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认劳动者有集会结社权。
二、承认劳动者有同盟罢工权。
三、承认劳动者有缔结团体契约权。
四、承认劳动者有国际联合权。
五、每日昼间劳动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夜工不得超过六小时,每星期应予以连续二十四小时之休息。
六、十八岁以下之男女工及剧烈劳动之劳动时间,不得过六小时。
七、禁止超过法定工作时间,设有特别事故,须得工会之同意,始可延长之。
八、农业劳动者之工作时间,虽得超过八小时,但对于超过时间之工资,须以八小时制为标准而计算之。
九、以法律保障农民(不掠夺他人之劳动者)之生产品价格,由农民代表提出,以法律规定之。
十、剧烈有害卫生及法定之工作时间外之劳动,不得使十八岁以下之男女工为之。
十一、对于需要体力之女子劳动者,产前产后均予以八星期之休假,其他女工,应予以五星期之休假;休假中工资照给。
十二、十六岁以下之男女工,不得雇佣。
十三、为保障劳动者之最低工资计,国家应制定保障法;制定此项法律时,应许可全国劳动总工会代表出席。公私企业或机关之工资均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十四、各种劳动者,有由产业工会或职业工会选举代表参加政府之经济机关、企业机关及政府所管理之私人企业或机关之权。
十五、国家对于全国公私各企业,应设立劳动检查局。
十六、国家对于劳动者,应予以完全参加劳动检查局之权利。
· 十七、一切保险事业规章之订立,均应使劳动者参加之,俾可保障政府、公共及私人企业或机关中劳动者所受之损失;其保险费完全由雇主或国家分担之,不得使被保险者担负。
十八、各种劳动者,一年劳动期间中,应有一个月之休假,半年中应有两星期之休假,其期间内有受领工资之权。
十九、国家以法律保障男女劳动者享受补习教育之机会。
(附自)工友们!这是本部盘酌各国劳动法拟定的,我们认为是最低的限度,并不过高,我们是非要国会都要通过不可的。但不知各位对于这十九条认为满足不满足?完备不完备?如有认为要增加或更改的请快快来函示知,以便修改。这是关于我们劳动阶级切身的利害,我们不可忽视呀!
「 支持!」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