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化劳动”指的是什么?
——与李惠斌先生商榷(之八)
古家林
在笔者写的那篇“资本收益属‘按劳分配’吗?——与李惠斌先生商榷(之一)”(2022-06-12)的文章时,曾引用李惠斌先生在其《企业劳动产权概论》中的这样一段话:“资本作为价值,它也是一种劳动,是一种凝结了的劳动,或者叫做物化劳动。因此,我们可以说它是重要的生产要素,我们也同样可以说它是一种劳动。活劳动是劳动,物化劳动也同样是劳动。从价值的意义上看,这两种劳动不论在质的方面,还是在量的方面都是完全相同的。”(李惠斌《企业劳动产权概论》,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56页)
李先生的这段话,主要是说“资本”的,但笔者今天在这里暂不准备讨论有关资本的问题,而只想议一议上述这段话中所说到的“物化劳动”。
从以上的引文中我们可以看出,李惠斌先生显然认为,“物化劳动”,“物”字当头,无疑是指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的物(物质)资料。同时,“物化劳动”落脚在“劳动”上,肯定是和“活劳动”在“质”和“量”两个方面“完全相同”的劳动。也就是说,在李先生眼中,“物化劳动”既表示“物质”,也代表“劳动”。因此,与李惠斌先生商榷,首先必须讨论的就是“物化劳动”的含义,以及“物化劳动”与“生产要素”和“活劳动”的联系与区别。
和笔者上一篇文章“‘抽象劳动’是‘化简’出来的吗?”中谈到的“抽象劳动”一样,“物化劳动”也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谈得较多的一个基础性概念。因此,弄明白“物化劳动”这个概念同样很重要。只有把这些基础性概念搞清楚了,我们才能真正读懂马克思主义,了解价值和资本,才能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李惠斌先生的《企业劳动产权概论》这本书有一个特点,就是在讨论问题时,善于从马克思主义的一些基础性概念入手,通过对这些基础性概念的曲解来偷换概念,借以兜售一系列非马克思主义、甚至反马克思主义的歪论邪说。因此,要批判李先生的错误,也就必须从厘清这些基础性概念开始。
笔者读书不多,未找到马克思主义著作中对“物化劳动”的专门论述。不过在《资本论》(第一卷)中,笔者还是看到一些涉及“物化劳动”的话题,这里选择了几段摘引如下:
“使用价值或财物具有价值,只是因为有抽象人类劳动体现或物化在里面。”(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1页)
“在劳动过程中,人的活动借助劳动资料使劳动对象发生预定的变化。过程消失在产品中。它的产品是使用价值,是经过形式变化而适合人的需要的自然物质。劳动与劳动对象结合在一起。劳动物化了,而对象被加工了。”(同上,第205页)
“在劳动过程中,劳动不断由动的形式转化为存在形式,由运动形式转为物质形式。一小时终了时,纺纱运动就表现为一定量的棉纱,于是一定量的劳动,即一个劳动小时,物化在棉花中。”(同上,第214页)
“在价值形成过程中,同一劳动过程只是表现出它的量的方面。所涉及的只是劳动操作所需要的时间,或者说,只是劳动力被有用地消耗的时间长度。在这里,进入劳动过程的商品,已经不再作为在劳动力有目的地发挥作用时执行一定职能的物质因素了。它们只是作为一定量的物化劳动来计算。无论是包含在生产资料中的劳动,或者是由劳动力加进去的劳动,都只按时间尺度计算。它等于若干小时、若干日等等。”(同上,第221页)
根据马克思的这些论述,笔者以为:
(1)所谓“物化”,就是通过物质形态发生变化(比如,原材料变成产品,棉花变成了棉纱),将促成这种变化所耗费的劳动力,即商品的价值这种非物质形态的存在表现出来。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人类抽象劳动,它必须借助商品的使用价值才能体现,“物化”是“价值”借以表现的方式。
(2)有用的具体劳动生产商品使用价值的过程,就是该商品的价值“物化”的过程。所以,“物化劳动”表示的不是生产使用价值的有用的具体劳动,而是创造价值的“抽象劳动”。商品使用价值的生产过程也就是商品价值的物化过程,“物化劳动”就是就是凝结在商品价值中的人类抽象劳动。
(3)“物化劳动”没有质的区别,只有量的不同。商品的价值量就是该商品“物化劳动”的时间长度,取决于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4)“物化劳动”进入生产商品的劳动过程,其身份并非是作为实物形态的生产要素,而是作为价值形态的商品,其“物化劳动”时间将转移到新的商品中,与“活劳动”创造的新价值一起,共同构成新商品的价值量。
由此可见,“物化劳动”不是正在使用中劳动力,不是“动的形式”或者说“运动形式”的劳动,而是“存在形式”或者说是“物质形式”的劳动,它不可能创造新价值,更不可能使价值增殖。它只是劳动的产物,是人类抽象劳动在商品中凝结的过程,是已经发生并结束的劳动。马克思说:“劳动力的使用就是劳动本身。”(《资本论》,同上,第201页)“物化劳动”显然并非正在使用中“劳动本身”,所以,“物化劳动”不是人们通常理解的真正的劳动。如果一定要把它说成是劳动的话,那也是过去的劳动,是与“活劳动”对立的“死劳动”。
马克思说:“我们把劳动力或劳动能力,理解为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资本论》第一卷,同上,第190页)这就告诉我们,所谓“活劳动”,就是具有的劳动能力或劳动力的活着的人体。商品的使用价值是“活劳动”生产的,商品的价值是“活劳动”创造的,“活劳动”在生产商品使用价值的同时,创造商品的价值。
“活劳动”与“死劳动”,两者既相互对立,又彼此依存,两者结合起来,就能创造新价值,并使资本增殖。马克思说:“当资本家把货币变成商品,使商品充当新产品的物质形成要素和劳动过程的因素时,当他把活的劳动力同这些商品的死的物质合并在一起时,他就把价值,把过去的、物化的、死的劳动变成为资本,变为自行增殖的价值,变为一个有灵性的怪物,它用‘好像害了相思病’的劲头开始去‘劳动’。”(《资本论》第一卷,同上,第221页)
至此,再清楚不过了。所有商品都属于“过去的、物化的、死的劳动”,虽然本身都具有价值,但它们本身并不会创造新价值,因而也不会使已投入的价值增殖变成资本,只有当“这些商品的死的物质”与“活的劳动力”“合并在一起时”,它们才会“变为自行增殖的价值”,“变成为资本”。所以,把“物化劳动”与“活劳动”相提并论,将“物化劳动”等同于“活劳动”,说它们“不论在质的方面,还是在量的方面都是完全相同的。”无异于“指鹿为马”,如果不是故意曲解,简直就是胡言乱语!
“物化劳动”不是“劳动”,与“活劳动”无法比肩。同样,“物化劳动”出现在商品生产中时,表现出来的也并不是作为物的生产设备及原材料等,不是单纯的物质资料,而是价值,是已经凝结在这些物质资料中的人类抽象劳动,在新的生产过程中它们的价值既不会减少,也不会增加,并将完整无损转移到生产出来的新商品的价值中。在前面引用的马克思的一段话,说的就是这样的意思:“进入劳动过程的商品,已经不再作为在劳动力有目的地发挥作用时执行一定职能的物质因素了。它们只是作为一定量的物化劳动来计算。”所以,把“物化劳动”说成作为生产要素的物质资料,同样是不准确的。
从商品的二因素:使用价值和价值,到劳动的二重性: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学说,就是从这里开始的。李惠斌先生对马克思主义的修正自然也就从这里下手。不管是把“抽象劳动”说成是从“复杂劳动化简为简单劳动”而来,还是说“物化劳动”、“活劳动”是一样的劳动,“物化劳动”是“生产要素”,它们有一个共同点。这就是无视劳动的“二重性”,否认创造价值的劳动的抽象性,试图用具体劳动诠释“抽象劳动”,把“物化劳动”当作具体劳动的物质条件,屏蔽价值、资本所体现的社会关系,以混淆视听,掩盖私人资本对劳动的剥削,为私人资本的存在披上马克思主义的外衣,蒙骗世人。因此,笔者这里也就从“抽象劳动”、“物化劳动”这些基础性概念入手,努力根据马克思原著的精神进行辨析,剥去那些假马克思主义的伪装,以捍卫和坚持真正的马克思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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