合理发展的重大意义。在把休闲归入生活、休闲方式归入生活方式的范畴之后,我们应该在生活服务领域不断丰富服务的品种、提高服务的品质,不断增加享受性服务和发展性服务的比重,目的在于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更好的休闲服务,使消费者能够更好地享受和发展。在社会制度安排上要设法消除某些特殊社会阶层的炫耀式代理休闲的服务活动或相关产业,使得社会休闲资源能够更公平公正地服务于最大多数的社会成员。总之,使一切生活服务逐步趋向于休闲服务,这是生活“服务业”发展的大趋势,也是休闲价值的圭臬所在。
3.服务劳动与资本的微妙关系:文化性休闲服务内在要求克服其“生产性”
在资本家看来,生产劳动就是能带来剩余价值的劳动,而无论它表现为有形的物质产品、无形的精神产品、也有副产品的活动过程,还是单纯的“不留痕迹”的活动过程。无疑,生产劳动是本质上从属于资本并直接受资本奴役的劳动,它源于资本、从属资本,更重要的是它生产资本却又为资本所生产,所以“每一个生产工人都是雇佣工人”。
但是非生产的服务性劳动则与资本之间呈现出较为复杂的关系,“不能……说,每一个雇佣工人都是生产工人”。“当购买劳动是为了把它作为使用价值、作为服务来消费”,“是非生产地消费”,也就是说是纯粹“生活性”的消费,这时它所交换的对方就是作为收入(利润或工资)的货币,而不是具有增殖“贪欲”的资本,它的交换公式是“W-G-W(后者是劳动或服务本身)”而不是资本的流通公式G-W-G’。资本家为了自己私人消费而购买的商品,是“为了服务的使用价值”而不是把它变成资本的因素,这是非生产地消费,服务没有被纳入资本的体系之中,“服务的承担者也不是生产劳动者”。所以马克思认为,随着商品生产的普遍化,所有的人都必然成为商品交易者;要么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服务于”资本家的发财致富,要么出卖自己的劳动活动,直接为对方提供有形或无形的消费服务。这两种情况虽然都可以获得货币收入,但是这个劳动活动的性质和结果有重大差别,前者具有生产性,后者是非生产的。
但是随着商品生产资本化的普遍发展,单纯作为非生产劳动的服务活动,也被纳入资本的运行体系,使它成为资本的内在要素,为资本的增殖服务了,这就是成立各种各样的“服务公司”,直接做“服务劳动”的交易——首先购买劳动者的劳动力(雇佣工人),使之从事劳动活动,直接服务于招揽来的顾客(消费者),通过顾客买单并获得服务来赚钱——既收回了各种前期“资本”的投入,又支付了雇佣工人的服务价格,还剥削了雇佣工人的服务劳动和顾客的“消费力”及其消费活动。马克思说,此时,医生、律师、娼妓、歌手、作家甚至“国王”、雇佣兵等,都变成了雇佣工人、生产劳动者,他们的“各种各样活动的价格”“也受到调节雇佣劳动价格的那些规律的支配”,而“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所有的服务都转化为雇佣劳动,所有服务的执行者都转化为雇佣工人,从而都具有与这种生产工人相同的性质”。但是,马克思也明确指出:国王、雇佣兵的“服务”由于并不直接受雇于某个特定的资本家,并不为它创造剩余价值,因此这种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公共服务”并不属于生产劳动,国王、士兵乃至一切国家机关工都不是单纯资本意义上的生产劳动者。
资本主义性质的服务公司的出现,意味着作为营利性产业的“服务业”的产生。虽然在资本主义社会,还存在着大量的独立的个体创业者,他们直接通过自己的劳动活动为消费者提供服务,赚取自己的生活费;但是占据主体地位的则是一个个矗立在他们身边的服务公司或资本集团,比如“家政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咨询中心”以及物业、电信等服务公司,教育培训、心理咨询、个体诊所,专业性较强的“调查”“评估”“翻译”“保安”甚至各种“经纪人”“代理委托”及许许多多类似的“中介人”公司等等,其中的劳动者都是通过自己的服务劳动而为公司的资本所有者生产利润的雇佣工人、生产工人。毫无疑问,这里面有很多服务活动的对象和内容属于前述的生活服务,从源头讲就是个人或家庭生活业务的外部化、社会化、商品化、货币化和资本化,及自我服务的外在化。特别是休闲服务——目前的休闲服务大多属于较低层次的享受服务或称“享乐服务”,消遣、娱憩及娱乐服务,产业形态的休闲服务业成为目前社会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休闲服务的主要经济社会组织,成为休闲服务的主要供给者。
马克思也多次提到,作家、演艺人员、教师、园艺、缝纫、律师、画家或艺术家甚至牧师等,是如何从单纯服务性活动的非生产劳动变成了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生产劳动”,这使人想到,现在的很多服务活动越来越多地变成资本的生产劳动,这个行业也越来越多地具有产业性质,所谓“第三产业”大致也是在此意义上得以成立的,第三产业的主体是服务业,包括了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而有些大型服务公司则既为物质生产也为居民生活提供服务,具有极强的综合性,但业务内容和方向及服务对象会有所侧重。我们所说的休闲服务业,既包括了单纯提供休闲服务的产业行业,也包括了那些综合性服务公司或集团中提供休闲服务的那些业务内容(板块),比如现在非常普遍的“××广场”“×××生活馆”“×××体验区”“×××俱乐部”等,就属于这种综合性休闲服务产业的实体组织形态。
这里不能不提到“非物质生产”,像前面提到的作家、演艺人员、教师、牧师、艺术家、科学家、哲学家等等,所谓文化领域的产业化、文化工的“生产工人化”。马克思说,在非物质生产领域,无论是否生产商品,都可能出现这两种情况:一是,非物质生产劳动的“结果是这样一种商品”,它“脱离生产者而存在,因而可以在生产和消费之间的间隙时期作为商品来流通,如书籍、绘画,以及所有与艺术家进行的艺术活动相分离的艺术品。在这里,资本主义生产只能非常有限地被应用。”二是,“产品同生产行为不可分离”,比如医生、教师的服务活动,“在这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也只能有限制地发生,而且按照事物的性质只能在某些部门内发生。”也就是说,在非物质生产领域,或者在文化精神生产领域,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只在有限的局部、一些环节发挥作用。
客观地说,文化精神生产领域,本质上不适用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如果硬要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来主导或支配一个社会的精神文化生产,以至于使它成为资本圈钱、赚钱的主阵地,那将是人类精神或文化的灾难。同样,以文化内容为主的休闲服务也还是要保留一些非营利性或纯公益性的领域或空间,在一些革命性条件成熟的时候和地方,使得全部文化精神生活领域完全变成“去资本化”的、“非生产性”的领域,不仅为人们提供最基本的公共文化休闲服务,而且能够在彻底的意义上推动人的文明享受和自由全面发展。
综上,我们认为,在资本逻辑中的非生产劳动蕴含着发展休闲产业、实现休闲价值的历史必然性,而且其超越生存必要性的内容和性质终将在价值取向上成为助力人们实现文明享受和自由发展之休闲价值的重要路径;特别是在不远的未来,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将极大缩减人的直接生产劳动的情势下,休闲服务和休闲价值更凸显其历史和人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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