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贵生教授在 2015-10-04发文《再谈“共产主义”的科学含义——答xyz31网民对拙文的质疑》(以下简称“郝文”),已经过去7个年头了。记得当年笔者在红歌会网对郝文回复过两次,但现在都找不到了,郝教授也没有回复。鉴于“共产主义”的科学含义至今仍是一个有必要讨论的重要话题,所以笔者再次回复,请郝教授不吝赐教。
郝文对笔者提出了二个主要问题:一是如何界定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基本特征;二是恩格斯讲过或没有讲过“生产资料公有制”。至于郝文问及的“两个决不会”思想否定了“两个必然”思想吗?笔者原文不存在此问题,笔者原意是“两个必然”与“两个决不会”不能割裂,故此问题本文予讨论。
第一个问题:如何界定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基本特征。
郝文观点:“共产党宣言”就是共产主义宣言,“两个必然”和“消灭私有制”是共产主义的核心思想。把“共产主义”本质内涵唯一归结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思想,是对《共产党宣言》和恩格斯论述的错误、歪曲的解读。
笔者观点:《共产党宣言》第二章结尾的这句话:“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马恩选集》第1卷,第294页);《资本论》第22章的这句话:“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马恩全集》第23卷,第649页),这两句话同时清楚表明:只有“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才能表征“共产主义”的基本特征,才是共产主义的核心思想。“两个必然”和“消灭私有制”,只是实现共产主义的过程特征,不是共产主义本身的基本特征。
马克思关于社会形态理论,早期是从所有制角度的“五形态”论:原始部落、古代公社、封建社会、资产阶级社会、共产主义社会。后来是从人的发展角度的“三形态”论: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马恩全集》第46卷,第104页)
马克思逝世后,晚年恩格斯坚持了马克思的上述观点。有记者问他:你认为马克思主义最基本的信条是什么?恩格斯回答说是《共产党宣言》第二章结尾的那句话。1894年1月,意大利社会民主党人致信恩格斯,请他为即将出版的《新时代》周刊写一个题词,以表示未来世纪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特征。恩格斯的回信如下(“恩格斯:致朱泽培·卡内帕”,《马恩全集》第39集,第189页):
亲爱的公民:请原谅我用法文给您写信。近二十年来,我已失掉过去我运用意大利文的那点能力。
我打算从马克思的著作中给您寻找一行您所要求的题词。……除了从《共产党宣言》中摘出下列一段话外,我再也找不出合适的了:“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
衷心问好。(回信完)
请问郝教授,在您看来,上述马克思关于社会发展的第三种形态和恩格斯晚年关于《共产党宣言》中最能表示马克思主义基本特征的表述,是错误的吗?
马克思在1875年的“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社会主义“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马恩全集》第19卷,第21页)可见,第一阶段社会主义进入了第二阶段共产主义后,“那个旧社会的痕迹”已经消除,郝文所言的“阶级斗争、两个绝大多数、两个必然,无产阶级政党、消灭私有制、两个决裂、无产阶级专政这些基本内容”即第一阶段社会主义的特征,全都不存在了。因此,郝文借用“共产主义”是一种运动,这个运动过程就是“阶级斗争”的过程、“消灭私有制”、“两个决裂”的这种说法,把实现共产主义过程的特征归结为共产主义本身的特征,这是不成立的,过程不代表结果。
共产主义之所以是人类向往的美好社会,就在于共产主义是消灭了国家、阶级、商品这些阶级社会的特殊属性,使得社会每一个人和整个全人类都得到全面自由的发展。马克思1878年在“反杜林论”中说得很清楚:“要不是每一个人都得到解放,社会本身也不能得到解放。”(《马恩全集》第20卷,第318页)显然,马克思主义所追求的理想——共产主义社会和全人类的解放,既是建立在“每一个人都得到解放”的基础之上,也是事实上的“每一个人的解放”。总之,个人的自由与解放的程度,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根本标志,是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这才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发展观。
第二个问题:恩格斯讲过或是没有讲过“生产资料公有制”。
郝文观点:恩格斯讲的是“以土地和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制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这段话本身就是讲生产资料公有制。“公有制”概念恩格斯确实讲过。1847年恩格斯在《共产主义信条草案》一文中说:“废除私有财产,代之以财产公有。”(《马恩全集》第42卷,1979年版,第373页)
笔者观点:恩格斯讲的第一句话,即马克思关于共产主义所有制的名言“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832页) 。
上述的“重建个人所有制”显然不是“公有制”而是“共有制”。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在前者,国家存在,公有就是国家所有;在后者,国家已经消亡,公有就是人人所有。具体到劳动者权益而言,所有权表现为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权、支配权、分配权和受益权。在前者,劳动者只是名义所有权,而在后者劳动者是实际所有权。
马克思的“两个决不会”指出:“无论哪一种社会形态,在它们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存在的物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32、33页)
公有制违背了马克思的“两个决不会”。当年,苏联错误认为资本主义已经发展到了垂死的帝国主义阶段,它的“私 有 经 济 关 系 和 私 有 制 关 系 已 经 变 成 与 内 容 不相 适 应 的 外 壳 了, 如 果 人 为 地 拖 延 消 灭 这 个 外 壳 的 日 子 , 那 它 就 必然 要 腐 烂 。”(《列宁选集》2卷,第687页)然而,当时“没有任何现成的社会主义经济的萌芽,苏维埃政权必须在所谓‘空地上’创造新的社会主义的经济形式。(《斯大林选集》下卷,第542—543页)可见,公有制这种社会主义经济形式,是人为产物,并不是生产力发展的自然产物,不是那个燥动于资本主义“母腹”中成熟了的“婴儿”。所以,公有制出现后不会独立存在于整个社会主义的历史阶段,而是有两种可能结果:一是存在一段时间后消亡返回到私有制(如苏联解体后的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二是作为向重建个人所有制的过渡形式与私有制并存(如中国改革开放)。
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否定,不是公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成就的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这是一种历史的必然,是马克思唯物史观的重要表现。
恩格斯讲的第二句话“废除私有财产,代之以财产公有”,指的是公有权而不是公有制。马克思和恩格斯都没有提出和论证过公有制。在马克思、恩格斯著作中,被译为“财产”的德文词“Eigentum”原释义看,其一为所有权、财产权的客体,即所有物,法律上可支配的财产;其二为所有人的权利或财产权,都是法学词语,并没有“所有制”这个经济学词语的含意。社会主义公有制理论,是由苏联著名学者维涅吉克托夫院士按照列宁、斯大林的所有制观点提出来并加以论证的。马克思、恩格斯著作的中国版,是以俄文版为依据翻译的,因而表示“所有物”和“所有权”意思的“财产”也往往就直接译为“所有制”。可见,恩格斯讲的第二句话与公有制无关。事实上,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出现“公有制”的字眼几乎全是指原始社会的“土地公有制”。
恩格斯只有下面这一次说法有点靠谱。他在《致奥·伯尼克的信》(《马恩全集》37卷443页)中说:“我认为,所谓‘社会主义社会’不是一种一成不变的东西,……它同现存制度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差别当然在于,在实行全部生产资料公有制(先是单个国家实行)的基础上组织生产。即便明天就实行这种变革(指逐步地实行),我根本不认为有任何困难。”。其中的“组织生产”显然是指“公有权”不是“公有制”。这是因为,众所周知,生产关系的变革完全不同于政权更迭,不是城头变幻大王旗,不可能“明天就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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